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偷渡客 危险旅程的工厂要受到怎样的制裁

雇佣伤人砍掉别人一只手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雇佣伤人砍掉别人一只手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补充:如果对方没有报案只是威胁呢以赔命做威胁或嫁给他呢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砍掉别人一只手应该算致人残疾了~
那会判处几年 如果自首呢 这是应为感情报复死过好几次的人报复他们的会减刑么
那就要看手臂是否接上,接上后是否恢复全部或者部分功能。也就是说要看伤到什么程度,这个必须由司法鉴定来给出结论,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和具体案情进行量刑。量刑标准都在上面。自首是可以减刑的,坦白、积极协助破案等都是减刑的情节。
这属于故意伤害,砍掉别人一只手属于重伤,应该负刑事责任,有可能要坐几年牢!
是女生雇佣的人吗?首先是你的问题有很多不详细的地方,不能根据你提供的事实来判断这件事的后果,请您给出详细的资料!一般不会出现你所说的现象。如果有,那你就自认倒霉了
很高兴能为你回答,首先你可以确定买凶伤人你会被认定为主谋就是法律中说的首犯。砍人手是一种十分残忍的手段。还要分清你当时是主谋和被你收买的人说的,是很明确告诉他砍下一只手来吗。还是说是随便教训他一下,在一个在砍完后你有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救助被害人。这些都是判断你性质的问题。还有很多就不一一诉说了 我把法律条文给你,你自己读下,我不知道详细情况也不能直接断定你的刑期。
注意: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二、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 遂)。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雇佣别人去砍,按共犯处理的,故意伤害罪。
把手砍掉算重伤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对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要对其经济赔偿。
首先你得明白,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不同,法院不是“不告不理”原则,而是公安机关自行介入调查然后转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把手砍掉已经算重伤了(如果是轻伤可以私了)。
当然,如果你们没让公安部门发现那就另当别论了,想怎么样都行。
对方现在威胁你,你也当然可以答应或者拒绝。你可以告他胁迫罪,但是故意伤人这件事肯定也会东窗事发的。
关于报复这件事,不能作为你故意伤人的理由。最多法官在定刑的时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你减少刑期罢了。
雇佣方和受雇佣方属于同犯。砍掉手了,属于重犯罪,要判刑的。而且虽然对方没报案,但是 只要公安介入的话,不管受害方如何,检方都是要起诉的。至于受害方威胁你们,按情况是犯敲诈勒索或是猥亵罪的。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没什么后果 继续砍就好了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联合国特别代表呼吁制裁雇佣童兵组织-国际新闻-凤凰视频-最具媒体品质的综合视频门户-凤凰网
来源:凤凰视频&&&&发布: 11:41:47&&&&时长:01:28&&&&播放数:0&&&&评论数:0
将视频分享给站外好友,或嵌入到博客、论坛
选择成功,请使用ctrl+c进行复制4月19日消息 据媒体报道,东莞劳动部门目前已经对微软供应商昆盈展开了调查,来自官方的消息称,昆盈被指工作环境恶劣,另外加班及雇佣未成年人的现象仍存在,如果不能在一周时间内有所改善,昆盈将面临行政处罚。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的调查报告称:&经核实,昆盈公司共有385名未成年工,经核实相关身份证明,并未发现有未满16周岁童工。这些未成年工是经深圳市龙岗区的运新联职业介绍所,从四川成都电大(中专)和贵州深兴职业技术学校招聘过来,入职前已经进行体检,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
不过,东莞市相关部门同时也指出,昆盈有部分劳动合同未发回一份给员工,而安排员工超时加班以及雇佣未成年工人没有依法备案的行为也存在。据悉,有326人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而东莞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何柱坚表示,针对昆盈的上述问题,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依法向其发出了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如若昆盈不能进行有效整改,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对昆盈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相关资料:
微软与昆盈有相当深厚的关系,双方在1998年签订交互授权协定,微软有大约40%的鼠标是交由昆盈代工。昆盈自己的鼠标品牌Genius主要市场在东欧等新兴市场,而微软主攻北美等成熟市场,因此双方井水不犯河水,昆盈的品牌与代工业务便得以并存。
编辑:Googler
猜你喜欢:
最新图文资讯
站长之家专栏推荐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号 - 北京公安局网监中心备案号: 95号 -
(C)CopyRight 2002-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之家 版权所有[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服务项目分类
当前位置:
三星代工厂侵犯劳工权益 或将受法律制裁
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 浏览量:1
摘要韩国三星电子近日针对劳工权益保护组织揭露并指责的三星代工厂在中国雇佣16岁以下儿童等现象,表示目前尚未发现代工厂雇佣童工
&&& 在江河日下、利润微薄的家电业,昔日翘楚的国际家电巨头如今也步履难见。亚洲家电雄匠的松下、索尼等日企销售量大幅下滑,被迫转移战线,国内市场节节战退之下,韩国三星也被曝问题百出,存在在华工厂过度加班、未签署正式劳动协议、不合理罚款制度等严重侵犯劳工权益等违法行为。
&&& 而显然这与三星公司&人才是公司的全部&的价值理念和&符合伦理道德的方式经营&的事业基础完全背道而驰,且由来已久。
&&& 韩国三星电子近日针对劳工权益保护组织揭露并指责的三星代工厂在中国雇佣16岁以下儿童等现象,表示目前尚未发现代工厂雇佣童工。三星承认,代工厂确实存在超时工作、不合规罚款制度等问题。
&&& 记者致电三星电子(中国)分社,相关人士表示:&三星已经就此事件作出说明,下一步不会改变既定发展计划,大部分工厂仍旧正常运营,不排除与部分不合格的代工工厂解除合作关系。&对于此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和涉及哪些不合规工厂,对方仍旧没有给与明确说法。
&&& 中国劳工观察负责人李强也一直致力于调查并质疑三星公司自查的公正性,他指出,很多跨国公司在过去10年都没能彻底改善劳工状况,原因就是审计的有效性存在问题。
&&& 记者以应聘者身份调查致电三星电子中国苏州的一个工厂,相关人士对于工人录用,要求面谈,是否有合同签署并没有给与正面答复。
&&& 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外资工厂对于员工试岗期、上岗手续、签署正式合同、辞退、工资结算等流程几近忽视,完全违背中国人事劳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国内一位家电厂商高管对于三星侵犯劳工权益事件表示:&家电品类对于质量把控要求严格,过度使用劳动力和不合规聘用形式,一定程度上对产品质量大大问号。此类事件一方面对于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对于国内家电企业具有借鉴意义,无论在公司内部治理体系还是产品质量上严格把关。&
&&& 业内人士表示,如若三星在中国的劳工侵权事件持续扩大,不排除将受到中国有关部门法律制裁。而市场份额也将继续萎缩。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曾回应苹果、三星等外资企业的中国代工厂出现了一系列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表示,确实有少数的企业存在超时加班或者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下一步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和执法力度。
&&& 兼任多家跨国家电企业的中国营销顾问罗清启认为:&外资在中国设立工厂就适用中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如果确实有违法事实,就应该受到相应制裁。如若三星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将三星在中国的品牌信赖度和市场份额。&
分享文章:
热门排行榜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
路径依赖”理论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编稿时间:
&&&&&&&&&&&&& &&
&&&&&&&&&&&& 作者:
                      崔生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主任、教授            兼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公司法和有关文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实现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这不是一项一般的工作,而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办好企业的的一项根本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从传统理论中找到依据,而且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和“外部性内部化”等一系列作法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提供了相应的诠释和佐证。  一、“路径依赖”理论和“外部性内部化”给我们的启示  “路径依赖”理论是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o诺斯提出来的概念。他在观察了我国和东欧的经济体制改革后认为:迄今为止,人们尚未找到一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良方,但研究表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建设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既包括经济体制的建设,也包括政治体制的建设,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宏观经济政策相互之间的磨合和协调。他强调,一个国家在制度建设中要充分注意历史文化和民族传统的影响,即:她要知道自己的过去,自己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惯性,自己面临的选择和制约,否则,就不可能知道未耒的发展方向。诺斯明确指出:制度具有历史惯性,新制度内在于旧制度,同时,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性。(DoCo诺斯)  现代西方国家在发展中逐渐认识到:劳资冲突和阶级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是其制度变迁中最大的交易成本。因此,从“理性”出发,在企业创新的初次分配领域,他们选择了集体谈判、分享经济、职工持股、劳资有限共决等一系列缓和劳资冲突和阶级矛盾的措施;在政府创新的再次分配领域,他们不断调整财税政策,创建和改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这些作法,不仅缓解了劳资矛盾,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控制和影响了社会总供求,减少了经济波动,稳定了社会秩序。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制度创新和“路径依赖”的重要手段是 “外部性内部化”。要理解“外部性内部化”还要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说起。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经济学家科斯借助“交易成本理论”创建了产权经济学。在他看来,交易成本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KoJo阿罗则认为:“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香港学者张五常则把“交易成本”概括为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契约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成本和制度变迁成本。实际上,交易成本可以看作是为了克服利益冲突,实现人与人合作而付出的一种资源代价。它是客观的。企业作为一系列市场契约的结合点,它之所以能存在,就是因为它可以使交易成本为最小。制度的作用也在于千方百计地降低交易成本。就企业来说,资本增值的有限性和“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的自利性始终是一对矛盾;就社会来说,社会产品的“相对稀缺性”和国民收入的有限性也始终是一对矛盾。因此,收入分配中分配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收入分配中各主体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维系的关系,这就为冲突的协调和解决创造了可能。集体谈判、分享经济、职工持股、劳资有限共决等一系列缓和劳资冲突和阶级矛盾的措施正是这种理论的产物。  制度除了通过以上“合作框架”的确定和规则的制定以规范各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减少资源耗费,降低交易成本以外,还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减少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理顺产权关系,构建出资者、企业和劳动者长期而稳定的责权利关系,尽可能地减少交易次数,提高收入和分配的透明度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分配机制,尽可能地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减少冲突,也有利于减少资源耗费和降低交易成本。  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这一减少冲突,减少资源耗费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路径,是通过“外部性内部化”来实现的。  “外部性”在西方经济学中,不同的经济学家有不同的解释,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内涵却是一样的。它指的是在社会经济共同体中,行为个体在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做出决策时,直接或间接地会给根本没有参与这一决策的第三者或更多的人带来的利益或损失。它具有“经济”和“不经济”两种形态。“不经济”是指交易主体的任何一方在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做出决策时,给对方或第三方,甚或更多的人所带来的损失。(韩保江,1998)“外部性”,特别是外部不经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和“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的自利性这一对矛盾。从道理上说,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作为企业内部的三大利益主体,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保障,他们的过分要求都应当受到制衡和约束,但必须指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约束的不相容,以及权责的不对等这样一些制度上的原因,最容易受到伤害的还是劳动者这一利益主体。西方的经济学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了劳资双方由于分配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外部的不经济。其结果不外乎是劳动力的再生产受到伤害,工人的积极性受到挫伤,消极怠工,甚至损坏机器等一系列的内部不经济;以及劳动力枯竭,需求不足,矛盾激化,社会动荡等一系列的外部不经济。有鉴于此,在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中,如何克服外部的不经济,保证经济和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就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一制度创新的路径,是通过“外部性内部化”来实现的。  “外部性内部化” 是指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等内化的方法,把外部不经济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的总和。即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使有可能在决策中受到影响的人,在组织作出任何有可能严重地影响其利益的决策时,都能成为一个参与者去发挥自己的作用。(詹姆斯oEo米德)其通常的作法是集体谈判、分享经济、职工持股、劳资有限共决等一系列缓和劳资冲突和阶级矛盾的措施。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分配制度中的“外部性内部化”,是西方国家避免衰退,走向繁荣的重要途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不仅在初次分配领域的企业广泛运用了集体谈判、分享经济、职工持股、劳资有限共决等一系列作法,极大的缓解了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而且在再次分配领域,国家也承担起了“总资本家”的职能,创新财政税收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其总的目的,是把私人资本行为所导致的“外部性”问题,最大限度地“内化”在一系列制度建设和改革措施中,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韩保江,1998)  “路径依赖”理论和“外部性内部化”给我们的启示是:  1、国家在改革和制度建设中,要充分重视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不能割断历史。企业改革也同样如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样不能照搬照套外国的东西,而是要把那些我们所特有的,也确实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东西与国际惯例和通行的准则结合起来。只有沿着这样一条对内和对外的“路径依赖”途径,才能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这应该成为我们一条重要的改革指导思想。而职工民主管理和它的高级形式——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正是我们所特有的,也确实是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东西。把这样一些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作法与国际惯例和通行的准则结合起来正是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唯一途径。  2、改革从本质上讲,是一次权利的重新划分与利益的重新调整。在企业内部,也要承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差别,承认收入分配中分配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各主体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维系的关系。同时还要看到,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会出现“外部的不经济”,而“外部的不经济”轻则会影响职工的积极性,重则会引起社会动荡,妨碍改革的进程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努力构建一种“合作框架”, 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使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使他们在维护国家、企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这不仅是公有制条件下广大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是减少资源耗费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必然选择。  3、必须承认,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中信息的不对称,约束的不相容,以及权责的不对等这样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腐败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企业内部最容易受到伤害的还是劳动者这一利益主体。而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及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稳定都要求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放在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因此,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不仅有利于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理顺产权关系,构建出资者、企业和劳动者长期而稳定的责权利关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分配机制,有利于减少冲突,减少资源耗费和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有利于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保证改革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完善的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治理结构为代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把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到公司制核心的位置,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并明确指出:“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针对我国的国情和特点,还特别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江泽民同志也强调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中央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中的这些规定,中央领导的这些讲话,正是针对中国的国情,强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有我们自己的特点。  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系统理论基础之上的,由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和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而构成的一个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科学含义所在,是将不同的利益群体统一在一个完整的机制下,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可以赋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还可以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的整体功能。国外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解决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它是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体系。就公司内部而言,主要是处理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职工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公司整体功能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在以上三个方面的作用缺一不可。  遗憾的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中,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言,还存在着许多不令人如意的地方,除了理论界一些人所指出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激励与约束不相容,监督不力以外;忽视和淡化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也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而言,也还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和困难。椐有关资料介绍,当前在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难度很大,有40%左右的公司没有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这里既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尽完善的问题;也有企业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就不尽合理的问题;还有认识差距大,推行力度不够的问题。二是已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发挥作用也很不理想。同样,这里既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本身运作就不规范,相关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又有职工董事、监事的素质不高,难以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问题。而这两类问题之所以存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理论上的不清醒和不清晰,即没有认识到实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总职工董事、监事专题调研组,1999)  事实上,各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除了一些基本原则相同以外,也都呈现出一些符合本国国情的特点,这不能不说是受了“路径依赖”理论的影响。因为制度具有历史惯性,新制度总是内在于旧制度之中,制度变迁不能不考虑民族文化和传统,以及国情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特点。从公司的股权结构看,美国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因此,以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为主要成分的,包括经营者、银行、雇员和政府在内的6种角色构成了其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又由于受民粹主义的影响,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财产权利、自由市场”等意识形态的特点。(缪仁炳,2000)值得指出的是,自从美国经济学家凯尔索提出“二元经济”理论—即职工不仅应当有劳动收入,也应当有资本收入—以后,“职工持股”在美国方兴未艾,与之相适应,雇员和代表雇员利益的工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也日渐凸现。  股权集中,交叉持股,重视银行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德国公司的监事会类似于英美国家的董事会,其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与决定制度”,“职工参与与决定制度”的高级形式是选派职工代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德国《企业组织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雇员在500名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职工选出1/3的监事会成员作为职工代表。德国的《煤钢行业参与决定法》规定: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11人组成,其中劳资双方各选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员”,外加1人作为“中立者”参加监事会。而且,“中立者”也是由劳资双方共同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在“4+1”的职工代表的产生中,工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德国在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指出:2000名雇员以上的股份有限公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矿山法》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采矿公司等必须实施企业参与决定制度。它的基本内容也是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而且规定职工代表的席位要占到1/2。如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受到民粹主义色彩的影响一样,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工参与与决定制度”也是深深扎根于德国政治和文化结构中的产物。它对于保证德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吴敬琏,,1994)  从历史和民族文化与传统来看,日本的体制是建立在民族和法制基础上的,私人与公共所有权混合的产物。(缪仁炳,2000)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以及由银行直接持股为基础的主银行体制成为其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特色。(吴敬琏, 1994)日本在其发展过程中,在努力谋求和保持自己民族文化与传统的同时,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她把东方的家庭伦理观念和西方的崇尚个人主义结合起来,努力在营造一种“东西方合壁的个体化”。被誉为日本经济起飞三大支柱的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企业工会,无一不说明了这种特点。尽管笔者目前还没有详细的资料以证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职工的作用,但已有的资料表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由于工人罢工所造成的工时损失是最少的。也就是说,在制度建设中,日本沿着 “路径依赖”和“外部性内部化“,结合本国的国情和特点,走了一条独特的道路。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都始终注意结合本国的国情和特点,也都在努力创建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不能不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示。如同诺斯所强调的,一个国家在制度建设中要充分注意自己的历史文化和民族传统,她要知道自己的过去,自己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惯性,自己面临的选择和制约,否则,就不可能知道未耒的发展方向。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样也要体现我国的政治、经济、历史,以及民族文化和传统的特点。  我国在政治制度、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坚持的是社会主义,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方式上,选择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在观念、文化、价值形态和行为准则方面,我们也还受到来自封建主义的影响。因为,中国毕竟是一个有着5000年封建文明和封建历史的国家,民族文化和传统如同黄河一样深沉而滞重,其中不乏精华,但也有大量的糟粕。现实生活中许多不尽如意的地方都可以从中找到原因。民主与法制不健全,忽视和淡化职工的主体地位,不重视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不能不说是这种思潮的反映。有鉴于此,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极有必要注意和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1、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本国的国情和特点。我国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造的过程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就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进行认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作为生产关系反映的企业制度,从广义上说,是一种文化现象,必然带有历史、文化和时代的特点。我国的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必然要体现以公有制为主体,要体现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要求。因此,在制度创新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我们就要遵循一条原则,“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是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体现了发达国家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某些基本特征,是把我国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作法与国际惯例和通行的作法结合起来的一种企业制度。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某些作法,是拿过来为我所用,是他们的东西向我们靠,而不是我们向他们靠。  2、 对于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来说,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职工不仅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有着浓厚的历史基础。从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公营企业的“三人团”,到抗日战争时期的“厂务会议”;从解放战争时期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到建国后的“职工代表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我们有着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良好基础。而且,她也是被历史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东西。既然制度创新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既然新制度总是内生于旧制度之中,那么,对于那些被历史证明是成功了的东西,我们为什么不加以坚持并结合新的形势赋予她新的特点呢?有必要指出的是,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正是新形势下企业民主管理新的特点。特别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其资产存量的相当部分是广大职工多年来的辛勤劳动形成的,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具有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职工董事也不能说是“无股权董事”。我们应该看到,任何对企业资产的侵害,不仅是对国家的侵害,也是对广大职工的侵害;它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道义和良心上的谴责。在事关国家财产和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上,职工董事、监事完全有理由代表广大职工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必要指出的是,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当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涉及广大职工基本权益的问题上发生分歧时,也应当是股东大会向职工代表大会靠,而不是相反。  3、 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关键时期,职工下岗和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制度建设和机构重组等一系列的“外部性内部化”方法,尽可能地缓解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其通常性的作法,例如集体谈判、分享经济、职工持股、劳资有限共决等,完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这方面,我们理应比他们做的更好一些。也就是说,尽可能地缓解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想尽一切办法,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这一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不仅可以,也完全应该做的更好。而职工民主管理,包括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正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选择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应该、而且必须采取的一种形式。  4、 如前所述,由于民主与法制的不健全,由于封建主义的长期影响,当前,企业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工会维权的任务十分艰巨。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权利。工会要行使好这一权利,一靠依法监督;二要确保实效;三要靠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去进行监督。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正是实现广大职工源头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体制和机制保证。它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从而有效地遏制和消除腐败。这样一种于国于民都有好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形式,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大力支持和推广呢?主要参考文献:  1. DoCo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3. Ro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4. 张五常:《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韩保江:《西方世界的拯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6. 罗必良等:《外部性问题,校正方式与科斯定理》,《经济科学》,1994、  7. 詹姆斯oEo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8. MoLo威茨曼:《分享经济—用分享制代替工资制》(中译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  9. 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中译本),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0.Ao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相关文档:
劳动争议仲裁-底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限恐怖之偷渡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