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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开始施行的税收新政
2015年1月开始施行的税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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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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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自日起,一批税收新政开始实施。为了帮助纳税人掌握最全最新的税收政策,湖南地税网站整理了2015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修订后于2014年11月发布。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本申报表。
同时宣布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等4个文件。
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重点解读:《计税办法》共4章共43条,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方式,确定了收入总额的范围和收入项目,确定了税前扣除的原则和不得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界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重新定义和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亏损和亏损弥补期限,对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采取了反列举的表述方式等相关内容。
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支出,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开办费、捐赠支出,摊位费等支出项目的扣除标准及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重点解读: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明确转让收入: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规定核定情形:针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规定了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且规定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选择核定方式。同时,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又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号
重点解读:日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
发文字号:税总发〔号
重点解读:日起,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
《规范》2.0 版本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文明服务等9 类76 项236 个服务事项的1372 个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分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基本规范是指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的税务机关必须做到的基础性服务规范。升级规范是指在总结归纳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的创新服务措施基础上,按照税收现代化要求制定的提升性服务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组织实施升级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发〔号
内容提要:《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对稽查案件的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及装订归档、电子文件管理、数字化处理和稽查案件的利用(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等作了详尽规定。《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同时发布。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是为了指导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安全规范管理,制定的指引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的一般路径和基本方法。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的利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发〔号
重点解读: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98号
重点解读: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原材料和商品编码表》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4〕54号
重点解读:自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78个税号钢材产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已取消该78个税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
重点解读:明确了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号
内容提要: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6号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荷双方分别于日和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将自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公告(2014年第9号)
重点解读: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共管户”)月经营额在600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收可实行“双简”申报纳税。“双简”申报纳税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度、或按半年的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季度或半年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申报纳税。纳税方式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公告规定,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户,按季或半年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了纳税申报。但季度或半年经营额超过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不含20%)的,应于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补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税收定额并下达通知执行。季度或半年经营额低于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其税收定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重点解读:该公告规定了税收票证管理职责、税收票证种类、税收票证印制、对印制企业的要求等事项,该公告从日起施行。
税收票证种类有两种:一是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二是非现金管理的票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销售凭证。
票证使用人员在填开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刷质量,按合格票填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其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票证同时使用。税收票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一、凡本网注明“本网讯”或“稿件来源:本网综合”的所有作品及图片,版权均属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
&&&&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二、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XXX(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2014年第11号
  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
  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使用市地税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或采用实时缴款方式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
  四、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2: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我市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一税两费的范围?
  本公告明确了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申报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属于此次代征范围。
  二、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计税(费)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经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三、一税两费的适用税(费)率是什么?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及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在上述两款范围内的,税率为1%。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上述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四、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何申报、缴纳一税两费?
  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局采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申报缴款的,使用地税局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在地税局采取实时缴款方式的,由地税局实行划款。
  五、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减税、免税、退税事项如何处理?
  本公告规定的一税两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减免税申报事项,由纳税人通过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一税两费的政策解释及退税事项由地税局负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退还已征的一税两费,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退(返)还已征的一税两费。
  六、本公告所称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都包括哪些?
  我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受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京财税〔号)。
  (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号)。
  (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
  (六)《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号)。扶持城镇退役士兵有关优惠政策于日停止执行,但纳税人在日前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为止。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一税两费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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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年)
&&作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来源:&&时间:
&&& 根据《全国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年)(详细提纲讨论稿)》和《河南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信息化领域“十二五”规划思路研究工作的通知》(豫信化办[2009]8号)精神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税工程三期第一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为科学规划全省地税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思路和重点,特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局领导对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要求,我省的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按照全国、全省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工作要求,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信息应用,加快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地税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和《全国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年)》总体要求,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税工程三期第一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坚持以以建立全省集中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科学、统一、规范、效率为前提,以技术和业务融合为手段,以巩固市、县两级信息化基础支撑力为重点,三年内实现数据集中、标准统一、管理有效、服务便捷为根本目标,大胆创新以求高起点,开拓进取以求快速度,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应用,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健全各项机制,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税收管理信息化“一体化”建设的观念,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32字”原则,实现信息管税,做好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三期的衔接。
(四)基本目标
以科学、统一、规范、效率为根本目标,力争在未来六年内实施以“一个构建、二个规范、三个促进、四个提高”为基本目标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1234工程”,持续提高全省税务管理信息化工作水平,尽早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地税税务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夯实一个基础、建立三项机制、健全八个体系。
(一)夯实税务管理基础
在信息化支撑下,基于税收业务、税务行政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对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整体设计,梳理、整合业务事项,建立符合税务管理规律和信息化要求的工作规程,实现全省税务管理业务处理的纵横向规范和统一,从而使我省税务管理工作在成本、质量、服务和效率等方面得到根本改善。
为适应信息化支持下的税务管理工作,将在科学划分档案种类的基础上,分别对我省地税系统的档案管理、纳税人的档案管理建立规范的资料采集(录入)、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和调阅管理流程和制度,完善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提高档案应用效率,更好地为税务管理服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作为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试点单位,将紧密配合金税工程三期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根据“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整合软件资源,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网络改造升级,建立数据灾备中心。按照“考虑当前,利于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到位”的建设思路,优化信息化资源配置统一搭建和,健全信息化安全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建立三项机制
在现有资源基础上,通过制度、业务和技术创新,完成“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建设
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税收专业化管理,使分工越来越细,工作更加深入,需要建立分析、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等环节的,省、市、县(区)、乡(办)各级之间的,地税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税机关与外部有关部门相互间的协调互动促进机制。
(三)健全八个体系
税源专业化管理,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造条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现对相关社会信息资源和税收系统内部资源的运用和挖掘,根据税源的特征去管深管细,达到以较小的税收成本管住和管好税源,使税源变成税收的目的。
在规范的人员、机构、岗责的基础上,通过将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执行口径和标准固化在信息系统,强化税务管理各个环节的执法规范,统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标准。上级领导机关可以根据信息系统显示的数据监控、掌握基层的执法情况,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措施,从根本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
依托信息化的支撑,在相应的岗位上赋予明确的服务职能和工作标准,集中税务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相关政策和问题解答形成纳税人和全省税务系统人员可以共享的知识库,通过现场、电话、短信和网络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通过技术的提升和流程的优化,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提高税务部门的办税效率;通过信息系统的支撑,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办税渠道和办税方式,从根本上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从建立全省规范的行政管理工作流程着手,完善工作制度,明晰工作内容,确定工作环节,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作标准,以全面覆盖行政管理业务、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为目标,使各项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依托信息系统,根据数据的多维属性实现对数据进行多角度查询和多形式的展示,为各级税务管理人员查询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提供便利;为各级税务机关快速产生统计报表提供支撑;通过建立模型,为领导层在内外部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单维、多维、微观、宏观的信息,以支持科学的分析、预测和决策,为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税务管理提供参考。
确定科学高效的税务内部质效考评体系将汲取行政目标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廉政建设考核和征管质量考核的科学内涵,针对基层承担的工作任务,实行统一的目标管理,进行统一定量考核,力求每一项考核指标分解到点,对每一个点尽可能进行定量评价,严格奖惩措施,落实责任追究。
&&& 年我省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主要任务采取“1+2+3”的方式分三个阶段实施:即第一阶段为项目启动、建设、整合阶段,计划用一年左右时间完成;第二阶段为完善推广、全面应用阶段,计划用二年左右时间完成;第三阶段为规范、拓展、全面提高税务管理质量和效率阶段,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
2010.01----2010.12
(一)业务层面
(二)硬件层面
3PC201010PC
(三)软件层面
& 21236612366
(四)管理层面
第二阶段(2011.01----2012.12)
第三阶段(2013.01----2015.12)
&&& 实施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建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具体要做到“五个到位”。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
(二)组织领导要到位
省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省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地税信息化工作,拟订实施全省信息化工作规划及相关制度办法,管理审核全省税务管理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协调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信息化发展工作,落实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
(三)人员保障要到位
《规划》的建设和实施需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参与。在目前人员管理条件下,省局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各地地税人员按照《规划》实施的需要,由省局人事部门按规定抽调集中使用。
(四)管理协调要到位
在《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务必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进行。引入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规划》的实施和监控。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联系沟通,做好协调配合。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全局《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对行政管理和税收业务工作进行优化,在软件整合、设备调配、资金管理等工作中密切配合,确保《规划》建设协调有序进行。
(五)资金落实要到位
《规划》建设实施是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系统工程,是科学技术手段在税收管理中的集中应用。省局将按照《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拿出专项资金,按照基建资金运作方式用于《规划》建设。各地按照《规划》实施进度,也要将信息化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规划》建设,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统筹规划、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既要考虑信息技术的先进性,又要考虑成本效率的原则,达到用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取较大的税收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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