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的开户名称是什么申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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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开具条件是什么?
08-11-24 & 发布
税务发票 第一节 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 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资料; 3、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二)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 1、申请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持有《专用发票领购簿》。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首先应当领取、填写《领取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见附件22),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经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专用发票领购簿》。 2、领购时需出具以下证件 (1)《专用发票领购单》(见附件23); (2)《专用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4)首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及有关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 ②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按月填报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的模拟样张。 (5)防伪税控企业领购税控用电脑版专用发票,还需要提供税控IC卡;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3、限量限额 领购专用发票需按《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面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最大数量和最高面额是根据其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核定的。限量限额每年核定或调整一次,并记录在《专用发票领购簿》上。 所谓限量,即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2本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1本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领购50份电脑版专用发票。 所谓限额,即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200万元(含本数,下同);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工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商业企业不得低于180万元。年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只准领购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 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超限量限额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但最多一次只能领购1个月的用量。 4、供新验旧 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首次领购除外),必须先交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申报专用发票领、用、存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够领购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主要是审核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与纳税申报相符。 5、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除外)时,必须当场在专用发票1至4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和格式刻制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手工填写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1、有关栏项填写要求 (1)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栏,应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名称和型号。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3)“单价”栏,填写单位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含增值税价格。如果纳税人将价格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先计算出不含税单价,然后按不含税单价填写本栏。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4)“金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不含税单价×数量; (5)“税率”栏,填写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或13%;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照规定可以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6)“价税合计”栏,填写各项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小写金额。在小写数前用“ ”符号封顶,在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前划上“ ” 符号封顶; (7)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及电话号码,必须如实填写,否则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例:合肥光华有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日销售给蚌埠大众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10个车床配件,单价(含税)为400元,贷款共4000元,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开具专用发票。 含税单价 400 车床配件不含税单价=————=———— =341.88(元) 1+税率 1+17% 销售额=341.88×10=3418.80(元) 增值税税额=%=581.20(元) 根据上述情况,开具专用发票如下(见附件24): 2、汇总开具 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填写的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例:安徽利民金属有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日销售给淮北金属材料公司(一般纳税人)普型钢板2吨,角钢7.5号8吨,角钢9号5吨,角钢14号10吨。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开具专用发票。 各项钢材的单价、销售额、税额计算结果如下: 货物名称 数量(吨) 不含税单价(元) 销售额(元) 税额(元) 普型钢板 2 6 角钢7.5号 8
2856 角钢9号 5
1870 角钢14号 10
根据上述情况,开具专用发票如下(见附件25): 3、价外费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 4、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国税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方单位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 专用发票注销,指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缴销已领购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注销,并及时登记在《专用发票领购簿》注销栏上。 (一)注销范围 1、一般纳税人交验的、经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已使用的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以及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原因,依法缴销的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缴销的超限额、限量领购,或超限期尚未使用的整本及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4、已经结案的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注销方法 验旧注销。此方法适用于已经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已经使用过的专用发票,采取交验旧票的方法予以注销;收缴注销。此方法适用于整本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缴销的整本未使用的专用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收缴注销并采用焚烧或化纸浆的方法集中销毁; 剪角注销。此方法适用于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缴销的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由国税机关剪角注销并在未使用部分的专用发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剪个不低于30度“V”形角的方法予以销毁; 违章注销。此方法适用于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已经结案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注销。 四、专用发票的代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这有可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由税务分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一)代开的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销售的货源要真实; 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销售货源不真实; 3、销售免税货物; 4、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 5、小额零星销售。 (二)代开的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确需开具专用发票时,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主管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金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以6%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代开后应在专用发票上加盖被代开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发票存根联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详细登记备查。 五、专用发票的代管监开 为加强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省国税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对一部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办法。 (一)代管监开的范围 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能基本按规定核算进销项税金并履行纳税义务,但不能妥善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 (二)代管监开的方法 1、代管监开户领购专用发票 代管监开户在开具专用发票之前,仍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的手续,并当场在领购的专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后,交主管国税机关保管。 2、代管监开户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管监开户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6),经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后,由开票经办人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3、国税机关监开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的监开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表》的内容逐项审核无误后,将代管监开户的专用发票交由该户的开票经办人当场填开。开票后,监开人员应将所开发票的内容与企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登记,开票经办人及监开人均应在《登记表》(见附件27)上签字。所开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发票联、抵扣联由开票经办人带回,发票本留存主管国税机关保管,待整本发票用完后,再将存根联退给纳税户保管。 国税机关对代管监开户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按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采取开票征税、滚动抵扣、按月结算的办法。代管监开户在纳税期后,不能缴清税款的,应停止其开具专用发票。 六、专用发票的保管 专用发票保管,指一般纳税人对已领购的专用发票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以及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台帐进行专门的保存管理。 (一)专人保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工作。 (二)专柜存放。必须购置防盗保险柜等存储专用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报警设施。 (三)建立专帐。必须建立《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见附件28、29),如实反映专用发票领购、注销、库存等情况。设有二级核算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还应当建立二级台帐,健全内部领购制度。 (四)专表报告。必须逐月向国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做好“五防”。必须采取措施,防火、防盗、防霉烂毁损、防虫蛀鼠咬、防丢失。 (六)建章立制。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岗位责任制以及领购、验收、安全保管等项规章制度。应当注意的是: 不准跨县(市)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出入国境; 严禁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应当保存5年,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二节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局统一制定式样,并在省局认定的承印发票企业印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一、普通发票的领购 (一)提出领购申请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同时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二)领取《发票领购簿》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三)按规定数量购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临时到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国税机关可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用票,实行申请填开制度。即需要发票时,可以直接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二、普通发票的使用 (一)对填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 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二)对取得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要建章立制 用票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做到安全存放、专人负责;应当注意的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二)要设置台帐 用票单位和个人,要设置发票登记簿,建立发票总帐和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并定期向国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要定期保存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帐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要及时报告 丢失、被盗或损毁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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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银行开户办卡只花三分钟 刷二维码买理财产品
信息来源:贝格数据 日期: 作者:
&&&  无人值守的“直销银行”、含有探月卫星运载火箭残骸的黄金雕塑、刷二维码就能买的理财产品……昨天,第九届国际金融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拉开帷幕,多家银行展出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创新成果。
  客服人员在视频里指导客户开卡
  昨天上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走进12号馆的北京银行“直销服务体验馆”亲自体验了一把。整个体验馆摆放的都是自助机具,并按功能划分成四部分,包括签约开户、资金服务、投资理财和生活缴费。作为银行服务的起点,直销银行的开户签约服务不需银行员工现场操作,而是通过现场布放的远程签约机即可快速完成。记者点击“业务办理”按键,拿起听筒,机器屏幕上就出现了一位身着制服的客服人员实时对话。“您好,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随后,她通过视频远程提示记者在操作台上依次完成身份验证、阅读章程、填写申请表并签字、设置密码等几个步骤。前后只用了三分钟时间,一张全新的银行卡就从出卡口送了出来。
  刷二维码可买理财产品
  中信银行这次把创新推出的“异度支付”服务带进金博会。观众只要事先在手机上下载中信银行移动客户端,并成功绑定一张中信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便可在现场扫描二维码,并通过客户端支付享受9元购买嘉和一品、巴黎贝甜、物美大卖场30元代金券。有投资理财需求的客户也可用手机扫二维码购买理财产品。
  此外,像往年一样,中信银行仍与央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在现场举办“信用北京行”征信宣传活动,为参展观众免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北青报记者看到,这一服务很受青睐,等候查询的观众们一度在展台前排起长队。昨天上午,共有49位观众现场拿到了自己的信用报告。
  工行展台出现月球车模型
  大部分银行都在金博会现场展出自己最新打造的高科技产品,而工行展台上最引人关注的却是我国首款探月题材贵金属产品——《嫦娥奔月》黄金雕塑和我国第一辆月球车模型。
  据了解,《嫦娥奔月》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一款镶嵌探月元素的黄金雕塑产品。雕塑上镶嵌嫦娥探月卫星运载火箭残骸,是现阶段我国唯一能够回收的探月元素,极其珍贵。《嫦娥奔月》黄金雕塑有大小不同的型号,售价从几十万到上百万元人民币。[基金]百度合作理财产品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 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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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合作理财产品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南方财富网&&&
  [深度]浅议我国证券投资销售体系 百度合作产品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由百度合作理财产品争议事件引发
  一。百度推出合作基金产品事件
  日,百度与华夏基金联合推出互联网与基金融合的理财产品&百发&。据报道,产品上线当日销售量超过10亿,购买用户超过12万,不少投资者表示是因看中百度宣传的&该产品年化收益率将高达8%&。但是,购买当日&百发&实际收益率并未达到8%,消费者和媒体质疑其虚假宣传,证监会也正式介入调查。经过调查,证监对此互联网基金销售予以认可,认为华夏基金和百度报备的业务合作未涉及8%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投资人交易账户开户、申赎交易、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续客户服务等各个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如果互联网平台提供方未取得基金销售牌照,但收取开户等费用,即销售行为,是违规的。现在百度理财首页再度打出&2013最大跨年惊喜百发来啦&的宣传,似乎又要再创辉煌。
  百度推出基金产品是否属于我国现行立法界定的&销售行为&,证监会的认定是否符合基金法规?笔者试作一探讨。
  二。百度推出合作基金产品的法律性质
  我国基金法律法规将基金销售所涉机构分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基金发售,包括提供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销售服务,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证监会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司、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销售的支付结算、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相关服务。 为拓宽基金销售渠道,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证监会备案,可以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销售提供信息技术方面的辅助服务。但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总之,严格界分基金&销售&和&服务&,销售机构限于几类法定机构,须经证监会注册,具体销售业务只能由基金销售机构从事,未取得销售资格的基金服务机构,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得涉足。
  1.&百度金融服务中心&的法律性质
  在百度和华夏基金的合作中,根据《百度金融中心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百度金融中心服务(以下简称&中心&)是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付宝&)提供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平台。中心与百度的合作金融机构系统相连,将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关理财产品在其网上前台系统进行展示、推介,并根据投资人指示,进行相关理财产品交易的提交、资金划转、信息查询等申请的技术服务。
  据此,百付宝并非法定基金销售机构之一,证监会也未核准其基金销售资格,因而并非基金销售机构。百付宝的百度金融服务中心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只能为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不能涉及销售活动。
  2.百度合作行为的性质
  证监会认定在&百发&的发售中,&百度仅起&流量导入作用&,没有收取开户等费用,因而不属于销售行为。&笔者不赞同证监会的认定。
  基金法规界定的&销售活动&包括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包括等。&辅助服务&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
  中心的《服务协议》在&四、理财产品交易申请&部分,特别提示&百度金融中心仅提供理财产品的展示和介绍,以及转交基于投资人实名账户和相应意思表示的交易、资金划转、查询等申请的服务,并不保证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或风险。&不管是《服务协议》,还是&百发&的实际销售,百度对其理财产品都存在大量宣传推广,即基金法规界定的&宣传推介基金&。 根据基金法,宣传推介只能由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因此,百度在没有销售资格的前提下宣传推广已属违规。证监会所说的&收取开户等费用&不属于认定有无销售的法定因素。
  三。 基金销售体系的域外借鉴
  我国基金销售市场现有基金公司直销、银行代销、券商代销三种主要渠道。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强势介入,近来又产生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方式,给证券市场秩序及监管带来一定新挑战。如何看待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市场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基金销售适格主体范围,严格控制还是积极鼓励,是政府亟待确认的政策选择。
  为此,笔者特提供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以供参照。美国共同基金销售渠道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1)初创时期,直销为主。20世纪20年代主要以一对一方式销售,20年代末出现柜台销售和基金经纪人。(2)发展时期,分销为主。经过20世纪30年代证券业全面低潮,共同基金恢复发展,开始利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构建营销网络。到了7、80年代,利用分销渠道降低营销成本和扩大营销范围已成为主要销售模式。除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专职经纪人(full-services broker)、贴现经纪人(discount broker)、财务顾问公司(financial planner)也开始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3)繁荣时期,全方位营销。90年代以来,基金公司的直销业务外包或打包批发给第三方中介,中介销售逐渐超过直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传统分销机构也落到从属地位。新技术的应用,尤其是Internet交易系统,将销售渠道的深度和广度极度拓建。至此,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职经纪人、贴现经纪人、财务顾问公司等传统销售渠道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金融超市等新型销售渠道共同构成美国共同基金的全方位销售体系。
  四。 我国基金销售体系的未选择
  目前,我国法定的基金销售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只能为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不当然具有基金销售资格。
  笔者认为,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基金销售主体资格和范围的确定,要平衡促进基金公司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三方面利益。笔者设想建立多层次的基金销售体系,既保证基金市场和基金公司的繁荣发展,又便利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是适应市场发展的选择;关键是如何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安全等问题而处于相对弱势的投资者予以适当保障。为此,&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要在扩大基金销售机构范围的同时,相对限制不同行业、性质销售机构的销售对象。
  至于现在有所争议的互联网企业销售资格,可以承认其销售机构资格,但销售对象只限于机构投资者。首先,放开互联网平台的销售资格,一是考虑到目前一些中小基金公司面临被兼并、收购,导致证券市场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确认互联网企业的销售资格为基金市场注入新血液,可以缓释大型基金公司对市场的控制,甚至垄断。二来随着国际资本市场开放,全球资产分散投资需求日益高涨。互联网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克服地域、时间局限,满足这类国际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最后,从目前市场来看,从第三方支付、P2P信贷到网络保险、网络理财,互联网进军金融的趋势已势不可挡,必然会要求进一步的法律地位。接受市场现实再予以合理规制是立法的理性选择。因此,在目前市场局势下,应承认互联网公司的基金销售机构资格。其次,限定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是考虑到网络环境的固有风险、投资者成熟度和金融市场安全性要求。一来黑客、病毒、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隐患难以杜绝,而金融市场对稳定性和安全性具有高度要求。二来互联网群体几乎没有门槛,不论有无金融常识,任何人只要接入网络都可能成为基金的潜在投资者。互联网作为销售机构,客观上难以充分识别客户身份,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或指导,主观上为追求销售额更不愿意将投资者拒之门外。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可谓全在自身。为此,有必要将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对象强制限定为信息获取能力强、投资经验丰富、风险抵御能力高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通过独立专业判断可以抵御互联网的夸大甚至虚假宣传,而且其雄厚的资金应该可以满足互联网企业的基金销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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