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死亡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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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对退休前患职业病的死亡职工能否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谢谢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三月十八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号)
各市、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保障局 , 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1999]3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 4 个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6]75号) 精神,对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待遇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
一、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 ,按当地机关单位同类离休人员标准调整。全省统一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一下发文件,不统一调整时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在外省的离休人员按其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根据(黑政办发[2006]75号)精神,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时间、标准如下 :
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日起增加养老金。厅级每人每月增加 1220 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940元;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670 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49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在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 [2006]75 号 )执行。具体按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省人事厅口头通知,从2007年1月起为企业离休人员调整住房补贴基数。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减去调整前的住房补贴数额,再乘以住房补贴比例即为调整后的住房补贴。当地机关单位没有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也不调整。
五、以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住房补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作为增发企业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按执行时间不同分别列入不同年份“生活补贴”基数。
六、从 2007 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10个月调整为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
七、资金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 ,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八、审批办法:县(市)的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农垦、森工系统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农垦、森工系统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 企业分别填报《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和《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名册》。住房补贴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准发放。
九、各市地、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市、县人事部门取得联系,依据当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审批企业离休人员待遇。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 O O 七年一月十五日
因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死亡前仍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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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丧葬费和抚恤金实现统一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
家属携带其死亡证、火化证、销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含子女其中一人身份证)到企业退管中心办理。
具体支付事宜可向当地劳动社保局咨询。
云南省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如何补贴
由于以前处理过云南非因工死亡的事务,因此可以确定的告诉你:针对回答中提到的那个五六十年代的条例,云南省有出台过进一步的文件进行规定,现在仍然有效。内容大概如下:
&&& 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 (1)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 (2)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
&&&&&&&&&&&&&&&&& (3)一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 二是企业已不存在的供养遗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民政最低生活保障。
&&&&&&&&&&&&&&&&&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系指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父母(含死者16岁前大部分时间属于他人抚养的父母)和未满16岁的子女(含年满16岁后仍在全日制大中专就读的子女)。
以上规定的具体文件名称记不清了,你可以询问当地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当地不清楚就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说句题外话:网上关于非因工死亡的各类回答基本上都是在我的那个百度知道回答之后出现的,只不过每个回答基本都忽略了各省市的特殊情况。据我了解,还是有一定比例的省份针对该条例在不同的时期出过各自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文件的。因此,各位同行如果能看得到这个回答的话,记得以后再给别人解惑答疑时最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细查阅一下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河& 南& 省& 财& 政&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
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
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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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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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企业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
&&&&&&选择阅读字体:[ 大 中 小 ]
  基本信息
  部门: 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3349113
  科长:姚永明
  知识信息
  问题:回答: 由死亡职工或者死亡退休人员直系亲属到市政务中心社保局养老保险窗口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办理人员提供身份件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人员提供由我局指定银行办理的卡。
  注:攀钢、十九冶由单位统一办理
  关联事项: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关联法律法规: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三大条之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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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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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北京退休人员抚恤金,北京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老伴应得到什么补助
福清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能够领取多少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北京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老伴应得到什么补助,question/.html?si=4 退休职工去世,丧葬费是4个月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为本人8个月工资,这是&北京退休职工非因公死亡丧葬费、遗属抚恤金规定,丧葬费应该是人均工资三个月,抚恤金是人均工资三个月共6个月。另外遗属有困难的,抚恤金是大困难多补,小困难小补,没困难的不补。 &北京央企 抚恤金,提供以下: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北京老人是企业退休职工,因病去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退休人员死亡,不存在有没有单位了,都在社保局办理,并领取相关费用 &汕尾社保退休职工死亡后土葬,。有丧葬费和抚恤金吗?,1.填报退休职工抚恤金、丧葬费报批表,带上死亡证明、死者生前退休工资表,经当地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在本单位领取抚恤金、丧葬费。 2.怎样领取银行储蓄&北京的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固定,必须要有火化证明才有丧葬抚恤费,因为必须是火葬。如果说如你所说的都是土葬,那就没有这笔钱,另外你所说的这些人都投了社保了吗? 如果是有关&离休干部抚恤金问题,丧葬费是固定的还是单位不同给的不同,抚恤金是按照退休人员的工资给付还是北京最低生活工资给? 丧葬费一律是5000元。 &事业单位退休员工去世,抚恤金领取需要证件及相关问题,现在退休职工已经社会化管理了,根据山东省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向养老金发放部门申请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建议向北京市劳险中心咨询一下。 没有吧,如企业&(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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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细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偿标准是多少?
编号:31749&&发表人:环江崽2298&&受理单位:环江县人民政府&&提问时间: 11:44:13&&浏览:6243次
&&&&去哪部门办理,办理程序及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请回复!!!
回复单位:环江县人社局
回复时间: 8:20:12
&&&&环江崽2298,你好,你提出的问题,现给予答复如下:根据桂人社发〔2012〕78号文件《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按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规定执行。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规定:1、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发给4个月全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2、给直系亲属发放8个月养老金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3退休人员死亡后,在领取了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这补助费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将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该部门已经河池网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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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2&&基本满意:1&&不满意:1
回复单位:环江县人社局
回复时间: 8:32:59
&&&&环江崽2298,你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当地的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相关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偿手续,即:是环江县的请到环江县劳动保险所办理(思恩镇桥东路三巷3号),所需的材料是:死亡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证明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即可。......&&&&
(该部门已经河池网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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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崽2298:&&(<font color="#FF-4-9 16:13:47)
没人理我鸟,请回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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