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门急诊室故事 2014医药费收据及收费清单2014年6月2号

(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16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161号
原告施亚菊。
  委托代理人李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洁芳,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红梅。
  被告费忠。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吴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保玲,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亚菊诉被告虞红梅、费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亚菊的委托代理人李洁芳、被告虞红梅、被告费忠、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保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亚菊诉称,日14时许,被告虞红梅驾驶车牌号为浙AF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崇明县港庙路里程碑2.1公里处与原告跨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虞红梅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住院治疗及鉴定,相应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期限均已确定。被告费忠系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并为肇事机动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1,844.6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40,188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3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合计72,724.60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被告虞红梅、费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增加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
  被告虞红梅、费忠共同辩称,对本起事故的事发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费忠同意对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部分与被告虞红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金额:医疗费超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分担;其余均同意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的事发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金额:医疗费,同意凭据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残疾赔偿金,原告系上海市农业家庭户口,居住地和本起事故发生地均在原籍,故仅认可按上海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营养费、护理费,同意分别按每月900元的标准计算5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酌情确认;交通费、衣物损失,分别酌情认可200元;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均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
  经审理查明,日14时许,虞红梅驾驶车牌号为浙AFXXXX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肇事客车)沿上海市崇明县港庙路里程碑2.1公里处南侧无名小路由南向东右转驶入港庙公路处,撞及骑跨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施亚菊,致施亚菊受伤、车辆损坏。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崇明交警大队)于同月25日认定,虞红梅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平安保险公司对施亚菊乘坐的电动自行车核定修理费为500元。
  日14时25分许,施亚菊被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以下简称新华医院)急诊外科检查,经骨科会诊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右腕和双膝软组织挫伤,予以收治入院治疗,入院诊断:1.骨折(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骨折);2.肋骨骨折(左3、4、5肋骨骨折);3.软组织挫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新华医院在施亚菊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同月25日在全麻下行左肱骨近端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术,术后予吸氧、心电监护、抗炎、脱水、助骨生长、补充血容量处理。同年7月29日,施亚菊治愈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医嘱建议左肩关节功能锻炼、右腕部继续石膏外固定、2周内专家门诊复查等。出院后,施亚菊又先后至新华医院、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港西社区卫生中心)、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六医院)门急诊复查伤情六次,最后一次复诊时间为日。施亚菊及其家属为上述治疗共计支付门急诊医疗费1,844.60元(无医疗保险统筹或附加支付部分,已扣除区镇补偿金额56.80元)以及交通费若干。虞红梅为施亚菊垫付医疗费合计52,323.71元,包括:门急诊医疗费1,185.80元、外购药245元、医疗材料费24.50元、住院医疗费50,868.41元(无医疗保险统筹或附加支付部分,含住院伙食费468元);另垫付新华医院住院陪护服务费2,190元、日至9月29日的住家保姆服务费押金4,000元、电动自行车车辆修理费500元以及营养费4,500元。
  日,施亚菊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向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对施亚菊进行伤残评定和营养、护理、休息期限评定。同年10月30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施亚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左上肢功能丧失,已构成九级伤残。遵医嘱择期行取内固定术。伤后可予休息八个月、营养四个月、护理四个月;第二次术后予以休息二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一个月。施亚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施亚菊属上海市崇明县农业家庭户口。截至本案定残之日,施亚菊已年满八十周岁。
  日,上海市某居民委员会为施亚菊出具居住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施亚菊自2001年5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其小儿子陈某家里,和陈某一起生活。日,施亚菊遭遇车祸,受伤出院后也一直由陈某负责照料。陈某居住在上海,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出租车驾驶员。特此证明。”次日,上海市崇明县某村民委员会在该居住证明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
  陈某系上海市非农家庭户口。
  再查明,费忠系肇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于日为肇事客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日至日。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的第十条中载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崇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虞红梅机动车驾驶证、肇事客车行驶证、新华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门急诊医药费收据、住院医药费收据及住院费用清单、上海市崇明县合作医疗保障基金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港西社区卫生中心门急诊医药费收据、市六医院门急诊医药费收据、出租车费发票、上海瀛新大药房有限公司收据、上海卫健综合经营部发票、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上海瀛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用工单、上海市崇明县惠明电动车修理部定额发票、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发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上海市某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陈某居民户口簿、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对被告虞红梅为原告的垫付款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均无异议,并就原告的衣物损失协商一致计20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同时主张被告虞红梅为原告垫付款项中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性质重复的住院伙食费应予扣除,对车辆修理费则无异议。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为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居住于原籍,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的车险人伤住院案件服务报告一份,其中伤者户籍地址一栏记载为上海市崇明县,下一栏常住地记载为“同上”,代理签字一栏记载为陆某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称服务报告系在原告住院期间向陆某某调查取得。
  原告质证认为,对于陆某某的身份以及服务报告在形式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该报告系陆某某于2013年11月初接受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调查所填写,当时因原告在崇明县参加孙女的婚礼,陆某某以为常住地是指原告当时在原籍居住的地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对此未予明确说明,故陆某某在常住地一栏按户籍地址填写“同上”;原告同时表示,本起事故系原告在回崇明县探望病危的弟弟途中发生,平时原告均与次子陈某居住在上海市;故对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均不予认可。被告虞红梅、费忠则确认在原告出院后曾两次至上海市陈某住处探望过原告。
  本院认证认为,依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报告在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既无证据证明服务报告内容系陆某某受原告委托填写,又无证据证明调查人员已明确告知陆某某关于常住地的具体含义,且在服务报告中亦无调查时间的明确记载,不足以否定原告主张在本起事故发生前的居住情况。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报告的制作者和持有者,应当对此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证明内容难以采信。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妥,被告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理,本院对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亦予以确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客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应由直接侵权人即被告虞红梅按责全额承担。被告费忠同意与被告虞红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含外购药费、医疗材料费),经核对原告相关病历与费用收据一致,本院扣除住院伙食费后凭据支持53,700.31元。因上述金额显已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本院对医疗费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作审查,被告方可另行协商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修理费、衣物损失,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照准,合计支持1,420元。
  3.残疾赔偿金,依据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结合被告虞红梅、费忠的相关陈述,已有效反映原告符合按上海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条件。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此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原告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定残年龄,本院支持40,188元。
  4.营养费、护理费,依据原告伤情及恢复情况,并考虑原告的年龄因素,本院采纳原告主张,确定均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计算5个月,合计支持12,000元。
  5.交通费,综合原告伤后就诊、鉴定以及其家属在其住院期间往返探视、照料所需,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起事故构成等级伤残,精神上遭受痛苦,原告主张10,000元金额合理,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亦于法有据,本院均予支持。
  7.鉴定费,系原告为本案诉讼确定伤情程度所致合理支出,本院凭据支持1,800元。
  8.律师代理费,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有利于实现司法救济,本院依据案情需要、标的金额结合律师参与情况,酌情支持4,000元。
  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23,608.31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67,388元,包括:伤残费用赔偿56,688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7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50,420.31元,由被告虞红梅承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合计5,800元,因系诉讼相关费用,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并不属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范围,故亦由被告虞红梅承担。被告虞红梅应负赔偿款项总计56,220.31元,与其已为原告垫付费用总计63,513.71元相折抵,原告尚须返还被告虞红梅7,293.40元。由此,被告费忠无须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亚菊损失67,388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原告施亚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虞红梅7,29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计809元(原告施亚菊已预缴),由原告施亚菊负担157.60元,被告虞红梅负担65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汪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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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新区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暖通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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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代理:江苏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暖通工程的招标公告 工程编号 TXS 工程名称 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暖通工程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日 公告结束时间 日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泰兴市中医院 的 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暖通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工程
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泰发改投[号、泰发改投[号文
批准建设,现委托 江苏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标事宜。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暖通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及付款方式2.1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东侧、文昌东路南侧 (2)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76698平方米。(3)工程投资额:约 2600 万元。(4)招标工期:配合土建、安装、装饰工程,与装饰工程同步结束。2.2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招标内容为:图纸及清单中注明的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暖通工程。2.3付款方式本工程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即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60%,工程完成70%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结束、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5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设备正常运行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待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余款。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①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机电安装工程 专业
一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2 本次招标
联合体投标。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不良行为:有不良行为正在公示(公告)期间的;(2)行贿犯罪记录:近五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3.4本工程采用 资格后审 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具体审查条件见附件一。4.网上报名4.1网上报名时限2013年 6 月 29 日起至2013年 7 月 3 日止4.2网上报名流程(1)登录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2)点击本招标公告中的“我要报名”按钮,进行网上报名的操作,确认报名成功后,打印“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确认单”;4.3企业进行网上报名前需先到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诚信库CA认证(办理咨询电话2);再使用CA锁登录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企业库管理系统,完善相关资料,核验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咨询电话8)。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8
日,每日上午 8 时至 11 时30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8 时 / 分(节假日不休息;北京时间,下同)至 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7办公室 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商务标电子光盘每张 100元,技术标电子光盘每张15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5.3购买招标文件时须递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确认单;(2)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事务负责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材料的格式按照泰建招[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提交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规定)。
有关投标事务负责人的要求,按照《泰兴市建设工程投标事务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泰建招(2013)2号)的规定执行。(3)《外地企业进泰备案表》。按照《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管理规定》(泰建管(2009)4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登陆《泰兴建设信息网》建设市场板块下载《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2011年12月更新)》、《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表(2011年12月更新)》、《授权委托书》,对照《招标公告》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2011年12月更新)》要求准备材料,咨询电话:1。(4)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到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后,携带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至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08室)换取缴款收据。投标保证金金额:伍拾万元 人民币,缴纳形式: 电汇 ,户名: 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帐号:,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中兴路支行 。6.评标办法见附件。7.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及媒介:(1)2013年 6 月 29 日起, 2013 年
月 3 日止。(2)发布媒介: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 )8.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投标文件的递交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事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同时递交;(2)项目负责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活动;(3)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见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9.联系方式招 标 人:泰兴市中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泰兴市大庆东路37号
址: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7室邮
编:225400
编:225400
联 系 人:刘卫星
联 系 人:吴素琴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2013 年 6 月 28 日
附件一:资格审查内容:(1)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原件及复印件);(7)项目部组成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8)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组成人员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关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格式、查询方式等事项,请登陆查询泰建招〔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提交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9)近两年(2010年度、2011年度或2011年度、201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0)由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11)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12)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泰兴市区域范围以内的企业)。
附件二:评 标 定 标 办 法一、评标分值设置:投标报价76分,计算错误及报价偏离6分,投标报价合理性2分,施工组织设计16分。(一)投标报价:76分从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商务标得分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满分76分计算,其它投标价与之相比,每高出1%扣0.3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二位小数)。(二)计算错误及报价偏离:6分投标文件出现需评标委员会修正的计算错误,每条扣0.3分,出现需评标委员会修正的报价偏离,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三)投标报价合理性:2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分。1、以各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报价偏离的,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进入评审的投标单位≤5个,则取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该基准值-10%范围的综合单价作为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不平衡报价与基准值之间的价差和工程正式预算中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2、以各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总额(报价偏离的,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进入评审的投标单位≤5个,则取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基准值-10%范围的作为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不平衡报价与基准值之间的价差,计算出合价差。所有合价差总额与该投标人总报价相比,每1%扣0.2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分值保留二位小数),扣完为止。(四)施工组织设计:16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下列7个方面进行打分:1、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2分);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2分);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2分);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3分);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分);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2分);7、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3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标指标打分时,应按照下列评分幅度进行评分:90%≦优<100%;80%≦良<90%;60%≦中<80%;30%≦差<60%;计分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得分(分值保留二位小数)。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靠前,如投标报价也相同,则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名靠前,如均相同,由招标人抽签确定排名。三、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直接确定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研究解决。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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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泰发改投[号、泰发改投[号文
批准建设,现委托 江苏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标事宜。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暖通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及付款方式2.1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东侧、文昌东路南侧 (2)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76698平方米。(3)工程投资额:约 2600 万元。(4)招标工期:配合土建、安装、装饰工程,与装饰工程同步结束。2.2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招标内容为:图纸及清单中注明的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门急诊楼和病房楼暖通工程。2.3付款方式本工程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即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60%,工程完成70%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结束、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5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设备正常运行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待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余款。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①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机电安装工程 专业
一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2 本次招标
联合体投标。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1)不良行为:有不良行为正在公示(公告)期间的;(2)行贿犯罪记录:近五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3.4本工程采用 资格后审 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具体审查条件见附件一。4.网上报名4.1网上报名时限2013年 6 月 29 日起至2013年 7 月 3 日止4.2网上报名流程(1)登录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2)点击本招标公告中的“我要报名”按钮,进行网上报名的操作,确认报名成功后,打印“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确认单”;4.3企业进行网上报名前需先到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诚信库CA认证(办理咨询电话2);再使用CA锁登录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企业库管理系统,完善相关资料,核验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咨询电话8)。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8
日,每日上午 8 时至 11 时30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8 时 / 分(节假日不休息;北京时间,下同)至 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7办公室 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商务标电子光盘每张 100元,技术标电子光盘每张15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5.3购买招标文件时须递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确认单;(2)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事务负责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材料的格式按照泰建招[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提交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规定)。
有关投标事务负责人的要求,按照《泰兴市建设工程投标事务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泰建招(2013)2号)的规定执行。(3)《外地企业进泰备案表》。按照《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管理规定》(泰建管(2009)4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登陆《泰兴建设信息网》建设市场板块下载《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2011年12月更新)》、《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表(2011年12月更新)》、《授权委托书》,对照《招标公告》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须知(2011年12月更新)》要求准备材料,咨询电话:1。(4)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到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后,携带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至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08室)换取缴款收据。投标保证金金额:伍拾万元 人民币,缴纳形式: 电汇 ,户名: 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帐号:,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中兴路支行 。6.评标办法见附件。7.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及媒介:(1)2013年 6 月 29 日起, 2013 年
月 3 日止。(2)发布媒介: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 )8.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投标文件的递交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事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同时递交;(2)项目负责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活动;(3)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见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9.联系方式招 标 人:泰兴市中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泰兴市大庆东路37号
址: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7室邮
编:225400
编:225400
联 系 人:刘卫星
联 系 人:吴素琴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2013 年 6 月 28 日
附件一:资格审查内容:(1)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原件及复印件);(7)项目部组成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8)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组成人员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关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格式、查询方式等事项,请登陆查询泰建招〔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提交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9)近两年(2010年度、2011年度或2011年度、201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0)由泰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11)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12)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泰兴市区域范围以内的企业)。
附件二:评 标 定 标 办 法一、评标分值设置:投标报价76分,计算错误及报价偏离6分,投标报价合理性2分,施工组织设计16分。(一)投标报价:76分从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商务标得分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满分76分计算,其它投标价与之相比,每高出1%扣0.3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二位小数)。(二)计算错误及报价偏离:6分投标文件出现需评标委员会修正的计算错误,每条扣0.3分,出现需评标委员会修正的报价偏离,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三)投标报价合理性:2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分。1、以各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报价偏离的,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进入评审的投标单位≤5个,则取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该基准值-10%范围的综合单价作为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不平衡报价与基准值之间的价差和工程正式预算中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2、以各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总额(报价偏离的,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进入评审的投标单位≤5个,则取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基准值-10%范围的作为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不平衡报价与基准值之间的价差,计算出合价差。所有合价差总额与该投标人总报价相比,每1%扣0.2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分值保留二位小数),扣完为止。(四)施工组织设计:16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下列7个方面进行打分:1、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2分);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2分);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2分);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3分);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分);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2分);7、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3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标指标打分时,应按照下列评分幅度进行评分:90%≦优<100%;80%≦良<90%;60%≦中<80%;30%≦差<60%;计分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得分(分值保留二位小数)。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靠前,如投标报价也相同,则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名靠前,如均相同,由招标人抽签确定排名。三、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直接确定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研究解决。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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