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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能给我所得税的管辖权这方面的论文,要知道昨天才是英语等级考试啊。,要有摘要!,多谢、关键词。,我们老师太变态了!很急啊。、参考文献。我还要根据这个做一个PPT,礼拜二就要交!求一篇3000字的国际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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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上给你下一个吧 收到采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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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交上去了~~~~~~~谢谢啦~~~其实现在担心的就是老师要是也是那个知网的会员神马的就完蛋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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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即去伪存真的效果。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   因此?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罗永箴译.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   一.陈刚,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   [2]北野弘久,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有漏洞存在.法学评论。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3]丁以升,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笔者认为、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成都.法律出版社。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此。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应税性”,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1987,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   参考文献。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三民书局: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但是,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1996,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税法学原论。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四川人民出版社。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但,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   [1]黄茂荣。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1994。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台湾。应当指出,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诚然,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避税之转移定价行为分析【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1993。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3),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即“法无明文”的行为。 由此可见: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何谓避税,尽管它是假装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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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学概论整理简单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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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整理简单得高分
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的;质量不合格的;延会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不超过20年。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主义市场条件下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两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和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如《票据法》《海商法》
商法和民法通属私法范畴,两者有着密切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应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体现在商法很多是对民法中的规定的补充或变更,对民法中一般制度的具体化,特殊化。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坚持商法优先于民法。但是他们也在调整对象(商财产,民人身和财产),归责原则(商无过错原则),国际相通性,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而来,民法成文为主)有较大差别。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互相配合,共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调整对象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横)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纵)调整机制看:商法确认的是个体自我调节,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法确认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从规范内容看商法侧重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只规定前两种)无限,有限两合(无限责任鼓动和有限主任股东组成的),2、本国,外国,跨国3、母公司 子公司(具企业法人资格) 本公司 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可在证券交易所,可分为记名债券(背书转让)和无记名债券(交付转让)。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除此之外,有限公司还具有封闭性、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灵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较低等特征。最快、最具有生命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1)&公司资本平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复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分而设立的公司。(程序与有限公司相当,不同者在与报经审批是必经程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分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认购的股份不得不得少于公司股分总数的35%。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的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1000万,上市的5000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分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投保人根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按性质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按标的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按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保险法所称保险专指商业保险,含以下特征:1\保险法上的保险为商业保险(非社会保险)&
2\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施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要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环节,以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补偿性2)受益性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诚实信用性
投保人义务 1、缴纳保险费。2、如实告知。3、危险增加通知。4、保险事故通知。5、防灾防损和施救。6、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保险人义务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或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是通过保险索赔和理陪方式实现的。保险索赔和理陪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表现。保险经营规则: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2、保险准备金(Insurance Reserves),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保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公积金 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从税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3、再保险的强制。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4、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票据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是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1)强行性(2)技术性(3)国际性票据的特征  第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第二: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第三:票据是货币证券。  第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第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六:票据是流通证券。  第七: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发行关系& 票据背书转让关系& 票据承兑关系&
票据付款关系&
票据保证关系 等。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种类有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保证 追索。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要式性& 文义性& 无因性& 独立性& 连带性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消灭的行为如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保证 追索。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必须记载付款人,必须经过承兑。&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海商法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第十章 经济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关系(国家经济职能方面)2\市场运行关系(经济联合,协作,竞争关系)& 3\市场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自我管理和协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要基于一定的客观情况。能够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称为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事件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即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 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为消除竞争,排除,妨碍和阻止竞争者之间开展的竞争限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禁止假冒,仿冒行为(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权,名称权或姓名权,虚假商品标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禁止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禁止不政党有奖销售的行为禁止压价倾销禁止商业诽谤行为禁止以权经商和地方封锁行为禁止不正当招投标行为禁止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不包括生产消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同时,农民的一部分生产消费也可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的权利(重点)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知权;& 8\受尊重权;& &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品质量法&&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生产许可证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企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国家监督检查(国家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用户消费者监督三种监督形式相结合)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遵守产品质量标识制度(日期,中文,警示,规格,成分,含量等)3)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不得冒用伪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6)不得在销售产品时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中央银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三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第三类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等。金融管理货币发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唯一发行机构:集中统一,发行,经济发行)信贷管理(存款和储蓄管理,利率管理,贷款管理)外汇管理(贸易外汇的管理/非贸易外汇管理/资本输出输入的管理/货币兑换管理/对黄金、现钞输出输入的管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增值税(大多纳税17%、法规定的生活必需品,农用品种类13%;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
33%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0%+3%地方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6、财产税7、资源税8、特定行为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优抚安置制度等组成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 福利性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环境保护制度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环境监督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调查、评价和发布公报制度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指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诉讼活动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是否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实行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5)法院调解实行自愿和合法原则(6)支持起诉原则(7)人民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分为: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而确定的管辖。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的排他性,不论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均无权以协议变更。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诉的构成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诉的种类: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三种。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民事诉讼参加人:1)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2)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3)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这& 诉讼代表人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的人。民事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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