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有无交社会养老保险有几种

关于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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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闽劳险[号关于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有效)
各地(市)劳动局,驻闽部队各大单位后勤部:
现将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 驻闽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范围与对象、个人帐户的建立、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筹集与计发办法,均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闽政[199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新参加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军队企业,单位和个人均从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日前的连续工龄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的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其中集体身份的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三、 凡参加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军队企业,在日至日期间,按低于福建省企业统一缴费比例3个百分点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数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 驻闽军队企业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今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调整,按照正常的调整机制予以办理。
五、驻闽军队企业都要积极参加福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纳入省级统筹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完成,。
六、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与军队企业之间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驻闽军队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今后国家和福建省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新规定的,改按新规定执行。
七、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是组织协调驻闽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劳动厅和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直接联系。
八、驻厦门地区军队企业,贯彻劳部发[号文件,可参照本通知,另外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和办法。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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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人员养老保险金问题
2000年转业回到地方工作,60岁能办理退休吗,2008年离开单位。请问我的工龄和养老保险金应从那一年计算?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金的关系是什么我1990年参军
还是从2000年算起我是2000年开始上交养老保险的,最低15年的上交标准应该从1990年算起,谢谢
提问者采纳
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金没有关系你的缴费年限从1990年算起,养老金和养老保险金有直接的关系;军队转业人员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退休时养老金待遇高,即满55周岁就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金交得多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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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参军时算起!60岁可以办理退休,交纳养老保险才能领退休金当然是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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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社厅发〔2006〕32号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省军区(警备区)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2005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号)下发后,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未进行移交安置。为尽快落实这部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经研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给本人,在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税务总局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预计2020年将达到2.4亿,占当时总人口的16%左右。养老服务业是为老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最值得尊敬和爱戴,也最需要关心和帮助。中华民族素有敬老、尊老的传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政策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三)鼓励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五)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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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咨询
山东-临沂&11-19 16:37&&悬赏 20&&发布者:cage21…… & 回答:(0)
“根据《2005》、《2006》劳社部颁发的两个17号文件和《2007》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本人属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内的残疾军人,军龄11年,乡镇企业工作6年,后企业改制撤销,缴纳养老保险15年(39160元),月领430元。(不给算军龄和工龄),这样的依据是什么?
同是一块入伍当兵,退役后又在同一个乡镇企业工作、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全国征兵年龄18--22岁)当兵时18--19岁(退休年龄60岁内),共缴纳19200元(13年)月领养老金1030元,55岁开始领取,军龄算工龄。当兵时20--22岁(退休年龄60岁外)就得交39160元(15年)月领养老金430元(61岁才能领取,军龄不给算工龄)。这样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是否公平?多交费多得养老金原则在哪里体现?根据“广覆盖,保基本”的公平分配原则,为什么我们这些老退役军人被歧视?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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