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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贸易型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购买一辆小汽车,请问这个可以入到公司的帐上吗。可以的好,应该如何做分录,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公司是贸易型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购买一辆小汽车,请问这个可以入到公司的帐上吗。可以的好,应该如何做分录,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问题来自:天津 - 天津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0:40 咨询人:dvzw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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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国税局重申:过户收售二手车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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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据公告显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要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该公告将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注:这项规定目前规范的是有资质的商家行为,并不涉及个人间交易,但不排除未来会逐步规范个人交易行为)
  据了解,目前部分纳税人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后,其实际的经营模式为: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实际上交易车辆并不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
  这意味着,部分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并不办理过户登记,而在销售该二手车时,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不少二手车商通过这种“变通”规避增值税收,令二手车市场秩序较为紊乱。而公布的公告则是规范这一领域的具体政策执行。
  6月8日,国税局就该公告内容进行解读。国税局认为,根据现行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应税行为。
  国税局还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编者语:从我们获得的消息来看,未来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在7月1日以后会受到这个政策的影响,由于收的增值税额目前还不清楚,但有传闻表示,由于商家要保持利润,一些地方收二手车的价格可能会下降,或者出售车的钱会增加。更多消息,我们将继续关注。(编译/ 王寅)
  更多阅读:
  2015年全国二手车交易量将超过1000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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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购车节大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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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准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汽车,请问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更新日期: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纳税服务处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自日起,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您公司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后,再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编辑:外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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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要交哪些税?
配件的,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我们要交些什么税,具体怎么计算的?谢谢,请详细一点。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涉及缴纳的税种有
1)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汽车配件的税率为17%)
2)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1)城建税:增值税的(7%、5%、1%等)地区不同,税率不同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
另外还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
企业一般纳税人涉及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汽车配件的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随增值税缴纳的附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此两项地区不同,税率不同,有7%、5%、3%、1%等),另外还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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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购买一汽车用于生产经营,但认证发票时扫描不通过,税局说发票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无法通过认证去抵扣,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更新日期: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纳税服务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因此,如您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购买汽车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抵扣,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和认证抵扣。&  &
编辑:外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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