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要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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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依据和程序
(一)许可项目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投资金额小于五亿元人民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受理。
市卫生局将依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级管理的规定,按投资金额的不同,向县、城区卫生局下放一定的审批权限(具体要求待定)。
(三)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四)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办理时限及流程: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认可书》、《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认可书》新办、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
(3)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无收费项目)。
(六)许可批件类别和有效期
《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认可书》《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认可书》,无有效期限制。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由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出具,如无上级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3.属于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投资预算);
4.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正、副本;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
9.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如属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文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概况介绍); &&& 10.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11.建设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由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出具,如无上级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6.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7.建设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由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出具,如无上级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正、副本;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批复(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提交);
7.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8.建设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许可批件变更[变更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1、《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认可书》《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原件;
4、(变更名称或所有制形式)工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6、(变更门牌号)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五)遗失补办批件
1、《卫生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六)下列情况按重新申请批件提交相关材料
1、重建、扩建、改建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
2、企业搬迁变更;
3、企业经营权改变。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审查的主要依据和审查要求
(一)主要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6、《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
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8、《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3-82
10、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国家标准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基本条件
(1)资质审核:
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依法取得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且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内容审核:
《预评价报告》的编制、评价内容和方法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规定和要求,评价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准确,评价内容应包括:
l建设项目概况;
l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l对建设项目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
&&&&&& 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l对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l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
l提出结论及建议。
(3)《预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
①所列内容真实可靠;
②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及评价科学、客观;
③对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学科、客观;
④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切实、可行、有效。
(4)对修改意见的审核
《预评价报告》有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表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基本条件
(1)职业卫生专篇审核: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料(《职业卫生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l建设项目概况;
l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l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l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应工作场所和岗位;
l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2)职业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核
依据经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其投资经费概算;
(3)职业防护措施的设计情况审核
按照初步设计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相应防护设施的设计;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设计单位资质审核
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的编写机构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5)专家审查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核表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现场审查基本条件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核
①出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依法取得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且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评价内容和方法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规定和要求,评价内容包括:
l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l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依据、范围和内容;
l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确定及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l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l评价结论及建议。
③《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必要时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再进行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予以复核。
(2)试运行期间建立相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到位
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②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整改,控制效果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③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⑤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⑥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及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⑦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⑧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⑨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⑩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配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3)经过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符合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及现场审查验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表
四、新、改、扩建职业病危害(放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及分类管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二)建设项目分类
以放射性危害为主要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A类(职业病危害严重)、 B类(职业病危害一般)和C类(职业病危害轻微)等3类。
1、A类: A类包括核设施、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辐照加工设施、放射治疗设施、加速器设施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10Bq 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2、B类:B类包括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深部X射线治疗机、X射线探伤机、CT 扫描装置、诊断X射线机、行包X射线检查投施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为 3.7×108C3.7×1010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3、C类: C类包括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核子计应用、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和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不大于3.7×105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管理要求
1、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对A类建设项目,编制预评价报告书;
对B类建设项目,编制预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
对C类建设项目,编制简单的预评价报告表。
对A类和B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预评价报告审核;对C类建设项目采取备案管理。
2、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对 A 类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
3、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对 A 类建设项目,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对 B 类建设项目,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对 C 类建设项目,编制简单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对 A 类和 B 类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对C类建设项目采取备案管理。
(四)工作分工
1、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 200 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和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工作内容与要求
1、对建设单位的监督: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或职业卫生专篇,申请卫生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对卫生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重点审查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资质;评审专家组成人数、资质和回避情况;评价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1)预评价报告审核
①受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c.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核意见(A、B类建设项目)。对于A类和B类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收到 《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和有关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 C 类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②审核的内容包括:
a.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范围;
b.预评价报告的规范性;
c.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和审查意见处理情况。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评价资质。预评价报告符合标准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结论应客观、真实。
③批复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2)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①受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a.《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b.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料【A类项目的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和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系指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②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③批复审查同意的,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竣工验收
①受理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中、高能加速器,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以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和带回旋加这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于A类和B类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于C类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2、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
3、批复通过验收的,现场验收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用于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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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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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拟使用的辐射源或拟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估计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1&概述1.1&评价目的<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1.1.2对拟建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提供技术依据。1.2&评价范围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1.3&评价内容与方法1.3.1&内容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健康监护和事故应急措施等。1.3.2&方法1.3.2.1基本方法评价机构通过资料调研和现场调查分析,将获取资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数值相比较并对符合程度作出评估。1.3.2.2类比法通过对与拟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1.4&评价依据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1.5&评价目标包括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2&建设项目概况2.1&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规模(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人员结构,发展规划。2.2&周围环境条件及人口分布2.3&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辐射水平3&工程分析和工艺流程3.1&工程分析3.2&平面规划及工艺流程&包括设施布置平面图4&辐射源项及防护措施4.1&辐射源项4.1.1&辐射源项概况辐射源装置的结构,与辐射有关的主要参数。辐射源的位置分布,对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物质,给出核素名称、状态、活度、能量等指标;对射线装置,给出装置名称、型号、射线种类、能量与辐射强度。4.1.2&正常运行状态正常运行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辐射种类,产生方式,辐射水平。4.1.3&异常和事故状态异常或事故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辐射种类,产生方式,辐射水平;如放出放射性核素,给出核素名称、状态、活度。4.2&放射防护措施4.2.1&辐射分区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工作场所一般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核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可在每个区内分成若干小区。4.2.2&辐射防护屏蔽设计4.2.2.1屏蔽计算依据:辐射水平,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4.2.2.2屏蔽计算:计算模式或公式及其出处,计算参数;4.2.2.3计算结果:屏蔽材料及厚度;4.2.3&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4.2.3.1安全连锁装置:门-机连锁,控制台与装置连锁,其他连锁;4.2.3.2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故障显示系统;4.2.3.3装置运行保障系统;4.2.3.4其他辐射防护措施;4.2.3.5其他辐射安全设施:紧急停机装置,报警装置,观察和对讲装置,警示标志。4.2.4&个人防护用具4.2.5&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5&健康影响评价5.1&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5.2&事故情况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6&辐射监测6.1&个人剂量监测拟采用的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监测单位。6.2&辐射装置的监测辐射装置名称,拟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单位。6.3&工作场所监测被监测工作场所位置,拟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单位。6.4&质量保证措施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7&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7.1&应急组织与职责7.2&应急准备7.3&应急计划7.4&应急能力的保持8&放射防护管理8.1&管理组织、人员及职责8.2&职业人员健康管理(1)&个人剂量管理(2)&职业健康检查(3)&个人剂量与健康监护档案9&结论和建议9.1&结论9.1.1拟采用的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9.1.4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是否可行。9.2&建议
第二部份&&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有:对使用的辐射源或进行的实践特性和规模进行描述,根据辐射监测结果和其他调查数据资料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评价正常、异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1&概述1.1&评价目的<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1.1.2对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在控制职业照射和防止潜在照射方面的有效性、适宜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1.2&评价范围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1.3&内容与方法1.3.1&内容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防护设施、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健康监护和事故应急措施等。1.3.2&方法在预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增加检测与检验的方法。1.4&评价依据列出评价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1.5&评价目标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管理目标值,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目标和其他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2&建设项目概况2.1&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规模(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人员结构,发展规划。2.2&周围环境条件及人口分布2.3&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辐射水平3&工程分析和工艺流程3.1&工程分析3.2&平面规划及工艺流程&包括设施布置平面图4&辐射源项及防护措施4.1&辐射源项4.1.1&辐射源项概况4.1.2&正常运行状态4.1.3&异常和事故状态4.2&防护措施4.2.1&辐射分区4.2.2&辐射防护屏蔽设计4.2.2.1屏蔽计算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4.2.2.2计算模式或公式及其出处,计算参数;4.2.2.3辐射屏蔽计算结果与实际屏蔽厚度相比较;4.2.2.4对辐射防护屏蔽情况作出评价,确认屏蔽是否满足放射防护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4.2.3&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4.2.3.1对安全连锁装置、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装置运行保障系统、故障显示系统、紧急停机装置,报警装置,观察和对讲装置,警示标志等防护与安全装置进行描述;4.2.3.2介绍对安全连锁装置等防护与安全装置的使用情况和防护效果;4.2.3.3对防护与安全装置或系统的评价,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确认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冗余、多样化原则。4.2.4&个人防护用具(1)介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情况。根据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种类不同,建设单位应分别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报警仪,防护服,防护帽、铅橡胶或铅塑料防护用品、铅玻璃眼镜等。(2)对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4.2.5&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5&辐射监测与评价5.1&建设单位的自主监测与评价5.1.1&辐射监测概况介绍监测项目、种类、地点;本单位监测或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测,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和资质条件。5.1.2&个人剂量监测5.1.2.1个人剂量监测种类,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元件,监测周期。5.1.2.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5.1.3&辐射装置的监测5.1.3.1辐射装置名称,采用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5.1.3.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5.1.4.1工作场所监测5.1.4.2监测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5.1.5&质量保证措施分别阐述个人剂量监测、辐射装置的监测和工作场所监测等不同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5.1.6&对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评价建设单位自主监测的项目、种类、方法及其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5.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验证监测与评价5.2&1&验证监测与评价的范围与内容介绍监测与评价的范围,包括监测与评价的区域和位置,人员范围;介绍验证监测的内容,如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辐射设备的防护性能监测,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放射性核素分析,大气气溶胶监测,固体放射性废物和人员排泄物监测等。5.2.2&监测仪器与方法给出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并列表表示;介绍主要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如属于标准方法,给出标准名称;如属于经过认证的非标准方法,给出监测方法的出处。5.2.3&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5.2.4&监测结果及其与相应标准的比较详细阐述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并与相应标准的限值比较。监测结果同时以列表的方式给出。5.2.5&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综合评价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作出综合评价。6&健康影响评价6.1&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根据监测结果和其他资料,确认工作人员受到的内、外照射,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6.2&事故情况下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估计事故情况下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人均受照剂量,最大受照剂量。6.3&职业病危害综合评价分别对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事故情况下辐射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作出综合评价。7&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7.1&应急组织与职责介绍应急组织的组成结构情况及其职责。7.2&应急准备详细描述应急准备详细描述应急准备的实施情况,包括物资、通讯、技术、人员、经费等准备的落实情况。7.3&应急计划介绍应急计划落实情况。7.4&应急能力的保持介绍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等情况。8&放射防护管理8.1&管理组织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职责。8.2&职业人员健康管理8.2.1个人剂量管理;8.2.2职业健康检查;8.2.3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8.2.4个人剂量、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8.3&对放射防护管理的综合评价9&结论和建议9.1&结论9.1.1放射防护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9.1.2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9.1.3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9.1.4对职业卫生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与相应规章制度的评价;9.1.5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等条件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9.2&建议&&& 对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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