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国外刷别人的信用卡盗刷怎么上告

绑架后信用卡被盗刷3万 持卡人状告银行商家 -- 广州视窗新闻中心 -- 中国电信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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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信用卡被盗刷3万 持卡人状告银行商家
更新时间:10:05)
&(记者/孙颖)当发生意外情况,信用卡被盗刷后,责任由谁来承担?林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他在去年搭乘一辆蓝牌车时被绑架抢劫,信用卡被劫匪盗刷近3万元,认为银行、商家该为其损失埋单,林先生将这两方告上法庭索赔,而法院一审判处其自担70%责任,商家担30%责任,银行则无需担责,不服此判决,林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上诉案在深圳中院开庭。
&&&&搭蓝牌车遭绑架抢劫
&&&&信用卡被盗刷近3万
&&&&这起诉讼缘起于去年的一起绑架。去年1月14日中午,林先生到海丰县后门镇办事,搭乘一辆夏利蓝牌车,不料途中被歹徒控制在车上,并遭到抢劫,其身上现金等财物被歹徒抢走。当时,他被歹徒捆绑控制在车内不能动弹,当歹徒的车辆行驶至海丰县后门镇岭南山坳时,另有一部小车赶来取走林先生的全部信用卡并离开。随后,林先生被歹徒在梅陇镇大南亚往海丰方向一小道推下车掉入黄土坑。林先生自行挣脱胶带后,向兴业银行挂失,因为其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被抢走,林先生同时向海丰县公安局报案。
&&&&后经查询,林先生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在被抢后至挂失前,在海丰县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蓝天公司)处被盗刷两次,合计刷卡金额29645元。这帮人在没问林先生索要密码的情况下怎么知道林先生的密码呢?对此,林先生表示,其将密码记在了本子上,而本子也被一起抢走。
&&&&持卡人担七成责任
&&&&蓝天公司担三成责任
&&&&虽然林先生被抢的案件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还仍在侦查中。而林先生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蓝天公司告上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信用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29645元,及所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损失。
&&&&林先生认为,兴业银行为信用卡的签约权利义务人,未将收单银行提交的两笔涉案刷卡消费签名,与他之前在深逐次刷卡消费的真实签名记录进行鉴别,便草率同意跟收单银行进行结算,并发出《逾期通知书》及对帐单,确认其刷卡未还的欠款总额,其行为具有过错。而蓝天公司为特约单位,其在审查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有核对持卡人本人身份、密码及签名的义务。
&&&&而两被告则不同意林先生的说法。此案一审时,兴业银行辩称,林先生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其应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密码的义务,银行对其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蓝天公司认为,绑匪模仿信用卡所有人签名进行消费,商场的营业员无法辨别签名真假,只有专业人员才能鉴别,从这个角度讲,丢失的信用卡相当于丢钱,商场中信用卡消费也相当于是现金消费,商场没有理由拒绝。
&&&&最终,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对其密码被歹徒知晓,至少存在主观上过错,鉴于密码在刷卡消费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法院认为林先生对其信用卡被盗刷应负主要责任70%。而由于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便草率通过消费,致使林先生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法院判令蓝天公司负30%责任,赔偿林先生8893.5元,而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庭上调解失败
&&&&对于法院判处自己自担70%责任不服,林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在昨日二审的庭上,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过错,他称自己被歹徒捆绑控制在车内时完全丧失反抗能力,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而且歹徒取得密码并不能导致其财产损失,歹徒能否刷卡成功,提供刷卡的商家有把关控制权,而蓝天公司未履行认真核对的义务。而银行、蓝天公司方也坚持其一审时的观点,认为各自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庭上,法官也主持三方进行调解,由于林先生不同意调解,最终调解失败,法官宣布此案将会择日宣判。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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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活 8月28日,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匡正轩在一个美术培训学校做人像模特。
父亲的活 8月28日,长沙市岳麓区后湖,匡父就在出租屋附近的工地上做着苦力活。记者 李健 摄
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统计,在城市里,我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的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依靠父母为其支出部分甚至全部生活费。典型“啃老族”包括如下6类人群:
新闻进行时
长沙一29岁男子因啃老被父母赶出家门,竟欲请求法律援助,状告父母“不养之罪”。
我国有65%以上的家庭“老养小”,有30%左右的成年人依靠父母为其支出部分甚至全部生活费。
江苏、山东、杭州等地纷纷立法,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
一个即将步入而立之年、身体健全的男子,竟然请求法律援助,“父母不养我,我要告他们。”他的理由是:我没能力,父母有能力,何乐而不为呢?
职业生涯只剩抱怨
8月27日下午5:30,长沙岳麓山下的自卑亭前,三湘都市报记者见到了求助的男子。
我们的谈话以及他对父母的吐槽从其姓名展开,“你叫我匡正轩或者匡嘉良吧,这是我自己取的,我就喜欢文艺点的名字。几十年了,我一直不满意父母给我取的名字。”
匡正轩今年29岁,2003年随父母从老家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来到长沙。
在此之前,匡正轩经历了小学辍学、学木工、在家无所事事。来到长沙后,他跟着父母卖苦力,因为干不了重活作罢。
干不了重活,那就学理发吧,“那师傅总是故意刁难我,我学了半个月就走了。”
由于租住地在河西高校区,随着铺天盖地的美术培训班的兴起,匡正轩终于找到了一份较为轻松的活儿——人像模特。
“当模特也很累的,一坐就是四五个小时,而且不稳定,今天有明天就没了。”在匡正轩眼里,每天55元到65元的工钱很低,“介绍我去做模特的中介也很黑,还要收5块钱的中介费。”
匡正轩的职业生涯里,做得最长的工作是在某酒店当上菜员,“2008年6月到2009年6月,干了一年,每个月八九百工资,包吃住。可我没力气干活,老板总说侮辱我的话,我受不了。”
“零碎的时间还去广州、深圳打过工,玩具厂、制衣厂都干过,可我在那里总被人认作小偷,他们打我。”每每饿得半死回到长沙,他都自我总结:“我没有能力。”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冀晓航】
与"大龄男称父母不养他要上告:我不是啃老是没能力"相关的新闻信用卡被盗办信用上黑名单&消费者状告光大银行--财经--人民网
信用卡被盗办信用上黑名单&消费者状告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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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人盗用身份证信息办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一定金额不归还,这笔呆账却记在被盗用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上,这两年来,上海的张志华为这笔莫名记在他名下的“不良记录”弄得焦头烂额。为此,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告上法庭。  将银行和征信中心告上法庭  2010年末,张志华收到一封律师函,称他名下有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了9000多元,数月未还,如再不归还,将起诉他并追究法律责任。他急忙找到了光大银行,张志华回忆说,当时上海牡丹江路分行工作人员从总行调取了这张透支信用卡的申请人资料,和张志华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进行了对比,结果完全不相符。  “光大银行让我填写了一份情况声明书。”张志华说,他从未在光大银行办理过信用卡,并留下了他的笔迹以辨真伪,“随后银行工作的人员回复我说,他们会查清楚的,如果的确不是我办的,光大银行会停止对我的继续骚扰,同时也不会将关于此事的个人信用记录上传到中国人民银行上。”  原以为问题已经圆满解决的张志华渐渐淡忘了这件事。2012年3月,张志华和他的国外友人合资创办了一家民营企业,前往中国平安银行申请无抵押借贷服务,“平安银行回复我说,我的申请直接被系统退回来了,有可能是被列入黑名单了。”第二天,张志华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查询了个人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令他不敢想象,光大银行将这笔9380元的呆账记录在了他名下。  “为什么我两年前的声明形同废纸,没有任何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来告诉我事情的进展?”张志华觉得,这对他的信誉和声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张志华找到光大银行理论。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一位姓戴的工作人员回复他两个解决方法,一是报案,二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志华提出要了解光大银行对此事调查的进展,却被工作人员以“光大内部信息不便透露”的理由回绝了。  日,“那位戴先生说了第三套解决方案:‘如果你近期急于贷款,可以到我们光大先把钱还上,我们光大可以暂时把你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个人信用记录撤下’。”张志华觉得,这无异于敲诈勒索,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将光大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告上法庭。  卡是否由本人办理成争论焦点  张志华希望光大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能够删除这个不实的个人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0万元。然而,最基本的事实――信用卡是否为张志华本人办理,双方各执一词。  光大银行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2009年7月该行业务员上门推销信用卡业务时的记录,包括申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业务员签字写下的“已见到本人”、“去过本人工作单位”、“核对过身份证原件”等证明。光大银行代理律师表示,这名业务员已经离职并失去联系,无法还原当时的情况,但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符合工作程序。  “我从没有见过上门推销光大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人员,也从未办过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张志华表示,2009年2月,他曾遗失过身份证,可能是有人捡到身份证后冒用了他的信息,张志华的律师张移也指出,根据光大银行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和工作证上的照片是可以辨认出不是同一个人的。  光大银行方面则坚持这张信用卡不存在盗办情况,“不排除这张信用卡是请人代办的”。2012年12月,光大银行已向征信中心申请并删除了张志华的“不良记录”,但光大银行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不代表光大银行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也不代表承认侵犯了张志华的名誉权。  不实“记录”侵犯名誉权吗?  “戴先生第三招提出的‘只要还款就能暂时撤下个人不良信用’,涉嫌敲诈勒索。”张志华认为,光大银行获知他的情况后,不依法采取比如报警、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不愿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不经司法审查就可以上传信用记录的行业特权,企图逼迫弱势的消费者个人屈服被迫拿钱,弥补银行损失。  他还认为,征信中心的设立实则就是为了偏袒银行业。他们将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业务所必须承担如冒名申请信用卡、盗刷信用卡的风险,转嫁到公民身上。此外,征信中心对于涉及公民个人“负面信息”应具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如果没有通过司法程序确定的信息,理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听取其意见,但征信中心没有相关程序设置,这也就会造成商业银行可以随意报送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不良记录,“我认为这表明征信中心在规则制定时无视对公民人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具有过错。”  信用卡纠纷多   银行审查不严或是根源  被盗办信用卡等原因导致不实信用记录传至征信系统,张志华不是个案。  在近几年,信用卡纠纷屡屡发生,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大部分纠纷的根源在于一些商业银行发卡把控不严,甚至出现违规行为。曾有媒体报道,光大银行近年来信用卡发卡量快速扩张,暴露出其信用卡业务的多项软肋,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曾向未满18周岁和超过60周岁的客户发行信用卡,严重违反了有关的监管规定。此外,监管部门还发现光大银行对信用卡审批要件完整性要求不严。光大银行规定的审批进件渠道共有15种,每种渠道均规定了必须提供的审批要件,检查组抽查了18户年龄超限客户,有16户审批要件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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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别开生面的审判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元钱精神损害赔偿案庭审纪实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德金 罗兵
   “对这起标的额很小的侵权纠纷案要认真对待,因为百姓的事情无小事。这起案件谁输谁赢不是审判的目的,关键是要通过公开审理这起案件,让人们看出公民通过普法法律意识在大增强,他们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十分可贵的;让人们看出发生在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突显了出来,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让人们看出人民法院实施阳光审判,司法为民已进入了新的领域和视野。之所以把这次庭审称为别开生面的审判,是因为它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上,具有深远的引领和教育意义。”这是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文平,在研究布置民一庭审理一起为一元钱精神损失费,告人民银行侵权纠纷前讲的一席话。——题记
  时间:日
  地点: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个普通工人为一元钱精神损失费,敢挑战“财神爷”,以侵犯自己的权益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在法院庭前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发出公告要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消息在整个油城大庆引人关注,几乎轰动全社会。今天早早就有人奔走相告,纷纷前来看“热闹”。
  这是在大庆发生的首例告银行侵权案,又是法院在开展“三评查”活动中的第一个观摩庭,法院大法庭内座无虚席,院领导和“三评查”办公室的评查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型法官等也都前来参加旁听观摩,并全程跟踪评查,各路新闻媒体的记者,有的架起照像机,有的架起摄像机等待着抢拍……
              一
  上午8点30分,合议庭成员,原告大庆某厂工人刘生(化名);被告大庆某银行代理人及双方律师一一就座,随着法槌起落,审判长宣布开庭。依照法律程序,法庭很快进入到原被告宣读起诉书和答辩书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原告方诉称,2011年12月初,原告到被告银行处办理信用卡事宜,原告递交申请信用卡相关资料,事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称原告不符合办卡条件,原告要求将材料取回,但被告将原告资料丢失,因该资料涉及原告个人私密材料,被告行为致使原告恐慌,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宣读答辩书。被告答辩称,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被告申请办理了申领信用卡业务,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被告有何关联。即使原告确实曾向被告申请办理了申领信用卡行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将其材料丢失,其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应被驳回。本案系侵权纠纷,原告的主张是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该主张成立的前提应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或名誉权,而侵权的原因应是被告没有将原告办理业务时提交的个人资料返还给原告,按照银行的业务规定和流程,申领信用卡业务原告只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现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一张,但原告至今没有明确说明要求被告返还的资料是哪一份还是两份都要求返还,更没能说明哪份资料上的什么内容属于其所谓的个人私密材料,并让其恐慌。综上两点,原告是主张被告将其材料丢失还是主张被告无法将其材料返还对本案性质的认定有重大影响,其被侵犯的是隐私权还是名誉权,本案涉及的所谓材料到底是哪份材料以及什么内容让其恐慌均同本案的审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对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
  信用卡资质销毁记录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信用卡的事实是存在的,而被告现在无法说明原告的相关信息材料去向。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第一,该证据系复印件,没有任何证据效力;第二,该证据只记载了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及原告的姓名,不能说明该证据与原告所主张的其向被告银行申领的信用卡有任何关联;第三,该表即使是真实的,该表也可看出被告银行是按照操作规程,在申领人的信用卡未被批准的情况下销毁,这也是保护申领人信息无过错的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被告将原告材料丢失,被告并无任何过错。因被告对此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法庭结合原告提供第二份证据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视听资料三份,原告取信用卡销毁记录的时候,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录音,以及与该银行的通话,欲证明原告在被告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另外,办理信用卡后原告的相关办理资料被告称销毁,但此销毁记录是假的。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称原告所述的录音,不可能证明也无能力来证明是原告同被告方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录音,原告可以申请录音中当事人出庭。因被告对此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法庭结合原告提供第一份和第三份证据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电话通话记录一份,欲证明原告在申领信用卡期间,原告的电话记录中并没有被告银行的联系记录。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通知客户,询问资料是否销毁,是被告银行依据双方领用合约之外附随义务,被告银行可以进行电话通知,也可以不进行通知,对其是否电话通知原告,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实质影响。因被告对此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法庭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与银行工作人员通话记录的视听资料一份,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表复印件二张,欲证明办理信用卡的流程及被告方未按照流程办理信用卡,原告是符合要求的,但被告方未给原告办理。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表与侵权案件无关,因被告提交的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法庭对此份证据不予确认。
  银行邮寄单及银行信用卡复印件一张,欲证明原告的办理信用卡条件是符合办卡的要求。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每个银行对其办卡批准的条件不同,原告在向每个行递交的资质都各不相同;原告并未起诉银行不为其办理信用卡,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经法庭审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对此份证据不予确认。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银行就其主张向法庭上提交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刷的信用卡申请表一张,欲证明原告在向被告申领信用卡时,签属了该表,根据明确规定不予返还。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原告称当时填写的申领表确实为原告本人签字,但具体内容没有细看。因被告对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法庭对此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被告律师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后,法庭根据证据确认法律事实,并做出以案释法的评析。2011年年底,原告前往被告南湖景苑支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事宜,原告递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一张,信用卡申请表内容包含原告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原告妻子个人信息及原告朋友个人信息。事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与原告联系,称原告不符合办卡条件将材料销毁。原告要求将材料取回,称被告将原告资料丢失,因该资料涉及原告个人私密材料,被告行为致使原告恐慌,侵犯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通过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因申请办理信用卡引发的争议,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而提起的诉讼,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归纳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评析:
  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称被告将其申领信用卡材料丢失,被告称其依规定销毁材料,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双方均认可被告未将材料返还给原告,故法庭仅对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事实予以认可。而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原告申领信用卡当时填写的制式信用卡申领表,该表领用合约中明确规定了不论信用卡是否批准及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且原告当时已签名确认合约内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签订该合约,该合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对合约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行为符合约定,系无过错行为。
  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在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未获批准后,即使不将原告材料销毁,也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原告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披露。而原告未提供原告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及被告披露或传播原告个人信息事实的证据,故法庭对原告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不予确认。
  如何界定“隐私”的问题,原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交的材料,原告认为该材料中包含其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和工作单位的个人隐私,被告不予返还即侵犯其隐私权。法庭认为,上述相关信息应属于原告的亲属、朋友、同事等部分人知晓的信息,作为一个正常的公民,要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事务,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这些信息在一定的范围内无私密可言。不属于隐私权中的隐私。
  综上,原告提交材料中包含的信息不属于隐私,也无信息泄露的事实,且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法庭认为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行为未侵犯原告隐私权。
  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并未私自披露、利用原告的个人信息,并未造成对其权利的侵害,不属于一般侵权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法庭按照法律程序,进入当庭调解阶段,在双方均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审判长没有放过一线和解的希望,在重谈庭前调解的基础上,再次发表了合议庭的看法: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侵犯隐私权应同时满足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就本案而言,原告未提供被告将材料丢失的证据,被告未将原告申领信用卡材料返还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不存在过错;原告提交的材料中包含的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同时被告并未泄露原告个人信息;原告亦无物质和精神损害事实发生,故被告的行为不属侵犯隐私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一番演讲后,又向双方宣读了法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长的一席话和法律条文,使原被告双方受到了深刻的启迪和教育,特别是原告方重新调整思维方向,他十分欣慰的提出了撤回起诉的请求,双方在友好的氛中,在开庭笔录上签署了和解意见。
  庭审落下了维幕,审判长再次敲响法槌,宣判闭庭。这一庭审结果让旁听的人议论纷纷,说法不一。笔者对各方进行了采访。原告方认为:“我虽输了,但我明白了输在哪里,我为自己能有一次依法维权感到十分的欣慰。”被告方认为:“我们虽然赢了官司,但我们明白这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全社会都知道人民银行为人民的宗旨。”在场的旁听者认为:“为一元钱对簿公堂没价值,不值得,纯是一场闹剧。”但也有的旁观者认为:“学法懂法,用法维权比什么都重要。”在场的评查员站在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角度说出了另一番话:“这次庭审意义深远,是对合议庭整体功能和法官的驾驭能力的一次验证,是对审判质效的一次提升,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对案件质量进行常态化的全面评查。”审判长意味深长的说:”不管人们怎么评说,不管法院怎么审案,最终满足群众诉求,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是人民法院的宗旨,才是每起案件每本卷宗的最后归宿。
  原被告当场在送达证上签名,各自领取“民事撤诉书”后握手言和。这一“别开生面”的庭审结局,让笔者发出了肺腑之言:愿法槌敲出人民的法律意识,愿法槌敲出全社会的一片和谐!——尾声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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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未离身却在英国被盗刷
  本报讯(记者段晓宁) 邢先生人在阎良,卡在钱包里装的好好的,手机上却接到短信,说自己的消费200多英镑。几乎与此同时,邢先生的朋友时先生也收到了同样的短信,而他的卡被消费1200多英镑。
  卡未离身 在英国被盗刷
  9月27日晚上6时55分,家在阎良的邢先生手机上突然接到一条中国农业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邢先生的贷记卡消费了223.82英镑(按当日人民币与英镑汇率计算,约折合人民币2198元),邢先生有点纳闷,他翻开钱包一看,卡还在里面。“不可能啊,怎么会被刷了英镑呢?”邢先生赶紧拿起电话打给农行客服。
  在客服人员的建议下,邢先生对自己的卡做了冻结。银行查出,这笔交易是在英国的一个租车公司发生的,但邢先生的账单上还没有显示这笔交易。邢先生说,他的卡是2009年办的,透支额度为20万元,他每个月都在用,9月27日中午,邢先生还用自己的卡在阎良一家烟酒店消费了1920元。
  邢先生报了警,令他不解的是,自己的信用卡要刷卡交易,使用的是密码签名双保险,竟会被盗刷。
  朋友的信用卡同天也遭盗刷
  邢先生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朋友时先生,让他吃惊的是,朋友几乎在同一时间和他遇见了同样的事情。
  时先生说,9月27日下午6点46分,他手机上也接到农业银行发来的短信,称自己的卡通过刷卡消费了1233.61英镑(约折合人民币12117元),时先生拿着手机看了半天,有点愣了,不知该怎么办。
  一两分钟后,他接到了农业银行的电话,工作人员向他核实是否在境外消费,时先生赶紧否认。“我说我就在中国,就在阎良,卡也在手上,怎么会境外消费呢?”时先生也按照银行的建议,对自己的卡进行了冻结。但是短信上告知的那笔钱到底划出去了,银行表示还查不出来,需要两个工作日才能回复。
  时先生说,若是他一人遇到这事,还有些说不清,现在他和朋友都遇到了同样的事,是不是说明银行的安全系统不够好?“我的卡从未丢过,没离过身,怎么就被盗用了呢?”时先生说,他的卡也是在2009年和邢先生同时办的。
  刷卡时留意是否加装读卡器
  昨日,记者电话咨询了农行95599客服热线,客服表示,如果客户的账单上还显示不了这笔交易,那说明这笔账还没能入账,但如果这笔交易已入账,要撤销交易只能由商户提出申请,客户本人没法申请。
  一位民警听说此事表示,邢先生的卡多数是被复制信息后盗刷了,市民在使用银行卡消费时,一定注意查看是否被人加装了读卡器、摄像头等设备,并注意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员等,输入密码时最好进行遮挡,使用银行卡交易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安全性强的商家,以免信息被钓鱼网站的木马程序获得。
(原标题:人在阎良 信用卡却被跨国盗刷)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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