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无责,己方全责的车辆起诉时提交的材料保险公司需要提交其他车辆的哪些材料?

人保车辆保险理赔,对方全责,无人伤,是同一家保险公司,全责方把修车钱赔付给无责方,无责方要拿哪些手_百度知道
人保车辆保险理赔,对方全责,无人伤,是同一家保险公司,全责方把修车钱赔付给无责方,无责方要拿哪些手
无责方要拿哪些手续给全责方到保险公司理赔,无责方对以后保险有影响吗?电脑里有记录吗?
提问者采纳
您好,我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江门支公司,很高兴为您服务。您是无责方,即使电脑有记录了,也不会影响您下一年的车辆保险费。驾驶证和行驶证都要正、副本,交强险保单要交复印件,修车发票。意外无处不在,没有人员受伤就是最大的万幸了。祝愿您和家人出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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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无责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的复印件,发票,维修清单的原件,如果有换件,还要把旧件给交回,如果扣了残值就不用交旧件。因为是无责,所以不会影响下年保费,电脑里会有记录,但也是无责的记录。
无责任方的应该是不会有记录,保费不影响,你可以大电话给保险公司咨询
无责方拿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复印件交警事故单原件,保险公司定损单(报价单)原件修理清单及修理发票原件就可以了,(把这些资料给交给全责方直接问全责方赔偿,有全责方向保险公司理赔你就不用操心了,钱也是打到全责方的被保险所有人帐号的)无责方对以后的保险没影响,就算有记录只要告诉保险公司你是无责方要求注销案子就没问题了 我是保险公司理赔员有什么不清楚只管追问
无责方没任何影响。理赔也不需要自己过去,给对方自己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当时对方车没有给你赔付或者将车开到4S店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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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车辆出险,全责方车辆应该先行垫付无责方赔款吗?有法律规定吗_百度知道
车辆出险,全责方车辆应该先行垫付无责方赔款吗?有法律规定吗
没有车身赔偿必须事故责任方预先垫付的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有。1、如果购买了商业车身保险的话,不用自己从家里掏钱垫付。可通知保险公司,到定损中心打价,然后把车开到指定的维修厂家修理。保险公司定点的修理厂,一般都有正常业务关系,不用你先交钱,修好车后,保险公司才付钱,你只需要把免赔部分交上就行了。2、定点维修不是必需要对方车主同意的。对方车主当然可以提出要求,但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决定,如果保险公司同意的话,也可以按上述办理。3、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对方提出的修理店,你也不要同意(否则在你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很麻烦的)。因此而产生双方争执,也没问题,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家应该是合格的维修厂家,即使打官司也不会输。4、如果没有买到车身险,除交强险之外都要自己掏钱的,不过也可以不先行垫付,修理厂修好后结账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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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后,应该垫付然后,拿着对方的发票,去保险公司买单当然,也可以和对方协商,先不垫付.垫付,是义务, 不垫付,就要靠你自己和对方协商了
你开的是一个什么车,居然把宝马撞得需要修8万多,不容易。
首先,按现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如果肯定是你的全责,那这个修车费就要你先垫付。
方法一:如果自己的经济能力承担起来确实恼火,那就跟对方坐下来协商,等你从保险公司把赔款拿出来后,再赔偿他的损失。或者先支付一部分,在赔款下来后,把剩下的部分给对方。
方法二:向保险公司申请预赔,保险公司直接把钱划到维修厂。这种方法需要你向保险公司咨询提供哪些手续。如果你是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保险,那就直接咨询他,一般业务员都会给你想办法,而且这样办起来比你自己去办方便得多。
方法三:向维修厂预借发票出来。你的保险公司会给对方车辆定损,在损失确定后,你们和维修厂协商,把发票提前开出来。这样你就可...
看你保险公司业务员了
一般来说全责方是要先垫付了
如果对方车辆同意去你保险公司制定修理厂的话 可以不用先垫付
修理厂回合你的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了
也就是说跟你就没什么关系了 保险公司里面也很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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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对方全责怎么赔
来源:华律网 | 时间:日 | 浏览:12370 次
生活中,大家都不愿看见交通事故,可是当交通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后,如果能够认定对方全责赔付的话,自己就会松一口气了。那么汽车保险相关条例中有规定对方全责的赔付标准或者方式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文章,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中哪些情形是需要负全部责任的?如果认定对方是负全部责任,那自己的损失该由谁来付?可以要求对方赔付吗?自己购买的汽车保险会给予赔付吗?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汽车保险理赔对方全责的情况下该怎么赔付,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汽车保险理赔对方全责怎么赔朱小姐年前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事故。当时朱小姐正在正常行驶,一辆转弯的车辆撞在了朱小姐的车上。虽然双方车上人员都没有受伤,但是朱小姐的车门已经被撞的变形。后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对方坚称自己没责任而拒绝赔付。由于肇事司机不肯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也不接受调解,朱小姐的车一直无法定损和修理。朱小姐想请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可是因为这次事故认定车险理赔对方全责,按照保险条例不能给予赔偿。这个尴尬的问题不只是朱小姐,还有好多的车主都曾遇到过。所幸,保监会新出台的理赔规定叫停“无责不赔”条款,并论证“代位求偿”以求破解上述理赔难题,业内人士称之为“无责代赔”。如果此法顺利实施
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车险理赔对方全责却要求自己承担后果的尴尬局面。“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也就是说,车险理赔对方全责时,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无责一方可将追偿权转给己方保险公司,由己方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并向肇事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目前,“代位求偿”制度尚在论证中。不过在多方的努力下,终究会为车险理赔对方全责而不及时赔偿时,怎样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方法。交通事故相关知识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一)追尾的。(二)逆行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5.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6.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7.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1.逃逸的;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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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
对方全责己方无责,起诉己方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获支持!
顾明武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秦商初字第604号
  原告顾明武。
  委托代理人阮永生,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
  代表人原廷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亮,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明武与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顾明武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M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明武的委托代理人阮永生,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明武诉称,2013年4月23日6时许,汪远远驾驶变型拖拉机在南京市江山大街与原告驾驶的苏A203G8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交警四大队认定汪远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苏A203G8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被告应向原告先行赔付相关费用。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5500元、评估费750元、停车费80元、拖车费350元、车膜800元,以上合计17480元;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辩称,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告为苏A203G8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的事实不持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向被告报险,无法确定损失及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其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苏A203G8车辆向被告投保了商业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6320元)及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及不计免赔。商业险适用《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部分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第二条约定:“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处理部分第九条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证、驾驶人驾驶证;……(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第十一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约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013年4月23日6时许,汪远远驾驶逾期未年检的车号为皖19M84232的变型拖拉机在南京市“中和村泵站”旁无名路上肇事后,又驾车沿南京市江山大街由东向西逃离现场,在逃离至江山大街绕城公路入口处围墙缺口时,遇原告驾驶牌号为苏A203G8车辆沿江山大街由西向东通过围墙缺口,双车发生碰撞后,汪远远驾驶皖19M84232变型拖拉机又与围墙相撞,致两车受损以及围墙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远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处理中,原告支出拖车费350元,停车费80元。2013年5月7日,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宁价认车鉴字[号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以2013年4月23日为鉴定基准日,确定苏A203G8车辆损失金额为15506元,原告为此支出车损评估费750元。此后,原告将苏A203G8车辆送往南京市雨花台区俊皇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支出维修费15506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日期为2013年6月18的收款收据1份,载明交款方为“旺车堂”,品名“贴膜”,金额为800元,证明原告因车辆受损,支出车辆贴膜费用800元。庭审中,被告提出上述收据并非正式发票,且未加盖公章,对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保险单、保险条款、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及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清单各1份、车损评估费发票、南京市雨花台区俊皇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费发票、结算清单、停车费发票、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被告申请赔偿保险金,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第三方作出的结论,可以认定原告名下苏A203G8车辆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因此,本院确认苏A203G8车辆损失金额为15506元,该损失应当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提出因原告未及时报险,导致无法确定损失及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处分权,由于原告对于车辆损失只主张15500元,属于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支出苏A203G8车辆拖车费350元及停车费80元,系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支出车损评估费750元,系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也应当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主张苏A203G8车辆贴膜费800元,但其提供的收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由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之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保险金合计16680元(维修费15500元+拖车费350元+停车费80元+评估费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明武保险金16680元。
  二、驳回原告顾明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为118.5元,由原告顾明武负担5.5元,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公司负担113元(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3元已由原告顾明武向本院预交,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明武支付。原告顾明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118.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 01276)
审 判 员   王 M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 & &见习书记员   沈 娟肇事车辆无保险负全责,无责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己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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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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