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人员简历由谁任命

全省非公企业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观摩推进会举行 140724视频 _好有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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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周|非公企业|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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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会会计能是单位会计人员年终工作总结吗
深圳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总规章制度&&&
上午 09:00: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我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市总工会直属的工人文化宫、现代轻音乐团、溪冲工人度假村、众业经济发展中心、职工旅行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在符合本管理办法统一要求的原则下,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市总工会备案。&&&&&&&&&&&&&&&&&&&&&&&&&&&&&&&&&&&&&&&&&&&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市总工会财务部是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国家和市总工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市总工会在出资人管理方面的职责,维护工会资产的权益;&&&&2、研究制定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决定各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置,考核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提出任免意见;&&&&4、审批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5、考核、检查各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第五条&市总工会对财务实行下管一级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财务人员由市总财务部统一管理。&&&&1、各单位的财务部长由市总工会任命;&&&&2、财务部长的工资待遇由市总和所在单位协商,业务上接受市总财务部的领导和监督;&&&&3、财务部长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总工会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的使用,发现问题要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4、市总财务部每年对财务部长考核一次,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批评或提请市总给予其降职或免职处分。&&&&二、实行财务部长定期例会制。由市总财务部负责组织各单位财务部长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通报各单位本期财务状况,传达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新政策,及时解决各单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实行财务部长报告制。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总财务部汇报。需要审批的要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六条&市总财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财务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1、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2、与财务收支计划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4、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和使用情况;&&&&5、评价和检查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6、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7、单项或专项财务检查;&&&&第七条&市总工会作为各单位出资人,向各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在市总工会领导下工作,并对市总工会负责。&&&&&&&&&&&&&&&&&&&&&&&&&&&&&&&&&&&&&&&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八条&财务预算是各单位为实现年度财务目标,在综合平衡业务经营、筹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利润等各项计划后编制的一项年度全面预算。经批准的预算,是各单位进行财务控制和业绩考核的标准和依据。&&&&第九条&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成本费用预算、营业利润预算、税金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利润总额预算、资金预算等。&&&&第十条&根据预算执行的结果,市总工会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价。为保证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和全面预算的执行,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将预算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责任人或部门。对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认真考核。&&&&第十一条&各单位于每年10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并于下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总财务部。&&&&&&&&&&&&&&&&&&&&&&&&&&&&&&&&&&&&&&&第四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为实现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必须认真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筹集资金应掌握一个合理界限,即按最低资金需要量进行筹集;选择资金来源、决定筹资方式时,必须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筹资风险及投资收益等因素;应合理确定资金来源结构。&&&&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急需发展的事业或经营项目所需资金,应充分论证,在落实偿还计划的前提下,报市总工会批准,才能向有关单位借款或从金融机构贷款。各项借入款必须坚持“到期偿还”的原则,即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本金、各种借入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以及应交税费的管理,定期偿还各种负债。&&&&&&&&&&&&&&&&&&&&&&&&&&&&&&&&&&&&&&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单价在2000元以上;事业单位为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第十八条&各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落实专(兼)职人员管理,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账卡,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保持账、卡、物相符。&&&&第十九条&购入、调入、接受捐赠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入库。验收后,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发票、捐赠接收单、调拨单、验收报告等凭证入账。&&&&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损失、盘亏、报废、调出、投资和有偿转让,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报市总工会批复后处理。投资和有偿转让的,应经合法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投资作价和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二十一条&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应报市总工会财务部批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不得为调整利润随意多提、少提或不提折旧。折旧的上缴按《企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不提取折旧,但应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提取比例报市总工会财务部批准。&&&&&&&&&&&&&&&&&&&&&&&&&&&&&&&&&&&&&&&&&&&&&&&第六章&&流动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现金、各种存款的管理。不得将账户出租、出借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或从事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不得设立账外账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须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各种收入取得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一律以转账形式通过银行支付。支出的审批、支票的签发与使用者要分开;钱账要分管;银行印鉴、支票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对各种银行票据加强管理,健全票据登记保管制度,做好相应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公款信用卡的开设。单位因采购物资确有需要开设信用卡的,应明确审批权限并严格规定持卡人的责任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商品等存货应设专人建账管理,做好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发、退库、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保持合理的库存。&&&&第二十七条&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等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各种流动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七章&&收入管理&&&&第二十八条&企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第二十九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均应全部纳入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制定严格的收入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当期收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第三十条&严禁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搞资金体外循环。&&&&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各种发票及收费票据的管理。&&&&&&&&&&&&&&&&&&&&&&&&&&&&&&&&&&&&&&&&&&&第八章&&支出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安排支出,应贯彻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降低成本费用,挖掘增收节支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按批准的财务预算和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并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所有支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只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人签字后才能办理报销。&&&&第三十四条&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应建立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账,分项目核算。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报送专项拨款收支决算和使用效果文字报告,结余专项资金报市总工会审批处理。&&&&&&&&&&&&&&&&&&&&&&&&&&&&&&&&&&&&&&&&&&&第九章&&收益管理&&&&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按实际收支情况计算出每月利润(结余)总额,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结余)数。&&&&第三十六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的余额,为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2、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比例由各单位制定,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备案。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向投资者分配利润。&&&&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比例由各单位制定,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备案。&&&&5、可供分配利润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的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内(一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事业结余中,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结余按财政有关规定及市总财务部批复办理。其余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第十章&&财务报告&&&&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是综合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其中,报表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三十九条&各单位月度会计报表须于月度终了8天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须于季度终了10天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按市总工会年终决算通知的时间报送。&&&&各单位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财务计划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单位的盈亏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及亏损原因和改进措施;&&&&3、资金周转情况;&&&&4、主要税费交纳情况;&&&&5、对本单位财务情况或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6、其他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四十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自行设计一些内部财务报表,如企业的各类成本费用报表、各经营部门的损益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事业单位应对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明细收支设置专门报表。&&&&第四十一条&各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并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四十二条&各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和财务报表的编制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质量负编制责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主要领导,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通过财务分析,总结、评价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预计、测算未来的财务前景。&&&&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的形式主要有全面财务分析、简要财务分析和专题财务分析三种。全面财务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简要财务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财务分析或单项财务分析,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应包括财务比率分析、盈亏情况分析和资金情况分析等方面。&&&&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报告应将财务分析情况加以整理后进行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各单位本年度执行财务预算,完成财务指标的基本情况及重大经济事项、会计事项的说明。&&&&2、通过对财务比率、盈亏情况和资金情况等方面的分析,比较、评价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从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检查原因,预测前景。&&&&3、根据财务分析,结合单位实际,提出改善单位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章&&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第四十七条&会计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实行监督。&&&&第四十八条&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对违法或不符合程序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第四十九条&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依法做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的整理、装订和归档保管工作。&&&&第五十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文字和数字具有严肃性,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涂改的,应加盖经办人印章确认负责。&&&&第五十一条&任何人员调阅各种会计档案,均应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第五十二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随意另行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总财务部负责解释行政事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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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处理规范
日期: 12: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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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怀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业务处理规范
第一章&&& 原始凭证审核
第一条&& 原始凭证合规性审核。
(一)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
4、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金额;
7、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金额数字不得涂改。
(三)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发票联作为报销凭证。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和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五)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填写错误必须按规定要求更正,并加盖印章。
第二条&& 部分支出原始凭证的特殊要求。
(一)指定专门用途的发票,开具的费用项目与发票用途不相符的,一律不得报账。
(二)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一张发票购买多种实物没有分开填写只有总金额的,还应附有购买实物的清单。
(三)支付或造表发放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证明或签名。
(四)支付单位人员献血补助,原始凭证除有经单位领导签字、领款人签名的献血人员补助发放表或领据,还应同时附上由市中心血站打印盖章的单位献血人员名单。
(五)单位发生退款业务,必须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据或个人的领条作附件,如退费人员较多,也可由单位列表,经领导签字后,以个人签字名册作为退费依据,也可红字开具收款收据作为退费依据。
(六)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款项可凭发票、收据、催款单等入账。
(七)单位支付非独立核算的内部食堂、招待所等费用时,必须取得财政内部收款收据;支付独立核算的内部食堂、招待所的费用时,必须取得税务发票。
(八)单位支付因违法违纪被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必须以执法单位的处罚决定书和有财政监制章的罚没收据为依据。
第三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应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条&& 原始凭证审核的其他要求。
(一)报账汇总单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乱填或随意涂改,主要内容包括:报账日期;部门名称;所附单据张数;申报金额;实报金额;支付方式;用途;单位审签。
(二)仔细审核单位领导审签的意见,单位领导审批的意见要非常明确,报销多少金额也要具体写清楚;必须确认审签字迹。单位变更审批权限,原审批人已审批的发票在变更后尚未报账的则须变更后的审批人重新审批后方可付款。
(三)报账汇总单上的“实报金额”由财务填写,其金额应等于或小于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的金额合计,报账汇总单的“附件张数”,按所附的原始凭证粘贴单的张数进行计算。
第二章&&& 资金结算
第五条&& 出纳对经过审核的报账汇总单及原始凭证的金额进行复核,并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开出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凭证,交会计或财务科长审核后加盖银行印鉴,到银行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
第六条&& 大额支出及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凡能够采用转账方式的必须实行转账结算,且收款单位要与发票印章单位相一致,特殊情况有变化,则需发票印章单位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付现或指定收款单位)。
第三章&&& 一般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 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电算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财务机构应设置主管会计、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其中主管会计负责支付申请(含原始凭证)审核、记账凭证审核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会计负责录入会计凭证、凭证整理装订等工作,出纳负责录入支付申请(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等工作。单位会计工作量小、会计人员缺少的,可将主管会计与会计合设为一个岗位。具体分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摘要简明扼要、清楚明了。
(三)涉及多笔银行存款收付的记账凭证,必须逐笔录入,不得将多笔汇总录入,以便对账。
(四)收到银行付款退单,必须以“红字”(负数)在贷方反映,不能计入“银行存款”的借方。
(五)冲减收入的会计分录应在贷方用“红字”反映,冲减支出的会计分录应在借方用“红字”(负数)反映。
(六)更正记账凭证,应在更正的记账凭证摘要栏写明更正的原因、理由及原记账凭证号码,也可另写附件加以说明。
(七)单位通过“现金”科目核算从银行提取备用金用以日常零星报账的现金支出业务。
(八)基本户有项目支出的单位,可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申请在“银行存款”总账科目下设“经费存款”和“专项存款”两个明细科目,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经费存款”和“专项存款”。未将“银行存款”账户分设的,应按额度(支出功能分类)对应支出掌握使用资金,严禁经费支出挤占项目资金。
(九)行政事业单位当年的收支需要调整,以红字冲销收入支出科目;因以前年度收入支出需要调整的,不得直接冲减当年的收入和支出科目,而应调整“结余(事业基金)”科目,且调整同时虚挂一笔往来,调增结余时,以“正数”反映,调减结余时,以“负数”反映。会计分录为:
&&&&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结余调整
&&&&&&&& 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结余调整
第八条&& 收入的核算。
(一)财政拨款核算。单位凭拨款通知单、银行收款单据及拨款单的内容,在“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财政直接拨入或通过主管部门转拨的预算内经常性经费
&&&&&&&& 借:银行存款
&&&&&&&& 贷:拨入经费--基本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 借:银行存款
&&&&&&&& 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2、财政直接拨入或通过主管部门转拨的预算内专项资金
&&&& 借:银行存款
&&&&&&&& 贷:拨入经费--项目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 借:银行存款
&&&&&&&&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二)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发放单位工资核算。根据财政统发工资表,同时列收列支;按应发工资数(代扣款项不作账务处理,单位应登记备查账),在职人员工资的支出功能分类对应本单位基本支出功能分类在“人员支出”相应的明细科目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工资的支出功能分类对应“行政(事业)离退休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相应的明细科目中列支。账务处理如下:
1、在职人员:
&&&& 借:经费支出—基本工资
&&&& 借:经费支出--统一津贴补贴
&&&&&&&& 贷:拨入经费—基本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同时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在职人员
&&&&&&&&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在职人员
&&&& 借: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在职人员
&&&&&&&& 贷: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在职人员
2、离退休人员:
&&&& 借: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离休费(退休费)
&&&&&&& 贷:拨入经费--基本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同时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工资总额)
&&&&&&&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工资总额)
&&&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退休人员(工资总额)
&&&&&&&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退休人员(工资总额)
事业单位&&
1、在职人员:
&&&& 借:事业支出—基本工资
&&&&借:事业支出 --统一津贴补贴
&&&&&&&& 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同时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 借: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在职人员
&&&&&&&& 贷:应付地方(部门)津补贴—在职人员
2、离退休人员:
&&&& 借:事业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离休费(退休费)
&&&&&&& 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同时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工资总额)
&&&&&&&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工资总额)
&&&&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退休人员(工资总额)
&&&&&&&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退休人员(工资总额)
(三)其他部门拨入款项核算。收到非预算拨入的经费补助,根据银行收款凭据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收入
&&&& 借:银行存款
&&&&&&&& 贷:上级补助收入
&&&&&&&& 贷:其他收入
(四)收到非预算拨入的专项资金,按其性质所属对象进行分别处理:
如为本单位专款:
&&&&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收入--专款收入
如为需要下拨专款:
&&&& 借:银行存款
&&&&&&&& 贷:暂存款
事业单位:
如为本单位专款:
&&&& 借:银行存款
&&&&&&&& 贷:拨入专款--项目支出
如为需要下拨专款:
&&&&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应付款
(五)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基金收入核算。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并及时将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及缴存财政专户的银行解款单交财务入账进行账务处理:
1、单位将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单位凭缴存财政专户的银行解款单、收费票据记账联入账进行账务处理:
(1)存入非税专户
&&&&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非税局
&&&&&&&&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同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非税局
(2)存入基金专户
&&&&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国库科
&&&&&&&& 贷:应缴预算款
同时 借:应缴预算款
&&&&&&&&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国库科
单位财务在进行账务处理的同时,还要建立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缴预算款备查账,每月与非税局、国库科核对余额。
2、非税局将收入划拨给单位时,单位凭银行收款凭据按资金性质分类核算:属收费收入的在“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下设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中,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属其他收入的,如上级单位补助、下级单位缴款、会费收入、经营收入等,列入相应的科目:
&&&& 借:银行存款
&&&&&&&&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 贷:其他收入
&&&& 借:银行存款
&&&&&&&& 贷:财政专户返还收入—基本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 贷:财政专户返还收入--项目支出(支出功能分类)
&&&&&&&& 贷:上级补助收入
&&&&&&&& 贷:附属单位缴款
&&&&&&&& 贷:经营收入
&&&&&&&& 贷:其他收入
(六)其他各项收入的核算。
1、收到外单位转入资金,必须根据资金来源列收入或挂往来,不得将外单位转入的资金直接冲减单位的支出。
2、学校联合办学收入以及单位联合办案收入,单位应全额列收入:行政单位列“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事业单位列“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待上解下划分成资金时,再用红字冲减收入。
3、单位的零星杂项收入,如物品赔偿收入、调剂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利息收入等,列“其他收入”。
4、收到外单位的捐款及赞助费收入,如指定用途,按指定用途列入相应科目核算,未指定用途的,列“其他收入”。
5、单位收取或扣收的职工住房租金,凭内部往来收据或扣款表,列“其他收入”。
6、由财政部门拨给单位的零就业家庭工资、公益性岗位工资及就业培训费等,不列收列支,设往来明细核算。
第九条&& 支出的核算。
行政单位在“经费支出”科目下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一)人员支出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对发放到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除列支外,还要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分别通过“应付工资”(工资部分)、“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津补贴部分)、“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其他收入)往来科目进行归集核算;通过“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列支的个人收入,不再通过“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往来科目核算。
1、奖金及津补贴
除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明文规定(有具体的发放标准)可发放的奖金及津补贴列“政策规定奖及福利补贴”,其他均列为“单位自定奖及福利补贴”,账务处理如下:
&&&&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政策规定奖及福利补贴)
&&&&&&&&&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在职人员
&&&&&&&& 贷: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在职人员
2、单位自行发放工资
工资及补贴发放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奖金及福利项目发放标准进行审核支付。
&&&&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基本工资)
&&&&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基本支出(统一津补贴)
&&&&&&&&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在职人员
&&&&&&&&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在职人员
&&&& 借: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在职人员
&&&&&&&& 贷: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在职人员
3、由单位发放到个人的工资、补贴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如有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发放表必须由本人签字。
4、临时人员较多的单位,临时工资可造表发放,发放表经领导审批、领款人签字后作为列支依据;临时工较少的单位,可以领条形式经领导审批后作为付款依据。
5、单位为临时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其他相关社保费用,与单位正式职工一样,均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6、行政事业单位提前离岗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在职人员费用。
(二)商品服务支出的核算。对一般的商品服务支出,凭税务发票或收费基金收款收据报账,对购进实物的发票,还要附实物验收单或保管人签字。
1、会议费。在“会议费”科目下,设“正常会议费”和“超标会议费”两个明细科目,用于分别核算在规定标准内列支的会议费和超标准列支的会议费。&&
2、差旅费。“差旅费”科目下设“一般差旅费”和“外出考察学习费”,分别核算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出差所发生的旅费和外出考察学习费等。
(1)差旅费应按《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怀财行〔2007〕81号)规定的标准报销,出差补助必须填写领款单(只限补助部分,发票部分不需填写领款单)。
(2)职工外出培训费用,组织单位开具了培训费及资料费发票的,发票金额列“培训费”,其他一律列“一般差旅费”。
(3)在“外出考察学习费”下又设“一般考察学习费”和“福利性考察学习费”。“一般学习考察费”核算按规定经批准同意的外出考察学习费,“福利性考察学习费”核算违反规定组织的外出考察费学习。
3、因公出国(境)费用。核报因公出国(境)考察费用,需附有出国考察申请报告、政府批文。
4、专用燃料费。反映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如环卫处、渣土办、园林处等单位作业车辆的油料费支出。
5、维修支出。凭税务发票、施工维修合同或协议及结算单入账,其中工程总价达5万元以上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其中如有属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购买支出,还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每笔金额10万元以上的预付工程款须附《怀化市工程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审核表》。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单位收到车辆安全事故保险赔款,须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在往来科目核算;留给本单位的,直接冲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
7、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1)学校军训、运动会开支列“事业支出--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2)实施政府统一安排的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如政府委托职能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项目开支的招待费,可凭政府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依据,经批准列相应项目支出有关明细科目。
(3)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如接受委托主办的全省会议、文娱活动、业务竞赛等开支的招待费,凭上级部门文件、通知,签到名册列“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由上级安排资金的,收到拨款时挂往来科目,发生的费用冲销往来,结余列“其他收入”科目,超支列“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4)单位组织本系统下级部门开展的有关活动,如组队组团参加全国、全省大型活动等开支的招待费,凭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部门有关文件、通知,经审核属实的列“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核算。
1、离休人员及副厅局级以上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医保局和单位各负担50%,如系离休人员,医保局未核报部分,单位可全额报销。凭医保局签“已核”字样的发票全额列支“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离休费”,收到医保局核报的50%医药费,凭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和银行收款单据,用红字冲销该科目。
2、行政事业单位病故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因公(工)死亡工作人(含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为6500元,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且不得以解决特殊困难为由,给予超标准补助。按规定标准支出时,凭经领导审签的领据,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抚恤金”。&&&&
3、单位向有关人员支付的生活救济费或困难救助款,不论是本单位人员与否,一律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救济费”;各单位按要求对各类在校学生提供的助学补助支出,一律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助学金”。
4、离退休人员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5000元,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奖励金”,同时,通过“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往来科目核算。
(四)捐赠支出的核算。在该科目下设“正常捐赠”和“非正常捐赠”两个明细科目,用以分别核算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和超范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借款利息支出的核算。单位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列“债务利息支出--其他向国内借款付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视同单位自定奖金福利列“单位自定奖”,且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通过“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往来科目核算。
(六)其他项目支出的核算。
1、非税局收取政府可用财力,单位凭非税局开具的政府可用财力平衡通知单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 借:经费支出--其他项目支出--政府可用财力
&&&&&&&&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 借:事业支出--其他项目支出—政府可用财力
&&&&&&&& 贷:财政专户返还收入
&&&&&&&& 贷:上级补助收入
&&&&&&&& 贷:附属单位缴款
&&&&&&&& 贷:经营收入
&&&&&&&& 贷:其他收入
2、对非直属下级单位的非预算安排的拨款,无论是非税收入,还是预算内资金结余,均应严格控制,特别是预算内资金结余,原则上不得拨款。经过批准,单位无非税收入来源,用预算内资金对非直属下级单位拨款的列“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其他项目支出--其他”。
3、单位对下级及其他单位进行的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开支(含单位对县、市兑现的目标管理奖)列“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其他项目支出--其他”。
(七)事业单位上缴上级支出的核算。根据单位与其上级单位签订的缴款合同或协议,按照实际缴款金额,凭银行有关单据入账,列“上缴上级支出”。
(八)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成本费用支出、销售税金经营支出的核算。与事业支出的账务处理相同,成本费用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列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费用;销售税金是指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按实际支出金额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经营性支出时
&&&&&&&& 借:经营支出--相关明细科目
&&&&&&&& 贷:银行存款
2、领用材料时
&&&& 借:成本费用
&&&&&&&& 贷:材料
3、产品验收入库时
&&&& 借:产成品
&&&&&&&& 贷:成本费用
4、计算应交税金时
&&&& 借:销售税金
&&&&&&&& 贷:应交税金
&&&&&&&& 贷: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5、缴纳税金时
&&&& 借:应交税金
&&&& 借: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 贷:银行存款
(九)结转自筹基建的核算。单位经批准用非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转入基建账户时,按实际结转的金额,凭拨款单及付款凭证入账,借记 “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拨款的核算。
1、拨付财政预算经费。
&&&&&&&& 借:拨出经费—基本支出(对应拨入的支出功能分类)
&&&& &&&&贷:银行存款
2、用本单位的非税收入补助下级单位。
(1)行政单位:
&&&&&&&& 借:经费支出—其他项目支出--上解下拨支出
&&&&&&&&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
&&&& 借:对附属单位补助
&&&&&&&& 贷:银行存款
3、单位没有非税收入,用财政预算资金结余补助下级单位。
(1) 行政单位:
&&&& 借:经费支出--其他项目支出--其他
&&&&&&&&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
&&&& 借:对附属单位补助
&&&&&&&& 贷:银行存款
4、下拨项目资金
(1)转拨财政预算内的项目资金。单位根据财政预算或追加指标单办理拨款手续,凭拨款单及银行付款凭据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行政单位:
&&&& 借:拨出经费—项目支出(对应拨入的支出功能分类)
&&&&&&&&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 借:拨出专款—项目支出(对应拨入的支出功能分类)
&&&&&&&& 贷:银行存款
(2)转拨非预算拨入的项目资金。凭项目资金相关文件及安排表、拨款通知单、银行付款凭据入账,通过往来科目核算。
(十一)年终结账的核算。
1、行政单位。年终要结出所有收入和支出科目的余额,然后将所有收入科目余额结转到“结余”科目的贷方;将所有支出科目余额结转到“结余”科目的借方。
2、事业单位。年终要结出所有收入和支出科目的余额,然后将所有收入科目余额分别结转到“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的贷方;将所有支出科目余额分别结转到“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的借方。最后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中(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不结转)。
第四章&&& 代征代扣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
第十条&& 对发放到个人的工资、补贴及其他收入应按月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财政统发工资。财务只需每月计算出上月应扣个人所得税额,由工资中心进行代扣,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二)单位自行发放工资
1、财务每月计算上月应扣个人所得税额,凭《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入账。
&&&&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应扣个人所得税
&&&&&&&& 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2、单位向职工个人收取现金,直接存入代扣税款专户,单位凭已纳税人员花名册及现金解款单入账。
&&&&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交个人所得说
&&&&&&&&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应扣个人所得税
3、通过单位垫付,凭代征代扣税款凭证收据联和付款单据入账:
&&&&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 贷:银行存款
4、单位扣回垫付税款时,凭相关凭据入账:
&&&&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相关科目
&&&&&&&&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应扣个人所得税
&&&&&&&& 贷:银行存款
5、单位以现金方式收回垫付的税款时,凭收款单据入账:
&&&& 借:银行存款
&&&&&&&&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应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单位的利息支出、劳务报酬支出等,单位应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单位支付利息或劳务报酬时,凭发放表或个人领款凭证、付款单据入账:
&&&&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 贷:银行存款
&&&&&&&& 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将税款转入财政代征代扣税款专户时,凭财政开具的代征代扣税款凭据及付款单据:
&&&&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 贷:银行存款
第五章&&& 工会经费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按财政统发基本工资总额(不含津补贴)的2%按季计提,其中计提的40%按季上交市财政代扣工会经费户,计提的60%留本单位开支,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不得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发放职工福利。
第十三条&& 工会支出必须在其经费收支结余之内,不得超支。
第十四条&& 凡单位组织、委托工会承办的活动,凭活动方案、相关文件依据据实列报,账务处理上全部列工会经费支出。活动支出在工会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用“红字”反映,由以后月份计提收入抵销。如年底仍有“红字”,应将超支部分转为“单位自定奖”,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以财政统发基本工资(不含津补贴)总额为基数,行政单位按2%计提,事业单位按2.5%计提。计提时,列支出(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福利费)挂往来(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福利费),支出时冲往来。
第十六条&& 福利费可开支的范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补助、探望病人开支、干部职工双亲去世慰问补助、献血补助(每人每次400元以内)、节日座谈费及集体活动开支、体检(含妇检)开支和其他以发票形式列支的集体福利费。
第十七条&& 年度内福利费开支超过计提额度的,年底将超支部分转为“单位自定奖”,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章&&& 政府采购业务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物资、设备,严格按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的采购方式及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怀财办字〔2000〕36号《关于印发&怀化市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通过省厅等上级部门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购买的物资,须附有省政府采购手续复印件。
第十九条&& 单位办理政府采购前,须填报“怀化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并经政府采购部门签署意见后,将货款预付给政府采购专户。采购完毕,单位应同政府采购专户结算,并凭“怀化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采购合同、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及政府采购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申请书”入账。
(一)财政预算拨付采购款。财政直接拨付采购资金到市政府采购专户,凭财政预算拨款通知单或追加拨款通知单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市政府采购专户
&&&&&&&&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 贷:拨入经费(拨入专款)--项目支出
收到采购商品时,凭采购合同、购货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等进行账务处理:
&&&& 借:经费支出—相关明细科目
&&&&&&&& 贷:暂付款--市政府采购专户
事业单位:
&&&& 借:事业支出
&&&& 借: 经营支出
&&&& 借:专款支出—项目
&&&&&&&& 贷:其他应收款—市政府采购专户
(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分两种情况:
1、单位须将自筹资金预付到市政府采购专户实施集中采购;
2、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同意单位自行采购。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略)。
第二十条&& 以上采购的商品符合固定资产核算条件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同时增加单位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第八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及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按照时间可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二十二条&& 月报、季报的编制。
(一)每月终了,要对账务系统单位账套中的凭证箱进行清理,确认所有凭证都已审核记账。
(二)编制单位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调节后的余额与财政国库部门提供的对账单余额完全一致,并将经核对后的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装订在每月最后一本凭证后。
(三)进入报表系统,选择本单位的某一张具体报表,然后连接账务处理系统的数据,提取数据,生成具体的报表。
(四)主管会计对报表进行审核:
1、检查数据的正确性;2、核对报表内数据勾稽关系是否准确;3、试算是否平衡;4、报表之间对应的数据必须衔接一致;5、报表逻辑关系一定要正确。
(五)月报和季报的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表;2、收入支出总表;3、支出明细表。
(六)打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主管会计审核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三条&& 年报的编制。
年报是在月、季报的基础上更全面、更具体地反映单位年度资金运动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编制方法和月报、季报基本相同,但在编报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年终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核对收支账目,做好收支情况的核对工作,各项收入要全额入账,属于本年的支出,必须按规定全额列支。
(1)与财政部门核对预算拨款情况;
(2)与上级单位核对预算、上缴和拨付款项情况;
(3)与所属各单位核对预算、上缴和拨付款项情况。
2、年终往来款项的清理。对往来单位的债权债务要逐项进行核对,对该调整账务的,应在年终结账前进行调整,该转收入的必须调整到有关收入科目,该列支的必须调整到有关支出科目。
(二)年终结账。
账目调整完毕核对无误后,按年终冲转法在12月31日录入结转凭证,将相应的账户进行结转。
(三)按月报、季报的编制步骤和方法编制年报。
1、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及附表,其中资产负债表有两张,一张为结转前的(12月30日),一张为结转后的(12月31日)。
2、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章&&& 会计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的整理。
(一)录入的记账凭证经审核记账后,记账会计应及时打印,及时整理以确保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配套相符。
(二)按凭证的编号顺序进行整理,不得颠倒顺序或漏号。
(三)凭证要整理匀称、整齐,每本凭证厚度不得超过3厘米,如果一个月的凭证不够装订一本,在厚度不超过3厘米的基础上,可连续数月合并装订,但每月凭证之间必须加上封面隔开,合订本上再加一张汇总封面。
(四)将装订好的凭证装入凭证盒,保管到年度终了后,统一移交给单位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整理。
(一)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
(二)银行日记账应单独打印,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三)如单位账务繁多的,明细分类账应按账户的名称分类整理,分别编写账簿启用表及页码,装订成册;如单位的账务比较简单且业务较少的,可按各明细分类账分类整理,统一编写账簿启用表及页码,合并装订成册。
(四)会计账簿可满页打印,也可年度终了一次性打印。
(五)整理好后,加盖印章统一移交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的整理。
(一)及时编制、打印月报、季报和年报。
(二)对报表的内容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做到项目完整、数字准确、试算平衡、勾稽关系正确。
(三)年度终了后,按报表时间的先后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移交单位档案室保管。
附表:1、《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表》
&&&&& 2、《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 3、《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怀化市政府
怀化市政协
怀化市人大
湖南省各市州财政局
郴州市财政局
株洲市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
怀化市财政局
永州市财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
邵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财政局
常德市财政局
益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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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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