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补缴转移有中断需要补缴吗?

杭州职工医保中断怎么办?杭州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办法,杭州医保转移流程及政策法规,杭州个人医保缴费中断,医保卡异地就医,刷卡取药。杭州社保中的养老和医疗中间中断不交,对以后有影响吗?在杭州养老险和医疗险是否要连续性累积算年限的?中间可以中断吗?可否前后累积去算达到的法定年限?两险的法定年限是几年? 咨询问题:杭州社保中的养老和医疗中间中断不交,对以后有影响吗?在杭州养老险和医疗险是否要连续性累积算年限的?中间可以中断吗?可否前后累积去算达到的法定年限?两险的法定年限是几年?
咨询网友:小周 (杭州)
专家解答:
杭州 平安人寿 姜广会
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当年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申请补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退休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可继续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在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30年,且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累计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杭州市区非农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三十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城居医保,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杭州 中宏人寿 李涛
你好。社保的养老保险缴纳的最低累计年限是15年。国家鼓励多缴,缴费越早,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退休金越多。医疗保险,一旦中断,就马上有影响了。
杭州 平安人寿 郑佩芬
你好;社保的养老保险可以累积计算,合计15年就可以了。但是社保的医疗保险一定要连续缴费,缴费期为20年,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交足20年的可以在退休前补交。
记者昨日从杭州市医保中心获悉,到今年6月30日,杭州市影响退休待遇的中断缴费时间将满1年,但目前仍有数万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参保。杭州市医保中心为此再次提醒这部分人员,一定要在6月30日前参保,否则其医保中断年限将满1年,从而严重影响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的规定是: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至3年的,退休后个人承担比例将在原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统筹地区内,除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和协缴人员以外的符合法定就业年龄(18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非农户籍(含个体工商户)人员。不包括接受国民教育、服现役、经批准出国出境及其他不列入参保范围的情形。根据日起正式实施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否则视为中断参保。而影响退休后待遇的中断缴费时间则是从日开始计算的。
&&& 特别是日前,男年满45周岁和女年满35周岁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更要注意,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将不能再享受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根据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是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 办理参保手续时,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人员凭本人社会劳动保险手册、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簿,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和《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优惠手续时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目前,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7元(含每人每月3元重大疾病补助资金和每人每月1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其中按规定已取得《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相关证件有效期间内,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8元(含每人每月3元重大疾病补助资金和每人每月1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按规定已取得《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含每人每月1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关于中断医疗保险的问题& 内 容: 您好!我母亲是良渚的农民,今年54岁,因身体状况提前退休,目前根据政策需自己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保险只购买了三年,想咨询一下目前农保的报销比例如何?如果六月份想中断购买职工医疗保险,转为购买农村医疗保险,如何操作? 另外,像她这种情况,能否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在08年以前已经停交)& &1、根据目前政策,您母亲在办理停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后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村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月参保次月享受。 &&& 2、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的母亲已经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 1、中断后办理续交手续。2、除非特殊情况(如交费年数不够基本门槛),一般医保是不能办理补缴的。3、医保里的钱不可以套现,可以支付门急诊费用,以及住院里的自费药、自费项目等,同样可以在药店购买药物。老师,您好,几次在这里咨询问题都得到了快速有效的回复,非常感谢!另,我想咨询一下,我去年七月从杭州离职到宁波来工作以后,这个月刚刚把往年的养老保险和医保转到宁波来,发现杭州的单位以及宁波现在的单位都帮我缴了去年六月份的养老保险,不知道这个有没有影响的?还有就是关于我的医保,我一直不知道原来杭州单位有帮我缴医保,这次去办的时候才知道,现在我已将以前所缴的钱都转到宁波来,但是从去年七月至今这段时间在宁波都没有缴医保,不知道这段时间是否可以补缴(单位也愿意帮我补,如果可以的话)?如果可以要怎么办?象医保和社保如果中间有中断又不能补缴的话,对将来我的退休是否会有影响?我爸爸2010年10月办理的退休手续,当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够,没有补缴,不知道现在是否还可以补缴原先在单位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后来辞职,我现在33岁,现在是自己办了银行卡交费,想请问一下:我每年只花1000不到,那我办了医保又享受不到医保,感觉很不合理;另外,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我没用到,又不入我的医保账户,那很多年以后,我都是这样的状况(办了医保,而每年都用自己的钱),我所交的医保的钱还是不是属于我的? 你好,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区委[号)文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无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个人和统筹基金分别承担。 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申请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办事指南一、 对象范围  按杭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已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可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并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
二、 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中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应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已提供上述证件且目前有效期限无变化的人员,不需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三、 参保缴费  1、申请人至原受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2、经街道(镇)劳动保障站核定应补缴费用后,打印缴费通知单。具体缴费标准按杭人社发〔2012〕5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日前办理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可按照2011年的标准(209元/月)补缴;办理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20年的,缴纳金额为50160元。日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按补缴时的标准计算。  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由市、区财政按缴费基数为60%计算的应缴费额给予40%的补贴。  3、申请人应按缴费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在原工商银行缴费账户存入足额现金,用于扣缴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费用。  4、申请人办理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手续后,未领取市民卡的人员应按规定至市民卡服务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服务热线96225),从未申领证历本的,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领证历本(咨询热线12333)。
四、 有关待遇  一次性补缴费用到账后启动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其中5月31日前到账的,从日起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5月31日后到账的,有六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一)个人账户资金  一次性补缴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照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其中70周岁(含)以下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5.8%划入,70周岁以上的按 6.8%划入。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从日起记入,日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从一次性补缴的当月起记入。  (二)门诊和住院医保待遇  1、门诊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分类
医疗机构&门诊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三级&300元&18%&二级&15%&其他&12%&社区&8%&  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2、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医院等级&起付
标准&起付标准至2万元&2万元至
4万元&4万元至
18万元&18万元以上&三级&800元&18%&12%&6%&12%&二级&600元&15%&10%&5%&10%&一级&300元&12%&8%&4%&8%&社区&300元&8%&6%&4%&8%&
  注: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三)医疗困难救助  一次性补缴并每月缴纳1元参加医疗困难救助的人员,其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达到5 千元以上,即可享受医疗困难救助。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按医疗困难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日后办理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需缴纳医疗困难救助金满12个月后,其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 医疗费报销  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在日以后至职工医保待遇启动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杭州银行借记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报。其中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其与职工医保待遇差额部分在银行委托扣缴补缴费用到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划入其工商银行缴费账户。
六、 城乡医保费退费  已缴纳2012年度城乡医保费,在日前已按杭人社发〔号文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补缴费用到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其已缴纳的2012年度城乡医保费个人缴费部分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退回至其原工商银行缴费账户。
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年多来,新制度总体运行平稳,收支平衡,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了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但由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调整,对我区既定的医保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缩小与杭州市医保政策上的差距,以确保我区医保制度的平稳运行,现对我区医保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以下调整和补充: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按“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向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也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的六个月后,按城镇职工的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
(一)企业及参照企业参保的有关单位,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原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5%调整为按6%缴纳。
(二)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原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8%的比例调整为10%,其中8%用于建立医保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三)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缴费标准由原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调整为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6%。
三、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各类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缴纳24元(每月缴纳2元)调整为每人每年缴纳36元(每月缴纳3元),其中在职人员应缴的保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退职人员应缴的保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按月扣缴。
四、调整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起付标准
(一)调整基准起付标准: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原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原元调整为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原元调整为400元。
(二)实行多次住院递减起付标准办法: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其中第一次住院按照基准起付标准执行,第二次住院按基准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基准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三)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该类病人在结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四)取消原起付标准报销办法:调整起付标准后,移交社保管理人员在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下部分医疗费不再列入统筹支付。
五、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用,其最高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4.5万元调整为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途径解决。
六、调整统筹基金的分段报销档次
(一)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含2万元),在职人员负担20%,退休(职)人员负担15%。
(二)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含4万元),在职人员负担15%,退休(职)人员负担10%。
(三)4万元以上至6万元的(含6万元),在职人员负担10%,退休(职)人员负担5%。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的自负标准减半承担。
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
(一)参保职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本人要求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允许其补缴,但补缴年限必须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同步。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因工负伤提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在办理领取伤残津贴手续时,一次性缴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时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如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其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再办理补缴。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以补缴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正常缴费标准缴纳。
(五)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第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负责支付。
八、调整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的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时间段内,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停缴。一旦中断缴费,应及时办理补缴或在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进行补缴。不按规定办理补缴的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酌情降低享受: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下同)在20年以上,25年以下的,累计中断缴费1年以上(含1年,下同),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上,30年以下的,累计中断缴费1年以上,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30年以上的,累计中断缴费1年以上,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九、当年和历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的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分为当年个人帐户金额和历年个人帐户金额。其中当年个人帐户金额用于支付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历年个人帐户金额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列支范围,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含起付标准部分),以及大额补充医疗费的自负部分。
十、调整公务员报销的自负标准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从其当年个人帐户中支付,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在职人员自负达到600元,退休(职)人员自负达到500元以上的超支部分,再按原规定的支付渠道和标准列报。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规定病种和住院医疗费、大额补充医疗费用,在职自负达到600元,退休(职)自负达到500元以上的超支部分,按公务员报销的渠道和标准给予报销。其中自负段的医疗费、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以及当年超过门诊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在历年结余的个人帐户中支付。历年帐户金额支付完毕的,由本人以现金结付。
十一、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自理部分医疗费
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先由其当年和历年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当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其中移交社保管理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方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由单位管理的人员仍按原渠道解决。
十二、临时外出人员医疗费的结报
临时外出(含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在外地因急诊住院,可选择当地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5%,在省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2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支付。
十三、进一步明确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一)属于工伤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
(二)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发生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七)在省规定的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十四、非企业和单位人员的医保个人帐户
凡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在退休前不建立医保个人帐户。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原城镇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缴纳一次性托管费的,其医保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
十五、参保企业在职人员医保个人帐户的管理
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其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暂由单位自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委托社保中心管理。委托时由企业申请,社保机构审核批准后给予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六、提高普通病房的床位费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由原暂定每日20元提高到每日最高不超过30元,实际发生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低于额定最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报销基数。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统筹支付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实际发生的生育费用难产控制在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平产控制在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5%以内列入统筹支付。实际发生的生育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列入统筹支付。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工伤后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工伤旧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社保中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
十九、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杭州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时,可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按原参保地规定先办理暂停参保手续。已终止杭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关系的人员,由本人或其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明。  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号),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浙人社发〔号),并从日起正式实施。
  凡涉及杭州市与浙江省内外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浙人社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哪些情况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应先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时,可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按原参保地规定先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4.参保人员离开杭州到外地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答:已终止杭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关系的人员,由本人或其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向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以挂号信方式回寄相关资料。
  5.已在杭州市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在外地重新就业的,原在杭参保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流动就业人员已向新参保地提交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的,由新参保地与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原杭州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6.非杭户籍参保人员离开杭州流动就业后,其医保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在杭州市终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非杭户籍人员,可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后,将相关凭证交付申请人或其原就业单位。其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资金的,可同时由本人申请提取。
  7.某流动就业人员原一直连续参加浙江省职工医疗保险,2010年7月参加了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 其7月份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新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该流动就业人员和其新就业单位缴费均从原参保(合)地末次缴费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即该流动就业人员7月份可享受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可按新就业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未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9.城居医保或新农合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在其他地区又参加了城居医保或新农合,其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能否退回?若同一年度内再次转回,是否还要缴纳医保费?
  答:按年度缴费的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参加其他统筹区城居医保或新农合后,其当年缴纳的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不予清算。同一统筹年度内再次转入的,不需另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10.可否委托他人办理转移接续申请?
  答:可以。流动就业人员向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11.已参加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要将原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杭州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在异地终止城镇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员,本人或其接收单位至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传来的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该用人单位或本人办结情况。
我自毕业后共在三地工作缴纳保险。先在厦门工作1年,再到福州工作4年。现在在杭州工作。请问是否可以将厦门、福州两地保险均转至杭州?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社保:您好!待福州的企业办理好减员手续后,携带离职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填写《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福州市社保中心个帐科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携带此证到杭州办理转入手续,福州的整个社保转移过程也就结束了。厦门市社会保险转移的问题,应咨询厦门市社保中心。
医保:根据人社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号)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因此,您应向杭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具体当地政策及业务流程请咨询杭州医保经办机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溪市民金女士来电咨询:她原先在兰溪一家企业工作,企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她想把医疗保险转到杭州,不知手续如何办理?&&& 兰溪市医保处工作人员答复:金女士将兰溪的医疗保险迁往杭州的前提是需先在杭州参保,之后再前往杭州的医保处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发布人:失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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