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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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园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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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分为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两种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不一样。&& ()&& ()&& ()&& ()&& ()&& ()&& ()&& ()&& ()&& ()&& ()&& () 今天小编主要介绍一下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相关政策,下一期介绍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享受的优惠政策,废话不多说,精华请看下面:园区外相关优惠政策:A、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B、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C、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1. 凡持有市人事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上述人员,均可在行政区内购公房、存量房(四合院除外)2.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及权属发证部门应给持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上述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税费&&以上是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享受的优惠政策,如果兴趣的话,可以和我们私下交流更深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解读和细节,或者为企业做免费测评.
向好友推荐本贴:&&&& 标题:《北京市海淀园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地址: .cn/Article/201306/showp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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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优惠政策有哪些?
&苏州博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新联大厦北楼602
&日(距今283天)
先谈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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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及好处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50%)扣除优惠政策。
3、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增强企业软实力;
4、促进研发,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
5、享受政府资金援助及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政策;
6、获得购置产业用地资格;
7、享受税率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8、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行业地位,为上市铺平道路。
苏州博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省最早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机构,自2008年初成功辅导申报江苏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以来,迄今为止已帮助1000多家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申报,服务客户包括:无锡索尼、昆山福伊特造纸、太仓中集集装箱、昆山真彩文具、昆山丰田工业、常熟理文化工、无锡美尚园林绿化、中国铁建、盐城春竹香料、苏州东山精密、苏州木易船舶、江苏玉龙钢管、住友电工、昆山乔治费歇尔、苏州亚太金属等。并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与众多客户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博远企业管理根据企业的具体的情况,派专业的项目经理到企业内部开展调研,根据企业的不同状况作成详细项目计划书,为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解决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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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 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元左右)。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量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五)启动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自2008年到2010年底,我市建成500-600万平方米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六)高新企业员工调户口比非深高企业占优。
是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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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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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318粉丝:197简介:自己已经足够幸运,而且比世界上大多数人都要幸运,不应该不知...
反馈建议描述:请填写描述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在引进人才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在引进人才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引进人才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pagebreak]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在引进人才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引进人才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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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深圳)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导读: 家(深圳)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有什么好处? 为鼓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其服务的提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包括深圳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
家(深圳)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有什么好处?
为鼓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其服务的提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包括深圳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同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特定资格的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融资投资、洽谈项目、业务办理过程中,还可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给其带来的众多好处。例如:
国家(深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政策和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
2、海关(进出口)、出入境方面比较便利。
3、金融信贷优惠,具有融资优势和投资便利,高新技术可以作价入股。
4、优先行政审批、许可,直通车服务。
5、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显示企业技术实力和市场价值,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无形资产价值。
6、企业借聘和从内地调入科技人员以及人员赴港出国,享受优惠。
7、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给予优惠。
8、优先保证用电、用水和通讯。
9、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给予优惠。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财政补贴、土地政策、鼓励基金、人才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由于涉及内容较多,具体优惠政策,将另文详细介绍。
具体来讲:
第一条 对新成立的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深圳市招商局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已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其基本建议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其技术改选投资项目,深圳市招商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
第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每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具体的产业政策或优惠措施及其实施方案和技巧,您可以拨打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的电话进行咨询,他们会有专业律师和代理人士给您详细解答,他们的电话是0755-。
2、 我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吗?如何判断?
一家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几个层面分析,一个是业务面,即企业是否在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是否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经济实体,即其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或是否具有高新技术产品,而且高新技术产品或其服务带来的业务收入要占企业总收入一定比例;二个是法律面,即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或条件,已经法定机关认定,获得相关证书。
企业拥有高新技术,并不代表其已经拥有高新技术产品,拥有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并代表着其已经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考察一个企业是否实际上达到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看其其所从事的领域、经营状况、人员配置、研发投入等情况。一来说主要有:
a) 主体资格:该企业是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b) 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c) 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是否已达到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已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如果您对自己的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否具备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您可以拨打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他们会有专业律师和代理人士给您详细解答,
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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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系统归纳。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于1991年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此批开发区范围内。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利泻针阶机电广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由大连市科委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 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 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 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 ,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 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学会。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所有内外资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 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入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比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简易办法适用6%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外购的软件按简易办法适用4%征税,均不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 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认定
软件开发企业需到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办理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并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信息产业局联合下文方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说明:以上企业所得税及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出自近几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文件,现经我们整理予以公示以方便广大纳税人查阅使用,现在仍然有效。今后如有变化,以最新规定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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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新成立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深圳市招商局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已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深圳市计划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深圳市招商局予以优先立项和批准。
第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 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 经市科技局审批,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市财政局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50% 的比例返还。
(四)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五) 对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六) 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级有关人员的科研成果奖,免征人个收入调节税。
(七)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八) 凡因享有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资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项。
第三条 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一) 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二)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贷款、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20%)贷款,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三) 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 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给予下更优惠和扶持。
(一) 在城市和土地规划中,有关部门应留出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如防尘、防噪声、防污染)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小区,集中进行建设。
(二)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科研、生产经营用地,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予以优先审批,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给予减收地价10-20%的优惠,或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 保税区中,划出一部分优惠地价的土地给高新技术企业。
(四)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或申请自建自用住房用地,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借聘和从内地调入科技人员以及人员赴港出国享受下更优惠:
(一) 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从事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调入。对有国家级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工的调入,深圳市劳动人事部门予以优先审批和办理手续。需要借聘内地科技人员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
(二) 上述调入人员,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城市人口增容费。
(三) 有组织地积极从国外引进科技人才。对来特区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深圳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四)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多次往返港澳能行证”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因公赴港需要;持“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护照”的人员的审批手续按[1990]国科发字400号《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表)的通知》规定,由深圳市外事办负责办理。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的给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原材料、元器件、样品、样机、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等在国家指标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给予进口审批。海关在办理有关手续上尽可能给予方便。
第八条 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的需要。
第九条 凡高新技术企业已办理替代进口的产品,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在审批进口同类产品时予以限制,以扶持该类产品。对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在内销比例上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对于工业企业投入的科技研究开发费,在不超过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年销售额3~5%,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的技术开发费,计提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确需购置少量单价值超过五万元的测试和关键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经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利润报市税务部门批准,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十三条 深圳海关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一) 开展加工后出口产品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专用备料仓库,以便办理料件进口手续;其中,没有进出口报关权的,经海关批准,可享有自理报关权。
(二) 高新技术企业加工的产品有内、外销的,海关比照对进料加工的管理办法,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产品实际内销再按内销的有关规定办理补税等手续。
(三) 高新技术开展的按规定海关应收取保证金的业务。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免交保证金。
(四) 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进料加工项目,海关可发给“专用清单”,货物进出口时实际通道报验,按月集中报关,合同执行完毕后予以核销。
(五) 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应税货物,海关可先予以放行,并发给“纳税手册”,企业在七天内向银行办完纳税手续。
(六) 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在监管上给予方便,海关认为有必要查验而货物又不便在现场开拆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海关可派员随车监管到企业所在地,结合装卸环节进行查验。
(七)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国营企业可申请参与海关一年一度的“信誉良好企业”评定活动,对被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的,海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八)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少量货样、维修机器设备的零配件、原材料、包装物料以及需带到境外修理的物品等,可由本企业人员随身携带进出境,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卡或申报单先予以放行,事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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