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了个体工商户法定负责人之后能不能去私营企业做职员并在私营企业买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劳动保障常用法规_梦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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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必须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工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业主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8%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记入个人帐户。  雇工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11%,雇工本人负担8%。雇工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其缴费基数的11%,包括本人缴费的全部和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缴费基数每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  第九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每年按省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一)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开办之日起30日内,雇工在被招用之日起3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业、歇业、破产以及与雇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当月内持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新开办单位情况,并敦促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从业人员定期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雇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5年。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按其从业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作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计算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符合领取养老金当时的本市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并在实施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业人员,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现行的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应根据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出境定居的,可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从业人员死亡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省、市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优抚金、原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领取。  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业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于从业人员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保留,待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应及时向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到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不按时办理复核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稽查。  社会保险基金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业主每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营业执照工商年检前缴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收缴。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缴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立即补缴外,并可处以应缴社会保险金额的一至三倍罚款。仍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号中强制扣缴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其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拒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市其他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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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含有“广州市”的论文:咨询内容:尊敬的局长及各位领导:我是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原盐城市自来水总公司改制成立的国有控股的合资公司)女职工,日出生,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档案管理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文凭,档案专业副高职称。本人从1984年3月进盐城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作以来,一直在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现仍然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按照该规定本人应55周岁退休。但合资公司在2012年12月出台《职工到龄退休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管理岗位,是指公司任命或聘用的担任中层及其以上职务、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含技师和高级技师)、并被聘用、从事与本专业技术相关工作的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和聘用,一律以合资公司发文为准。”该规定与苏劳社险[2007]24号文规定至少存在两点原则性问题:一是对管理岗位的定义不符。管理岗位不仅仅指中层及以上干部,而应该包括在公司管理工作岗位的女工人;二是技术岗位附加了认定条件。合资公司在成立以来没有对任何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过任命和聘用手续,也就是说合资公司至今没有一个技术岗位,这与盐城市区唯一的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管理需要是不相符的。合资公司的做法实质上就是故意侵害了符合苏劳社险[2007]24号文55周岁退休的女工人工作的权利和利益。在目前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和国家准备延长退休年龄的背景下,合资公司还以没有任命和聘用手续为理由,认为我既不是在管理岗位也不是在技术岗位上工作,要我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所以本人想咨询: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政策?像我这种情况,按照规定应在多大年龄退休?今年7月15日,我在该局长信箱进行过咨询,但仍在处理中。所以再次烦请局长和各位领导关心一下,能尽快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答复单位:养老保险处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邱曰龙: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 关于女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管理或技术岗位设定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如你一直是女工人身份,且未经公司聘用为管理或技术岗位,则按上述规定,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有关退休手续。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199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单位: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长治市人民政府(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规定
(长治市劳动局& 日)
  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渠道。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现将我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全市所有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以及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上述人员中包括原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因失业、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判刑、劳教、拘役等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私营、个体就业或从事私营、个体的人员。不包括已享受了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工商注册登记为依据,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1、私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其中,企业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6%缴纳,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职工平均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无法确定上年度工资收入的,统一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自由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缴费工资基数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本人共同按月缴纳。其中业主按20%的比例缴纳,雇工本人按6%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代扣代缴。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今后要随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
  4、凡1999年12月底以前取得营执照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从2000年元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元月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从取得营业执照的下月开始缴费。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办理补缴。
  四、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自由职业者从本人缴费中划出11%记入本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要按全省统一规定的记帐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储存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为参保人员发放个人帐户对帐清单,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停业等原因中断缴费时,其个人帐户社会保险机构要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规定连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过去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并建有个人帐户的,过去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按本规定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过去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但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补缴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合同制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次月起开始补缴。原固定职工统一从1992年元月起开始补缴,补缴后,其1992年元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体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3、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元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日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乘以1.4%计发;调节金暂定为每人每月80元,以后根据全省统一规定调整。
  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同时执行本省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十、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 私企个体&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劳动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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