14年第四季度营改增企业所得税税已经报了,还可以改成本吗

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申报错误,我把营业成本填写错了!征期已过,怎么办?谢谢打大家了_百度知道
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申报错误,我把营业成本填写错了!征期已过,怎么办?谢谢打大家了
没有关系的,现在缴纳都是预交,后面还有汇算清缴的,到时有调整也是有可能的。如果你确定汇算清缴的时候不会有调整,看看你现在是多报还是少报了。少报了汇算清缴期间补交就是了,多缴了可以后面留抵的。不用担心的,最终的数据时以汇算清缴的数据来的,这个是最后的审计结果。
其他类似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其他3条回答
申报成功没?扣款成功没?如果都成功了,就不用管了。等到年报的时候,你交一个正确的报表就可以了。然后专管员如果没问你什么就算了,如果问你,你就如实说就成了。你这次报错,公司是多交了税还是少交了税?如果多了,不会退给你。如果少了,年报的时候专管员会让你补税,你补了之后再申报年报就可以。没什么大问题。税务局只关心你有没有偷税漏税少交税。我2009年报的时候就补过一次税,就3毛6,我记得特清楚,专管员让我补,补完就没事儿了。。。。为这3毛6我又折腾N次税务局。。。。反正账上不用改,只要把报表改成跟专管员一样的数就可以,把报表交了,钱交了,就OK
建议你有错及时改 省得以后麻烦 如果改表涉及税款是要缴纳税金的,拖得越久滞纳金越多!征期过了也可以去大厅该表啊!询问下你所在地税务局改表需提供什么资料就能改
没有关系的,到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写正确即可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报表填错,利润是负数,但是收入和成本金额写错了,怎么办啊!急!!!_百度知道
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报表填错,利润是负数,但是收入和成本金额写错了,怎么办啊!急!!!
利润为负数,所以是0申报,但是就是那个负数的额和财务报表上的不一致,就是收入和成本的金额写错了,需不需要找片管或者影响年度汇算清缴嘛?
前三个季度也是亏损的
提问者采纳
你只能去换你的专管员问问,一般申报成功之后是不能改的。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碍事,你的数虽然和税务局的不同,但都是0申报应该没事儿。一般小规模纳税人,管得不是很严格。即使不是0申报,汇算的时候跟税务局不一样,就以税务局的为准就成了,少交了税款补上就成。我去年就是少缴了税,汇算的时候专管员给俺核了个数,让俺们去补缴,然后就没事儿了
其他类似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先作废然后再重新申报一次。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载]201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3.15修改)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综合修订)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日起、日起执行至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扣除。&&&&&&&&&&&&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行业2倍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其他商业保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摊销
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的损失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审计及公证费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被扣附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咨询、诉讼费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车船燃料费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
安全防卫费
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
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佣金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未经核定提取的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注:以上文件执行至日止)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营业收入的0.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日起至日止执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注:日起至日止执行)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注:该文执行至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注:该文将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注:日起至日止执行)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保险保障基金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0.8%
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8%,无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5%
2.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0.15%;无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0.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注: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准备金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注: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不超过本年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注:该文执行至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注:日起至日止执行)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注:该文执行至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注: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担保费收入;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实际发生扣除;
预提不得在税前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交易所会员年费
交易席位费摊销
按10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视情况而定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之前有一个月只有进没有销售,财务公司直接把当月进货结转成本并且已经报了所得税,有什么不好影响
之前有一个月只有进没有销售,财务公司直接把当月进货结转成本并且已经报了所得税,有什么不好影响
这样的,我们是新公司之前是请财务公司做账的,最近拿回前几个月的帐一看,1、2月份没有进也没有销售,3月份进了一批货4月份才卖出去,结果他们在3月底直接把库存结转成本了,当月的销售额为零,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啊 急!!!!!!!!!
如果你是电脑账,反结账回去改三月份和4月份的凭证,如果是手工帐,那就更好改了从整个上半年看,累计数没有影响。但是从月度来看,三月份是有成本无收入,四月份是有收入无成本,不匹配,所以你如果要每个月的损益情况都是真实的,那就需要按我上面所说的做,如果不要求每个月损益都真实,只要求累计数真实,那不需要调整。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财务税务领域专家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 浙江税务网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要开始了,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从1949年直到2007年3月16日,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已走向高速规范发展的阶段,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号)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积金
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标准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有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定,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3.在业务核算时: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业务经营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对于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有限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佣金及手续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3.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法[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赠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法上强调的是首先按标准区分,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
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3.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
(十四)准备金
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1.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9.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1.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2.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前一条:后一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所得税收入成本倒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