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 2015 25号[1975]137文件原文是什么?

[转载]【中华论坛】周永康炮制的违法越权文件应予撤销
【中华论坛】周永康炮制的
违法越权文件应予撤销作者·光电雷闪
武汉市在企业军转干部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强烈要求撤销周永康炮制的“企转组”三个违法越权文件。
日武汉市在企业军转干部致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强烈要求撤销周永康任“中央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组长时炮制的“企转组”三个违法文件。
请求信指出,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的第七款“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我们申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撤销周永康任中央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简称“企转组”)组长时印发的《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企转组[2004]1号文);《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自觉抵制串联煽动跨地区集体上访等活动的宣传口径》(企转组[2005]2号文);《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企转组[2006]1号文)。这三份违宪、违法、越权,且又是一个根本不具备行文主体资格的临时小组印发的文件。
请求撤销三个文件的理由如下:
一、根椐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和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规定,清晰地表明:“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原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只不过是设在国家人事部内的一个临时机构、且被周永康所控制、专门针对由国家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问题的“维稳”小组,根本不具备发文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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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永康授意泡制的三份文件,公然违反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其超越国务院、中央军委职权,连续印发了三份违法文件,恶意篡改、歪曲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严重侵犯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建国以来,无论是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期间,党和国家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当然包括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始终是一贯的。如国发[1975]29号文件规定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国发[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地方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国转办[1983]2号文件规定“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行政机关级别待遇执行”;国发(号文规定“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职务的,应享受当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国发[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本工资的数额确定,不参加企业的工资改革”;国发(1993)36号文规定:“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出国(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身份和档案工资”;中发(2001)3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8〕7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日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称“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这些政策法规都清白无误地、铿锵有力地表明: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由国家分配安置在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他们都是国家干部,他们都应享受国家行政机关同等级别待遇,这是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贯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的。胡锦涛总书记日曾明确指出:“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
但企转组在上述三份文件中恶意称为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怎么是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呢?党和国家历年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享受国家行政机关同等级别待遇”,恶意篡改为是企业军转干部自己“要求比照”,这不是颠倒黑白吗?这不是明目张胆地侵犯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吗!
三、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侵犯企业军转干部人身自由。周永康任组长的企转组不但全盘否定党和国家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还罗织了种种罪名、强加在由国家计划分配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头上。2006年1月国家新闻发言人在答中外记者问时向全世界坦言: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是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会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是改革中出现了问题(不是成绩)。企业军转干部要求相关部门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他们都是耄耋老人了,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日子不多了)又有何不妥呢?以至招来企转组在其印发的文件中恶意称为:企业军转干部是“由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头、唆使的”、“别有用心的人与境内外敌对势力相勾连”、“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是制造不稳定因素的源头”,将这些曾经用自已的青春年华和热血保卫祖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卫士、“人民的功臣”推向对立面,指使地方政府将企业军转干部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维稳重点人员”。并在周永康的暴力“维稳”的直接影响下,滥用职权强令全国各地贯彻执行。以致各地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有恃无恐,将国家宪法、国家法律,抛到九霄云外,随意对企业军转干部实施监控、限制人身自由、传讯、搜查、行政拘留、强制截访、阻访等等,进行无情的打压与迫害。更有甚的是某市企业军转干部依照国家宪法相关条款,向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递交游行申请书(公民有依法申请游行的权利,公安机关有批准或不批准的权力)却遭到驻地公安机关派出的大量警力阻拦企业军转干部依照宪法条款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递交游行申请书,并有恃无恐地将游行申请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9天。在群众中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犯法,视宪法为儿戏的恶劣影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文件。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和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撤销或监督相关部门撤销企转组的上述三份违宪、违法、越权文件。
来源·周永康炮制的违法越权文件应予撤销_中华论坛_中华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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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央军委、国发[1978]75号文件当前是否有效?
浙江&04-13 14:12&&悬赏 0&&发布者:浮现 & 回答:(0)
其中的第三条第5款志愿兵退出现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委规定。这是否志愿兵55周岁可安干部待遇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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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地矿部文  号:地发[1990]2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失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日,国务院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颁发了国发〔1988〕75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规定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将开办矿山的批准权限集中在中央,这是对黄金矿产进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除国家黄金局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批准开办黄金矿山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国发〔1988〕75号文件发布以来,各地相继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各级黄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黄金矿山的情况不断出现。个别省、区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一些市(地)、县的矿管机构对这种违法审批的矿山,不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配套的规定要求进行复核把关,使一些无合法审批手续的黄金矿山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对于这种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国发〔1988〕75号文件的做法,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对于日后,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新开办的各类黄金矿山、凡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在日之前限期补办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逾期尚未取得法律规定的批准文件的矿山,应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今后对各类新建黄金矿山必须严格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和国发(1988)75号文的规定,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审批,地矿主管部门凭批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地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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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撤销周永康任企转组组长印发的三个违宪、违法文件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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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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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无论是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期间,党和国家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当然包括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始终是一贯的。如国发[1975]29号文件规定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国发[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地方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国转办[1983]2号文件规定“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行政机关级别待遇执行”;国发(号文规定“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职务的,应享受当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国发[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本工资的数额确定,不参加企业的工资改革”;国发(1993)36号文规定:“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出国(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身份和档案工资”;中发(2001)3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8〕7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日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称“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这些政策法规都清白无误地、铿锵有力地表明: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由国家分配安置在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他们都是国家干部,他们都应享受国家行政机关同等级别待遇,这是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贯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的。胡锦涛总书记日曾明确指出:“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
但企转组在上述三份文件中恶意称为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怎么是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呢?党和国家历年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享受国家行政机关同等级别待遇”,恶意篡改为是企业军转干部自己“要求比照”,这不是颠倒黑白吗?这不是明目张胆地侵犯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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