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芯片市场占有率的专利权有时间限制吗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日宣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对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201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启动了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获取了高通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高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高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
  经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高通公司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这些整改措施针对高通对某些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包括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向我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我国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高通公司同时表示,将继续加大在我国的投资,谋求更好的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公司在我国持续投资表示欢迎,并支持高通公司对使用其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收取合理的专利费。
  由于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此次反垄断执法,制止了高通公司的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揭秘
  1高通全球收入近一半来自中国
  成立于1985年7月的高通是一家美国无线电通讯技术研发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专利许可收费公司和最大的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商,其专利之多,让几乎所有手机厂商都离不开这家公司的授权。包括WCDMA 、CDMA 、TD-SCDMA、LTE等技术规范在内,通通绕不开高通的基本专利。
  此前,无线通讯领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调查执法 ,一直是全球范围内一大难点。此前高通由于涉嫌垄断行为 ,同样被欧盟、日本、韩国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发起过反垄断调查,但对其罚款者寥寥。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长期反垄断调查后发现,在拥有大量专利的背后,高通通过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在中国赚取了高额利润 。
  数据显示,高通通过芯片销售和许可费于2013年在全球获得248亿美元的收入,而其中近一半来自中国。可以说中国已成为高通公司全球最大、最重要的市场之一。针对于此,中国反垄断部门不仅对高通实施了巨额罚款,还对其专利收费模式进行了重大改变。
  2 高通曾花大力气买通专家
  长期关注反垄断问题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认为,中国反垄断部门对高通的执法,是全球反垄断领域标志性事件。而中国在高通一案中能首先取得重大突破,首先是因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无线通讯市场,例如高通50%的收入来自中国市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因而有着更大的发言权。
  通信专家项立刚对记者表示,按照高通在华赚取的利润计算,罚款数额并不多,高通不舍得失去中国市场,这可能也是其接受60亿元罚单的原因之一。记者发现,在对高通公司反垄断处罚结果公布后,高通公司股价不跌反涨,不少行业分析师认为这也从一个层面说明,投资者认为高通是在以罚款换市场。
  在不舍中国市场的同时,记者了解到,高通公司在中国反垄断部门对其调查过程中也并不甘心,曾花大力气进行“内外施压”。同时高通公司还曾利用舆论质疑反垄断调查的合规性、合理性,聘请包括我国学者在内的专家出具报告,发表对其有利言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张昕竹就受雇于高通公司并为其出具证据,收取高额报酬,此前被解聘出专家组。
  3 产业软肋让垄断者“以退为进”
  如果说高通率先在华“认罚”巨额罚单是舍不得中国巨大的芯片市场,那么中国芯片产业技术软肋,也使得国际芯片巨头在中国并没有实质性的竞争对手,“认罚”后仍可“以退为进”。
  记者采访发现,相比高通年收入近300亿美元,我国芯片企业实力规模仍然较小。近两年收购了展讯和锐迪科两家知名芯片设计企业的紫光集团董事长赵伟国说 ,中国同类企业中,除了最大的三家华为海思、展讯和锐迪科,其它厂商销售规模都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芯片在中国众多产业中是最弱之一。
  研究机构“iSuppli”半导体首席分析师顾文军说,中国芯片领域有三个重要特点,第一,每年进口额巨大,2013年进口2322亿美元,近年大多数年份进口额比石油还高;第二,从电子产业看,芯片是核心部件,国内很多大型生产商都是组装,没有核心价值,导致被别人控制;第三,相关战略产业都利用芯片,手机、电脑、打印机,大部分都是进口的,可能留有“后门”即安全隐患。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教授魏少军说,目前在国内使用的价值几千万元的芯片中,价值高的基本是百分之百进口,而自己生产的大多是“地摊货”。据新华社
  ■影响
  手机厂商省专利费消费者买手机或便宜
  在此次高通垄断受罚并改变专利收费模式之后,中国国产手机厂商的生产成本预计将有所下降。但记者采访发现,一些本土手机企业大多只关心国内身边的竞争对手,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水平不高,视野也不够广阔。
  业内人士表示,多年来,高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我国多达上百家无线通讯制造企业生产的手机都要按整机售价的5%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被业内称为“高通税”。
  由于我国芯片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普遍弱小,高通对同行和下游企业有着绝对话语权,此前企业往往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吃了不少哑巴亏。顾文军说,业界戏言称高通是中国手机产业的“税务局”,而此次处罚和对其收费模式的改变,将降低手机厂商成本,进而降低消费者购买手机价格。但与此同时,中国手机成本下降背后仍然有高通的影子,技术的缺失可能给中国手机厂商带来进军海外市场的障碍。
  据新华社
  ■分析
  下一步剑指行政垄断期待司法审判跟进
  虽然我国反垄断开始步入常态化阶段,但反垄断法从实施至今毕竟只有6年多时间,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不少。
  首先是对行政垄断的破除。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国内民众对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垄断问题及行政垄断的关注持续升温。此前,各级政府通过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等形式清理、整顿行政垄断,但效果有限。
  其次是司法审判的跟进。在反垄断实践中,除了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反垄断机构的行政执法,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审理也推动了反垄断规则的确立。
  “在高通一案中,直接受害者是国内的手机厂商,却鲜有企业敢站出来提出民事诉讼。这可能是由于企业担心自己势单力薄,贸然‘出头’会得罪高通,反而招致更大的损失。随着反垄断的深入,国内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反垄断律师郝俊波说。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    原标题:高通专利许可费违背公平合理承诺
    ●为了防止权利人在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滥用其市场势力,特别是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化组织一般会在专利纳入标准之前,要求权利人承诺按照FRAND的条件将其必要专利许可给所有制造、使用或销售相关产品的人,即权利人必须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进行授权。
    ●考虑到产品的最终销售和生产商应当获得的经济利益,一个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一个产品的专利权人所收取的累计许可费率不应超过该产品销售价的10%,否则就是对生产商的巧取豪夺。
    ●在W C D M A产品上,高通一家收取国内终端厂商销售额的5%;在LTE产品上,收取销售额的4%。再加上其他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的收费,我国手机行业的生产企业多年来挣扎在盈亏线上。
    ●国家发改委目前调查中的高通公司案,将不仅对中国的市场竞争和中国的无线通信设备企业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的无线通信设备技术市场和全球的反垄断执法产生重大的影响。
    技术标准一般指企业为进行一定产品生产或者为进入市场而在涉及产品质量或者安全等方面必须达到的一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是一种强制性的技术要求,因为当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实现了技术标准化的条件下,没有达到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就不可能进入市场,或者即便进入了市场也不可能销售出去。
    标准化为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有目共睹,例如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可以实现相互兼容。标准化也可给生产企业带来巨大的好处,例如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经济、降低价格、改善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标准化也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有助于市场竞争,例如同一标准下的产品可以更好地开展质量竞争、价格竞争、服务竞争等。
    然而,在另一方面,技术的标准化也可能会产生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即专利所有权人可能凭借其标准必要专利剥削交易对手,或者妨碍技术创新和新的市场进入。我国近年来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件,例如国家发改委目前调查中的高通公司案。这些案件说明,反垄断法是遏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不应获得“劫持的价值”
    当一个专利技术被纳入了标准,由此便会产生相应的“锁定效应”,即与该专利相关的技术竞争在标准覆盖的范围被排除,相关产品的生产商须得使用被纳入标准的专利,这个专利由此也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如果标准得到了广泛实施,如成为一个行业的法定标准或者事实标准,纳入标准的必要专利就会在其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
    以ID C和高通公司在2G /3G /4G无线通信主流标准所持有的必要专利为例。由于这些标准涉及国际电信联盟(IT U )对国际频谱资源的统一分配,且需要各国政府的协调和批准,全球几乎所有的国家就都采用这些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纳入这些标准的SE P就当然占市场支配地位。正如欧盟委员会在其最近作出的关于三星公司案的决定中指出的,鉴于三星公司在其U M T S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就可以认定三星公司在其U M T S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占支配地位。
    为了防止权利人在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滥用其市场势力,特别是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化组织一般会在专利纳入标准之前,要求权利人承诺按照FR A N D的条件将其必要专利许可给所有制造、使用或销售相关产品的人,即权利人必须得将其专利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进行授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不得无正当理由实施差别待遇,也不得无正当理由进行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F R A N D的承诺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大大拓展其专利技术的市场,由此使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合理收益;另一方面,这个承诺也是对权利人的约束,即他们不得滥用其通过标准必要专利而获取的垄断势力。正如美国第七巡回法院的法官波斯纳指出的,“FR A N D承诺的目的是将专利权人的许可费请求限制在专利本身所内涵的价值范围,这种内涵价值应当区别于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而产生的额外价值,即劫持了的价值。”
    实践中,如果权利人违背了他们向标准化组织所作的FR A N D承诺,一般是拒绝许可、歧视性定价、不公平定价以及搭售等行为,这些都是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案例]深圳中院和高院在华为诉ID C公司一案的判决中指出,ID C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实施了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和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案例]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曾在2009年对美国高通公司作出罚款26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3亿元)的决定,主要理由是高通公司凭借其在C D M D手机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在韩国收取了不合理的技术许可费。
    据媒体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前调查的高通公司案主要是公司涉嫌在中国市场存在以下问题:(1)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2)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3)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4)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5)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6)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7)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鉴于高通公司在全球无线通信设备技术市场的影响力,这个案件将不仅对中国的市场竞争和中国的无线通信设备企业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的无线通信设备技术市场和全球的反垄断执法产生重大的影响。
    收取多少专利许可费是公平合理的
    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如果违反FR A N D的承诺,那会出现形形色色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调查的七种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涉及专利许可费,即专利权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不合理、不公平地提高自己所收取的许可费。
    可以结合一个案例,主要讨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最终产品作为计算许可费基础的方式,这也是人们在高通公司案中最为关注的问题。
    [案例]2013年4月,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地区法院对微软诉摩托罗拉一案所作的判决,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一个重要案例。在这个案件中,摩托罗拉拥有X box游戏机两项标准中的专利,一项涉及W ifi的802.11标准,另一项涉及视频编码的H .264标准。就WiFi标准来说,摩托罗拉在这个标准纳入的3000项必要专利中占11项。然而,摩托罗拉向微软公司许可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条件是,微软必须向其支付X box游戏机产品售价的2.25%。
    法院认为,这个许可费太高了,不是一个公平合理的费用,应当大大降低微软作为被许可人向摩托罗拉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其结果是,这个判决之前,摩托罗拉向微软收取的X box游戏机专利许可费是40亿美元/年;这个判决则将这笔费用降至180万美元/年。如果以X box单机计算,微软在判决之前支付的许可费是6-8美元/台,判决后则为0.03471美元。许可费金额在判决前后的巨大差别说明,法院认为摩托罗拉向微软收取的这个专利许可费太不公平了,是一种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
1       |||||||||||
最新播报:
高通垄断三宗罪:捆绑搭售、专横霸道、歧视性定价
  网络创新研究所抽样评估的各公司LTE专利情况  (截至2013年3月)
  各主要公司向ETSI声明LTE标准专利数量
  余胜良/供图 吴比较/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余胜良 见习记者 阮润生
  面向高通的反垄断之剑,早在2009年就想出鞘了。
  近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旗下的手机中国联盟向国家发改委举报,并递交了一份高通商业模式损害中国手机产业的报告,这不过是最新的一个插曲。
  “发改委态度强硬,推进决心很大,超过我们的预期。”一位熟悉内情的业内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捆绑搭售
  2009年,中国手机厂商就向政府机关提出高通在我国商业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利用垄断地位滥用专利权,要求高通遵守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降低CDMA、WCDMA标准专利许可费。当时已有不少国家裁定高通存在垄断行为。
  “这是一场业界和政府部门的共振。”上述知情人士称,2013年11月底,发改委终于公开宣布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当时不但高通中国公司相关人员,与高通有生意来往的手机厂家相关人员电脑都被封查。
  当政府部门向企业调研高通垄断情况时,有些企业担心影响与高通的商业关系,配合并不积极。但发改委官员向他们表示,“一旦发改委调查,就已经不是一家企业的事情,不可能停下来,就必然一查到底。”
  据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介绍,高通主要存在过度收取专利费和搭售的行为。之所以向发改委进行举报,是因为手机中国联盟认为这些行为对中国手机产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高通的主要问题就是将芯片和专利费进行捆绑销售,这种模式使得国内几乎所有手机厂商都无法逃出高通的“五指山”。
  高通业务分为芯片业务和专利业务两个部分,这两个业务形式上归属高通下属的两家公司,彼此独立,高通的两个业务也是分开与客户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如果不和高通签订专利协议并缴纳专利费,就无法从高通拿到芯片。
  没有高通的芯片,几乎整个中国智能手机都要停摆。
  “不仅如此,高通还发明了一种新的专利模式,与众多ICT(信息、通信和技术)公司交叉许可,如果这些公司不签协议,就得不到高通芯片,而签约之后,高通还照样向这些公司收取5%专利许可费。”知情人士表示,这对有大量专利的公司而言,相当于免费向高通提供专利——因为这些公司和其他没有专利的手机厂家一样,向高通交纳相同的专利费。
  但是,高通通过这种专利模式,向客户提供了“安全”的产品,即不会引起专利诉讼和纠纷,因所有相关专利都被高通以上述方式整合在一起。由于不会引起专利纠纷,高通手机芯片自然更受欢迎。
  高通并不依靠手机芯片赚钱,主要靠专利许可。所以高通的策略是手机芯片价格低廉,让竞争对手没有利润空间,竞争对手又无法像高通一样靠专利许可收费,很多竞争对手退出竞争,这就逼得手机企业不得不使用高通芯片,又加大了高通在专利许可上的优势地位。尽管专利许可收费只贡献了高通1/3的营业额,却贡献了70%左右净利润。
  即使竞争对手的市场,高通也能掌控。
  据了解,2012年高通几乎垄断了中国3G智能手机芯片。华为的海思只供本企业使用,所以占比很小,而联发科的芯片还在转型重生中。截至2013年,联发科依靠在中国智能低端机上的突破,占领不到10%市场。
  但即使是使用联发科的芯片,也逃不脱高通5%专利费。联发科无法绕过高通专利,高通通过授权方式,要求联发科提供客户名单和销量,直接向联发科下游客户收取专利费。
  “这就是高通霸道的地方,可以掌握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该知情人士表示,这也是反垄断法不允许的。
  高通精明的地方就在于,不是向联发科而是向其下游客户收取专利费,芯片价格本就不高,专利费占比太高显得不合理,向手机厂商收取显得比例不高,但绝对金额又不少。
  国内有不少业内人士寄望于联发科崛起而牵制高通,但实际上,在高通主导的这种生意模式下,即使联发科发展再快,也是为高通打工。
  “中国的手机厂家都使用过高通芯片,换句话讲,都与高通签订有专利许可协议,连刚出道两年的小米也不例外,以后不管使用谁的芯片,这5%都逃不掉。”知情人士表示。据高通自己资料,中国大陆厂商占其全球客户比例高达49%。
  所以,即使在手机中国联盟向发改委举报后,也没有手机企业敢于走到台前面对媒体,因为都不敢公开得罪高通。
  专横霸道
  山寨机也逃不出高通手心。一两百元的CDMA通讯模式的山寨机,要比GSM的贵几十元,这其中的差价,就是高通所收取的CDMA专利费。这些专利费都将计入手机的成本中,最终落在消费者的头上。
  5%专利费,被业内认为高得离谱。手机并非一个高毛利行业,专利许可费占净利润的25%、占毛利润的5%就已经很高。以宇龙酷派2012年年报为例,当年营业收入143.6亿港元,净利润约3.24亿港元,销售净利润率只有2%,但高通的专利许可费是该公司销售额的5%。
  智能手机涉及的专利据估计有组,高通的专利主要与通信功能相关,且也只是一部分,大部分专利在其他数十家通信厂商手中,智能手机的各个部位都有很多专利,包括液晶屏、操作系统等诸多软硬件领域。
  “在CDMA时代,高通占据整个行业80%专利,收取5%专利费还情有可原。”知情人士表示,“但在3G时代,高通这样收就说不过去,因为高通的专利占比并不高。”
  现在的情况是,高通准备在4G的LTE领域,也采取同样方式收费。2013年,在中国移动第一期TD-LTE终端采购中,高通占有80%以上的芯片市场。这也不难预料中国在宣布投建4G网络时,发改委会对高通发动反垄断调查。
  截至1月31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欧洲专利局(EPO)注册的LTE专利中,以专利申请数量来看,LG电子数量最多,占到了总数的23%,三星电子占18%,高通以9%的占有率居第三位,苹果的占有率为2%。
  根据网络创新研究所(Cyber Creative Institute Company )的研究报告,截至2013年,向LTE标准制定机构——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声明的LTE标准专利中,高通排第一名,有655件,占比11.1%;三星第二位,652件,占比11%;而华为排第三,为603件,占比10.2%;诺基亚占8.5%。
  网络创新研究所对各公司抽样进行研究,得出各公司声明专利中真正的标准专利的比例,然后乘以声明数量,得到新的排名,这个排名反映了各公司专利质量。其中高通为318,占比10.5%;华为273,占比9%;中兴通讯253,占比8.3%;诺基亚为245,占比8.1%;LG和三星分别占比7.8%和7.7%。
  网络创新研究所是日本一家专业研究机构,其客户多为日本巨头,如索尼、松下等。
  从上述统计来看,无论LTE专利数量和质量,高通并不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中国两家公司华为和中兴已和高通差距不大。
  但是按照高通的专利许可协议,华为和中兴要使用高通的芯片,也照样要给高通交5%专利使用费。目前,高通在4G芯片中依然占据垄断地位。
  歧视性定价
  有媒体报道,高通对中国公司收取专利费用比对苹果、三星、诺基亚等公司的高出数倍乃至数十倍,涉嫌构成歧视性定价和垄断高价。
  其实,在2006年,高通对韩国公司收取专利费也相当高,对于在韩国当地销售的手机,高通收取5.25%的许可税,对于韩国销售往外国的手机,高通公司收取5.75%的许可税。自1995年以来,韩国手机制造商向高通公司支付了3.03万亿韩元(约31亿美元)专利费。
  2009年7月,高通在韩国被反垄断监管机构KFTC(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处以2600亿韩元(约合2.08亿美元)的罚款,理由是高通滥用CDMA调制解调器芯片垄断地位。
  现在,高通在韩国的专利收费比名义上还低,因为高通将部分收费返还给当地半官方的研究机构,以此感谢韩国政府率先将CDMA技术商业化的支持。
  但是对CDMA产业链的控制,让高通成为地道的黑寡妇,产业链生存维艰,CDMA网络让业界心有余悸。在此背景下,高通主推的3G标准CDMA2000,已经很少有人上马,而其演进版本因得不到业界支持,所以3G时代的三个网络,在4G时代,只剩下WCDMA和TD-CDMA演进而来的LTE。
  中国进入4G时代后,高通极力主张所有手机支持六模(包含TD-LTE/LTE FDD/CDMA/TD-SCDMA/WCDMA/GSM),即包括CDMA这种制式,中国移动一直是高通的主要支持者,但考虑到CDMA的前车之鉴,最终不强制要求手机支持CDMA,制式从六模变为五模。
  针对发改委调查,高通表示正在积极全力配合,但国家发改委要求将调查的细节保密。高通表示,为中国合作伙伴提供最先进的芯片产品,支持了中国无线产业的发展,高通投入数十亿美元用于研发,并以合理的使用费率授权给手机制造商。
  亮剑在即
  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表示,发改委如果从垄断高价上入手,调查可能不会顺利,垄断高价是超过合理尺度,但这个尺度认定很麻烦,“国家发改委以前还没有因垄断高价进行过处罚”。他认为,附加不正常交易条件、对中国销售价格过高,都属调查范围。
  “从职责分工上看,最应该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调查的是国家工商总局。”知情人士表示,高通垄断行为的核心是捆绑销售,对中国手机企业收取高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然,很多因素都无法分开,涉及价格因素,属发改委管辖。”
  魏士廪表示,在反垄断中,发改委一直比较强势,所以有企业举报也是先考虑发改委。
  2008年,在《反垄断法》施行后,我国形成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三部门共同执法格局。
  职责方面,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反垄断执法。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责,则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
  如果国家发改委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证据确凿,那么中华酷联等手机巨头,以及小米等数十家中小手机厂商都将受益,其中尤以中兴华为更甚,两家公司庞大的专利储备有望发挥作用。其次,手机芯片厂商如展讯、联发科等则可以减少后顾之忧。
  民生证券分析师尹沿技认为,国家发改委选择4G牌照发放前调查高通垄断行为,不仅是基于商业方面考虑,同时也是为了扶持国内芯片厂商,国产芯片将直接受益。
  对高通而言,配合发改委调查是最优选择,去年发改委对垄断奶粉企业做出迥异判罚。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恒天然等六家罚款6.69亿元。而惠氏和贝因美因为配合发改委调查而免于处罚。贝因美的声明显示,公司主动向发改委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
  中国市场对高通非常重要,过去两年,高通在中国的营收增长了一倍多,从2011年的47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23亿美元。
  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凭借市场垄断优势操纵、垄断价格谋取暴利,且不配合国家反垄断部门调查、拒绝整改的,将按该公司上一年营收处以1%~10%的罚款。按照高通去年在中国市场营收达到123亿美元来估算,一旦此次反垄断调查成立,高通或将面临高达10亿美元以上的罚单。
  记者试图联系高通采访,但截稿之前未得到回应。
  ·链 接·
  世界各地对高通
  反垄断案例
  2005年,博通公司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诉讼,称高通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2009年,高通宣布将分4年向博通公司支付8.91亿美元现金,和解双方在全球的手机技术专利纠纷。
  2005年10月,松下电子、诺基亚、NEC、德州仪器、爱立信等公司联合向欧盟起诉高通。这些公司认为高通收取的许可费过高,不符合业界一致认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对只从高通购买芯片的手机厂家给与较低的专利许可费率,而对采购其他手机芯片的手机厂家收取较高许可费率。
  日,欧盟宣布对高通滥用专利权进行反垄断调查。经过四年的调查后,最终因为各家厂商的和解撤诉而终止。
  2006年,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对高通进行调查。2009年,JFTC表示,高通触犯了日本反垄断法规,并要求高通停止其非法行为。JFTC称,高通强迫日本手机厂商签订不公平协议,禁止手机厂商主张自主知识产权,不利于市场竞争。JFTC要求高通修改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以后不再采取类似措施。
  2006年,韩国收到两家美国公司和两家韩国公司的对高通的指控,认为高通滥用在CDMA专利领域的优势地位。2009年,高通被韩国反垄断监管机构KFTC(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处以2600亿韩元(约合2.08亿美元)罚款。
[责任编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高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