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利息有洗存款人钱的事例吗?一

日发生在天津宝坻某邮政储蓄银行,历史上最牛逼的银行劫匪,手段之粗劣,贼胆之包天,结果只悲惨,都堪称历史典型的最失败的银行抢劫案例,一把斧子4分钟198下敲开防弹玻璃,节奏之稳健,...
分享这个视频的人喜欢
热门视频推荐
热门日志推荐
同类视频推荐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
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请输入手机号,完成注册
请输入验证码
密码必须由6-20个字符组成
下载人人客户端
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您的操作过于频繁,请1秒钟后再问一下,我邮政储蓄银行里面有300块,会扣费吗?扣什么费?求懂的人,在线等,有采纳_百度知道
问一下,我邮政储蓄银行里面有300块,会扣费吗?扣什么费?求懂的人,在线等,有采纳
提问者采纳
邮政银行每季日均存款不足100元,被扣三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你卡内有300元,若一直存着,不会被被扣三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签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协议可免每年年费10元
我就一学生,没什么工资代理保险,这样就不扣费吗?
每个月会有利息么
存300不拿,不会被扣三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按活期的年利率0.35%计息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将利息打入卡中
免费10元是不是每年扣10元
每年扣年费10元OK一个地级市内的本行存取款都算本行本地存取款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邮政储蓄银行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要看什么卡,借记卡是不扣费的
那您是本地卡吗
本地存钱的,算是本地吗?
如果是本地卡,就不扣,
会有利息吗?
我的是本地卡
没有利息吗?
如果是死期就有,活期没有,你也可以先取200百,然后在往里面打几块钱不就取完了吗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崔胜强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许县支行、第三人中国邮政贵州省铜仁地区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崔胜强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许县支行、第三人中国邮政贵州省铜仁地区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胜强,男,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通许县支行(以下简称通许县支行)。
住所地:通许县迎宾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超,男,日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邮政贵州省铜仁地区邮政局。(以下简称铜仁地区邮政局)。
住所地:铜仁市金滩商贸城274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松,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女,日出生,汉族,系该行会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崔胜强诉被告通许县支行、第三人铜仁地区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吕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我在被告处办理活期存折业务,帐号为140166,之后开始正常的存取业务,不料原告于日去被告的储蓄所办理取款手续时,竟被被告的工作人员告知款已被取走5500元,并为此支付了27.5元的什么费,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与被告单位协商未果,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给付我存款5527.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我行在案件发生前及案件发生后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对其个人存款信息、身份信息及取款密码有否妥善保管,或者故意泄露是储户存款被取的重要因素之一。银行存折帐号与取款密码共同形成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确认存款人身份的认证手段。密码由储户原先开户时预留且只有其本人知悉,密码一旦被输入并确认,非经复杂的破译程序不可能经银行系统被取得,除非储户本人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另外取款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折的真伪。在窗口凭存折异地5000元以上的取款,必须使用长短波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客户办理取款交易时,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系统教研磁道信息,不得通过手工输入卡号。我行各网点均实行一米线制度,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设施许可证证明。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许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日,取款人在第三人下设的铜仁市清水路邮政储蓄所申办取款交易时,持有户名为原告人的活期存折和使用正确密码申请取款,储蓄所业务员严格按照异地取款操作程序办理了该笔业务。通过业务员对此帐户进行查询,经查询属正常账户的情况下,用存折鉴别仪对该存折进行鉴别属真存折,又检验存折上储蓄业务公章和储蓄人员名章为加盖齐全,无涂改现象。业务员核对该客户输入密码准确无误之后,方才予以办理取款业务。在上述操作程序中,完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业务员支付5527.5元(含27.50元手续费)。我方认为,原告人持的存单及存单密码负有基本的保管义务,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是导致存款被冒取后果的直接原因。按照原告持有的邮政储蓄存折背面客户须知第三条已作明文告知:存折账户如留有密码,切勿泄露。客户泄露密码导致的损失,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原告人在诉状中称没有取过款,取款人又怎么会持有真存折,并知晓准确密码呢?故实难排除原告本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异地取款的可能性!该案无论依法、于理、依事实而言,均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崔胜强在被告通许县支行办理了活期存折账户,帐号为140166。原告崔胜强在25582.65元基础上,最后两笔分别于日存入该账户5000元;日存入该账户3000元;日原告自行取款5000元;日原告又自行取款23000元,日到被告通许县支行取款时,发现自己的余款5602.93元,被他人取5527.5元(包括手续费27.5元)。
另查明该存款于日在贵州省铜仁地区邮政局被取走5500元,跨地区取款费27.5元。原告崔胜强以未到外地办理取款,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被告通许县支行诉至本院,后又追加铜仁地区邮政局为第三人,原告崔胜强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给付储蓄存款5527.5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原告崔胜强提供的证据有,原告崔胜强在被告通许县支行办理存折一份。以证明原告崔胜强在被告通许县支行存款的事实及该存款在第三人铜仁地区邮政局下设的机构被支取。被告通许县支行提供的证据有:1.河南省金融系统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照片一份,以证明被告单位为安全合格单位。2.异地取款明细表一份,以证明该存款在异地支取。3.《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以证明被告按照该制度执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1、崔胜强取款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储户崔胜强于日在该邮政储蓄办理取款交易,因监控录像超过30天,无法提供。2、取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取款时有原告崔胜强的名字。3、手续费收据一份,以证明该笔取款已收取手续费27.5元。
本院认为,原告崔胜强在被告通许县支行开立帐户,原、被告形成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于通许县支行与铜仁地区邮政局存在通存通兑的内部业务关系,在异地通存通兑的情况下,开户行通许支行在储蓄存款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转移给了作为交易局的铜仁地区邮政局,该储蓄存款合同对铜仁地区邮政局应具有约束力,铜仁地区邮政局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及其业务规范履行其应尽义务。根据第三人铜仁地区邮政局提供取款凭证看,原告崔胜强的存款系他人另持存折在铜仁地区邮政局取走,作为铜仁地区邮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存取交易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范检验存折的真伪。原告崔胜强虽设定了密码,但依然不能免除铜仁地区邮政局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对存折真伪审查与注意义务。因此,第三人铜仁地区邮政局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通许县支行作为开户行,对造成原告崔胜强存款损失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崔胜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利息,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铜仁地区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胜强存款损失5500元,跨地区取款手续费27.5元,合计5527.5元。
二、驳回原告崔胜强对被告通许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铜仁地区邮政局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向阳
&&&&&&&&&&&&&&&&&&&&&&&&&&&&&&审 判 员&& 刘&&萍
&&&&&&&&&&&&&&&&&&&&&&&&&&&&&&助 审 员&& 付新芳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厉从宇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中国裁判文书网
&&/&&&&/&&&&/&&
李超群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36号原告:李超群,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中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永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超群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临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超、崔中奇、被告邮储临泉支行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超群诉称:2012年2月,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储蓄开户业务,并办理银联卡一张。之后原告陆续存取,截止日,原告卡内余额尚有59000元。日,原告取款时发生银联卡被锁,被告工作人员告诉原告拿身份证即可解锁。原告当时怀疑银行卡有问题,要将卡内余额全部取出,但工作人员称银联卡很安全,不需要取出。原告当日就仅取款32000元。同年4月21日,原告再次取款时发现卡内只有479.66元。原告当时找到被告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原告的银联卡在贵州银行被盗刷26515元。而原告的银行卡一直在原告处保管,且原告从未去过外地,不存在原告异地支取的行为。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265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和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1、原告的银联储蓄卡一张;2、邮政储蓄总行提供的《回复情况》一份,表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储蓄合同义务,按原告要求支付储蓄款;原告存储在被告处的资金26515元,在日18时5分在贵阳银行特约商户288被消费第三组1、原告储蓄卡《账户交易明细》一张;2、原告于日在被告处的交易明细单;3、百度地图一张,显示临泉到海南省儋州市兴隆路全程2029.4公里;4、《便民支付E账通电子凭证》一张;5、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临泉县公安局《受案回执》及卷宗材料。表明:原告在日16时21分在临泉取现32000元;原告储蓄卡在日被他人通过“超级网银”转入1分钱;原告的存款26515元,在日18时5分在海南省儋州市通过便民支付E帐通被消费;从临泉到儋州市的路途遥远,原告不可能日在临泉取款后次日又在海南儋州市使用同一张卡,原告的存款系被他人盗取;贵阳银行与被告具有委托关系,被告不能提供支出26515元的合法凭证,又拒绝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已构成违约。被告邮政储蓄临泉支行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对于原告的报案并未立案,故无法排除原告本人委托或交付他人代取或出借、购物消费的可能,更不能证明系被他人盗取的事实。因该银联卡取款时,无需签名、盖章等书面手续,只需输入正确的信息和密码即可取款,由于该卡的信息和密码均由原告掌握,所以原告应承担承担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举证责任。且银行卡是否被盗取,应由公安机关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在审理本案。即使原告银联卡账户内的存款被盗,是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原告自身具有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邮政储蓄临泉支行向本院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书表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原告在被告所属的人民西路七号支行处办理储蓄开户业务,并同时办理银联卡一张,并开通了网银业务及手机短信提醒业务。之后原告陆续存取,截止日,原告卡内余额尚有59000元。日16时21分,原告在被告处取款32000元。同年3月24日,通过超级网银,原告账号转款0.1元。4月21日原告再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有479.66元。原告找到被告工作人员查询,通过总行回复:日18时5分,原告的银联卡在贵州银行通过便民支付E帐通被刷取26515元。服务点输入方式为有磁有密。日,原告向临泉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至今未立案。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庭审后,经本院向原告释明,是否向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在主张民事权利,原告表示不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辩解、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材料,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处设立账号,办理银联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对储户卡内存款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联卡的义务,原告有随时支取存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卡在ATM机取款,首先检验客户手持的银行卡能否通过ATM系统的的验证,其次是输入密码是否正确。本案中原告的银联卡及密码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并未遗失,原告在日16时21分还在被告处取款,而被告总行回复情况反映26515元存款支取期间为3月24日16时5分,交易地址为海南省儋州市,服务的输入方式为有磁有密,而临泉距离海南省儋州市路程为2029.4公里,全程高速均需26小时44分钟,根据客观条件分析判断,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两次取款时间相隔不足24小时),原告不可能持银行卡从临泉到海南省取款,故原告对其存款的丢失并不存在过错。被告辩称无法排除原告本人委托或交付他人代取或出借、购物消费的可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自助银行作为便民服务窗口系被告所设置,被告从中获得经营收益,如果银行认为在自助银行上进行人机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导致其无法识别交易主体,无法证明在海南省使用银行卡从原告账号中取款的是什么人,足以说明被告所设置的自动银行从技术上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被告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的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推向储户,无疑加重储户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本案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人是否犯罪,与本案的民事具体处理无关,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并不涉及刑事处理,故本案无须等到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存款26515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振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