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免税合作社报税流程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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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探析
作者:刘征益
来源:点军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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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探析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自法律颁布以来,点军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从无到有,呈快速发展趋势。目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近40家。其经营业务主要体现以本地自然资源为优势,大力发展林果种植(柑桔、蜜柚等)、动物养殖(包括生猪、家禽、水产品、桑蚕及特种动物生物)、蔬菜种植销售、花卉苗木培育、特种经济植物种植(茶叶)等。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农业又促进农业的特点,使得这一组织形式的蓬勃兴起,极大地带动了区内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经济收入得到了大幅提升。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合作组织,因此,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必定带来一些涉税问题,也相应产生税收管理问题。本文拟就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作些探讨、分析,以期对实际工作带来一些裨益。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政策扫描
  由于我国系人口大国,因此,农业的基础地位十分重要。加强农业发展,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就必须在选择应用税收政策时,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予以重点扶持。事实上,我国历来对农业问题是十分关注的,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和农村问题的。在税收政策的确定上,对涉及农村税收政策一直都是采取倾斜政策,出台了若干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浓厚的农业特色,因此,现行法律对其税收政策的规定选择了一贯的从优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基于此,我国目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比较广泛的。分税种来看:
  在增值税方面,首先是免征增值税。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二是财政部2008年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生产销售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部分列名的农药。四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五是对生产销售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五是纳税人个人销售农产品月销售额未达2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次,在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13%计算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也可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规定,意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在明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所得税政策时,也对包括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所得给予税收优惠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在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其它税种方面: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总之,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给予了较为优厚的税收待遇。
  有了相应的政策规定,目前在税收管理上,税务部门主要是按照现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严格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做好纳税服务,体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根据目前的税收管理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采取备案管理方式。2010年4月,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对备案管理范围、方式、管理程序及要求、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涉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今年,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对辖区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进行了清算,其中主要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从清算情况看,目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一些无实际经营业务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二是个别纳税人在合作社成员管理中,存在成员身份资料缺乏、申请资料缺乏等情况。三是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还停留在一个很低级的水平,普遍表现是财务核算水平低下。有的会计人员是请农村村组会计代帐,帐册设置不规范,不全面;未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记帐不规范,乱涂滥改现象普遍;部分合作社资产登记不全,有的甚至未登记、未建帐,没有进行存货(存量资产)的统计和成本核算,纳税人也不知道该知道怎样处理这类资产。四是在纳税申报方面,也存在非应税收入未能准确划分而示作纳税申报的情况。
  (一)存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反映了纳税人在选择成立之初的初衷带有某种利益的倾向性。纳税人自身也不回避这个问题。他们坦言都是从获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目的而成立的,有的甚至是&被成立&的。这些纳税人在建立组织后,仅在成立之初有一些满足条件的必要资料,在财务人员不稳定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了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但一直反映为零申报,但又不放弃获取资金补助的有望而作注销处理。另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有明显的季节性,比如柑桔专业合作社,业务的开展一般在秋冬季节,待无水果出售而进入果树培植期时,其一部分成员又会转入外出打工领域。这类情形的存在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带来一些问题,一是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带来大量的长期零申报企业存在,二是浪费管理资源。三是由于财务人员无保障且财务核算的不到位,给所得税管理及年度申报带来一定影响。
  (二)在财务核算方面,现有的财务记录水平还谈不上所谓的财务核算。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以财会[2007]15号文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作了明确规范。目前的现实状况一是大量的企业既没有正规的办公地点,又无专门或兼职的财务人员,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二是合作社建立简易的核算体系,聘请财务公司代为做账或核算,财务核算相对简单,不规范。三是未按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既不知道有专门的会计制度,也根本不会进行核算,比如对&生物资产&的处理就显得陌生和棘手。四是有些合作社按工业或商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切合企业实际,也满足不了企业核算的要求。当然纳税人态度也较诚恳,愿意接受税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知识培训或辅导。
  (三)在涉税管理上认识模糊。一是存在税务登记不到位的情况。目前区局所登记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部分是通过去年开展的税源户籍清理时所核查出来的,不排除仍然存在漏办登记情况的存在。二是发票使用面窄。多数合作社领取发票只是由于合作方需要发票进入抵扣环节。当然目前我们还未查出有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使得下游环节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三是纳税申报不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为免税就是不用申报缴税。另外,对已达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其纳税申报实行按实收货款全额反映销售额,未进行价税分离来体现国家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有个别纳税人对不属免税范围的收入漏报应税收入,比如出售包装材料收入。
  (四)在税务管理方面也存在其薄弱环节。一是认识上存在一定问题,认为对免税企业的管理花太多的精力,管理成本大,税收管理效率低,意义不大。再者,目前现有管理力量的不足,使得没有过多的精力放在减免税管理方面。第三,在对涉农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上,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及管理粗放性,要进行精细管理客观上难度较大。受以上因素影响,也形成了在税务管理上,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日常巡查工作也较为薄弱。
  三、管理建议
  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和这次的清算检查,暴露出纳税人和税务部门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及特点,建立管理制度以解决纳税人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得力等方面的问题。
  (一)尽快制定行业管理规程。从合作组织的建立开始,在税务部门完整体现登记、发票发售、免税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税收政策宣传、后续服务跟踪、违规处理等一整套运行规范。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自行组织或聘请相关机构,对纳税人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业务辅导。统一帐证设置,规范核算体系,做到实在的税收优惠纳入有效的税收监控范围之内。
  (二)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及业务辅导。要考虑其专业合作社身份的特殊性,多加辅导,少些指责。当然,严格的政策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求是必须的。在税务部门内部,税收管理员要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依法依规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则是要将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及时送达纳税人,以减少纳税人涉税风险。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既要完整体现国家对涉农事业的全面支持,又保持其管理的规范性。及时提醒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督促纳税人做好免税备案登记,告诉其权益和责任。在信息管理上,一是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以了解其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加强与财政、土管、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养殖面积、种类和数量、农产品购销、价格、仓储等动态信息。
  (四)加强发票管理。要根据增值税特点,切实加强免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以避免因免税纳税人的恶意操作而给下游纳税人带来的偷税风险。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特点,由于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管理上,要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发票发售种类及进行必要的数量控制,并做好发票开具情况抽查。杜绝虚开虚抵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大违规发票的处罚力度,使纳税人能准确开具发票和核算收入,提高纳税遵从度。
  (五)加强日常监管,搞好纳税申报评估。通过日常巡查,掌握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合作社的产、供、销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对开票、申报的真实性作大致的判断,控制发票虚开,杜绝下游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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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党组书记许泽、区长胡志莉新调研点...点军顺利开出“营改增”第一张发票点军区国税局举办“营改增”纳税人综合业务...市局巡视组对点军国税领导班子开展巡视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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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4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已开展,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并在农业部门登记备案,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才会人员;
  2、依法在税务部门按时办理税务登记,按时如实申报纳税,在工商部门按时进行年报、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时进行组织代码年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组织分工明确,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4、合作社成员都应当出资(含以土地、农业机械设备、林权等入股),合作社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员出资总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50%以上;
&5、种养类合作社成员20人以上,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
&6、种植类合作社基地面积200亩(种植菌类、花卉类基地面积100亩)以上,农机类合作社的机械装备数量在10台套以上,畜牧养殖类合作社一年出栏生猪1500头、牛50头、羊800头、禽类10万(只)以上、养蜂2000箱以上、驯养野生动物龟类30000只以上、蛇类5000条以上、果子狸2000只以上、蛙类20万只以上、其他(鹿、熊、野猪等)50头以上,水产养殖类专业合作社池塘类型养殖池塘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7、海洋捕捞类专业合作社,所属渔船3艘以上,总吨位200吨以上,总功率300千瓦以上。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1、各申报省级农民专业示范社的合作社要向县农业、林业、水务、供销、渔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请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3份)及电子版报送县农科局(319)室。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的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示范社。
  (二)申报省级示范社要撰写1000字以内的《合作社基本情况》和填写《海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3、合作社年度或季度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级以上检测证明。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证书。合作社注册商标批准书或(受理书)。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各类荣誉证书和认证证书。
  5、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6、合作社成员花名册,社员出资证明材料。
  7、县示范社证书。
  8、上一年度合作社银行流水帐单。
  9、合作社贷款、还款情况,无违约行为证明。
  10、其他相关资料。
  联系人:郑蔚和,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与科学技术局&&&&
&&&&&&&&&&&&&&&&&&&&&&&&&&&&&&&2014年11月5日&&
版权所有 @
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海南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 开发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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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发布/更新 时间: 日 11:42 来源: 县经管站 作者: - 浏览次数: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昭通市农业局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文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现就示范社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示范社的条件(见附件)  二、示范社申报程序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局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示范社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示范社评审论证表;  3.2013年示范社申报书;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或县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9.“三品”论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0、会计资料(包括会计账、相关财务报表、会计资格从业证、会计所属机构人员证明等);  11.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报材料上报时间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日前到县经管站(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报名。   联系人及电话:左桂珍
电子邮。  附: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昭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示范社标准(试行)&                              盐津县经管站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本文共 3 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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