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英语顺口溜大全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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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国税局多措并举开展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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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了解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最新政策,您的企业是否在最新的优惠范围内?” 从5月份开始,南山区国税局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组织开展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
据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多措并举加强小微企业政策宣传。为了及时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传达给纳税人,南山区国税局多措并举,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短信、宣传栏、政策培训、电话辅导和“一对一”辅导等各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和咨询。其中,该局通过子网站发布《》和《》及相关政策解读、《》、《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避免五误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培训》等内容。
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视频。
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通知,共发送短信两批次共10120条,电话提醒450余人次。
专门组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2场,其他辅助性政策培训13场,参加培训纳税人达1660余人次,电话辅导450余人次,“一对一”辅导120余次。
此外,该局还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播放平台连续播放《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多少》等。
量体裁衣 为不同对象举办个性化培训。为了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落实,南山区国税局对纳税人加强了培训。专门组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组织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参加此次培训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有123人。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大部分是由涉税中介完成申报,5月20日南山区国税局组织了一场涉税中介小微企业政策宣讲会。南山区局所管辖的涉税中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财务代理公司等参加了宣讲会。
利用各种培训场合加强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培训,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家组答疑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会,2014年税收调查工作专项培训、一般纳税人培训、新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培训等场合,专门安排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优化对小型微利企业纳税服务。南山区国税局为了方便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退抵税,进一步优化规范了小型微利企业退(抵)税流程,明确申报表修改内容、退(抵)税表填写方法,特地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小型微利企业退(抵)税专窗,方便纳税人一站式处理退(抵)税事项。
同时,该局积极开展“一对一”辅导,办税服务厅和政策法规科指定专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进行“面对面”辅导申报修改和退(抵)税情况,帮助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帮助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查找原因。据了解,虽然采取多种宣传手段进行政策宣传,但是由于纳税人自身或技术手段等原因,政策宣传没有实现全面覆盖。如有的纳税人对此项政策了解不多,有的纳税人由于电话号码变更、短信拦截等问题,不能及时接到通知等,导致部分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不了解。部分纳税人认为优惠金额不大,对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太大影响,认为办理手续比较烦琐,因此积极性不高。
为了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南山区国税局局政策法规科专门组织人员对部分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电话跟踪回访。同时也对部分税收管理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帮助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查找原因,尽快享受相关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
信息来源:徐州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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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最新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日,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即: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为什么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四、此项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日截至日。
  五、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将核定征收企业也纳入享受小微企业范畴,由于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自身核算不健全,其所得额不能真实反映其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具体享受政策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其中,定率征收企业享受优惠的方式与查账征收企业享受方式保持一致,定额征收企业则是采用降低定额的方式享受优惠。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三项指标,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计算分为两种情况,查账征收企业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定率征收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P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P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七、2014年4月份出台优惠政策从日起实施有没有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汇算清缴报送年度申报表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一并报送。
  九、扩大范围后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预缴时是否可以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考虑到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已经结束。因此,凡2013年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从2季度预缴申报开始即可一并享受减半优惠。
  十、季度预缴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查账征收纳税人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时,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或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
  核定征收纳税人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时,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或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
  十一、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法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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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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