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用银行卡能炒汇吗用不

江苏:法院案件被执行人失信将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3:36:42  法制网南京6月19日电 记者马超 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江苏省高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简称人行南京分行)出台了意见,建了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构成失信。今后,江苏全省各级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都会载明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的风险提示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江苏省高院将及时、准确的向人行南京分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人行南京分行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简称人行征信系统)记录、披露和使用。
  按照规定,江苏省内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检索查询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作为综合评定借款人信用的依据。江苏省高院与人行南京分行将定期相互反馈被执行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的情况和效果。(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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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黑名单”巨大威慑作用已开始显现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黑名单”巨大威慑作用已开始显现
  惩戒失信?树立法威?维护诚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谈“黑名单”威慑失信被执行人  新华网北京11月5日电(记者杨维汉 李丽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0月1日施行以来,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的“失信人黑名单”对于惩罚信用缺失、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诚信将起到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表示,“失信人黑名单”巨大威慑作用已开始显现,失信人将寸步难行。  “黑名单”上一半情形系伪造证据、暴力威胁妨碍抗拒执行  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主要包含哪些失信情形?  答: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均是由各地法院根据规定设定的条件、标准,通过法定的程序,依职权作出认定,统一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截至11月4日17时,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点击量已超过18万次。  此次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当中,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有25625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5634例。其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占全部信息的50.46%;以虚假诉讼、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占7.46%;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占7.87%;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占0.23%;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占4.1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占29.79%。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在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当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是较为常见的失信情形,比例很大。  “掐住命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融资渠道  问:法院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后主要通过怎样的机制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已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评级系统。  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些措施相应地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了显著的限制和惩戒作用。  鉴于“黑名单”的威慑效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比例上升。例如,河北省枣强县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将郑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外公布。同时,执行法院向各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送达了建议书,建议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和公司登记等事项。此后,被执行人郑庆某来到执行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目前,此案已经顺利执结。  现在很多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时,均事先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查询,确认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失信情形,将此作为是否与其交易的重要参照和考量,以此降低交易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象存在失信情形的,也可避免与其交易或要求其提供更多担保。  “编织惩戒网”实现央行、公安部等部门共享信息  问: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用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  答: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拓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利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等单位展开合作,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共同实施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还着手与银监会联合拟制通知,对如何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信用惩戒加以规范;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展开信息共享合作,力求进一步扩大失信信息的利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及信用惩戒机制。  “避免选择性执法”最高法院将成立检查小组抽查录入情况  问:如何能够使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到名单库中,避免选择性录入?  答:为避免出现因为人情因素、地方保护因素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被纳入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常规检查、抽查等长效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认定、录入准确,杜绝出现因案外因素导致相关被执行人应当纳入而未予纳入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将成立检查小组,对全国法院实施制度的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对应当录入而未录入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申请执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反映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未被纳入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查实后将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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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贷员:背负低坏账率压力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一面如同福尔摩斯般地对客户的信用严格审核,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一面无能地应对着客户隐私泄露、信用卡异地盗刷种种失信囧事。于是,一场“信任危机”扑面而来……其实,奋斗在审核“信用”以及接受“批评”第一线的审贷员也有着一肚子的苦水。Rebaca在汽车公司的审贷岗位上工作了近3年,用她的话说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碰到旺季更是没日没夜,“其实,我们也不愿意那么辛苦,可面对公司对于低坏账率的要求我们只能更‘仔细’地工作,不能放过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毕竟钱是从我们的手里借出去的,就需要对公司负责。每天从征信报告中的那些数字和符号中 ‘挑毛病’也不是件轻松的活! ”专家指出,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能随便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的,必须要有客户的授权。同时,也不是银行所有人都有权限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必须按照规定设专门岗位,指定专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信用报告查询员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公众的信用被放在显微镜下“审查”,金融机构的利益或许能够得到保障。只是,公众又是否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拿着放大镜去审视金融机构的信用呢?【深度】失信丑闻频频曝出银行也该有记录其信用信息的征信报告。这或许是沉积在客户心中多年的诉求,只是习惯了乖乖听话办业务的我们在银行面前早就丢掉了自己的“地位”,在与银行的互动中我们总是处在被动的角色中,无论是办理信用卡还是申请贷款时,总像个学生般接受老师的检查,却从未想过这位老师是否做到了以身作则。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客户和银行之间其实达成了某种约定,就像小时候朋友间拉钩一下,客户提供银行需要的各项信息,银行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起保护客户信息的责任。可“拉钩上吊,一百年不许变”的誓言还在耳边,客户的隐私早已不知去向,“隐私泄露”无疑是银行最大的失信。从早年间的汇丰客户资料泄露,但目前愈演愈烈的银行与第三方“跨界“信息共享,银行客户信息泄密现象急剧升温,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形象与声誉。2010年8月人民银行披露某行福州分行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信用卡客户资料;同月香港金融管理局披露,在港的6家银行将超过60万名客户资料与第三方“共享”,并从中收取报酬。更有甚者将客户资料当成废纸丢弃或出卖,2011年2月有媒体报道在武汉某支行附近的垃圾堆旁发现装有至少200位储户个人隐私资料的垃圾袋……正是在这一连串的失信丑闻后,银行在客户中的“信用”早已所剩无几。而就在这个风口浪尖,信用卡异地盗刷事件又出现在了公众面前。违法分子的行为固然可恨,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此类事件中银行方面所表现出的“失信”作为以及“推脱”态度则更让公众失望。如果你在上输入“信用卡异地盗刷”,就会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所投无门”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几乎所有的银行都给出了如出一辙的回复“银行无法阻止交易进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银行甚至还扮演起了“催缴还款”的角色,让人心寒。风险事前防范更重要作为日常购物、支付、转账的重要工具,银行卡已成为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一张银行卡往往承载着工资入账、房贷还款、等多重角色。因此,银行卡的安全问题关乎着每一位持卡者的切身利益。从最初的恶意透支、盗窃刷卡等银行卡犯罪形式,到如今利用科技手段在各种终端设备上放置信息窃取设备来窃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制作克隆卡用于盗刷银行卡安全隐患越来越多。诸多案例显示,犯罪分子多通过两种方式来盗刷银行卡:一种是通过技术手段,用读卡器等类似机器读取持卡人信息,再偷窥到密码,从而克隆卡去盗刷;另一种是业内人士私自将用户信息盗卖给他人,从而导致用户信息泄露。一般来看,信用卡由于涉及到透支银行的资金,银行都会采取较多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盗刷。而借记卡则因为资金归持卡人自己所有,往往借记卡所遭受的损失难以追回,并且各方所需承担的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所以遭受损失的持卡人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很难避免财产受损。银行也为保障银行卡的安全作出了很多努力。比如银行卡网上支付的启动U盾、动态交易密码等方式,另外还针对账户金额的异常变动作出及时提醒,努力推广芯片卡等手段。尽管事前防御周密也难免遭遇银行卡遭遇盗刷的风险,此时借记卡遭遇盗刷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呢?作为首家推出针对借记卡的“平安守护—借记卡盗刷”保障服务,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推出的“盗刷险”主要保障内容基本涵盖了目前社会上主要的盗刷风险,包括:借记卡因被他人盗刷、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借记卡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网银账户被他人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客户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银行卡或网银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具体内容以相关保险条款为准。而根据不同的受损情况,此次平安银行推出的借记卡 “盗刷险”,在保障期间内最高累计赔付可达100万元。目前平安银行已启动针对平安银行客户的 “平安借记卡盗刷险”客户回馈活动,对达到相应标准的客户赠送不同保障额度的“平安借记卡盗刷”保险计划,获赠客户可获得在保障期间内最高累计赔偿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及100万元的保障额度。【问题】向银行索赔仍然有点难盗刷案件多面临取证难、追责难等问题,银行与客户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因此,许多银行卡遭遇盗刷后的追偿过程并不轻松。法律业内人士指出,不同于国际上“谁发卡、谁承担”的原则,我国秉持的是“谁持卡、谁承担”的原则,在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如此不健全的情况下,卡主遭遇类似情况后,向银行索赔确实很难。消费者不禁要问“难道银行就真的可以置身事外吗? ”律师告诉笔者,在此类事件中银行理应负起相关责任,暂且撇开客户信息如何被盗不谈,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允许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导致冒领发生,这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同时银行卡的造卡程序也存在安全漏洞。信用卡异地盗刷事件之后,银行“信用”再一次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有不少消费者因为不信任而选择放弃使用信用卡,“惹不起,总躲得起”或许是最真实的内心写照,毕竟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过招”中,消费者永远都是弱势群体。则建议,为了确保借记卡的安全,持卡人注意以下几点: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尽量在银行柜台或安全保障措施完善的ATM机上使用银行卡,一旦出现异常及时联系发卡行或报案;随时掌握卡内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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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贷款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14日与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加以运用,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信用惩戒功能的又一大举措。  中国人民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合作备忘录签署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制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时,将会把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等情况纳入到信用报告中,并向有关单位提供。今后,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对信用报告中有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记录的申请人,发放贷款时会较为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目前已与中国、中国、、中国、等金融机构就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相关工作达成了一致,由这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等事项上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此次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更进一步扩大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运用范围,使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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