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有哪几种?

什么是票据(借据)
什么是票据(借据)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借据是借用别人的财物时所立的字据。
借据更多的适用于非正式场合的借出,票据则更正式些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2.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3.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4.什么是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5.什么是票据能力?票据能力是指当事人的票据权力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的总称。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的意思,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资格。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其票据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正因为如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票据活动,取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它是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的。6.什么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7.什么是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作为借款人,你只要注意在借据上写明具体的借钱的数额(先小写然后在大写),,还钱的时候把借据收回就行
借据是银行的重要空白凭证之一,只有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时候才使用
借据和票据是两个概念。票据一般都是指汇票 支票和本票。基本上都是做大生意的人用的 就是为了交易安全方便 省着交易的时候拿着太多现金不方便,而借据一般就是指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借款的一些字据,因此 他们应用在不同领域的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财务税务领域专家看图学出纳 _正版电子书在线阅读_百度阅读
看图学出纳
支持以下平台(点击下载客户端)
畅销飙升榜
看图学出纳
您也可能感兴趣
《看图学出纳》,内容简介: 你花钱如流水,不知道如何管理自己的金库?走过银行,看到里面人头攒动,你还为了和银行打交道而头疼?职场上需要跟现金打交道的地方很多,你每次都厌烦拿着发票去财务部报销?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做销售的你被这些票据弄得晕头转向?你看着公司的出纳,拿着一堆现金、银行对账单、工资条,条理清晰,分类明确,羡慕吗?学点出纳知识吧,专管行政的高级经理,最近手头也拿着一本出纳书研读,学点会计出纳常识,已经成为职场生活“必杀技”。这是一本适合自学的出纳书,面向广泛!
学点出纳知识吧,专管行政的高级经理,最近手头也拿着一本出纳书研读,学点会计出纳常识,已经成为职场生活“必杀技”。
如果你是初入职场的出纳人员,如果你想谋求升职的突破口,如果你的经济状况出现危机;当然你也可能是企业管理层,或者是小店掌柜,或者仅仅是博览群书的爱好者。
你了解出纳吗――出纳基础知识快速入门
出纳每天做什么
出纳人员有哪些职责
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具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企业如何设置出纳工作岗位
出纳人员各项工作的标准流程是什么第2章
出纳人员应掌握的会计知识
什么是会计
会计核算应遵循哪些一般原则
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如何设置常用会计科目
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
什么是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有哪几类
认识借贷记账法
什么是借贷记账法
怎样通过“试算平衡”来发现会计核算中的错误第3章
出纳人员应掌握的税务知识
什么是税收
税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什么是纳税义务人
什么是纳税环节
什么是减税免税
我国的企业需要交纳哪些税
什么是所得税,主要包括哪些税种
开业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概念及种类
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纳税期限第4章
出纳人员的业务技能――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出纳
出纳人员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怎样识别人民币的真假第5章
出纳的账证业务――财务工作要“有凭有证”
什么是原始凭证,如何编制与审核原始凭证
如何装订与保管会计凭证
什么是会计账簿,它有哪些种类
什么是银行存款日记账,它主要记录哪些经济业务
如何保管账证、印鉴及有价证券
如何保管印章和印鉴
如何保管有价证券第6章
现金出纳业务――如何做好一名“金库”小管家
什么是现金
如何办理现金的支付业务
如何做好备用金的管理
什么是现金出纳凭证
如何审核现金出纳凭证
现金出纳业务的会计核算
如何进行现金收入业务的会计核算
如何办理现金短缺或溢余的会计核算
现金管理的原则
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第7章
银行账户管理――如何放心在银行“安一个家”
什么是银行存款
如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什么是银行账户
存款账户的种类及其开立
如何迁移账户
怎样办理印章挂失
如何核算银行存款第8章
银行票据结算――与银行“打交道”的必备知识
什么是银行票据结算
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什么是支票结算
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怎样签发与办理转账支票
支票结算方式下如何处理银行退票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的内容和种类有哪些
怎样办理银行本票
收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怎样处理
怎样办理银行本票的退款
什么是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结算的程序是什么
信用卡结算方式
如何中领与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的透支、销户及挂失如何办理第9章
出纳纠错――有过改之,无则加勉
错款和失款
记账凭证中常见错弊有哪些
应收账款中的错弊
查错的方法
如何查证会计舞弊
如何查证应收账款舞弊第10章
出纳工作交接――善始还要善终
什么是出纳工作交接
出纳工作的正式交接
出纳交接的注意事项
出纳交接的相关责任
工作移交表
帮助平台入驻您的位置:&&&&&&&&&&>&正文
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编辑推荐:
上一篇:下一篇:
相关资讯:
&&&&&&&&&&
限时优惠课程
最受欢迎课程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电话:010-0
Copyright & 2000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66 更多法律知识
票据法全部分类
律师用户指南
回复咨询帮助
案件接洽帮助
合作加盟问题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