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民中小学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教师帐号密码忘了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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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下发指导意见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
阅读: 出处: 中国教育报 作者: 赵小雅
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意见》主要针对当前教师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增强培训针对性、改进培训内容、转变培训方式、强化培训自主性、营造网络学习环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建设培训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培训管理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中小学教师培训要以实施好基础教育新课程为主要内容,以满足教师专业发展个性化需求为工作目标,并要将这一要求贯穿于培训规划、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全过程。要根据教师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培训。
在改进培训内容方面,《意见》要求培训内容贴近中小学一线教育教学实际,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创设真实课堂教学环境,实践性课程应不少于50%。要求将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师德教育和信息技术作为通识课程,列入培训必修模块。国家将制订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在培训方式上,《意见》要求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改革传统讲授方式,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
《意见》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自主性、开放式”的选学服务平台,满足教师个性化需求。建立培训学分认证制度,学时学分合理转化。《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开展区域间教师网上协同研修,培养网络研修骨干队伍。
《意见》还要求各地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建设培训专家库,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优秀培训者队伍,专职培训者要切实深入中小学校开展研究与实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国家建立培训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地培训者的信息共享和培训成效评估。培训者团队主要从培训专家库中遴选,一线优秀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50%。
《意见》提出,国家将建设全国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国家级培训和各地培训的动态监测。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对培训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国家还将制订培训质量标准,定期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国家还将把教师培训纳入对各地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来源:甘肃考试网&&&&时间:&&&&点击:
兰教师[2013]339&号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市属各学校(单位)、各民办中学: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在年10个省市试点基础上,&2014年再扩大到包括甘肃省在内的10个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2015年在全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为确保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甘肃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吃透精神,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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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
&&&&&&&&&&&&&&&&&&&&&&&&&&&&&&&&&&日
甘教师〔2013〕42号
甘肃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
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吃透精神。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是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提出的重要任务,是严把教师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提高教师队伍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定期注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介入,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研读两个《暂行办法》的内容,切实吃透精神、把握实质。
二、组织学习,加大宣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在年10个省市试点基础上,&2014年再扩大到包括我省在内的10个省,2015年在全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两个《暂行办法》,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形式,让每个教师都能了解两个《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领会精神,掌握要求,做好思想准备。
三、提早准备,做好安排。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关系到每一个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两个《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地中小学教师完成360学时培训任务等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抓紧做好教师培训规划等,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相关工作,为&2014年在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9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日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因各地考试政策、内容在不断变化与调整,甘肃考试网www.gszk.net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忘记了甘肃省初级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的用户名和密码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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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2015年甘肃省将纳入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范围,考试内容和科目与省考不一致,各级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做好过渡期政策宣传、相关课程考试安排、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衔接、顺利过渡。  教师资格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从2011年开始,教育部开始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年10个省市试点基础上,2014年再扩大到包括我省在内的10个省,2015年在全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据了解,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此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中小学教师资格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  教师入职后也将不再捧“铁饭碗”,教师资格还得定期核查。据悉,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据了解,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且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凡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在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时除了提交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资料外,还得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以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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