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职责批准的期刊有哪些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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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意&&&&义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特&&&&点不得公开发行、陈列 (新闻出版署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
第四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政权和、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期刊的审批
第七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第八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九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条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
第十三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期刊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如确有必要出版的增刊(含精选、精华本),中央单位办的期刊,自然科学、技术类的,须报国家科委核批,其它类期刊,报新闻出版署核批。地方办的期刊,报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国家科委及省级新闻出版局在核批后,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出版期刊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
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发现备案件有重名或违反规定等问题,得退回原核批机关重新核批。
第十七条 非正式期刊的核批,属中央单位办的,由中央部委级部门核批;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
非正式的期刊改为正式期刊,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申报审批。
第三章 期刊的登记与出版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批准的期刊,由主办单位持批准文件,向编辑部(编辑部须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同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登记,并填报申请登记表。
正式期刊申请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非正式期刊发给“内部报刊准印证”。
期刊登记副本,由登记机关于发证后15天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登记机关在审核批准文件或期刊申请登记表时,如发现有与登记项目不符者、应当发还核批机关重新核批。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批准出版的增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一次性的“增刊许可证”。
第二十条 凡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批准改变名称的期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新刊登记。
有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改变主办单位的,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
第二十二条 期刊登记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可持登记证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申请国际标准刊号。
第二十四条 期刊从批准之日起,办刊单位在3个月之内不办理登记者,批准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如要继续办刊或重新出刊,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期刊停刊须由办刊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向期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缴回“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并及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期刊每年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由各地登记机关汇总后于年底前报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正式期刊“报刊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新闻出版署规定;非正式期刊的“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经登记的期刊,须按“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出版。“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为期刊合法出版的凭证,只限经登记的期刊持有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其登记项目也不得擅自涂改。
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
第二十九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须印在封底下方。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同时应刊载此项刊号。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正式期刊出版增刊,除须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外,还须同时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禁止用书号出版增刊。
第三十条各期刊出版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缴样本。
第四章 期刊社的经营
第三十一条 凡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的出版正式期刊的期刊社,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出版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开展公开的、涉外的经营活动。出版非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刊登有关报纸、期刊的广告,须验明“报刊登记证”;刊登有关图书的广告,须注明出版单位名称。正式期刊不得刊登有关非正式期刊、报纸和其它内部的出版物的广告;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为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图书做广告。
第三十二条 凡公开发行的期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或摘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和其它内部出版物的内容;特殊情况须转载的,须征得被转载或摘编的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同意。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刊登涉及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出版、活动消息。
第三十四条 期刊在外地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印制和总发行,须经本地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不准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其它类似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期刊社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经营核算方式等,由期刊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区别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收入;
(四)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
(五)定期停刊;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 出版局给予前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不经批准和登记,擅自从事期刊出版活动,或者以收买、假冒、伪造期刊的名称、登记号和其他手段,从事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本部门的权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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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管理政策
&&& 一、报纸的定义是什么?
&&& 答: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 二、期刊的定义是什么?
&&& 答: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 三、报社、期刊社出版单位如何设立?
&&&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出版单位(报社、期刊社),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四、经批准创办的期刊如何办理注册手续?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 答:经批准创办的期刊需办理以下注册登记手续:
&&& 1、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期刊的主办单位应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即:期刊的主办单位在收到新闻出版署的正式批件后,须在2个月内到办刊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册手续。愈期不办的,批准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
&&& 2、领取《中国标准刊号》
&&& 目前在我国出版的每一种正式期刊都有一个唯一的、永久不变的标准编码&&中国标准刊号。它是一项于1988年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颁布实施的中国国家标准。
&&&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其一般格式为:
&&& 中国标准刊号ISSN&&&&&&&&&
&&& CN&&&&&&&/YY
&&& 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是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分配的,国际标准刊号是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简称ISDS中国国家中心)负责分配的。
凡经批准创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在领取了《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国内统一刊号后,须向ISDS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刊号。一种期刊一旦被分配了ISSN和CN号,就永远不变。如果期刊更名,即作为一种新的出版物,需重新分配新的中国标准刊号,不能沿用原来的。如果期刊改变登记地,需重新分配国内统一刊号,而无需改变国际标准刊号。
&&& 3、申领期刊出版条形码:
&&& 凡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均可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国际标准刊号》证书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条码中心办理期刊条形码。期刊条形码是依据国际标准刊号和期刊的刊期来制作的。期刊如更名或变更刊期,其条形码要重新申领或增加。
&&& 五、经登记后的报纸、期刊必须在多长的周期内出版?
&&&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纸、期刊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版的期刊,可由期刊的主管单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 六、期刊的封面和版权页应注明哪些有关事项?
&&&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同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国际标准刊号,在封面的右下角刊载期刊条形码。
&&&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1、主办单位。2、出版单位。3、印刷单位。4、发行单位。5、出版日期。6、主编姓名。7、发行范围。8、刊期。9、定价。10、中国标准刊号。11、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前4项除注册单位名称外,还须注明地址和电话。中国标准刊号须印在期刊封底下方。
&&& 七、报纸的固定位置应标出哪些事项?
&&&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1、&国内统一刊号&;2、出版日期;3、期号;4、发行方式(邮发的应标明邮发代号);5、报社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6、定价;7、印刷厂名称;8、&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 八、期刊出版后应如何缴送样刊?
&&&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期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缴送样本。具体要求是:期刊在出版后10天之内缴送样本,每期应分别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3份,北京及当地图书馆2份,中国版本图书馆1份。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还应向科技部缴送刊物。各期刊还应将每年的合订本各2份于第二年初分别送交以上各单位。
&&& 九、报纸出版后应如何缴送样报?
&&&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报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缴送样本。具体要求是:报纸在出版后3天之内缴送样本,每期应分别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3份,北京及当地图书馆2份,中国版本图书馆1份。各报纸还应将每年的合订本各2份于第二年初分别送交以上各单位。
&&& 十、期刊自动终止出版应办理什么手续?
&&& 答:期刊自动终止出版活动,须由主办单位持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期刊的登记机关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 十一、报纸自动终止出版应办理什么手续?
&&& 答:报纸自动终止出版活动,须由主办单位持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报纸的登记机关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 十二、内部资料出版物版本记录有哪些内容?
&&& 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时必须在每期固定位置载明:1、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号的全称;2、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期号、出版日期、主编姓名、编辑部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3、&内部资料,免费交流&的字样。
&&& 十三、所有报刊社都能设立记者站办事处吗?
&&& 答:记者站是报社因新闻活动需要在常驻编辑部以外的地区的派出工作机构。其他以新闻业务为主的办事处、工作站、通联站、发行站、采访站等机构须统一规范为记者站。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是所有报刊社都能设立记者站。记者站的建站范围: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可在省会和计划单列城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2、各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建立记者站,除因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在省外建站;3、各施?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地区(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4、各省厅(局)办的报纸,县委机关报、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及其他报纸一般不建记者站。中央单位的报社个别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的,须向建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申请,提出需要在建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站。
&&& 十四、境外媒体能在内地设立办事处吗?
&&& 答:根据中央五部委联合发文,境外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在内地设办事处一般不批,如有需要向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务院新闻办提出申请,目前尚未正式批准任何一家这样的办事处。
&&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科委、中宣部
&&&&第一条?为加强贸易性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把反映国外科技先进水平的、对我国有参考使用价值的书刊资料引进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时在进口过程中防止资本主义腐朽的生活方式和反动意识形态的侵袭和扩散,特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图公司)进口的书刊资料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文献等印刷品及其复制品、缩微品;唱片、幻灯片、卫星照片、科教影片、科教录像带、已灌音的语言录音带、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带等。
&&& 第三条?进口书刊资料实行计划分配,分口审批。
&&& 第四条?国内单位订购进口自然科学和技术类书刊资料,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须经主管部、委指定的司局级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所属单位经施?市、自治区科委批准;军队须经军一级机构批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凭批准文件办理订购建户手续。
&&& 第五条?社会科学(包括文化艺术,下同)类书刊资料,限下列单位订购:
&&& 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施?市、自治区和军队系统有专业需要的单位;
&&&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各施?市、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及其所属的研究单位;
&&& 3.有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研究与教学任务的高等院校;
&&& 4.全国性图书馆和各施?市、自治区的中心图书馆;
&&& 5.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单位。
&&&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单位订购社会科学类书刊资料,凡属中央、国务院部、委所属单位,须经主管部、委党委(党组)批准,地方所属单位,经施?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军队须经总政治部宣传部批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凭批准文件办理订购建户手续。
&&& 第七条?订购单位必须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选购国外书刊资料。各单位的订单位要根据下述审批权限严格审核:
&&& 1.自然科学和技术类书刊资料订单,须经单位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
订购经济统计、企业管理、工具书等书刊资料,可按本项规定办理。
&&& 2.社会科学类书刊资料订单,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
&&& 3.订购报刊、大套文献、价格昂贵的科教影片、地球卫星照片、科教录像带、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带等订单,须经原批准建户的领导机关协调和审批。
&&& 4.因工作需要订购人体绘画美术、资本主义世界流行艺术的印刷品、流行歌曲制品等文化艺术书刊资料、宗教出版物以及少数外事、宣传、研究单位和公、检、法部门订购特殊需要的书刊资料,须专项报请原批准建户的领导机关批准。
&&& 第八条?订购单位对进口书刊资料应加强管理,拟订制度,根据不同的书刊内容,确定阅读使用范围;对含有淫秽、反动内容者,要严格控制,不得扩散。
&&& 第九条?为使有限的进口书刊资料得到充分利用,恢复由北京图书馆和施?市、自治区中心图书馆负责编印联合目录,开展馆际互借和复制等业务。
&&& 第十条?中图公司要加强对进口书刊的审查,搞好编目、收订、发行工作。凡可以判断属于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内容的,不得编入征订目录。对订单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订单,应予退回。要经常了解进口书刊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改进提高进口书刊的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严格禁止以色情淫乱的下流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书刊资料。如因事先难于判断而误订进口,中图公司或订购单位发现后,应予检扣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有借口工作需要选购淫秽色情、恐怖凶杀书刊者,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海关、邮电运输和订购单位的职工,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偷看进口书刊资料中的反动内容、色情文字和裸体图照。如犯有窃醛?偷撕、私自翻拍复制、并在社会上扩散其中色情文字和裸体图照者,应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 第十二条?国内单位或个人用自备外汇订购书刊资料,亦按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审批办法办理。
&&& 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订购书刊资料,可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根据其收入币制情况,收取外汇或人民币。
&&& 外国驻华使馆、商务机构、常驻代表、记者等在华外籍人员须用外汇向中图公司办理订购。
&&& 第十三条?订购台湾或香港、澳门地区的书刊资料,暂按本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2010年度外国和台、港、澳报刊征订办法&
&&& 为方便各界读者及时获得海外信息,了解国外动态,我公司现提供 2010 年度外国和台、港、澳报刊订阅服务,订阅报刊一律用人民币结算。欢迎及时订阅,我们将竭诚为客户服务。
&&& 一、征订时间:日&9月30日。
&&& 二、征订范围: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出版的各种载体、各种文字的报刊,均可向我公司订阅。
&&& 我公司备有下列目录供参考:
&&& 1、《外国报刊目录》(第九版),1999年出版,收录报刊34,100种。
&&& 2、《外国报刊目录》2009年光盘版,收录报刊八万多种,可向客户免费赠阅。
&&& 3、中图报刊客户服务网站为您免费提供全方位的报刊目录检索。
&&& 三、征订办法:
&&& 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日起实施)和《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日起实施)中的相关规定。
&&& 1、填写《报刊订购单》:新客户订刊或老客户新增报刊,需填写《报刊订购单》一式二份(加盖公章),一份自留,一份随《订购委托书》寄往我公司报刊电子出版物部客户服务中心。
&&& 2、填写《订购委托书》、办理建户手续:《订购委托书》上有关客户名称、收货地址、英文名称、地址、电子信箱、网址及IP地址一定要填写清楚,以便于我们到有关部门办理订刊建户手续,并及时提供投递、网上服务。
&&& 3、付款方式:
&&& A.新客户:办理订刊建户手续后,请根据订刊种类按 2009年价格加10%刊价自然上涨率和13%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出2008年预付款金额。汇款时请注明&2008年报刊预付款&和&报刊户号&。我公司财务部门收到刊款后,将开具资金往来发票挂号寄给客户,并通知订阅部门予以订购。
&&& B.续订客户:①北京地区客户可到我公司计财部报刊结算科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交付刊款,也可直接汇款;外埠客户通过银行支付刊款的,请按照我们提供的报刊结算通知单金额及时付款。②根据银行规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托收手续,凡是办理托收手续的客户应及时承付,请勿拒付。③凡是有预付款标识的老客户需要在办理订刊手续时预付刊款,预付款方式同A。
&&& C.凡已预付刊款的客户,我公司将在2010年6月根据出版社的报价正式结算,多退少补,并开具正式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发票均采用挂号方式邮寄给客户。
&&& D.我公司账号:
&&& 开户名称: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银行账号:-826-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东大桥支行
&&& 4、客户在付款时,请务必注明&汇款单位名称&和&报刊户号&以便及时入账、邮寄发票。
&&& 5、慎重选订:进口报刊价格较贵,按照出版商的惯例,订单生效后不办理退订或换订,请理解并慎重选订。
&&& 6、根据历年订货情况,国外报纸、周刊、半月刊及大众刊物提前预订才能保证刊物及时、完整到货。请尽可能在征订期内办理上述类型报刊的预订。
&&& 7、进口报刊品种繁多常有变化,因国外出版或到货不规律等因素,不能当年清账,我公司将根据报刊供货情况在隔年清账。
&&& 8、目前一些国家的出版社在出版印刷版的同时,也相应出版网络版、光盘版等其它载体形式的电子版。其中有一部分出版物是订印刷版可以免费使用电子版;一部分出版物则需要订印刷版另加收一定的费用才能够使用电子版;还有一些电子出版物需要单独订购。因此,客户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订刊时参考目录正确填写相应的刊号。
&&& 四、报刊供货和查询:
&&& 1、供货:报刊订妥后,我公司自2010年起陆续供货,供货期次和速度需视其出版规律和运输条件而定。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报刊均采用空运进口;国内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西藏、海南除外)和计划单列市客户采用直接送货上门方式;中心城市以外客户,通过挂号方式投递。
&&& 2、缺期查询:客户收货过程中,如发现缺期或未到货情况,请及时与我公司报刊电子出版物部各客户服务科联系查询。查询时务请注明报刊客户户号和所缺报刊刊号及期次。也可以登录报刊客户服务网站查询发货和催缺信息()。
&&& 五、联系方式:
&&& 联系部门: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报刊电子出版物部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6号邮政编码:100020
&&& 网址:
&&& 客户管理科(北京部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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