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私放地暖好不好水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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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地暖影响供热怎么办 供热办:不允许私改地暖
 编辑:曲璐琳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两位刚刚拿到新房钥匙,正在装修的市民向记者反映称,新房装修期间,发现不少邻居都把家中原本的挂立式的暖气片拆除改成地采暖,两位市民担心,邻居的行为会影响整个楼房供热,希望有人能制止这种情况。
  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的融汇北苑是今年刚刚交收的新房,小区内有两栋高层,采暖设备被设计成挂立式暖气片供暖。上个月,家中正在刷墙的王女士突然发现自家小卧室靠门处房顶漏水了。王女士上楼一看,发现楼上的住户把地面凿出一条条的深坑,要把采暖方式由挂立式改为地采暖。自己小卧室漏水就是因为楼上拆除暖气片时流水造成的。看到楼上因改地暖对自家房顶造成的损坏,王女士有些生气,不过她更担心的是改地暖可能会影响自家供热以及砸地面的施工方式可能对地面承重造成的损坏。跟王女士同住在融汇北苑高层的张女士也反映称:“现在很多家都改了地暖,光我知道的就五六家。不知道以后会不会影响整栋楼的供暖情况。”
  物业:
  无执法权,很难管理
  记者找到融汇北苑物业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介绍:“物业给业主派发的《金融街南开中心融府装修手册》中明确规定,业主对原设计安装的采暖管道、采暖设施不得随意拆改、移动、包装,但是还是有不少业主改了地采暖。”工作人员说:“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只能找业主约谈,但大多数业主并不买账,门一关,不理我们,我们也没有办法。”
  供热办:
  私改地暖是不允许的
  南开区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不少居民装修为了节省空间、更漂亮、供热更好而私自改地采暖,这是不允许的。”一些地暖改造公司工程质量没有保障,不仅改造后供热无法保障,若出现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也得自行承担,并且,一些私改地暖可能导致同属于一个供热系统的其他居民家暖气不热。
  “根据规定,如果发现私自改地暖可罚款。”工作人员介绍,“不过融汇北苑属于新房,新房两年后才会移交供热办管理,现在业主可向物业和开发商投诉解决。”(见习记者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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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网
核心提示:
在一些新交房的小区,开发商大都为居民预留了暖气片,但有很多居民为了自家方便,纷纷改装成地暖,加装管道泵或混水器,导致“自己家暖洋洋,邻居家冷冰冰”。
对策|拒拆管道泵会被罚款、停暖记者了解,为更有效管控私自改装成地暖等违规用热行为,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已会同市城管局起草了《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目前已向社会征求了意见。该办法明确提出,擅自拆改、连接、隔断供热设施的,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除了用法律约束外,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装修前,都会交给物业公司一定的装修押金,目前,热力公司也在不断向物业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动员其向业主宣传相关的用热规定,与物业公司联合规范业主的用热行为。该公司负责人称,如果对其连续下发整改通知单,但违规用暖的用户仍拒不改正的,将会关闭或断开通往其室内的用热管道,以维护大多数用户的用热权益和质量。孙晓泉解释说,如果说一个小区的居民交房时,开发商已为每户居民安装了暖气片,而该小区大部分居民有改用地暖的需求,可以由物业公司出面,向开发商提出用热规划方案的变更申请,申请改成地暖。但有专业人士指出,对于类似申请,出于成本考虑或工程量太大等原因,开发商很可能不会接受。出路|开发商能否直接安装地暖既然有如此多的居民想用地暖,而私自把暖气片改装成地暖又是不允许的,有人建议,开发商能不能在交房时,不再配暖气片,改为集体铺设地暖呢?据了解,今年初,湖南长沙等地就曾推出过“买房送地暖”的活动。但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的多位专业人士称,在郑州,交房前统一为业主安装地暖的楼盘,少之又少。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并网验收处的朱姓工程师解释,开发商直接为业主铺设地暖,一是会增加其建房成本,二是铺设地暖要回填沙石,会增加每层楼板承重量,且会减少层高,所以一些开发商不愿意在交房前统一为业主安装地暖。对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社认为,解决这一困局,需要开发商和业主都转变思维,一方面开发商应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尝试多建自带地暖的优质楼盘,另一方面,业主在买房时如果想要买自带地暖的新房,就要做好购房成本可能增加的思想准备。
大家都在关注的楼盘:
一周新闻排行&&&&&近年来,盗用供热系统内循环水的事件越来越多,热电公司也被逼各想奇招儿。
&&&&供暖企业都会对供热系统循环水进行化学处理,若用此水洗澡、洗衣,会对人及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同时偷供热用水对供热管道的安全运行也危害极大,且直接影响到用户的采暖效果。
&&&&近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山东潍坊一热电公司发通告,为杜绝用户擅自放供暖管道中的热水,在水里加入尿液、柴油等,由于尿液不足甚至大量收购尿液,10元一大桶。而热电公司称,征集人尿,将其输入供暖管道,都是被愈演愈烈的偷水现象所逼,实属无奈。
&&&&近年来,每到供热期经常会发生居民或商家盗用供热系统内的循环水事件。一些居民私自放热水洗衣、洗菜,或直接安装热水器接水使用。失水后管线中会产生大量气体,阻碍热水进入管线,此时工作人员就要立即加水,以维护设备,保证供暖。每次加水后的重新加温过程,都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使供暖成本大大提高,还会影响供热质量。
&&&&“供暖企业都对供热系统循环水进行了化学处理,暖气水中添加了除垢、除氧类化学药剂,还含有防腐剂,如火碱、栲胶等,对人体、衣物等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市民不能直接使用供热循环用水。”赵振勇说,不少市民家里还在暖气片上加装了“热水器”,这样对供热管道的安全运行也危害极大,且直接影响到用户的采暖效果。
&&&&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系统热水者,一经查处,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同时,以下违法行为也将受到相同的处罚:擅自扩大用热范围,改变用热性质的;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水阀,改动和增设、供热管道的;擅自将用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擅自恢复供热的。责任编辑:魏红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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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羽顺公司经几年的发展,现有员工1000余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00余人;建筑面积68,000多平方米
 电采暖和其他的热源采暖形式一样都有市场,选择任何一个供热形式和供暖形式没有最好只有合适的
 1985年6月至1991年6月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规划局任科员、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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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收藏
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以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电热、燃气、地热为热源,将生产的蒸汽、热水有偿供给热用户的城市公共采暖用热。&&&& 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供热机构负责城市供热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统一规划与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含旧网改造和分户改造),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供热企业和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供热设施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负责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和养护。保修期满,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 移交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改造成其它类型的,供热企业只负责原设计标准内的维修费用,超出设计标准部分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损害公共利益,在需要抢修的紧急情况下,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出二名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在抢修单上签字。&&&&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实施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利用供热设施做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或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供热企业同意,报规划局批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城市供热企业要按照环保规定,做好烟尘和防噪音处理,覆盖煤场、渣堆。&&&& 第十八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诚信和承诺,应当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予以约定。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热用户、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时或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九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从事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或者转让供热设施,应当提前30 日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但直接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特许经营权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四)执行本市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的供暖期限;&&&& 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 采暖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听取热用户意见,认真处理供热问题,抢修要及时无误,让热用户满意。&&&& (六)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0.3元/平方米。&&&& (七)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供热责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和增加供热面积。&&&&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七)本户不需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八)履行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停止供热8 小时(含8 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约定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拒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实行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热用户投诉,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 小时。&&&&&&&&&&&&&&&&&&&&&&&&&&&&& 第五章&& 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照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暂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收缴采暖费;日起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调整采暖费收取标准,必须坚持用户受益、企业微利、保障运行、动态管理、基本平稳的原则,广泛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报政府讨论决定。
&&&&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的采暖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单位一次性全额交纳。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停供。&&&& 第三十条 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催缴通知书送达10 日后,可以停止供热。对不交费户可采取适当措施,停止供暖,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被强行停供的用户需再取暖时,必须交清以前欠费,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供热设施安装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贴付,以及供暖期间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之需。&&&&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 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供热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居民住宅室内温度低于16 ℃(不含16℃)为不合格室温。&&&& 测温方法:在门窗关闭正常的情况下,将测温表置于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 米以上的位置,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所用测温表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通报程序与处理:用户发觉居室温度低于标准或突然停热,应及时向供热单位通报。供热单位应于24 小时内入户测温(用热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检查原因,立即整改,并据实记录室温不合格天数。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认可。&&&& 第三十五条 责任赔偿:&&&& (一)供热单位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热用户受到损失的。&&&&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 第三十六条&&& 监察规定: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入户测温或整改无效,热用户可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室温不合格后,供热单位应按标准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 第三十七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但由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单位负责退还采暖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罚的行为,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请问,谁负责执行呀?????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不用问,哪有人管,不会有人回答的,绥中县地暖楼和普通暖气住房楼用一个锅炉烧,冷热能均匀吗?
是啊,谁来负责执行啊?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这个办法现在实施了吗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一户一阀改造费用谁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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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采暖期结束后,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供热范围内的所属供热二级管网进行全面维护,对二级供热管网提出改造计划,并报市建设局,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改造。
&&&&供暖期内,供热单位要及时抢修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主管网和二级管破裂或泄漏事故,尽快恢复供暖。对于非供热方引起的责任事故,其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报市建设局备查。
&&&&市建设、财政、审计、发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管网维护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级管网维护费当年未用完可累计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所属供热区域内的所有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损坏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三章供热质量和供热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在收费时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热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量,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供热单位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提前10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属二级管网的,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属热用户自用范围内的,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采暖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3月21日。根据本地气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的起止时间。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第二十二条供热期内(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21日),供热单位应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协调处置。
&&&&第二十四条供热管网安装热计量表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发改委制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表的,按照实际用热面积收费。具体办法为,楼梯间安装有暖气片等散热设施的按100%收取,楼梯间安装有供热管道设施的按30%收取(以每单元为单位收取),无供暖设施的不收取暖费。独立封闭式阳台安装有供暖设施的、阳台与室内相通的,全额收取暖费。独立封闭式阳台无供暖设施的、阳台与室内有完整隔墙的不收取暖费。房屋实际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实际用热面积=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阳台未受热建筑面积-未受热公用建筑面积)。房屋实际用热面积不清或有争议的,由热用户提出申请,市建设部门负责核定后,供热企业据此收费。
&&&&第二十五条新建建筑工程必须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和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应同步进行,对具备计量条件的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供热计量,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质量监督和销售等环节应加强监管,各负其责。
&&&&供热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计量收费的要求。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供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负责,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所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对新建建筑和进行了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供热单位必须按国家政策要求执行热计量收费。对拒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监督供热单位履行供热合同,确保供热单位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供热服务。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和向社会承诺供热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采暖期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1、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按时供热,在供热期间要组建多支专业供暖应急抢修服务队,为热用户提供24小时的快速抢修和延伸服务,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2、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的投诉时,应实行热用户咨询、投诉受理、急修服务。供热单位必须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或抢修,并做好受理、回访、满意率登记备案记录,记录一式两份,经热用户签字认可后并留存。
&&&&3、供热设施发生一般故障时,供热单位应在8小时内抢修完毕。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维修超过8小时以上的,应当提前3小时通知市建设局和热用户,同时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因热用户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6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法通知热用户;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供热单位应在3小时内通知热用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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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国家地暖委专家组专家、辽宁地暖行业协会会长。
 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年中央政治局委员
 2003年进入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同时负责市场宣传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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