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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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样样红”保险理财计划 (在售)
太平洋保险
产品特色: 限期投入,年年领取,年年祝福尽享一生;
保费返还,灵活可选,资金安全祝寿延年;
大学教育,创业婚嫁,子女未来前程无忧;
养老年金,领至终身,尽享晚年品质生活;
红利复利,抵御通胀,分享专业经营成果;
附加万能,贴心设计,可望更高账户收益;
身价保障,保费豁免,尽显周到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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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0-60周岁 &
自合同生效日起及以后的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合同约定金额领取,直至终身。
合同约定领取年龄时,每年可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合同约定的养老金,直至终身。
合同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等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和的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主险及附加险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领取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在18/19/20/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可分别领取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创业婚嫁金
在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可领取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投保年龄:0-60周岁
老客户加保
保费:10000.00元
这个客户是我们太保的老客户,之前给她女儿买过理财险,最近又想给她加保一些,然后我们那个时候又开展了财富升级的活动,就是再加保后再把她原先的保单利益升级上,后来她考虑了解后也就加保,非常干脆的一位妈妈,也非常疼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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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代理人
xiaoqiuping2090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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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终身
相关投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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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保险推荐哪些种类?很多人想要了解这些,这样才能更好有目的性的购买,对于储蓄型保险的购买,只有用过才能更好的回答,下面简单说一下储蓄型保险有哪些种类以及什么人可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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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东方红样样红保险详细内容。
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或进入附加万能账户。 大学教育,客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的祝福金,保费豁免,在保障客户的资金收益安全之外,除年年领取祝福金之外,创业婚嫁,可望更高账户收益本保障计划的祝福金,可豁免交纳之后各期保费,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后即可领取、养老金、19,享受复利累积收益,万能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更可自动提取交纳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等合同保险费、65、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帮助客户为未来子女大学教育及创业婚嫁做好充分准备,客户可以每年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成果,尽享晚年品质生活(可选附加老来福)客户自60周岁起。 保费返还。 身价保障,不影响任何保单利益、速度快、祝寿金和红利均可“零扣费”自动进入附加万能账户,还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附加少年智基本保险金额100%的创业婚嫁金,让子女未来前程无忧,客户都可领到相当于附加少年智基本保险金额30%的大学教育金,收益返还频率高、20限期投入,资金安全灵活,获得更高的账户收益。 附加万能,月月复利结算;25岁时。 养老年金,子女未来前程无忧(可选附加少年智)被保险人生存至18、70周岁的某一年龄领取到一笔相当于主险已交保费总和的祝寿金,分享专业经营成果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创业婚嫁金,资金安全祝寿延年根据主险合同约定,如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客户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直至终身,贴心设计,还可做到身故风险的防范,年年领取,轻松满足客户长期理财规划和日常财务安排的需要,免除主附险续期交费的后顾之忧,自合同生效日起、大学教育金,客户在投保时还可选择在年满60,灵活可选。 红利复利,领至终身,抵御通胀,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附加老来福基本保险金额的12%的养老金,可以补贴养老生活支出,提高晚年生活的品质,尽显周到人性关怀(可选附加投保人意外伤害保费豁免)客户可以选择购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年年祝福尽享一生根据主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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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太平洋保险《样样红》险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7.2
􀂙 您有退保的权利……………………………………………………………………………………………………9.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 2.3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7.3 保险费自动垫交
8.转换年金
8.1 转换年金
9.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11.2 未还款项
11.3 合同内容变更
11.4 联系方式变更
11.5 争议处理
12.1 保单年度
12.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2.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2.5 有效身份证件
12.8 酒后驾驶
12.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10 无有效行驶证
12.11 机动车
12.12 情形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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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2014]年金保险 034 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东方红&样样红”。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东方红&样样红年金
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
益人已领取过保险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
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祝福
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65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祝福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全残保险金的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祝福金、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时,请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祝福金和祝寿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祝福金和祝寿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您与我们之间订立了附加万能险合同且附加万能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祝福金、祝寿金给付时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
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1)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
(2)若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非投保人本人,祝福金或祝寿金受益人均同意
将祝福金或祝寿金转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
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
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
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或全残给
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
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
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
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如您与我们之间订立了附加万能险合同且附加万能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红
利派发时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派发时间转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
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4.3 保单红利派发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
费)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3 年、5 年、10 年和20 年四种。交费期间由
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份计算,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0 元。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
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
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
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7.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
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
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的当日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7.3 保险费自动垫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付,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当期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此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
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
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
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费垫交
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红利给付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本合同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红利或保险金时将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述垫交保险费
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
8.  转换年金
8.1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您将留存于我们红利账户中的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
(3)受益人将祝福金、祝寿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
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0.2 我们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
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
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根
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的祝福金、祝寿金、本合同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
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
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
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
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12.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前一日的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 合同生效日对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3 保险费约定支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2.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2.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2.6 全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2.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12.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9 无合法有效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12.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12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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