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可以继承是指定的地方,在别的城市可以用吗

地方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地方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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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保体系没有什么地方养老保险还是国家养老保险,社保基金都是地方政府在管理。主要包括: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主要针对在职职工,而且各地的缴费标准不一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也畅孩扳绞殖悸帮溪爆娄不一样,没有全国统一。2、居保,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针对城镇户籍的无业无保障人员;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主要针对农村户籍的无业无保障人员。有些地方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别:除了缴费对象不同,2、3两项跟1项相比,缴费水平低,享受的待遇也低。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这个也是各地政府各有各的标准。
1、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公司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的8%,合计28%。 这个比例是基于个“人缴费基数”而言的。例如以2000作为缴费基数,那么公司月应缴额为2000*20%=400元、个人缴费金额就是2000*8%=160元。 2、你说的个人30%、企业70%应该是基于“缴费金额”而言,并不是通常说的缴费基数。 160/(160+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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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只是是城镇保险吧企业指社会的职工保险缴费基数不同,保障不同企业的相对要好一些
你所讲地方养老保险应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这样的话区别有点大。方便的话请告诉我,你需要了解哪方面的内容。1、缴费基数不同,前者档案工资,后者实际或社会平均工资。2、比例不一样前者各地根据自己情况制定,后者全省或者地市统一制定,3、养老金计算方法不一样4、养老金支付范围不一样。5、缴费年限要求不一样,等等。你一定要告诉我你想了解哪方面的内容。
其实我也不太明白,所以不知道如何告诉你,我只是想了解什么是地方养老和企业养老,了解各自性质的区别,现在地方养老是不是已经归纳于企业养老里面?
地方只是是城镇保险吧企业指社会的职工保险
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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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修正,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150%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8%,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1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9%)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当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八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
  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所规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的,可以改按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办法计发。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以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市将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参照在职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给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增加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运营后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三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条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当每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当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六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的罚款,其中,对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按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市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日至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该方案的要求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南昌职工养老保险查询办法,南昌个人养老保险余额查询,南昌市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查询,养老金帐户,网上查询养老保险金明细情况。南昌养老保险查询方式如下:  南昌养老保险查询
  户查询网址:http://ldj./server_ylbx.jsp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查询
  说明:打开查询页面后,先选择查询种类1、身份证2、个人编号,然后输入信息查询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副县级事业单位,经办全市的企业养老保险业务。
  地址:南昌市子固路12号
  办公室:业务科:96
  邮编:330008
  Email:
南昌市社保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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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火炬大街998号
  昌北区经济技术开区社保处经济技术开发区菊葡路229号
我今年47岁,南昌市居民户口,自由职业,还没买社会养老保险。不知什么年龄内可以买养老险?听说有社会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下岗养老保险之区别,请问我能买那种社会养老保险?要交多少钱才行?只要在退休年龄之前均可以购买.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社保。而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购买社保。 另外,如果说办理社保,最好通过第二种单位交纳方式比较好一点,因为单位会为我们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自己的交费压力。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5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并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对象)。 外出务工,经商者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服兵役者应当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已在农村办理的纯女户、村干部、义务兵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险,可以维持现状,但不得增加新的养老保险对象。 &&&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稳步发展的原则,引导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与保险。 &&& 第二章 保险费的交纳 &&& 第六条 投保对象一般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乡(镇)企业组织投保。 &&& 第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乡(镇)、村、企业自行确定。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入个人帐户。 独生子女父母和纯女户结扎夫妇(两胎结扎)享受的集体补助可以高于其他对象。 &&&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标准分为月交费标准和一次性交费标准。 月交费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一次性交费标准分为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十个档次。 &&& 第九条 投保对象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选择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档次;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投保对象可以调整交费标准、档次。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 &&& 第十条 投保对象因遭受灾害或其他原因,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投保对象犯罪服刑期间,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后,可以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 第十一条 投保对象在交费期间死亡的,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转给或退给其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 第十二条 投保对象从本市迁往外地,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迁入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对不能迁入的,应当将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 第十三条 投保对象因招工、提干、入学等由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根据本人申请退还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 &&& 第三章 养老金的给付 &&& 第十四条 投保对象自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可以按季或按月向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养老金。 投保对象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经申请批准,可以提前1至10年或推迟1至3年领取养老金。 &&& 第十五条 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根据投保对象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 第十六条 投保对象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投保对象领取养老金满10年未死亡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 第十七条 养老金受益权不得转让、抵押或还欠贷。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 &&&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 第十八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收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当直接存入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 第十九条 乡(镇)对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建立明细账,并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上交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滞交额的3‰缴纳滞纳金。 &&& 第二十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殖。保值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禁止挪用或直接用于贷款、投资和经营。 &&&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设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率低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率的,应当及时上解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减少基金营运损失。 &&& 第二十二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可以从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分级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贷款、投资和经营的,对其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和贫困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比如我是南昌户口,在南昌工作。现在单位为我们交“五保”,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一年之后我离职了,那社保和医保是不是由我自己继续交下去,要是我不想交了,这样会有什么问题吗?会给我将后交社保和医保会带来不便吗?还是不会有如何影响?非城镇户口可以退社保。一、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已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有积累。 2、员工已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并拟离开交社保的城市,不继续在本城市工作。 3、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企业员工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3、提交《职工社会保险证》或《劳动保障卡》。 三、办理程序 1、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相关资料,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退保单据。 4、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5、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禁止退保。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解读1 办理要花多久?
45个工作日办完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有关负责人表示,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解读2 资金如何转移?
企业缴费转走12%
《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解读3 是否能够退保?
今后参保不得退
在昨日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解读4 农民工是否有选择?
可权衡加入哪个保险
昨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说,目前很多农民工退休后都可能会选择返乡,只要符合条件,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城镇养老保险还是新农保。
对于新农保待遇要低于城保的疑问,尹志远认为,农民工可以自己权衡究竟哪一个更加有利。新农保目前在试点当中,未来还有完善的空间,对农民来说,领取上也更加便利。总之,要给农民工自由选择的权利。尹志远介绍,未来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还在讨论之中。
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
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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