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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意、向金等人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8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意,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欣、张学仪,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金,男,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广东省东莞市执信按揭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康某红,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广东省东莞市广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莉,女,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广州杰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意、向金、康某红、王某莉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意、向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年初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卢意、向金、康某红、王某莉及“阿琴”等人(另案处理),在东莞、顺德两地,通过向广东发展银行提供被冒用人身份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虚假的房产证等资料,冒用陈某平等23人身份信息(其中东莞8人,顺德15人),成功申领广发行信用卡并透支套现消费,涉案本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1年3月,被告人向金、卢意二人通过上述方式,经共同应对银行信审、激活、申请调额、套现等工作,在东莞成功冒用了陈某平的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套现消费人民币43875元。2011年9月,被告人向金通过上述方式,在东莞成功冒用了湛某桥的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套现消费人民币23429.26元。日、4月24日,卢意自称“桑先生”向东莞市志远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两批购买联通无线固话等19台,在东莞用于被冒用人申请表的联系“固话”。2011年8月,卢意聘请了被告人康某红在东莞工作后,安排康某红冒用他人身份接听银行的信审电话、填写被冒用人信用卡申报资料、制作他人身份的工作名片等,卢意承诺每月支付康某红人民币3000元工资。被告人卢意、康某红通过上述方式,在东莞成功冒用了郑锦泉、赵景阁、万美华、周德山、陈甲洋、吕辅刚共6人的身份申领信用卡,分别套现消费人民币12739.04元、22666.00元、16598.00元、27358.45元、23802.74元、17078.60元,共计人民币元。其中被告人康某红涉案假冒赵景阁身份申领信用卡,涉案本金人民币22666元。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卢意冒用“彭小健”的身份租用顺德容桂金碧豪庭一期416号作为在顺德的作案地点。并于日、11月19日冒用“彭小健”的身份向时任广州瀚炜科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营销员的曾某荣购买等20多个中国联通的无线固话,卢意在顺德将上述电话作为被冒用人申请表的联系“固话”。2011年10月中旬左右,经康某红介绍,卢意聘请被告人王某莉加入作案,王某莉被安排在顺德容桂金碧豪庭一期416号冒用他人身份接听广发银行信审电话。卢意承诺每月支付王某莉3000元工资。2011年10月底11月初,卢意结束东莞的申领工作,安排康某红至顺德上述地址与他本人及王某莉、“阿琴”继续作案。卢意为了更好地应付银行的信审电话,将每个被冒用人的情况、虚假资料信息情况等分别写好放在每一个对应的申请电话上,康某红、王某莉和“阿琴”负责接听“女申请人”的电话,卢意负责接听“男申请人”的电话。期间,卢意还安排康某红、王某莉填写被冒用人信用卡申报资料。四人在顺德共同作案至2011年11月底结束,通过上述方式,在顺德成功冒用了韩家玉、黄爱霞、黄政、李玲辉、李玉荣、李月霞、罗富利、罗金凤、彭丽萍、王晓芳、夏朝霞、袁开菊、池露露、焦敏、谢晚秀共15人的身份申领信用卡,分别套现消费人民币28337.50元、20013.70元、29018.00元、16740.50元、25061.35元、29676.00元、21625.70元、16712.50元、38124.00元、24980.50元、27486.00元、21900.00元、2980.50元、26015.50元、20885.40元,共计人民币元。其中被告人王某莉涉案假冒韩家玉、李月霞、罗富利、彭丽萍、王晓芳、夏朝霞、袁开菊、池露露、焦敏、谢晚秀共10人身份申领信用卡,涉案本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康某红涉案假冒黄爱霞、黄政、李玲辉、李玉荣、罗金凤共5人身份申领信用卡,涉案本金人民币元。2011年12月初,卢意共支付康某红报酬人民币9000元,支付王某莉报酬人民币6000元。综上,被告人卢意涉案假冒韩家玉、李月霞、罗富利、彭丽萍、王晓芳、夏朝霞、袁开菊、黄爱霞、黄政、李玲辉、李玉荣、罗金凤、赵景阁、吕辅刚、陈甲洋、周德山、万美华、郑锦泉、陈某平、池露露、焦敏、谢晚秀共22人身份申领信用卡,涉案本金共计人民币元;被告人康某红涉案假冒黄爱霞、黄政、李玲辉、李玉荣、罗金凤、赵景阁共6人身份申领信用卡,涉案本金人民币元;被告人王某莉涉案假冒韩家玉、李月霞、罗富利、彭丽萍、王晓芳、夏朝霞、袁开菊、焦敏、谢晚秀、池露露共10人身份申领信用卡,涉案本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向金涉案假冒陈某平、湛某桥共2人身份申领信用卡,涉案本金人民币67304.26元。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声纹鉴定,向金样本声音和被冒用人陈某平信审录音是同一个人的语音;康某红样本声音和被冒用人罗金凤信审录音为同一个人的语音;王某莉的样本语音与被冒用人王晓芳(单位)信审录音为同一个人的语音;卢意样本声音和被冒用人周德山、陈甲洋的银行信审录音为同一人的语音。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被冒用人罗富利、李月霞、夏朝霞、袁开菊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上“声明及签署”栏内笔迹和样本1上王某莉书写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检材被冒用人李玉荣、黄爱霞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上“声明及签署”栏内笔迹和样本2上康某红书写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日23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在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涌唇组26巷3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向金;日12时许,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根据线索在孝感市香澳路27号2楼抓获被告人卢意;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电话通知王某莉到广州市萝岗区汇林公寓协助调查取证,当日10时许在上述公寓牌坊附近将其抓获;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康某红到东莞市石碣镇名典商务酒店协助调查取证,当日11时许在上述酒店将其抓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向金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0年8月左右,其认识了从事POS机套现的湖北人卢意,卢意称可以用假的资料以他人名义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然后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再平分套现所得资金,其同意。卢意负责提供被冒用身份者的身份证、工作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号码,其拿到这些资料后就找人做假的房产证,然后负责填写申请表、递交资料、应对银行信审、激活、申请调额等工作,卢意也有参与负责一部分信审、激活、套现等工作。两人申领的卡登记在封面印有“FuXizhipin”字样的棕色格子笔记本上,被冒用身份的人有童成、唐镜明、吴照义、陈某平、胡静、易永成六人,其中只有冒用陈某平身份申领信用卡成功。警察搜查时,从其处缴获笔记本一个、被冒用人姓名为湛某桥、卡号为1684的广发行信用卡一张、身份证共三张。在侦查阶段,其承认公安机关播放的被冒用人陈某平的银行信审录音是其声音;经其对公安机关播放的银行信审录音进行辨听,指出被冒用人杨水林、朱成林、徐丰丰(银行信审时根据申办资料提供的单位电话,打去被告人提供的被冒用人的虚假单位核实了解情况,被告人冒充被冒用人单位员工接听银行电话,以下简称单位)、尹军、黄政、蔡小龙、陈某平(单位)、王前、曹小六、徐邦友、唐远华、郑锦泉、万美华、周德山、何显良、陈甲洋、吕辅刚的银行信审录音是卢意的声音。被告人向金对卢意作了相片辨认确认,并对其向广发行提供的冒用陈某平身份申办信用卡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名片、房产证复印件等作了指认确认,对卢意提供交其使用接听银行电话的ZTE中兴电话样品机作了指认确认。被告人向金对被缴获的笔记本上登记的被冒用身份人员作了指认,根据该记载,其伙同陈平和一男子假冒的有3人(严伟桂、陈平、唐彤);伙同卢意假冒的有6人(童成、唐镜明、吴照义、陈某平、胡静、易永成);伙同梁富强假冒的有1人(郑剑风);伙同周维建假冒的有11人(唐昭权、张品杨、蔡世华、胡华南、胡央、刘小勇、方国云、熊泽明、吴有红、沈念、李罗)。2.被告人卢意的供述和辩解:他经人介绍于2010年春节后认识专门套现、做假卡等业务的福建安溪人黄延安,黄当时在东莞鸿福路口家乐福楼上701租了一个商品房,严启德、向金、梁富强也认识黄,上述几人经常在一起搞信用卡,业务上互相介绍生意,还在一起做信用卡,主要是广发行的。2011年春节后,他和严启德跟着黄吃住在上述701,向金、梁富强经常来。当时向金在广发行上班,可以办额度高的信用卡并做假房产证、行驶证等资料。3.被告人康某红的供述及其辨认、指认笔录:2011年8月至11月底,她帮一个叫“成军”的男子(辨认为卢意)做事。2011年8月,她在东莞58同城上放了个人简历,“成军”自称是贸易公司总经理,请她去做电话客服,答应给其月薪3000元,办公地点在东莞厚街加州阳光13座501号。后来“成军”告诉她是帮人代办信用卡,一开始有她和“成军”、“阿琴”三个人。王某莉是她堂妹的同学,2011年10月份她介绍了王某莉去帮“成军”做事,10月初王某莉加入,工作地点在顺德容桂,10月中旬“阿琴”去了顺德容桂与王某莉在一起;2011年11月初东莞的工作结束后,“成军”带她至容桂与王某莉她们汇合。她和王某莉负责接听电话,“成军”、“阿琴”主要负责填写申请表、接听电话等。“成军”告诉她,办公桌上有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每个电话压着一张名片,名片上写有公司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如果是打给男的,就把电话给他听;如果是打给女的,就给“阿琴”听。工作一个月后,“成军”知道其会设计名片就叫她设计了几款不同风格的名片。她在2011年11月初的时候在顺德有填写过信用卡申请资料,是“成军”教她填写的。当时觉得自己的工作有问题,因为信用卡不可以别人代办,但他们回答银行的时候按照准备的资料回答,都说是本人。她和王某莉接听的电话涉及的人员和单位她记得有池露露、龙令浩、罗富利、荣华公司、精典公司、玉路公司等。她们工作到11月底,成军给了其9000元,给了王某莉6000元。工作结束后,日“成军”请她们到天悦酒店卡拉OK,次日零时许安排她们在石碣名典酒店住了两天就回家过年了。“成军”、“阿琴”都有使用其他名字,只记得“成军”用过“彭小健”、“阿龙”两个名,“成军”开一部黑色奥迪A4小汽车,“成军”给她们每人准备了一部诺基亚手机,要求她们只能用这些电话互打,自己的电话不能互打。“成军”、“阿琴”经常会带她们去东莞厚街酒店游泳,在顺德带她们唱K、洗脚。经被告人康某红辨听,指出公安机关播放的被冒用人彭丽萍(单位)、王晓芳(单位)、韦爱益(单位)的银行录音是王某莉接听的;蔡小龙、杨水林、朱成林的银行录音是“成军”接听的,黄政(单位)、罗金凤、赵景阁、向红梅、吴永聪的银行录音是她接听的;凌琳、陈桂君、樊冬梅、黄爱霞的银行录音是“阿琴”接听的。还辨听出陈某平(单位)、王前、曹小六、徐邦友、唐远华、曾农升、郑锦泉、孙铁山、万美华、周德山、何显良、陈甲洋、吕辅刚、李智勤、黄春红、习志群、黄艳、魏霞、吕辅刚(单位)、李胜华、吴泽琴、唐明容的银行信审录音中男的声音是“成军”的,女的是“阿琴”的声音。被告人康某红经照片辨认,指出叫“成军”的男子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卢意,并对被告人王某莉作了相片辨认确认;被告人康某红对其填写的冒用包括王海霞、赵国红、李玉荣、陈小伟、黄爱霞姓名申请广发行信用卡的申请表及作案地点作了指认确认,对接听银行电话所使用的ZTE中兴电话样机作了指认确认。4.被告人王某莉的供述及其辨认、指认笔录:2011年10月中旬,康某红致电她称有一份月薪3000元的工作,负责接电话。一开始说在东莞厚街上班,后来“成军”(辨认为卢意)叫她到顺德上班。顺德上班地点是一小区三室一厅的房子,“成军”准备了许多无线电话,每个电话都准备了一份资料,写有名字、出生日期、公司(工厂)名称等等,而且男女的资料是分开放的。“成军”告诉她主要的工作是接听银行的电话,如果银行打来找女的就给“阿琴”听,找男的就给他听,或者叫对方打其手机、说不在等等。大约11月初,康某红来到顺德和他们汇合,他们干到11月底就结束了。记得当时“成军”交给她的个人资料中包括有池露露、谢晚秀、龙令浩、罗富利、黄爱霞、赵国红、焦敏、袁开菊、杨水林等人的资料,“成军”平时开的是一部黑色奥迪车。工作结束后,“成军”、“阿琴”带上她们在东莞石碣水南村吃了一顿饭,然后找了一个地方卡拉OK,次日凌晨“成军”安排她们在石碣名典酒店住了两天。“成军”给了其两个月的工资,共人民币6000元。经被告人王某莉辨听,指出公安机关播放的被冒用人彭丽萍(单位)、王晓芳(单位)、韦爱益(单位)的银行录音是她接听的声音;黄政(单位)、李玲辉、凌琳、赵景阁、向红梅、吴永聪(前半段)的银行录音是康某红的接听声音;蔡小龙、杨水林、朱成林的银行录音是“成军”接听的。陈某平(单位)、王前、曹小六、徐邦友、唐远华、曾农升、郑锦泉(男)、孙铁山、万美华(男)、周德山(男)、何显良、陈甲洋(男)、吕辅刚(男)、李智勤的银行信审录音,指出一开始接听电话的女的声音有些是“阿琴”的声音,接听电话的男的声音除李智勤的听不清外全部是“成军”的。被告人王某莉经照片辨认,指出叫“成军”的男子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卢意,并对被告人康某红作了相片辨认确认;被告人王某莉对其填写的冒用包括韩家玉、凌琳、罗富利、李月霞姓名申请广发行信用卡的申请表及作案地点作了指认确认,对接听银行电话所使用的ZTE中兴电话样机作了指认确认。(二)被害人陈述5.被害单位广发行委托代理人冯某林的陈述及报案材料二份、受害客户申请表信息、涉案卡片历史账单明细、涉案卡片信息明细、顺德及东莞两地被冒用人明细统计:(1)日报案称,广发银行于月连续接到柯立军、韩家玉、袁开菊、谢晚秀、李菲等5人反映被人盗用身份证在广发行申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提交的房产证、银行流水证明均为伪造。银行调查后发现上述人员反映的5张信用卡出现透支延滞后未还款的情况,信用卡在激活后短时间内单笔大额套现直至用完全部额度。经排查,疑似涉案信用卡有43张,累计损失金额(含利息)达元,其中本金元。并称申领广发行信用卡的流程如下:首先是办卡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作证明文件及房产证等复印件资料,通过约见信用卡营销人员,亲自填写申请表并签名后,由营销人员将上述资料交由上级领导汇总后统一邮寄至总行信用卡中心集中审核。工作人员通过公安部身份查核系统、114查号台、互联网等途径查核办卡人身份及单位真实性,再通过得到的外部信息与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一致,再通过致电外部信息、申请表上的信息核实申请人身份真实性及确认是否开卡。成功批核信用卡后,制卡公司统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卡邮寄至申请人预留的通讯地址,办卡人收到卡后,再致电95508激活。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用分数来评定额度,持卡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申请调高额度。(2)日报案称,发现被告人在东莞亦有作案,申领信用卡71张,涉案金额元,本金元。他们根据之前犯罪团伙冒用他人名义所开信用卡的开户资料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人、工作单位、联通移动固话电话号码在系统中进行调查和筛查,发现信用卡申领资料中,持卡人的房产证或银行流水财力证明等资料基本相似,“固定电话”均为中国联通的移动固话,历史账单绝大部分在用卡首月有全额或低还款额的还款记录,但自2011年11月后所有信用卡均未还款,一直延滞至今。同时发现该批卡片还款均系通过拉卡拉或网上银行转账,通过银联平台的历史数据匹配,他们找到3个多次转出资金为信用卡还款的账户及所有人,分别是王小旭、严启德、石宏胜,均为经营套现的商户。涉案71张信用卡的消费记录疑似套现为主,主要以东莞莞城宏德文具、东莞市大岭山佳富计算机、东莞市大岭山革新电脑、东莞市南城华轩日用品店、东莞市莞达电脑等5家为主。对71张信用卡的催收记录进行对比后发现,大部分信用卡还款延滞后联系电话失效,部分经委外催收机构上门核实,单位存在但并无此人。还有部分递交了申领资料但因信审不过关没有发卡的,据不完全统计,有唐昭权、胡华南、沈念、李罗、童成、唐镜明、吴照义、胡静、易永成等人。(3)日报案称,信用卡中心经过银行录音排查,发现卢意、向金、周维建等人在广发行有客服录音、信审录音。银行可以提供卢意、向金、周维建本人办理广发行信用卡的信审录音以及疑似卢意(被冒用人姓名:陈某平﹤单位﹥、尹军、徐丰丰﹤单位﹥、黄政、蔡小龙、杨水林、朱成林等人)、向金(被冒用人姓名:陈某平、唐镜明、童成)、周维建(被冒用人姓名:蔡世华、方国云、胡华南、胡央、李罗、刘小勇、张品杨、唐昭权等人)冒用他人身份应对广发行信审的录音。经广发行统计,截至日,顺德蔡小龙等43人被冒用身份开卡套现消费,本金元,利息元,合计元;东莞湛某桥等71人被冒用身份开卡套现消费,本金元,利息元,合计元。(三)证人证言6.证人陈某平(男)、谢正堂(男)、谢晚秀(女)、柯立军(男)、袁开菊(女)、韩家玉(女)、李菲(女)、王晓芳(女)、杨盛敏(女)、焦敏(女)、周彩霞(女)、李月霞(女)、夏朝霞(女)、朱子红(男)、池露露(女)、李玉荣(女)、吴秀(女)、黄政(男)、彭丽萍(女)、李玲辉(女)、罗金凤(女)、蔡世华(男)、胡央(男)、龙西云(男)、成军(男)、姜燕(女)、叶权稳(男)、黄春红(女)、万美华(男)、郑锦泉(男)、吕辅刚(男)、郭兴照(男)、刘艳(女)、张贵英(女)、张永泽(男)、李胜华(女)、刘发葵(男)、赵景阁(女)、姚勇智(男)、湛某桥(男)、张品杨(男)、黄爱霞(女)、罗富利(女)、周德山(男)、唐琴(女)、周建梅(女)、李智勤(男)、陈甲洋(男)的证言,证实上述48名证人均否认本人在广发行申请开了信用卡或持卡消费,身份证曾被盗抢或借给他人使用过等。7.证人李某红的证言:2011年8月,她在佛山58同城网看到“成军”发布的兼职信息,内容是递交资料,报酬人民币300元。她和“成军”联系上后,对方通过顺丰快递寄了2份广发行信用卡申请资料给她,她就联系广发行顺德分行信用卡营销员洪永生,将资料交了上去。几日后,“成军”又叫她帮忙拿点信用卡申请表寄到容奇容山商场,她一共寄了20多份,也交了20多份申请资料给广发行营销员,主要是通过潘洪、黄洪波、洪永生等人递交资料的。“成军”寄来的资料包括申请表、房产证、名片等,申请表的“本人签名及内容”处已经填写好。事后,“成军”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她人民币7000元报酬。8.证人曾某荣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他原系广州瀚炜科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员工,负责电话销售工作。2011年自8月份起曾经手将等20多个联通无线固话卖给一个叫“彭小健”的人。日至5日期间,彭小健致电他称公司经营不善要回中山,问他可否退回电话,后他和对方协商在轻轨顺德容桂站回收了上述电话。对方当时留了一个电话,号码是。证人曾某荣通过照片辨认,指出叫“彭小健”的男子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卢意。9.证人管某城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他系东莞市志远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日,他的合伙人杨涛联系他,称一客户在网上看到他们公司的固话销售信息,要求向他们购买一批无线固话,并提供了对方的联系电话。顾客购买电话时须按照要求填写《新无线固话业务受理单》并提供相应资料,但如果对方不愿意,他也就没有强求。日11时许,对方一男子自称“桑先生”(大约20多岁,留胡须,讲普通话)驾驶一辆黑色奥迪小车到其公司楼下,现金支付了购机款。4月24日,该男子又联系他购买了一批无线固话,交易模式与第一次相同,只是该次小车后面还坐了一名女子。该男子购机几个月后部分话机出现了欠费情况,于是他致电对方,对方称不会欠费的。后他通过通话清单发现对方拨打的电话绝大部分是广发行95508的服务电话,觉得很奇怪,因对方欠费,他就关闭了该男子所购固话的主叫功能。对方两次共购买19台电话,每台300元,可以提供具体固话号码,“桑先生”的联系电话为。证人管某城通过照片辨认,指出购买电话自称“桑先生”的男子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卢意。10.证人刘某洋的证言:他系深圳市大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初其一共卖给自称“胡静”的男子10个电话号码,另外还卖给自称李成普、刘先生、杨先生等人电话号码,加上其哥哥刘天才卖给对方的,一共有几十部电话。证人刘某洋对卖出的ZTE中兴电话样机作了指认确认。11.证人王某旭的证言:2010年10月左右从光大银行离职后,他和严启德合租了鸿福广场3楼一出租屋,以其名字注册了东莞市莞城宏德文具经营部,从事套现业务。他为此在广发行开了一张卡号为0274797的借记卡并开通了网银。2011年底,他因与严启德发生矛盾而互相分开。2012年春节后,他关闭文具经营店(营业执照未注销),去到大岭山镇注册了东莞市大岭山镇宏升电器商行,从事电脑销售,偶尔也套现。他和严启德一起在东莞市莞城宏德文具经营部进行POS机套现时,每个工作日大概有五六万的刷卡量,提成1-1.5%,扣除0.5%的成本,大概总收入有10万元左右,均归严启德,他没有分钱。来套现的人中,一部分是他和严启德认识的业务员带过来或者认识的客户直接过来,还有一部分是向金、“阿强”、“老周”带过来的。2011年向金曾告诉他可以办假的房产证,帮别人办信用卡。证人王某旭对严启德、向金作了相片辨认确认。12.证人李某的证言:他原系勒流街道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月份左右,一名开一辆黑色旧奥迪小车并自称“阿军”的湖北男子到他们公司请保安帮忙收一下信,称自己刚搬来,没有固定地址,收信不方便。大约一周后,来了一封广发行的挂号信,他通知了“阿军”来取走。后来他们又帮“阿军”收了几次,“阿军”告诉他是信用卡,自称是广发行的业务员,可以帮人办卡。每次帮其收信,“阿军”会给他准备一些烟和水或者给钱让他们自己买。他还帮“阿军”在勒流其他公司收过信,他记得的有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坚辉实业有限公司、福田电器有限公司、澳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金顺怡科技有限公司、星可照明电器厂、顺德区华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景盛金属制品厂等9家。“阿军”过来基本都是一个人,只有一次带了一个女的。一直到11月份,他联系“阿军”,对方电话已经变成了空号。13.证人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他原系广发行顺德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客户主任,2011年9月左右,他认识的在顺德大良联讯证券上班的李某红称有客户办信用卡,他就将一些申请表给了李某红,每次一两张。后对方将填好的表及相关资料给了他,他在佛山红盾网查询真实性后,完善相关申请表内容交给主管杨勇,大约有5、6次。月期间,经办了陈桂君、池露露、韩家玉、柯立军、李菲、凌琳、罗富利、王石玉、王晓芳、吴秀、徐丰丰、杨水林、赵美霞、周彩霞等14人的信用卡开卡申请。按照要求,营销员需要审核申请资料的原件,但当时营销员一般操作时都不去审核,所以他也没有去审核。证人潘某对李某红作了相片辨认确认。14.证人黄某波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他原系广发行顺德分行营销员,李某红给其介绍客户,经办了蔡小龙、黄政、江娜、李玲辉、李叶飞、龙令浩、彭丽萍、王汉华、尹军等10人的信用卡开卡申请。证人黄某波对李某红作了相片辨认确认。15.证人洪某生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他原系广发行顺德分行信用卡客户经理,李某红给其介绍客户,经办了陈小伟、樊冬梅、罗金凤3人的信用卡开卡申请。他当时去过苏氏荣华找樊冬梅,对方称不方便让他们进去,他没见到人。证人洪某生对李某红作了相片辨认确认。16.证人韦某昌的证言:他原是广发行顺德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工作人员,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其经办了焦敏、李吉英、齐秋娟、杨盛敏4人的信用卡开卡申请,是他的同事陈世永离职时转给他代办的。17.证人彭某健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2月被人抢劫,丢失身份证。18.证人何琴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0月被盗,丢失了身份证。(四)鉴定意见19.粤公(司)鉴(声)字(号、06002号、06003号、06004号共四份声纹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声纹鉴定,卢意的样本声音和被冒用人尹军、陈甲洋、朱成林、周德山的信审录音是同一个人的语音;并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送达给被告人卢意。20.粤公(司)鉴(声)字(号声纹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声纹鉴定,向金样本声音和被冒用人陈某平信审录音是同一个人的语音;并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送达给被告人向金。21.粤公(司)鉴(声)字(号声纹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声纹鉴定,王某莉的样本语音与被冒用人王晓芳(单位)信审录音为同一个人的语音;并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送达给被告人王某莉。22.粤公(司)鉴(声)字(号声纹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声纹鉴定,康某红样本声音和被冒用人罗金凤信审录音为同一个人的语音;并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送达给被告人康某红。23.顺公(司)鉴(文检)字(2013)27号文检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1-6即被冒用人罗富利、凌琳、李月霞、夏朝霞、李丽、袁开菊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上“声明及签署”栏内的笔迹和样本1上王某莉书写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检材7-11即被冒用人李玉荣、陈小伟、李玉荣、赵国红、黄爱霞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上“声明及签署”栏内的笔迹和样本2上康某红书写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并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送达给被告人王某莉、康某红。(五)物证、书证24.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证实:日23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涌唇组26巷3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向金;日12时许,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孝感市香澳路27号2楼抓获被告人卢意;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王某莉到广州市萝岗区汇林公寓协助调查取证,当日10时许在上述公寓牌坊附近将其抓获;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康某红到东莞市石碣镇名典商务酒店协助调查取证,当日11时许在上述酒店将其抓获。25.被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证实:2011年被告人卢意、向金、王某莉、康某红等人冒用、伪造陈某平等人的身份、个人财产状况信息,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名片、房产证等,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情况。26.信用卡对账单、统计表、情况说明证实:经广发行统计,截至日,顺德蔡小龙等43人被冒用身份开卡套现消费,本金元,利息元,合计元;东莞湛某桥等71人被冒用身份开卡套现消费,本金元,利息元,合计元。2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向金处扣押了笔记本1个、广发行信用卡1张(湛某桥,1684)、身份证3张;从卢意处扣押身份证15张、广发行等银行卡24张、网银U盾11个、手机2台,现暂扣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8.卢意在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招行、浦发行的开户资料及部分交易流水证实:在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卢意的部分银行卡在顺德、东莞有过消费的事实。29.名典商旅酒店出具情况说明及银联单据、押金收据、旅客住宿登记表、客人结账单等证实:日以彭小健、康某红、王某莉姓名登记的旅客在该酒店的住宿消费情况。30.东莞市南城卡士汽车美容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相关销售单据复印件证实:2011年5月-10月,粤TN2662、粤A21452汽车在店内的消费记录,其中一张销售单预留车主是胡生,电话号码为。31.关于谢正堂的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确定谢正堂的身份被冒用。32.关于卢意扣押物品情况说明证实:从卢意处扣押的15张身份证卢意称是从网上购得的,24张银行卡分别属于卢意的姐姐卢雁、表哥陈言新以及卢保元和其本人,卢意交代称网银U盾是其自己用于套现,两部手机四个号码均是卢意本人使用。33.关于电话号码、奥迪车等的情况说明证实:未能查实电话号码的机主信息;粤TN2662号牌黑色奥迪(带天窗)小汽车,车主为黄丽诗,其丈夫称原来该车牌在奥迪车上,2010年至2011年期间,该车牌被人套用,在东莞、深圳、广州、南海等地多次违章,后其将上述车牌变更至一辆雷克萨斯小车上使用。粤A21452号黑色奥迪小汽车车主为广州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该车司机反映该车月在东莞多次违章,已到东莞报过案。康某红、管某城、李平均反映卢意使用的是黑色奥迪小汽车,但未能记住其细微特征。34.关于刘某洋对胡静辨认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洋无法对胡静作出辨认。35.关于胡廷雪的情况说明证实:胡廷雪系本人办卡,未被冒用。36.关于卢意笔迹鉴定的证明证实:侦查机关出具证明称,被告人卢意拒不配合取证工作,笔迹鉴定样本无法满足鉴定检材要求,无法制作笔迹鉴定。37.出租合同书复印件证实:安仁海提供顺德容桂金碧豪庭一期416号套房的出租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安仁海称当时(日)是其老婆杨晓琴与一名自称彭小健的男子(合同书上预留的电话是)签订的,月租金1500元,租期三个月,从日至11月2日。38.马家发出具的东莞市厚街镇加州阳光花园13座501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合同是一名叫“胡静”的男子(合同书上预留的联系电话是)与马家发签订的,月租金3500元,租期半年,从日至日。3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意、向金、王某莉、康某红的户籍身份情况。40.情况说明证实: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接到广发行补充报案,称卢意、向金等人在东莞亦有作案。经过排查,目前圈定该团伙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70张,涉案金额元,其中本金元。并根据声音辨认、信审及客服录音、被冒用单位、使用联通固话等进行了分类。41.东莞市志远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客户“桑先生”(联系电话)于日在其公司安装号码为的无线固话,预存话费300元,装机地址为东莞市长安文化广场旁,装机业务员为管某城(联系电话),同一段时间内“桑先生”开通的号码还有18个,并附清单。42.由广州瀚炜科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客户彭小健于日、11月19日两次以现金方式从其公司共购买了21台无线固话,客户何洁在日购买了5台无线固话,并附清单、《无线本地电话业务装机受理表》。43.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涉及被冒用人众多,无法逐一进行声纹鉴定,加之银行提供的个别信审录音和客服服务录音质量较差(如语音较短、客服录音不清晰等),难以鉴定。44.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民警于日找到了容桂兴华金碧豪庭一期416号房东杨晓琴了解情况,其称合同是她本人与自称“彭小健”的男子签订的,对方联系电话,但对该名男子无法辨认。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民警多次联系东莞市厚街加州阳光13座501号房东马家发了解情况,其称房屋是通过中介出租给自称“胡静”的男子,对该男子无法辨认,合同上对方预留的联系电话是。经侦查机关核查,上述二号码无当时使用人资料。45.侦查机关出具的未能对上述二出租房进行勘查的证明证实:侦查机关侦办此案时,两处案发现场已经再次出租,故未能进行勘查。46.关于康某红、王某莉两人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康某红、王某莉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47.关于卢意笔迹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卢意刻意书写多种笔迹样本,甚至拒绝书写,提取的笔迹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顺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48.广发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广发行信用卡中心出具证明称,未曾收到过熊泽明、吴有红的任何申请资料;东莞地区被冒用人中,刘小勇名下两张卡片均系涉案账户;姜燕账户因被银行怀疑是中介进件止付卡片,当时已结清,未欠款;童成、唐镜明、吴照义、陈某平、胡静、易永成、胡华南、沈念、李罗被人冒用均有向银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但除陈某平的信用卡被成功审批外,其他均未能成功审批。49.情况说明、营销中心劳务派遣人员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营销中心离职交接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实:向金于日入职广发行信用卡中心东莞营销中心任职营销员,负责宣传办理广发信用卡、整理申请表、写工作日志、及时将客户建议反馈给上级,于日离职。(六)视听资料50.银行录音及其说明证实: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通过排查,调取了“谢晚秀等被信用卡诈骗案”中所有涉案卡片及作案嫌疑人的信审及客服录音。51.讯问被告人向金、康某红、王某莉的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对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讯问是依法进行的。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意、向金、康某红、王某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侵犯了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银行财产的所有权,其中被告人卢意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向金、康某红、王某莉犯罪数额巨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被告人卢意、康某红、王某莉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卢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卢意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给予处罚,被告人康某红、王某莉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意、向金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相对一致,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二被告人按照他们实施的犯罪事实予以处罚。被告人康某红、王某莉犯罪后经侦查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康某红、王某莉综合量刑时,以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为基础,结合二被告人属从犯、有自首等情节,充分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多寡、犯罪时间的长短及康某红介绍王某莉加入等情节对二被告人分别确定刑期。被告人向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卢意实施了冒用陈某平的身份申办广发行的信用卡并成功套现的犯罪事实,就该部分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向金予以从轻处罚,并在综合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卢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向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康某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王某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卢意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上诉人卢意的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卢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向金上诉提出其没有冒用湛某桥的资料申请到信用卡并套现。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卢意、向金、原审被告人康某红、王某莉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卢意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经查,原审认定上诉人卢意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有同案人向金、康某红、王某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荣、管某城的证言与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红、刘某洋等人的证言、声纹鉴定书、文检鉴定书、银行录音及辩听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名典商旅酒店的旅客住宿登记表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上诉人卢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卢意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向金上诉所提。经查,上诉人向金供称其伙同卢意冒用陈某平的身份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抓获上诉人向金时,从其处缴获了被冒用人湛某桥的卡号为1684广发行信用卡,该张信用卡被透支本金人民币23429.26元。被冒用人湛某桥证实其未曾向广发行申办过涉案信用卡,其身份被冒用,而该信用卡又是在上诉人向金处缴获,向金辩称上述信用卡之所以在其身上是帮人养卡,但其无法说出对方的具体姓名、联系方式,不能自圆其说,故原判认定向金冒用湛某桥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套现消费的事实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向金上诉所提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意、向金、原审被告人康某红、王某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侵犯了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银行财产的所有权,其中上诉人卢意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向金、原审被告人康某红、王某莉犯罪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上诉人卢意、原审被告人康某红、王某莉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过程中,卢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卢意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给予处罚;康某红、王某莉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二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上诉人卢意、向金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过程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照他们实施的犯罪事实予以处罚。原审被告人康某红、王某莉犯罪后经侦查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对二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向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卢意实施了冒用陈某平的身份申办广发行的信用卡并成功套现的犯罪事实,就该部分犯罪事实对上诉人向金予以从轻处罚,并在综合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卫玲代理审判员  陈海平代理审判员  秦 璇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海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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