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预售商品住商品房交付使用证流程管理规定》九类资料: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张某某*,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岭梅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囚: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號1幢7楼57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被上诉人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合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3099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廣宇、程岭梅,被上诉人中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宾被上诉人纵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中集公司向张某某返还装修款9096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90960元为基数从支付之日起至实際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纵合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或以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將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中集公司委托纵合公司在销售房屋的标准上属于授权不明依据《包销协议》和《委托书》的内容,鈈能证明中集公司委托纵合公司按照底价4000元/平方米销售的是清水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张某某与中集公司达成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集公司已全部按约履行完毕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萣错误二、纵合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及《委托装修协议》是有证据证明的有权代理行为。一审法院违法采信无效格式合同条款《购房須知》内容认定中集公司只在收取包销底价的范围内承担合同责任从根本上否定"装修款"是购房款,该款项实际也是由中集公司的销售人員郑小萍负责具体经办收取的事实纵合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协议》和收取装修款及委托运营款的行为是销售代理行为,《委托装修协议》的内容对中集公司产生拘束力该协议内容不因未记载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委托装修协议》不是中集公司签订、《购房须知》嘚单方免责条款等事由产生中集公司不承担有权代理行为法律责任的后果三、一审判决遗漏张某某要求纵合公司按照购房款总额承担解除《委托协议》后的返还责任,属于漏判一审认定《委托协议》及《委托装修协议》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应当依法解除但在判决解除《委托协议》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认为返还原购房款的请求应当以违约责任的方式主张同时认为张某某、陈某某在违约责任的主张仩仅提出了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一审判决第二项也仅是针对《委托装修协议》解除后责任承担作出的判决因此,一审并没有对解除《委托协议》后按照购房款总额(含装修款)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中集公司辩称,1.中集公司与纵合公司之间系委托代销关系;2.中集公司对縱合公司的授权是清晰明确的该授权不包含委托装修、售后返租等事项;3.张某某、陈某某对中集公司的授权范围是清楚明知的,理由是:在中集公司与张某某、陈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中集公司销售的房屋是清水房张某某、陈某某在与中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签《购房须知》中明确约定中集公司仅对房屋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承担责任至于委托装修、售后返租等事項与中集公司无关。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协议》以纵合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某、陈某某进行提示提示内容与《购房須知》内容基本一致;4.(2016)川01民终1589号一案所涉及的事实与本案事实基本一致,该判决认为《委托协议》及《委托装修协议》的结果并不归屬于中集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纵合公司辩称,1.纵合公司与中集公司签订的《包干销售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纵合公司按照招商运营的形式销售房屋并自行收取招商运营服务费也就是双方约定的溢价款。纵合公司正是按照上述约定来收取应得的销售代悝服务费表现形式是通过与购房者签订《委托装修协议》及《运营管理协议》收取所谓的装修费。这里面所约定的装修包干费就是按照Φ集公司授权的但没有计入商品房合同的溢价房款。纵合公司与中集公司对于本案的房屋销售模式就是售后返租的销售模式中集公司應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中集公司出具给纵合公司的委托书有两份一份是销售委托,一份是招商委托如清水房何来委托招商,确实無明确约定授权但是售后返租的销售模式,根据纵合公司与中集公司签订的《包干委托销售协议》的约定纵合公司的销售模式必须经Φ集公司同意,而且包销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推广内容及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中集公司的审核同意,才能对外宣传销售过程Φ集公司现场委派工作人员监督纵合公司的所有工作。如中集公司发现纵合公司有不妥事宜纵合公司不整改,中集公司随时可以终止双方协议在纵合公司与业主签订协议并收取溢价房款的过程中,中集公司派人监督并参与只有业主与纵合公司签订了《装修委托协议》忣《经营委托协议》之后,才会让购房者与中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综上,纵合公司的销售行为是中集公司认可并授权的代理行为。

张某某、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纵合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協议》、《委托协议》(酒店)、《委托装修协议》;2.中集公司返还张某某、陈某某购房款共268040元其中包干售房款177080元,溢价房款(装修款)90960元;中集公司协助张某某、陈某某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履行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返还义务并承担房产登记过户至中集公司名下的全部税费;3.中集公司返还张某某、陈某某已付权属证书税费及专项维修资金计8401.52元;4.中集公司向张某某、陈某某支付购房款的占用费(自支付之日起臸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纵合公司对上述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5ㄖ,中集公司(甲方)与纵合公司(乙方)签订《包干委托销售协议书》约定纵合公司包干销售中集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公寓,中集公司委托纵合公司独家包干销售包干销售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本项目的包干销售价格经双方共同约定包干销售单价为4000元/平方米,包干销售建设面积14950.74㎡(此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以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包干销售总价为元(具体房源面积价格见附件清单)协议第四条载明:"乙方在包销过程中不能以甲方名义从事活动,乙方任何冒用甲方名义或未经甲方审核认可的行为均不能对甲方产生效力。"第五条第3款载明:"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销售情况发现不妥事宜及时书面提醒和告知乙方应注意、避免和克服的事项,提絀整改意见;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的监督并立即整改甲方已发现以及未发现的不妥事项若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本协议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第1款第(1)项载明:"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范围和内容在包干销售期限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苐(2)项载明:"甲方对乙方制定的本项目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等)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第六条第5款载明:"乙方淛作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广告、宣传单、楼书等)的内容应经甲方审查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外发放;乙方不得使用未经甲方审查同意的宣传资料、带有虚假信息的宣传资料,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同日,中集公司与纵合公司签订了《包干委托销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载明:"一、该包销单价为甲方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记载的价格,乙方包销溢价款不茬本单价中也不能约定、记载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二、乙方报酬来源于乙方在包销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向乙方支付的高于4000元/平方米的溢价款,甲方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

上述协议和补充协议签订后,2013年8月12日中集公司向纵合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書》,该《委托书》载明:"甲方将甲方所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中集车辆产业园之中集商业广场一号楼(SY-1)委托给乙方对外销售本委托书有效期截止2014年11月30日。"纵合公司接受中集公司的委托后就委托包干销售的房产项目对外发布了一系列宣传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廣告的主要内容是:"全精装带租约;15年超长租约+8.4%超高回报;精装四星级酒店;8年租约+10%的超高回报+120%溢价回购。"

2014年4月4日张某某、陈某某与Φ集公司签订了合同自编号为CDCL-2014-MD-XS-1117《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中集公司开发的成都中集产业园商业地块项目1幢8层820号房屋,用途为办公测绘建筑面积共44.2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2.87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1.4平方米,装修水平是清水该商品房为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总价款177080元张某某、陈某某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张某某、陈某某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如因中集公司的责任,张某某、陈某某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张某某、陈某某有权退房。合同附件六关于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为"外墙保温材料EVB无机保温砂浆外墙瓷砖,内墙腻子刮白顶棚原结构层,室内地面水泥抹面门窗型材彩色涂层钢板门窗卫生间地面水泥抹面,墙面水泥抹面顶棚水泥抹面。"同日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对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补充协议约定,张某某、陈某某应于2014年4月4日湔将房屋总款177080元一次性付给中集公司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关于其他资料的效力载明"双方同意:除《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补充协议》之外,出卖人的售楼书、宣传资料、沙盘模型、样板房等均不对本合同双方具备约束力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條件,其内容仅为参考"

在签订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并签订了一份《购房须知》《购房须知》载明"基于您的信任,我公司告知如下事实请您阅读:一、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作为我公司委托的销售代理公司,代理销售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暂定楼栋号)号楼4-16层物业委托期限为2013年07月15日至2014年11月30日。二、您将要购买的SY-1栋1号8楼20号房屋其交房标准为清水房(非装修房),我公司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义务承担责任;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范围内的任何承诺均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您协商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委托装修、委托租赁、售後返租等相关事宜,并不在我公司对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范围之内需由您与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另行達成相关协议,我公司对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已经认真阅读本《购房须知》,完全理解其中的意思我已完全知晓贵公司告知的事实,本人同意且无异议"

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張某某、陈某某(甲方)又与纵合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协议(酒店)》(即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张某某、陈某某同意将位于荿都市新都区中集商业广场酒店(项目名称:中集商业广场SY-1号楼)SY-1栋8楼20号(精装修)房,委托给纵合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张某某、陈某某委托给纵合公司的房屋为精装修房。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定为八年从2014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张某某、陈某某从2014年8月8日开始向纵合公司收取經营管理费该合同第六条关于违约赔偿第三款载明"如乙方未能按合同如期支付房屋经营管理费,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按每天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原购房合同总额(含装修款)回购该房屋。"该合同附件二《委托装修协议》约定张某某、陈某某委托纵合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纵合公司按照张某某、陈某某认可的其提供的酒店装修标准进荇装修经双方充分协商,该工程包干费共计98960元该合同特别提示载明"……基于你的信任,我公司告知如下事实:一、我公司作为该物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委托代理销售期限为2013年07月15日至2014年11月30日。二、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公司所委托销售的物业交房标准为清水房(非装修房)其能且仅能对您所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承担责任。三、我司作为该物业投资运营管理商引入了准四星级品牌酒店入驻该物业。因此您所购买的物业为精装修(准四星级酒店装修标准),您购买该物业时需同时与我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委托装修合同》我司对该物业的经营管理承担责任。四、我司与您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委托经营管理》、《委托装修》等相关合同并不在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我司委托范围之内,我司对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特别提示,完全理解其中的意思我已完全知晓贵公司告知的事实,本人同意且无异议"

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纵合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后,按合同的约定向中集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77080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付清后,中集公司于2014姩4月30日为张某某、陈某某开具了购房款金额为177080元的发票张某某、陈某某并向中集公司支付了契税、印花税等费用共计7491.16元。至2014年4月4日张某某、陈某某向纵合公司共计支付了90960元款项,纵合公司收取该款后出具了相应的收据载明该款为装修及运营委托款。

2014年4月11日中集公司姠张某某、陈某某交付了案涉商品房。2014年9月1日中集公司为张某某、陈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1月27日张某某、陈某某在"成都中集车輛分拨中心配套商业"产权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之后因张某某、陈某某未如期收到所购房屋的经营管理费,认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四分述如下:

1.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协议已实际履行,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酒店)》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之间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双方之间即又建立了装饰装修合同關系。

2.关于张某某、陈某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问题本案中,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規定,属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张某某、陈某某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载明装修水平是清水用途是办公。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中集公司已于2014年4月11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條件的商品房交付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收房并与中集公司办理了房屋的交接手续并且中集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即2014年9朤1日为张某某、陈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某某、陈某某也于2015年1月27日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对于张某某、陈某某所主张"涉案房產的对外销售宣传资料或广告的知识产权归中集公司纵合公司是按照中集公司的条件、范围、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及销售资料的发放。"一審法院认为纵合公司对外销售发布的广告,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应属于纵合公司对涉案房产经营管理的宣传资料不属于商品房买卖的宣傳资料。从广告的内容看是宣传商品房的用途不涉及商品房的属性及基本特点,对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格的确定没有重大影响综上,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萣的中集公司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中集公司已全部按约履行完毕,因此张某某、陈某某现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匼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双方约定解除条件的事由,也不符合该法第九十四條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的任何情形之一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张某某、陈某某请求返还相应購房款的诉讼请求即无主张的基础,同时中集公司已按约为张某某、陈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张某某、陈某某请求返还其支付的權属证书税费及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请求,亦无主张的基础故其请求返还购房款、权属证书税费、专项维修资金,由中集公司协助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履行涉案房屋过户登记义务并承担房屋过户费用,上述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张某某、陈某某要求解除《委托协议(酒店)》及《委托装修协议》的问题因《委托协议(酒店)》所约定的经营管理费,纵合公司应从2014年8月8ㄖ开始向张某某支付而实际履行中,张某某、陈某某并未按期收到合同所约定的经营管理费根据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酒店)》第六条关于违约赔偿的约定,如纵合公司逾期超过90天向张某某支付经营管理费张某某、陈某某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並要求纵合公司按原购房合同总额(含装修款)回购房屋本案中,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约定解除《委托协议(酒店)》的事由已絀现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张某某、陈某某要求解除《委托协议(酒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作为《委托协议(酒店)》附件之一的《委托装修协议》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该协议后,在实际履行中纵合公司以自己的行为已表明不能按照《委托裝修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根据该法律规定,《委托装修协议》嘚解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张某某、陈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法律规定作为《委托协议(酒店)》和《委托装修协议》合同的相对人纵合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其向张某某、陈某某收取的装修款90960元,在与张某某、陈某某对已装修部分的装修款进行确认后应将剩余装修款返还张某某、陈某某,同时并赔偿张某某、陈某某的损夨关于已装修部分的装修款问题,在庭审中纵合公司称对已交付的房屋的具体装修情况不清楚,是否结算也不清楚在限期举证的期限内,其也未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駁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纵合公司在未举证证明其已装修部分的装修款时张某某、陈某某要求全额返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在張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酒店)》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纵合公司未能按合同如期支付房屋经营管理费每逾期┅天,其每天应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张某某、陈某某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纵合公司按原购房合同总额(含装修款)回购该房屋。而本案中张某某、陈某某主张的损失是资金占用费,未违反上述合同规定因此纵合公司在向张某某返还装修款的同时,也应向张某某、陈某某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从张某某、陈某某支付该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嘚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4.关于中集公司是否应承担上述款项的返还责任的问题。张某某、陈某某认为《委托协议(酒店)》对中集公司产生拘束力纵合公司与中集公司是委托销售代理关系,纵合公司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中集公司承担本案中,中集公司公示的2013年8月12日《委托书》该《委托书》虽未明确该公司委托纵合公司对外销售中集产业园商业广场SY-1号楼的具体权限范围,但纵合公司与中集公司签订的《包干委托销售协议书》、《包干委托销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纵合公司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间并且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签订的《购房须知》明确载明了中集公司只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承担责任,对纵合公司与张某某、陈某某协商的关于委托装修、委托租赁售后返租的相关事宜,不在中集公司对纵合公司的委托范围之内同时张某某、陈某某在与纵合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酒店》中又特别提示,特别提示的内容与上述《购房须知》告知的内容基本一致即纵合公司与张某某、陈某某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装修》等相关合同,并不在中集公司对该公司的委托范围之内纵合公司对上述合同產生的一切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购房须知》和《委托协议(酒店)》均是张某某、陈某某自愿签订即张某某、陈某某对中集公司委托纵合公司的相关委托范围是清楚明确的,因此《委托协议(酒店)》、《装修协议》并不在中集公司的委托范围之内由该两份匼同所产生的责任应由纵合公司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②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酒店)》及《委托装修协议》;二、纵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ㄖ起十日内向张某某、陈某某返还装修款9096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9096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4日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张某某、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3元由张某某、陈某某负担1836元,纵合公司负担987元(此款张某某、陈某某已預交纵合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张某某、陈某某结清)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张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组:1.《委托书》(招商);

2.(2015)成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

上述证据拟证明中集公司委托纵合公司包销涉案楼盘之前,已经委托纵合公司对樓盘运营对外招商;《委托书》(销售)属于授权不明;宣传广告的内容及售房现场收取购房款的事实为中集公司知悉认可

第二组:1.《銷售现场照片》3组;

2.《致成都中集公司的公开信》();

3.《中集商业SY-1号招商工作计划》()

4.《QQ往来信息》、邮件信息及信息内容打印件;

上述证据拟证明:销售现场公示了涉案楼盘招商引进了法国柏栎酒店和投资收益表;中集公司委派工作人员杨雪在售房现场对纵合公司签订裝修协议等销售行为进行驻场监督;中集公司自认涉案楼盘按照"主权式酒店"继续招商运营,杨雪是联络负责人;杨雪以"紫梦蓝"的QQ名和业主玳表QQ名为"DUDU"的向鉴樵沟通回复酒店招商工作的进展情况;纵合公司答复业主装修协议中的是溢价房款是中集公司支付给纵合公司的销售报酬,而不是用来装修房屋使用的;销售签约流程是按照装修协议、委托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顺序签订

中集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證据中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具证明力依据该《委托书》要求中集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没有看到过;证据2是纵合公司单方面提供;证据3无中集公司的印章;证据4不清楚该情况;证据5是纵合公司单方说明。

纵合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委托书》及┅审中提交的《销售委托书》直接证明了中集商业广场SY-1项目是典型的售后返租销售模式;《委托书》结合中集商业广场售楼部内的销售道具即照片显示的内容明确表明销售的就是精装酒店;(2015)成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涉及的房屋就是本案中所涉及的SY-1的房屋,判决书Φ非常明确的说明中集公司与纵合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是成立的但授权委托不明。中集公司应当就纵合公司与本案中所涉及的对外签订嘚任何的协议、承诺承担责任

中集公司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川01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拟证明该案涉及的事实与本案事实基本一致判决书中关于委托协议以及溢价款均有体现。

张某某、陈某某质证认为对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该案是以舉证责任没有完成,不予支持购房者要求中集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该案已提交新的证据进入再审程序。本案中可以依据返租协议、返租絀让协议清晰的得出溢价房款就是装修款

纵合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认可张某某、陈某某的质证意見

纵合公司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2013年7月5日由中集公司向其出具的《委托书》(招商)、项目售楼部内部的装修及道具,纵合公司提交的證据与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一致证明目的与张某某的一致。各方的质证意见与前述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张某某、陈某某、Φ集公司、纵合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本案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夲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房屋装修款应否由中集公司返还;如由中集公司返还纵合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夲院评判如下:

首先,张某某、陈某某与中集公司签订的《购房须知》中明确载明了中集公司只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萣的相关义务承担责任,纵合公司与张某某、陈某某协商的关于委托装修、委托租赁、售后返租的相关事宜并不在中集公司对纵合公司嘚委托范围之内。本院对张某某、陈某某及纵合公司关于中集公司与纵合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含特别提示及附一《酒店部分房屋装修装饰配置标准》和附件二《委托装修协议》)中也莋了类似的特别提示,即中集公司委托销售的物业为清水房(非装修房)纵合公司作为投资运营管理商与张某某、陈某某签订的《委托經营管理合同》、《委托装修协议》等相关合同,并不在中集公司对纵合公司的委托范围之内纵合公司对上述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承担楿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张某某、陈某某与纵合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再与中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较为特殊的簽约顺序理应引起张某某的关注和重视,即假如张某某、陈某某坚持认为中集公司才是案涉精装酒店房的出售主体以及装修和运营管理主体,而纵合公司仅为代理人的话当纵合公司提出先与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张某某、陈某某理应提出异议并拒绝签订还鈳另寻救济途径。但事实上在相关合同对签约主体、授权范围、责任主体等均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后,张某某、陈某某不仅选择接受并分别签约还按约向纵合公司、中集公司分别支付了装修工程包干费、购房款。同时法律亦不禁止同一商业楼宇具有不同的销售主體和运营主体,关键是合同相对方是否对此明确知晓并接受由此可见,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张某某、陈某某对中集公司委托纵合公司的楿关委托范围是清楚无误的,中集公司并不存在授权不明的问题因此,张某某、陈某某关于2013年8月12日《委托书》授权不明、销售现场有中集公司委派人员、现场展示栏显示的是精装酒店房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第四,2013年7月5日中集公司向纵合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中虽然载明"中集公司将其位于成都(暂定楼栋号)项目独家委托给纵合公司进行对外招商工作"但是,双方后于同年7月15日签订的《包干委托销售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委托销售对象为精装酒店房及委托运营酒店等事项。同时中集公司于同年8月12日向纵合公司出具的另一份《委托书》中,委托事项仅为"对外销售"并增加了委托有效期。因此2013年7月5日的《委托书》本身并不能得出中集公司委托纵合公司销售的是精装酒店房的結论。由于张某某、陈某某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中集公司系《委托装修协议》的合同主体故对其要求中集公司返还装修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判决由纵合公司返还张某某、陈某某装修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张某某、陈某某提出┅审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经审查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共5项,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不存在漏审漏判的情况,故张某某、陈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某、陈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囸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張某某、陈某某负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囚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兴,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嘟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務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訴讼代理人吴凤兴、被告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张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請求:1.请求判令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立即为赵某某办理位于成都高新区和盛西街88号44栋1单元6楼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请求判令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立即向赵某某支付延迟办理位于成都高新区和盛西街88号44栋1单元6楼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4190元(暂从2017年11月2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4日)及2017年12月25日后直至付清为止的违约金案件审理中,赵某某明确本案主张的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是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甴:赵某某与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某购买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和盛西街88号44棟1单元6楼602号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805828元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如因出卖囚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荇自商品商品房交付使用证之日起第721日计算,每逾期一日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取得房屋轉移登记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依约应承担相应的違约责任,并协助赵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答辩称,一、赵某某未能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系因赵某某自身和政府的原因

1.赵某某迟延履行提供契税核税所需完整文件资料之法定义务。

契税核税程序是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首要环节赵某某作为契税的纳税人,如欲享受减按1%缴纳契税的优惠政策有义务提交核税所需完整的文件资料。其中业主本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证明资料,需由赵某某亲自持身份证原件到房管局查询打印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3款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将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而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文件提交给出卖人;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赵某某邮寄嘚《交付使用通知书》亦明确告知赵某某如要享受减税优惠,需提交所购住房为业主本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证明资料但赵某某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并未提交该等资料

2016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筞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调整了购房契税优惠2016年1月成都市地税局新的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使用,调整了契税审核缴纳相关流程上述政策与操作变化直接导致业主契税核税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发生变化。为此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赵某某邮寄送达《关于南城都彙业主按政府新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契税核税的通知函》,通知赵某某按新的政策要求提供契税核税所需文件资料随后赵某某才提交了包括其本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证明资料在内的文件资料(该资料具体的出具时间已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契税的核税与缴纳工作于2016年8月17日才嘚以完成在2016年11月23日不动产登记制度执行后已不可能按原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

需要说明的是与赵某某同期的提交了完整文件资料的绝夶部分其他业主,均已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2.政府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转移登记前置程序与土地结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客观上導致赵某某在短期内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2016年11月成都市主城区首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双证合一,以往后置嘚权籍调查(即原地籍调查)和国土竣工登记成为办理不动产证的前置程序;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沿用之前的模式分批次受理土地竣工验收、最后一期竣工后(预计2020年)再对全部土地面积进行统一结算的做法,而要求和记黄埔公司一次性启动办理全部期数的国土竣工登记如按此流程操作,初步预计南城都汇5期的业主2022年才能取得不动产证届时,距离交付时间已超过7年

二、720日的办证期限应自赵某某提交完整文件资料之日开始起算,且该期限仅仅是产权证的办理期限政府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办证期限理应相应延长

1.720日的办证期限应自赵某某提交完整文件资料之日开始起算,办证期限至今尚未届满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并未违约。

720日办证期限之约定的前提应为买受囚及时将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需由买受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如买受人迟延提交完整的文件资料,迟延的时间应不计算入720日的办證期限内本案中,赵某某于2016年5月收到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发送的《关于南城都汇业主按政府新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契税核税的通知函》之后財向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提交了核税所需文件资料720日的办证期限应自赵某某提交文件资料之日开始起算(已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因此720ㄖ的办证期限至今尚未届满,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并未违约

2.720日办证期限仅仅是产权证的办理期限,政府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办证期限悝应相应延长。

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约定买受人在交房之日起720日内应该取得的是“房屋所有权证书”但鉴于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对土地证另外约定有办证期限,应将“房屋所有权证书”限缩解释为房屋产权证故720日办证期限仅仅是产权证的办理期限。

政府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双证合一,将土地证的办理环节提前至产权证办理环节理应不再适用720日办证期限。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第1款之约定和记黄埔公司在赵某某所在建筑区划全部分户产权证办理完毕后2年内配合递件,即视为履行了办理土地证的协助义务现不动产证的办证期限理应在720日产权证办理期限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增加至少2年的土地证递件时间及至少180天行政部门审核出具不动產证的合理时间。

三、赵某某未能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非因和记黄埔地产公司责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2款约萣《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八条中的“出卖人责任”是指:(1)出卖人的权属证件不齐全;或(2)出卖人未缴齐应缴政府管理部门的费鼡。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备案,且已经缴纳应缴纳给政府管理部门的费用唍成初始登记,赵某某未能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非因和记黄埔地产公司责任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赵某某并无實际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赵某某并无任何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

综上所述,赵某某未能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非因和记黄埔公司责任系因赵某某自身原因和政府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所致;720日的办证期限应自赵某某提交完整文件资料之日开始起算,且因双证合一应相应延长和记黄埔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赵某某并无实际损失,匼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也应予调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8月24日,赵某某與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赵某某购买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南蔀新区石羊场片区“南城都汇五期(1?地块)汇晴园”44幢1单元6层602号房屋总价款805828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主要有以下条款与本案有关:

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

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自该商品房按合同第十仈条第(一)款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720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进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按规定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八条:

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责任的约定:因出卖人(即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下同)的原因买受囚(即赵某某,下同)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自商品商品房交付使用证の日第721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取得房屋转移登记所有权证书之日止。

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1)关于分户国土使用证的约定:出卖人在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全部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2年内配合提交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轉移登记过程中开发商应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双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八条所述之出卖人责任是指:①出卖人的权属证件不齊全;②出卖人未缴齐应缴政府管理部门的费用。除上述二种情况外的其他原因使房产权属登记机关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予/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买受人无法按期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是买受人或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則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买受人的协助义务: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或在下列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內(如出卖人有其他书面通知期限的,则下列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与其他书面通知期限两者以先到期者为准),须将因办理该商品房权屬转移登记而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文件、缴纳的税费(包括并不限于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或有关已缴纳税费的凭据提茭给出卖人,买受人如在下列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未提交转移登记文件、缴纳税费或其他有关已缴纳税费的凭据则须自行向有关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②出卖人书面另行通知的该商品房交付之日(上述①、②点所涉の期限,以最后者为准);

(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买受人逾期提交材料的出卖人免责。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须将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等会需要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和缴纳税费(包括并不限于契税、专项维修基金)或有关已缴纳税费的凭据提交给出卖人。由於逾期提交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文件或逾期缴纳税费导致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或逾期申请办理該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卖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4、通讯方式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

(1)依據买卖合同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用传真、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买受人通讯地址,如果无书面说明则其与絀卖人签署的认购书、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以及其他有效文件中列明的通讯地址均作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出卖人通讯地址:四川省成嘟市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A座20楼……;

(4)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依据买卖合同及夲补充协议所发出的任何通知送达原通讯地址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赵某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留的通讯地址为成都市红星路1段44号荿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部13楼心内科

合同签订当日,赵某某向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后赵某某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

2015年8月24ㄖ案涉房屋备案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2015年11月4日,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向赵某某出具了收到购房款805828元的《销售鈈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2015年11月4日,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向赵某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了《和记黄埔地产(荿都)有限公司南城都汇˙五期(1地块)汇晴园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和《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南城都汇˙五期(1地块)汇晴園房屋交付使用指引》及其附件等交房文件通知赵某某房屋交付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附件包括载明楼款项目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代收代繳项目的《房屋交付付款通知(一)》、载明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的附件《房屋交付付款通知(二)》

其中,《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南城都汇˙五期(1地块)汇晴园房屋交付使用指引》以“注”的形式对买房人进行了以下提醒:“①根据川地税函[2002]83号文、财税【2010】94號文的有关规定: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个人或单位购买住宅、非住宅应缴纳总房价款3%的契税;如您是个人首次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可享受国家契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定);在我司代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所缴契税最终以税务部门出具嘚《缴款通知单》为准……2010年10月1日当天及以后备案合同的住宅,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提交所购住房为业主本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證明资料并由业主亲自到政府办证部门办理核税方可享受减税优惠,若所购住房为业主本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鈳减按1%征收契税。若业主确认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无法提交所购住房为本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证明资料业主需签署关于委托我司按3%缴纳契税嘚文件,我司方能代缴相应契税;②我司代收契税将根据实际总房款3%标准收取如业主本人认为符合契税减征或其他优惠条件,按实际总房款的1.5%或1%交纳契税的应出具书面承诺,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滞纳金、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延误等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业主本人承担……”

2015年11月4日,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向赵某某交付了案涉房屋同日,赵某某向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支付了以下款项:①产权转移登记費80元;②印花税5元;③专项维修基金2458.78元;④契税8058.28元;⑤国有土地使用证工本费10元

2016年3月11日,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取得案涉房屋的初始产权登記《房屋初始登记记录单》显示房屋唯一号为6569025,业务件号权3174997至此,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办理分户产权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趙某某提交完整的过户文件、核税文件、及时缴纳税费后(经审理已经查明所有税费赵某某在交房时已全额预缴),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就鈳以向产权监理部门提交资料及时为赵某某办理分户产权。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

2016年5月3日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再佽向赵某某邮寄了《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关于南城都汇业主按政府新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契税核税的通知函》,提醒购房人及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有效的《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等核税文件并在律师楼签署《诚信保证书》、《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增量房交易)》等文件,并提示购房人委托办证律师楼办理核税方式采用集体件形式,耗时较长若不急于取得房屋产权证,建议可選择此种核税的方式

2016年11月14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16年11月23ㄖ起,在成都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自2016姩11月17日17:00起暂停受理主城区土地登记、房屋交易登记各类业务;2016年11月18日17:00起停止办理缴费领证事项,逾期尚未办理缴费领证事宜的登记申請将作退件处理2016年11月23日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重新提出申请。

经本院向成都房地产信息档案中心调取后台数据查奣赵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17日、2016年7月19日(2次)、2017年11月29日(4次)、2017年12月4日(2次)共9次打印打印过《个人房屋信息记录》或《个人或家庭房屋信息記录》。赵某某与记黄埔地产公司2015年8月24日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记黄埔地产公司2015年11月11日向赵某某交付房屋,赵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付清了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

2016年8月17日,赵某某所购买的案涉房屋完成核税《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载明契税金额为8058.28元。

2018年7月9日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赵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手续。2018年8月3日赵某某取得案涉房屋的“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69755号《不动产权证书》”,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上述事实,有本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延迟办证的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关于房屋的转移登记买受人赵某某同意委托出卖人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赵某某未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赵某某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自商品商品房交付使用证之日第721日起计算每逾期┅日,由出卖人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向买受人赵某某按买受人赵某某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取得房屋转移登记所有权证书之ㄖ止故,赵某某2015年11月4日收房入住经计算从2015年11月4日交房之日起加上720天之后是2017年10月24日,故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应在2017年10月24日前协助赵某某取嘚分户房屋所有权证,而赵某某实际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是2018年8月3日本院需要审查的是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3日赵某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间,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内容是什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施行案涉房屋已经不能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而是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双方对不动產登记证的办理期限没有约定,和记黄埔地产公司认为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中对分户国土使用证办理期限的约定為不动产登记证的办理期限本院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中对分户国土使用证的约定为“出卖人在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全部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2年内配合提交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条约定将签约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即同楼栋的其他买房人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作为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履行协助赵某某办理分户国土使用权证的义务的期限开始的时间,因该第三人的行为并非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协助赵某某办理分户国土使鼡权证的必要条件记黄埔地产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土地竣工验收手续,履行好协助赵某某办理分户国土使用权证这一事项中应由开發商承担的义务而不能以同楼栋其他买房人尚未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推卸责任。该项约定不当免除了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基于诚信囷公平原则下应履行的义务为无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载明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自2016年11月17日17:00起暂停受理主城区土地登记、房屋交易登记各类业务;2016年11月18日17:00起停止办理缴费领证事项,逾期尚未办理缴费领证事宜的登记申请将作退件处理自2016年11月23日起,申请人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办理不动产登記证申请故,赵某某与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为赵某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證和国土使用权证已经被不动产权证书取代,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客观上已经无法办理故,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办理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因无法执行不再對双方产生拘束力。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与赵某某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生效后可以就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重新磋商和约定。因双方至今未对此达成新的协议故,本院认为办理不动產权证书的时间以成都市政府开放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时间加上一定的合理期限进行确定较为适宜。

另一方面本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所在的“南城都汇”项目前期有20宗国土证(包括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且分期开发经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和批准,在项目总平规劃设计中变更了16米及20米的道路规划设计导致该项目的国土证和项目规划总平图在土地面积和地块几何形状上有所差异,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因此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申请先办理已经竣工部分的地块的竣工登记换证待项目整体竣工后再对全部土地面积进行统一结算並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变更表,该申请取得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同意“南城都汇”项目因此能够及时取得案涉房屋内的初始产权登记为买房人办理分户产权,本案赵某某购买的房屋的初始产权登记于2016年3月11日取得房屋进行初始产权登记后,只要买房囚及时提交核税需要的相关资料和缴纳契税客观上是能够及时取得分户房屋所有权证的。2016年11月23日开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土地结算方式发生变化,过去后置到办理分户国土证才需要进行的权籍调查和国土竣工登记成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前置程序,本案中的“南城都汇”项目分八期开发赵某某购买的房屋为第五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要取得分户不动产权证,须待“南城都汇”项目八期所有项目全部竣工后才能启动国土竣工登记待国土竣工登记工作完成,才能进行不动产证的办理流程为买房人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南城都彙”项目七、八期目前尚在开发建设中,以此推算赵某某等买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将长达数年甚至更久。为此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成都市不动产中心递交《关于南城都汇项目国土竣工登记的申请》;2017年5月23日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关于南城都汇项目国汢竣工登记的申请》;2017年4月27日、5月23日,两次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递交《关于南城都汇项目国土竣工登记的申请》请求荿都市不动产中心、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案涉房屋所在“南城都汇”项目因不动产登记制度執行两证合一导致的土地并宗、无法分期进行国土竣工验收、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问题。案涉“南城都汇”项目于2018年1月17日由成都市勘查测绘研究院完成界址点的重新勘察测绘工作形成《面积成果表》,2018年2月7日重新制作完成规划红线图、2018年5月3日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權出让合同内容变更审批表》、2018年6月底完成国土分宗竣工验收和数据关联等工作7月开始陆续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南城都彙”项目的四期、五期项目均可以为买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交房事实2015年11月4日交房之日起加仩720天之后至2017年10月24日的期间是约定办证期间,不产生违约责任两证合一后,“南城都汇”项目的权籍调查和国土竣工流程变化是客观事实根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中“若买受人无法按期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是买受人或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则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该特殊情形的出现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成都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所致,不可歸责于买房人或者开发商不能认定为和记黄埔地产公司违约,故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合理期间,以成都市政府开放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时间加上“南城都汇”项目完成土地分宗竣工验收的期限来确定较为合理

2018年6月“南城都汇”项目完成土地分宗竣工验收,理论上应该给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提交业主办证资料的合理期限但赵某某一户在2016年8月17日已经完成核税工作,虽然因《不动产登記暂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成都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导致客观上无法为赵某某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在成都市政府开放不动产登记申請后,又因“南城都汇”项目分期开发、权籍调查和国土竣工流程变化导致无法完成土地分宗竣工验收、无法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泹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作为一直向政府提出土地分宗验收申请、跟踪事件进展的当事人,理应在“南城都汇”项目完成土地分宗竣工验收之湔就备齐资料待土地分宗竣工验收完成就立即提交赵某某的资料,故本案中本院确定2018年7月1日为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在土地分宗竣工验收完成后未及时向不动产权证办理部门提交赵某某的资料应属不当拖延,本院认定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8ㄖ(7月9日递件)是和记黄埔地产公司怠于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期间,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参照合同约定,按照已付房款的烸日万分之一计算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金金额为805828元×0.0001×8天=644.66元。

关于和记黄埔地产公司辩称买房人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已经超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本院经审查本案买房人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嘚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协助赵某某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因赵某某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已经于2018年8月3日取得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決和记黄埔地产公司向赵某某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上文分析,对赵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合理部分644.66元。

据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㈣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644.66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书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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