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庄昱辉阳光四厂区成品检验要求 嘉善嘉业阳光城跳楼姚庄昱辉阳光四厂区成品检验的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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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四季度】姚庄:着眼二次招商 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嘉善新闻网11月6日讯 今年1-9月,我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持续企稳回升基础还不牢固,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目前我县各地都按照再接再厉、再鼓干劲、再创佳绩的要求,全力冲刺四季度。今天起,《嘉善新闻》推出&冲刺四季度&专栏,介绍各地工作经验和措施,首先来看姚庄镇是如何推动企业增资扩股,超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的。
  位于姚庄镇的新东阳食品(浙江)有限公司,车间里正在生产销往长三角地区的肉松和低温香肠。从生产到包装全部采用自动化设备,只有不到50个工人负责各环节之间的搬运工作。
  新东阳自入驻姚庄镇以来,台湾的母公司就一直追加投入,以扩大产能。自去年5月正式投产后,今年新东阳公司的生产能力已经比去年翻了一番,新产品也增加了一倍。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从最初的500万美元增加到1350万美金,而用地却是零增长。在上个月的善洽会上,新东阳公司又与姚庄镇签订了460万美金的增资协议。
  台湾新东阳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理明说,公司今后还将继续在姚庄追加投资,把这个台湾老字号品牌在内地市场做大做强。
  姚庄镇副镇长胡玉龙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像新东阳这样不断追加投资的企业,在姚庄镇比比皆是,如昱辉阳光、富昌泰、智泓科技、宇钻精密机械等等主导产业企业都在通过增资,进行设备技改,扩大产能,实现转型升级。而姚庄镇之所以能在宏观形势趋紧的情况,招商引资工作却逆势而上,关键是得益于优先引进成长性的企业。
  今年1~10月,姚庄镇完成合同外资1.94亿美元,实到外资2.07亿美元,实到县外内资9.06亿元,均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嘉善广播电视台
记者 周契 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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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商外初字第84号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峰,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情,女,日出生,汉族。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法定代表人:徐丽琴,董事长。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艳容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钟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日签订编号为YHSDT的《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付寸太阳能单晶硅片,货款为人民币1400000元,被告在出货后7天内交付180天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于日交货,但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00元(暂按照截止到日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明确为:以140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从起诉之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700元。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日销售合同原件一份4页,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寸太阳能单晶硅片的销售合同关系;3、销售出库单(成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已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交货;4、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二份,证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太阳能单晶硅片、合同标的额为140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货物送至被告工厂、被告在出货后7天内交付180天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被告逾期付款则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日,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工厂,被告仓库管理人员陈露嘉签收货物,原告于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并交付被告。7天已过,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于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本院可予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0元;二、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随前款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06元,减半收取8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3元,由被告宜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丽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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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厂址选择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功能区内原有厂房,在四厂区内,四厂位于益群路南侧、智泓路东侧、德威路西侧、宝群路北侧。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功能区地处长江三角洲,位于浙江省、上海市及江苏省主要大型城市群的中心点,同时临近沪杭甬高速公路、杭申铁路、320国道、运河杭申甲线,交通发达,运输方便,水电充足,适合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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