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程概算)会计证注册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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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率:89%&&&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详解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详解本词条缺少概述,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出版时间1995-04页&&&&数373装&&&&帧平装ISBN2
内 容 提 要
本书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
度》而编写的,全书共分为四讲:第一讲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会计制度》说明;第二讲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科目;第三
讲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报表;第四讲为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与调整。
本书可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会人员、财政部门工作
人员、水利部门从事财会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大专院校师
生的学习、参考用书。目 录前 言第一讲 水管单位会计制度说明第一章 为什么要修订水管单位会计制度第二章 制定新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一节 制定新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制定新会计制度的原则与基本思路第三节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第三章 新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及其主要内容第一节 新会计制度实施的重大改革第二节 新会计制度的内容简介第二讲 水管单位会计科目讲解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资产类会计科目第一节 流动资产类科目第二节 长期投资类科目第三节 固定资产类科目第四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类科目第三章 负债类会计科目第一节 流动负债类科目第二节 长期负债类科目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第一节 资本类科目第二节 准资本类科目第三节 留存收益类科目第五章 成本类会计科目第一节 生产经营成本类科目第二节 公益服务成本类科目第三节 共同成本类科目第六章 损益类会计科目第一节 生产经营损益类科目第二节 公益服务损益类科目第三节 共同费用损益类科目第四节 其他损益类科目第三讲 水管单位会计报表讲解第一章 编制会计报表的意义作用和要求第一节 编制水管单位会计报表的意义和作用第二节 水管单位会计报表的分类第三节 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第三章 损益表第四章 财务状况变动表第五章 水利专项拨款表第六章 利润分配表第七章 水管单位内部管理会计报表参考格式第四讲 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与调整第一章 对现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第二章 对需调整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第三章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与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及需注意的问题[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湘潭县财政局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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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湘潭县财政局系湘潭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履行县财政资金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的行政单位。单位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228号邮编:411228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228号职&&&&能管理地方财政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
湘潭县财政局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执行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依法理财和制定政府有关财政规范性管理制度办法。
(三)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县本级财政总决算;汇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县本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组织制定县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管理财政性资金;审核申报非税收入项目,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六)管理财政行政政法和科教文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拟订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七)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的评审;负责财政支农、农业财务管理和归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
(八)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监督执行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处理和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十二)组织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党组书记、局长胡自庚同志:负责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人教、预算、国库工作。
党组副书记张金爱同志:负责天易示范区财税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唐启武同志:分管非税局、国土收支管理股、社保股和党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人教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定炎同志:分管机关、财务、综治、信访、计划生育和信息中心、综合计划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友军同志:分管乡财局、综改办、会计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预算、国库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齐志明同志:分管投资评审中心、采购办、重点工程财务管理股、法监股、绩效评价股、纪监室、安全生产工作.
党组成员肖石亮同志: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党组成员阳敏同志:负责纪检工作.
党组成员刘先辉同志:分管经建股、企财股工作.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先知同志:分管国资办、融资平台、农业股、函授站工作.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张燕同志:分管行财股、工资中心、工青妇工作,协助分管党务、综治、信访、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
党组成员蔡坚同志:负责预算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国库工作.
[3](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安全保密、综治、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财务、接待、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调配、考核、奖惩和劳动工资等到有关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先进财政所的创建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监督股。
负责全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地方税收政策、税收工作有关方面的建议;分析反馈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税源和重点产品竞争力调查;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贯彻执行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提出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和措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检查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负责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四)预算股。
研究制定地方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全县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负责全县部门预算编制方案制定;承担县直部门预算分配、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下达乡镇财政支出预算,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控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查处违规购置行为。为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有关预算定额、预算支出政策等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搞好“两会”(农村互助基金会、农村互助储金会)清收工作。
(五)综合规划股。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规范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负责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以及短期培训班设立申报等工作。
(六)文教行政财务股(工资统发中心)。
负责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制度;编制、执行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登记、下达、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各项资金;对专项项目资金、专项经费,适时追踪问效,严格检查督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会同教育部门下达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新机制资金拨付、审查审核工作;负责省实事工程项目实施的资金配套、资金到位、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监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对各行政单位财务核算、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各项财务制度、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七)经济建设股。
承担规划、环保、国土、粮食、供销、电力等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提出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建议;负责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提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相关财政建议和措施。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支出管理;负责全县财政投入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县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新能源发展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全县交通建设规划拟订及实施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地方管道运输等行业的财政投资及补助的管理工作。
(八)农业财务股。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业综合开发、农办、移民、农机、能源、农经、气象等部门的预算有关工作;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监督涉农专项资金。做好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阳光培训工程等要求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专项资金报账,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九)企业财务股。
承担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招商、物价等部门的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县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建议;管理有关专项资金、企业改革改制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负责相关县属企业财务监管。承担商务、旅游、三产业、外事部门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旅游、外经贸等专项资金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贷(赠)款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家电、汽摩下乡补贴发放工作。
(十)社会保障股。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的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农村低保、城镇低保、五保户、农村养老、企业事业养老、医疗救助、优抚、救灾救济等的信息管理和相关工作。
(十一)会计管理股。
负责全县会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会计管理措施和制度;规范全县会计执法;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审查;按规定承担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县会计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组织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资产、低效资产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实行统一调剂利用和有效整合;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国有企业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受县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出资历人职责;承担拟定县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十三)湘潭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国库管理和总预算会计工作,承担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负责财政资金调度,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专项资金银行开户审核及账户设置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拨付;负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和县级预算收入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编制县级和全县财政总预算;执行政府国内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债务统计和县内投融资平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工资统发有关工作;指导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统一设置会计账户,进行分户核算;依法检查、监督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及时制止和纠正单位在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贯彻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对县级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为制定财政政策和安排相关支出提供依据。
(十四)湘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主要职责:参与财政性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能性研究评估,设计方案论证,参与施工方案的评审,负责工程概算的评估;参与标的审定工作,监管、跟踪资金的使用;评审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报表,出具拨付工程款意见;确定工程造价,评审工程竣工(结)决算;提供工程咨询和服务。
(十五)湘潭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征收管理,组织、委托和督促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协同财政职能部门审核和编制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稽查、年检等工作;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行为;负责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核以及具体退付工作。
(十六)湘潭县乡镇财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指导全县乡镇财政工作,参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制定和调整,指导乡镇财政所的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乡镇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维护基础信息数据库,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县财政对农民补贴发放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乡(镇)、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县乡(镇)经费支出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乡财县管乡用”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村账乡代理”工作;组织开展乡(镇)财税管理有关宣传和调研活动;管理全县乡财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财政所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工作;组织指导清理、清收农业税欠税工作;调查研究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情况。
(十七)湘潭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主要职责:承担乡(镇)、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普九义务教育及其他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乡(镇)村干部垫付税费债务化解工作;乡村公益事业债务化解工作;“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其他涉及农村的专项改革工作。
(十八)湖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湘潭县函授站
主要职责:协助落实全县财政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培训;组织全县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实施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及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等。
(十九)湘潭县财政信息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制定湘潭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局机关局域网,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网络建设;承担财政各项业务应用系统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局网站的开发和管理;负责局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县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等。
(二十)湘潭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确定政府采购范围,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监督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采购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核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并建立供应商库;建立并管理评标专家库,受理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备案;受理本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审核,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审核汇编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监督实施;收集、统计、分析政府采购信息,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二十一)湘潭县国有土地收支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本县土地隐形市场的管理,负责核算和控制全县土地成本,提高土地收益;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各项行政性收费、日常公用支出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国土整理开发项目资金、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建立农土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等专账,实行分账核算;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和决算的编报审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专户”的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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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日 财建[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颁布部门财政部行政号财建[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草)、水土保持、、取消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酥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待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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