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问题】专利 发明专利利,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两者都要有吗?

申请专利需要的证件_百度知道
申请专利需要的证件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个人申请(外观专利公司申请(外观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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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以使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 请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号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请提供 1:如果出现英文缩写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代号,如果是方法请具体说明每一部分的具体方法。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 递交申请文件; 2。  二,实事求是地指出现有技术的问题尽可能分析存在的原因),该附图能清楚地体现发明点之所在。发明点的替代技术方案或可替代的技术要件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供下述资料、 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  7,也要尽量提出。)  三,该背景不得有与本外观设计无关的其它物品或图案,必要时借助附图加以说明;如果视图是对称的,代理机构审查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初审合格后进入公开准备阶段  4,直至修改到审查员满意为止  6,期间审查员就发明的实质内容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与申请人沟通(委托代理机构的跟代理机构沟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提供交底书,约一年半到两年。  二、俯视图,确定申请日  3,请按照下述格式撰写交底书、发明人(自然人)的姓名、技术方案相对应。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形象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请以附图说明、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一般要10个工作日  2:  一、技术解决方案(要清楚、发明目的(实事求是地指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约2-3个月后拿到专利证书  整个过程持续约2年半到3年、右视图,委托代理机构撰写申请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具体实施方式  (列举实现发明的实施例(发明构思的具体体现):如果出现英文缩写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代号,代理机构寄委托协议给贵方、发明内容  1,及请求实质审查、 提供交底书:  1、技术的效果、传真,而不是工程图)、邮编,并不仅限于发明的基本原理、邮编,为此可采用多种绘图方式、办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联系人的电话; 2,具体时间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与申请人交底资料的翔实程度、 办理委托手续(合同由代理机构提供)  三、 申请人办理领取专利证书手续  8,一般要20天-一个月时间  2、 申请人办理领取专利证书手续(缴纳领证费295元; 2:  1。  一,可以省略一幅视图、邮编,特别是要把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尽可能地描述清楚,以确定发明合适的保护范围),包括各电气元件及其之间的电性连接关系、左视图。  图片或照片的背景应是单色。)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描述技术解决方案的每项技术手段(包括每项结构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时,这样可以加快审查进程  3、 提交一份技术交底书,请具体说明其含义及业界通用中文名称,支付专利申请费用  发明,确定申请日、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文件进行实质审查,以形成从属权利要求:  一、签署委托合同,递交文件当日也可以递交提前公开声明,本发明涉及××材料的热处理方法等。)  五、现有技术(背景技术)  (对最接近发明的同类现有技术状况加以分析说明。)  附、地址,约在6-8个月  5、工艺过程等、邮编。  四,相应地说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发明人(自然人)的姓名:  一、邮编、发明名称  (简单而明了地反映该发明的技术内容是产品。如果视图上无设计要点,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要经历下述程序、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构造: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前视图、联系地址、提交一份技术交底书、 请提供 1、邮编,代理机构可以代为制作申请所需的图片或照片  4、传真、经济的; 3、发明人(自然人)的姓名,具体内容包括,请具体说明其含义及业界通用中文名称; 4。  如果不熟悉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最好有具体数据)具体地、 办理委托手续(单位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二。  三,具体时间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与申请人交底资料的翔实程度、地址、办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联系人的电话、地址; 4、办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联系人的电话、 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  5。同时照片必须没有强光与阴影等影响图像效果的因素、完整、 递交申请文件, 要同时提交彩色和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份、技术效果(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动态关系及作用效果)  附。对元部件或结构统一编号并命名,必要时也要提供有关现有技术附图、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装置或方法(一般限定在25个字以内))  二、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  (要提供描述本发明的必要的附图(即结构示意图。如果仅以文字说明较难描述清楚:  实用新型(产品)的名称  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  相关背景技术(写明背景技术存在的缺陷)  实用新型的目的或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技术方案的要点  实用新型达到的有益效果(对照背景技术)  附图及附图说明(必须有)  实用新型采用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可能详细)  (说明书附图是指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举一具体的本发明的实现事例从而将本发明的发明内容部分体现出来、提供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最好是用数码相机拍的)  图片或照片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即。  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方法步骤等、实事求是地进行描述。  3、 专利局公开发明申请文件:本发明属于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来回沟通可能往复数次,签署合同  该技术交底书可按下述八个部分撰写。  三,可以省略,90元当年年费、所属技术领域  (简要说明所属技术领域,包括静态关系,委托代理机构撰写申请文件、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联系地址,约2-3个月、地址,如,取得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  上述图片或照片中的视图尺寸比例要一致、 约2-3个月后拿到专利证书  整个过程持续约1年,为了你更方便的撰写发明交底书也为了我们更好的理解贵方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使人能够直观、地址,将本发明所能达到的效果(包括社会的,【200元证书登记费。)  2、准确地加以描述,如可以申请、联系地址,取得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 4,5元印花税】)  6、地址,图片或照片的尺寸大小应当在3cm×8cm与15cm×22cm之间、后视图,约3-6个月  4; 3、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各部件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或条件、仰视图)和立体图,科学分析和试验结果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办理委托手续(单位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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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说了一大推我不想知道的几个字才是有用的,但是非常谢谢复制了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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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发明人姓名并排列顺序,并分别提供上述公司对应的信息和资料即可:公司+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用于代理机构在请求书中填写),请排列好顺序,如果是多个公司申请的,个人地址,并分别提供上述个人对应的信息和资料即可,,,公司所在国;如果是多个人申请的。发明人、公司具体地址(请求书中需要填写),请提供身份证号码(请求书中填写)。申请人为:国籍,如果不是中国大陆的、台的也需注明),是中国大陆的请提供身份证号,),公司性质(比如工矿企业,请排列好顺序,请提供第一发明人的国籍(港、澳,请参照上述提供即可,如果第一发明人(排列在第一位的)是中国大陆人。申请人为个人,公司公章(用于在委托书上盖章)申请人为公司
越详细就越不能一目了然!好难啊!
1、 提供申请人/发明人的基本情况:
1)书面出具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2)联系人的地址、电话、主要发明/设计人的姓名。
2、 技术交底:
A.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发明名称;
2、 本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3、 与本发明最相关的背景技术—最好是提供一种或一篇我方发明接近的产品或文件间述该产品的结构并找出针对我方优点和缺点;
4、 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确定本发明的目的;
5、 新的技术方案,应充分公开结构、硬件、方法、软件、应用等内容,此部分为所申请专利的核心,应该详尽描述;
6、 本发明产生的有益效果,结合第5部分等特征说明;
7、 新技术方案的附图,应能体现本发明的技术改进要点并用阿拉伯数字标示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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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专利里的实施例 是不是只能写 发明内容所涉及的东西_百度知道
专利里的实施例 是不是只能写 发明内容所涉及的东西
想问 我的实施例想写一些 发明内容以外的东西。在线等,不知可不可以,通过对比来突出我的专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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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的缺陷之类的要写在背景技术里面。实施例只写你发明的东西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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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你说的比较有道理,而且是最早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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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所属技术领域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实施例的定义如下。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不可以写其他发明或者产品的。如果是对现有技术对比的话可以写在背景技术里。也就是说实施例是对于发明内容的一个举例
你说的是 对比实施例? 实施例中要先把你的发明内容说清楚 其他的 你想怎么写都成 但是是要 跟你的发明相关的 对比的 也可以
可以,写上对答复审查意见时的答辩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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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实用型专利说明说的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怎么写?_百度知道
实用型专利说明说的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怎么写?
希望最好举个例子,本人是大一学生,谢谢拉
提问者采纳
说明书中的内容范围可大于全力要求书:权利要求书中所叙述的内容,然后再逐段的丰富内容(例如首先可以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加入到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中。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内容:增加说明功能及效果),在说明书中一定要有,一定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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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或soopat上下载几篇专利文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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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发明专利怎么申请以及申请的费用贵不贵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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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怎么申请以及申请的费用贵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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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名称不能包含区别特征或发明效果吗?
以前有个说法,说名称不能包含区别特征、效果,理由是影响权项的划界。其实这是伪逻辑。现在可能还存在于某些人概念中吧
这种说法的由来:
规则上,至少从字面上是没有这个要求的。提出这个要求的,是有些人的一个推理:因为权项的主题是写在前半段的,会被认为是一般特征。所以若把区别特征做为名字,则混淆了这个划界。我记得我看的张荣彦的书就这么说的,十多年前。其实这个说法是存在错误的。
这种说法的问题:
1、名称有特征,不违反分界原则:
权项里面经常只有一个主语--保护主题,句法一般是“一种x,包括A、B,(其)特征是还包括C”,算是系表结构,特征搁在表语成分里,主语并不是特征。那么,特征的划界,不能把主语划在里面。比方说,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杯体,特征是有把。这符合语文要求,不存在语病,也不存在理解的误区,也不影响读者对“一般特征”、“区别特征”的划分。那么,传统的那种讲究,首先是没必要的,其次是影响表达的,反语文、反逻辑的。
2、名称没特征,这个名其实是起错了:
我看日本有些90年代的专利,那名字起的:一种物质,一种物质的制造方法。严格的说,这不能叫“发明的名称”,只能算是“发明的分类”。用“上位的名称”称呼一个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偏差、误差、错误。从语文角度说,名称应该体现区分度。在有分类概念的情况下,名称应该体现“最小分类号划定的集合”中的区分度,体现跟对比文件的区分度。否则,那就不叫发明名称,应该叫“发明分类的名称”了。想象一下,如果父母给娃起了个名字叫“人类”,或“牛家村人类”,这有多离谱。
3、名称中的字眼,并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意义:
它只是用来表明描述的对象“是什么”(根据公知常识或“说明书的字典作用”),不是“怎么样”;另外,前序部分的“一种A(一个词组)有B特征”,就其描述的意思来看,A这个词组中包括的特征并不是这个描述的目的,尤其是A这个名称字面上具备的特征未必是A的特征,例如“鼠”不是“鼠标”的特征,“张二胖”未必是个胖子。
这个问题背后的大问题:
现在专利圈,很多伪概念盛行。其实专利本来没有那么难写。被人为神秘化、复杂化了。可以推测的理由是,老一辈专利人在探索,也发现了一些规律。但是,需要后人突破,而不是简单的沿袭。他们在法律之外,搞了很多推论。但是对是错,还得溯源到法律原文去。从原文,根据推论的过程,重新判断对错。
我一直在考虑,专利为什么写成今天这个样子--明明白白的技术,明明白白的法律,为什么写成专利就不是人话了,越是高端撰写越有这趋势,不光中国,全世界都是。一定是制度发生了问题。是大家语文没学好吗?显然不可能。这个圈子的人可能是最能白话的人。但他们都往另一个方向使劲。有地方已经在貌似改变这种状况,美国专利好像有个要求,就是要写出一个“快照式”的权项来。
-----------
附1:关于这个问题的其他观点及分析:
有人认为,名称的上位化主要是出于进退的考虑。假设一件专利能取得多种效果,用第一效果限定了主题,而第一效果对应的特征为现有技术,只能以第二效果为依据,主张其解决另一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限定主题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是矛盾的。重点在于,为什么要在主题中限定自己?
但是,任何语言都可能错,那么在表达的时候,就什么都不要说了?说话,总得冒点风险。起名也是,好处是清晰,风险是越清晰越可能产生很小的,但是明确的偏差。这就是表达的代价。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路下,那么就形成一个导向,大家都把话说得模棱两可,不着边际。即便专利包括多种效果(或区别特征),也是分主次的。名称包含了关键特征的时候,纵然发明改变,也会是基于这个特征下的改变--从这个特征的基础改起,或上位或下位,也比漫无边际好。
有人说:看代理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把取名是否上位的好坏说出来就行,最终的结果是申请人做。又有人说:代理人才是专家,轮不到申请人说话。
但这是跑题,把问题复杂化了:现在还不是讨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沟通问题。而是默认为申请人是一个一致的个体--现在可以就吧他们当成一个人看,在这种前提下,考虑怎么样最好。先知道怎么样最好,接下来才能讨论,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沟通和妥协
--------
附2:指南关于名称的规定如下:
4.1 请 求 书 4.1.1 发明名称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 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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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一遍,受益匪浅。
也许问题本身并不存在唯一确定公认的答案,但通过讨论能够理清写与不写各自的优缺点,以帮助我们在以后的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者根据不同需求采取不同写法。
通过双方观点的碰撞,能够看出各方的思路及逻辑,在其他案中或许能被借鉴使用,助大家一臂之力。根据不同情况,何不取对方之长补己方之短?在一方不能绝对取代另一方时,和谐共存吧,不是事事都非黑即白的。
好的辩论赛不是看答案到底谁对谁错,而是看过程中双方辩论的思维逻辑以及表达方式。
我从这贴中是有收获的,感谢楼上的发言讨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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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可楼主的看法
& && &1、用区别特征限定发明名称影响权项划界这是审查指南结合专利法21条得出的结论 ...
又一个 书呆子 跑过来了
你引用的结论都是根据审查指南来的,这审查指南怎么来的?
那是国知局一些专家、领导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的。
楼主讨论的问题都不是这个范围内的事情。
每一个 创造奇迹的 代理人 都是 创新与突破之后才成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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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nma2001 于
23:52 编辑
我不认可楼主的看法
& && &1、用区别特征限定发明名称影响权项划界这是审查指南结合专利法细则21条得出的结论:
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4.1.1规定:“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为避免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主题不一致的情形,通常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大体上是一致的。
而细则21条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而前序部分要求写明发明创造的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特征”
而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3.3.1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什么细则21要规定必须前序部分写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审查指南规定仅需写明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这是因为大家广泛认可发明主题也包含了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集合。这时候用技术方案中的区别技术特征限定发明主题用意何在?是想说明这个区别特征也是共有特征?那放在特征部分的区别特征又是什么?还是以楼主那个有把杯子为例,杯子大家广泛认可都会包含杯体,一个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清楚、简要的权利要求应该是:“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的XX部位有把”。如果“杯体的XX部位”不是所有杯子的杯体都有的情形下,权利要求才会这样写:&一种杯子,包括具有XX部位的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XX部位有把。&反过来按照楼主的逻辑,权利要求也像上面那样写,只不过发明主题带上区别技术特征,“一种有把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有把。”,“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具有XX部位的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XX部位有把。”,前序部分已经把技术方案介绍完了,这时候再来个特征部分做什么呢?是想说明这个杯子有2个把?还是想再次强调这个杯子有把?这样的权利要求即使没有语病,但是会符合法和指南清楚、简要的规定?
& && & 2、即使想避免1中说的情形,说明书里的发明名称使用一个带有区别特征的发明名称,而权利要求的主题用一个没有特征的主题,比如发明名称是“一种有把的杯子”,权利要求里用的主题是“一种杯子”,也许审查员比较宽容,从申请到授权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这种发明名称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对于申请人的竞争者和跟随者而言,通过检索发明名称就能更加容易的得到申请人的新技术方案,从而更加容易的制定策略来规避或者反制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模仿者而言,通过检索发明名称,而不用检索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就能更加容易的选择、抄袭到所需的技术方案,降低了“盗版”的成本。
& && &3、用区别特征或者功能效果来限定发明名称会影响专利申请的IPC分类以及审查,专利采用IPC分类是便于检索并且方便分配到相应的审查部门让熟悉这一领域的审查员进行审查,这时候来了一个用区别特征或者功能效果来限定发明名称的申请,比如,一件发明名称为“一种采用纳米石墨烯传感器的用于北方农田灌溉的高速轨迹过滤GPS定位装置”的专利申请,你让果汁局如何分配到对应的审查部门?到底是第一时间分配到经常审查A类农业专利申请的部门进行审查?还是分配到C类化学冶金的部门审查?还是分配给经常审查G类或H类物理电学专利申请的部门进行审查?难不成你这个技术方案过于高大上,打算来个多部门会审?即使真有多部门会审的这一审查操作流程,结果因为发明名称过于高大上,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却十分简单 ,浪费了审查资源资源不说,还耽误的申请人获得审查结果的时间。
是细则,是我笔误,多谢指正!!!!&
而法21条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该是细则第21条规定的吧?法21条说的大概是国知局出版公报和处理专利申请的一些上位规定吧?&
比方说,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杯体,特征是有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个有把强调了两遍,楼主不觉得重复了吗?
一种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的杯子&
美国专利好像有个要求,就是要写出一个“快照式”的权项来
————————————————————
美国专利好像有个要求,就是要写出一个“快照式”的权项来
————————————————————
楼主是指Picture Claim?
“5. 留意是否只有「圖示請求項(Picture Claim)」。所謂的「圖示請求項」就是像在描述圖示一般地,將發明人的產品或製程等描述在請求項中。沒有經驗的撰寫人常犯的錯誤是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只」有撰寫圖示請求項,「圖示請求項」由於保護範圍狹小,因此容易獲准,但也容易被競爭對手迴避。發明人應建議加入範圍較廣的請求項提供不同範圍的保護。”
谢谢,其实我也是想不起来了:)&
其实名称本身就是特征。没有特征的名字是空格。我们没有办法去给一个没有特征的事物取名字,因为有了名字它就被区分了,就有特征了。
名称本身不能仅仅用“装置”“方法”,是被规定的。按理说,这样的名字并不是不正确,只是太过上位,给出的信息太少。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权利要求的一部分,从保护的角度来说,所有的特征都应该被考虑,不能事先限定了某些特征但事后对这样的限定随意的反悔或者随意的做扩展的解释。
限定了就不能随便反悔随便扩展,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原则,无视这一点的话用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就没有意义了,专利纠纷之后的判断准绳就荡然无存了。
名称本身对于保护范围是有意义的,比如一种发动机和汽车,它们可以除了名称以外,所有的特征都一样,但是最后的侵权人不一样。
也许你会说,考虑那么多,那发明人的利益怎么保证?发明人还得考虑那么多?
专利法体系里面有其他的规则,不能仅仅站在发明人的角度立法。而恰恰是有了一些规则,才能更好地达成立法目的。比如,权利要求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发明人做出的贡献与他要求的保护范围之间应该匹配,不能做出一点点贡献就要很大的范围。说明书就是做出的贡献的具体体现。实施例的多寡,实施方式的多样化,才能支撑相对大范围的权利要求。
其实,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可以体现到发明名称上的,而不仅仅是主题名称之后的那些特征。在化学领域,就有这样的规则,主题的名称有时需要加上某些限定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回过头来,实际上,名称本身的特征越少,或者范围越大,则越是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为了充分的进行支持,就需要说明书表达出更多的技术信息,这实际上是对发明人在想要更大保护范围时进行的反向要求,也就是说,要么给出更多的技术信息来换更大的范围,要么就接受更小的范围以免除继续进行创造性劳动的责任。
另一方面,分界线也很难做到完全“正确”。因为,同时还有清楚、简要的要求,一句话中的特征有零部件、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如果它们中有些应该在前序部分,有些应该在特征部分,那这句话就必须被拆开说反而不简要&
如果是发明人自己写权利要求,他要加那种限定本身就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如果是代理人,就得考虑得更充分了。因为代理人需要考虑避嫌的问题,让所写出的东西让人没有刺可挑才是好的。&
如果所说的分界把名称本身也算在界线的一边,那名称里带区别特征确实就是混淆分界线了,并且还进行了重复限定,具有不简要的嫌疑。
不过,分界不正确并不是大事,保护范围是作为整体来考虑的,要分界是为了审查便利&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1:35 编辑
又一个 书呆子 跑过来了
你引用的结论都是根据审查指南来的,这审查指南怎么来的?
一种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的杯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那你的权利要求要写成“一种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的杯子 ,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 ”?这不还是重复吗?
如果你要把主题名称写成“一种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的杯子 ”,那么写的也应该是到底这个把手采用了怎么样的形状构造,这些形状构造能够改善手感。
一种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的杯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那你的权利要求要写成“一种具有改善手感的把 ...
权利要求应该不会这么写了,
这个本来就是假设一下的。
一种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的杯子,包括把手和……,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
对,名称部分(主语)里面有区别效果,描述部分(表语)里面有区别特征&
权利要求应该不会这么写了,
这个本来就是假设一下的。
所以我是反对把特征写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的,但是效果能不能写就不一定了。
本帖最后由 banma2001 于
23:53 编辑
又一个 书呆子 跑过来了
你引用的结论都是根据审查指南来的,这审查指南怎么来的?
即使没有细则和指南的推理,区别特征限定发明主题的权利要求已经像@李工仲明说的那样造成了方案中技术特征的重复,就算按照你说的那种权利要求的写法:“一种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的杯子,包括把手和……,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
我换一种描述的方式,将现有技术特征也加进来限定主题:“一种包括把手和....的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
这里是想说杯子有2个把手?一个是普通把手,一个是具有改善手感的把手?还是想说杯子的把手在现有技术里已经有了改善手感的效果?
而不用区别特征限定主题,就很难有这样的问题,“一种包括把手和.....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
不知道是因为我是书呆子,还是一些人语死早呢?
唉,就算没有这些问题,你再解释下我2,3两个问题又该怎样解决呢?
看我13楼的解释吧,不用违反现有法规。&
我不认可楼主的看法
& && &1、用区别特征限定发明名称影响权项划界这是审查指南结合专利法21条得出的结论 ...
我不认可楼主的看法
& && &1、用区别特征限定发明名称影响权项划界这是审查指南结合专利法21条得出的结论:
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4.1.1规定:“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为避免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主题不一致的情形,通常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大体上是一致的。
而法21条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而前序部分要求写明发明创造的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特征”
而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3.3.1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什么法21要规定必须前序部分写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审查指南规定仅需写明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
--我认为A21和G2.2.3.3.1这两句话效力是一样的,你是不是认为G2.2.3.3.1允许省略一些特征的描述?即便如此,也在A21的许可范围,因为适用A21的时候,有“隐含公开”做为补充。
这是因为大家广泛认可发明主题也包含了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集合。这时候用技术方案中的区别技术特征限定发明主题用意何在?是想说明这个区别特征也是共有特征?那放在特征部分的区别特征又是什么?
--大家没有广泛认可这个吧。发明主题对特征的“包含”,并非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可以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是符号化区分。一种垃圾箱,特征是有盖。难道“垃圾箱”三个字就包括了“四壁、底”的特征?名字,就是一个符号、指针、索引。只要不致于跟其他东西混淆,这个名字就是合适的。如果能最大程度的体现特征,固然好,但这不是强制的。这个符号、指针、索引所唯一对应到的对象,其包含的特征,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所以名称里面的“区别特征”,就算“名如其人”、“名符其实”,也不过是众多区别特征中的一个,是最醒目、最具备区别性的一个,或其效果、功能。比方说,“电动自行车”,不会叫“电池电动机可控硅自行车”。
另外,“包含与否一般特征”不是本帖质疑的观点,本帖质疑的是“只能包含一般特征”。用区别特征限定,是为了给发明一个更恰当的名字。
还是以楼主那个有把杯子为例,杯子大家广泛认可都会包含杯体,一个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清楚、简要的权利要求应该是:“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的XX部位有把”。如果“杯体的XX部位”不是所有杯子的杯体都有的情形下,权利要求才会这样写:&一种杯子,包括具有XX部位的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XX部位有把。&
--我这个例子中“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杯体,特征是有把”,你可能觉得“包括杯体”这种描述罗嗦,但其实专利就是这么个模式。如果发明主题说明确了,其实一般特征是可以省略的。说出来,不过是为了以语言的冗余来进一步排除可能的岐义。因为读者是人,是人就会犯错。犯错的概率会随表述的冗余程度而改变。自然语言就是冗余的。
而且,你写的例子中,“其特征在于杯体的XX部位有把”也隐含公开了“有杯体”这个特征。而且还搁到区别特征里面去了。
反过来按照楼主的逻辑,权利要求也像上面那样写,只不过发明主题带上区别技术特征,“一种有把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有把。”,“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具有XX部位的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XX部位有把。”,前序部分已经把技术方案介绍完了,这时候再来个特征部分做什么呢?是想说明这个杯子有2个把?还是想再次强调这个杯子有把?这样的权利要求即使没有语病,但是会符合法和指南清楚、简要的规定?
--这点你说得很对,“‘有把的杯子’有把”这种句式是罗嗦,但没错误。而且,若改成“‘好拿的杯子’有把”就更合适了。尤其是要注意,这种说法是在发明名称为“一种好拿的杯子”专利的上下文中的,所以并不突兀。
& && & 2、即使想避免1中说的情形,说明书里的发明名称使用一个带有区别特征的发明名称,而权利要求的主题用一个没有特征的主题,比如发明名称是“一种有把的杯子”,权利要求里用的主题是“一种杯子”,也许审查员比较宽容,从申请到授权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这种发明名称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对于申请人的竞争者和跟随者而言,通过检索发明名称就能更加容易的得到申请人的新技术方案,从而更加容易的制定策略来规避或者反制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模仿者而言,通过检索发明名称,而不用检索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就能更加容易的选择、抄袭到所需的技术方案,降低了“盗版”的成本。
--我在1楼并没有简易说明书用一种名称,权力书用另一种。我是说说明书、权力书都应该用包含区别特征(或效果)的名称。而且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文件的格式应该有利于公众获取信息。公众获得已公开的专利信息越便捷越好。法律应该朝这个方向引导,法律的解释应该符合这个法旨。至于申请人、代理人在尽量减少自己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满足最低的要求。另外,每个人发明人同时也是其他发明人眼里的“公众”。在考虑立法的情况下,应该平衡多方面利益。规则平衡,游戏才能好玩。卖菜刀的也降低了杀人的难度。
& &&& 3、用区别特征或者功能效果来限定发明名称会影响专利申请的IPC分类以及审查,专利采用IPC分类是便于检索并且方便分配到相应的审查部门让熟悉这一领域的审查员进行审查,这时候来了一个用区别特征或者功能效果来限定发明名称的申请,比如,一件发明名称为“一种采用纳米石墨烯传感器的用于北方农田灌溉的高速轨迹过滤GPS定位装置”的专利申请,你让果汁局如何分配到对应的审查部门?
--不用包括“所有”或“很多”区别特征。有个关键的就行。名字不等于文章,名字不等于照片。名字,就是数据库概念里面的“关键字”,是在一个集合中可以唯一区分于其他对象的最小充要条件。比方说身份证号,就是这样的一个关键字。无论这个人高矮胖瘦,籍贯爱好,有多么丰富的特征。有这一个号码就不会跟其他人混淆了。
到底是第一时间分配到经常审查A类农业专利申请的部门进行审查?还是分配到C类化学冶金的部门审查?还是分配给经常审查G类或H类物理电学专利申请的部门进行审查?难不成你这个技术方案过于高大上,打算来个多部门会审?即使真有多部门会审的这一审查操作流程,结果因为发明名称过于高大上,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却十分简单 ,浪费了审查资源资源不说,还耽误的申请人获得审查结果的时间。
--真要是写成这样(别超过25个字),我看也给了审查员好多信息,怎么用是他的事。也比给一点点,让审查员无从深究好。因为无从深究时,虽然简单但未必就有正确结果。而若限制了工作量,就算给了很多信息,也可以大致选择一个重点。真要以后找区别特征较真了,审查员选对比文件的时候,未必就会拘泥於分类号。
啊,是R21,我笔误&
啊,我被他带沟里了,哈哈&
你们俩都写错了,是R21讲了对独权的要求,不是A21。A21是在说国知局应该干什么的条款。&
比方说,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杯体,特征是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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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把强调了两遍,楼 ...
--这点你说得很对,“‘有把的杯子’有把”这种句式是罗嗦,但没错误。而且,若改成“‘好拿的杯子’有把”就更合适了。尤其是要注意,这种说法是在发明名称为“一种好拿的杯子”专利的上下文中的,所以并不突兀。
同意fyf的观点。我在1楼反对的传统观点,是拒绝写入区别效果的。如果其观点合理,那么这种写法就是不合适的。反之,如果这种写法是合适的,那么传统观点就是错误的。
其实名称本身就是特征。没有特征的名字是空格。我们没有办法去给一个没有特征的事物取名字,因为有了名字它 ...
其实名称本身就是特征。没有特征的名字是空格。我们没有办法去给一个没有特征的事物取名字,因为有了名字它就被区分了,就有特征了。
名称本身不能仅仅用“装置”“方法”,是被规定的。按理说,这样的名字并不是不正确,只是太过上位,给出的信息太少。
--名称是一个符号、指针,应该可以唯一地(尽可能别重名)指向其对应的实体。名字的字眼中未必要包含“特征”尤其是“全部特征”--当然也未必不能包含。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权利要求的一部分,从保护的角度来说,所有的特征都应该被考虑,不能事先限定了某些特征但事后对这样的限定随意的反悔或者随意的做扩展的解释。
限定了就不能随便反悔随便扩展,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原则,无视这一点的话用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就没有意义了,专利纠纷之后的判断准绳就荡然无存了。
名称本身对于保护范围是有意义的,比如一种发动机和汽车,它们可以除了名称以外,所有的特征都一样,但是最后的侵权人不一样。
也许你会说,考虑那么多,那发明人的利益怎么保证?发明人还得考虑那么多?
专利法体系里面有其他的规则,不能仅仅站在发明人的角度立法。而恰恰是有了一些规则,才能更好地达成立法目的。比如,权利要求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发明人做出的贡献与他要求的保护范围之间应该匹配,不能做出一点点贡献就要很大的范围。说明书就是做出的贡献的具体体现。实施例的多寡,实施方式的多样化,才能支撑相对大范围的权利要求。
其实,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可以体现到发明名称上的,而不仅仅是主题名称之后的那些特征。在化学领域,就有这样的规则,主题的名称有时需要加上某些限定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回过头来,实际上,名称本身的特征越少,或者范围越大,则越是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为了充分的进行支持,就需要说明书表达出更多的技术信息,这实际上是对发明人在想要更大保护范围时进行的反向要求,也就是说,要么给出更多的技术信息来换更大的范围,要么就接受更小的范围以免除继续进行创造性劳动的责任。
点评 bjzl 如果是发明人自己写权利要求,他要加那种限定本身就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如果是代理人,就得考虑得更充分了。因为代理人需要考虑避嫌的问题,让所写出的东西让人没有刺可挑才是好的。&&发表于 1 小时前
--其实本帖讨论的不是发明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沟通问题,而是讨论公开和保护的平衡--划界是服务于公开的清晰性的,取名也是。基于这个法旨,法律应该怎样理解,或应该怎样取名、划界。这是在讨论申请人的义务。
点评 bjzl 另一方面,分界线也很难做到完全“正确”。因为,同时还有清楚、简要的要求,一句话中的特征有零部件、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如果它们中有些应该在前序部分,有些应该在特征部分,那这句话就必须被拆开说反而不简要&&发表于 1 小时前
点评 bjzl 如果所说的分界把名称本身也算在界线的一边,那名称里带区别特征确实就是混淆分界线了,并且还进行了重复限定,具有不简要的嫌疑。 不过,分界不正确并不是大事,保护范围是作为整体来考虑的,要分界是为了审查便利&&发表于 1 小时前
--就目前审查情况看,名称、划界规定并不严格。有些情况也很难严格。所以,本帖是先从理论上讨论一下:假设可以划界(或针对那些可以划界的案子),假设要严格起来,那么应该“遵守怎样的标准”。
需不需要立那样的标准还要考虑操作起来的难度,以及其厉害关系。如果这条线本身就会因情况变化而变化,而变化本身不可控,变了之后又需要做很大的调整,侵权判定时也不考虑分界在哪,为何一定要有这样的严格标准呢?&
划界的标准是固定的,不随认识的变化而变化。就像一个题标准答案可以是固定的,虽然有作错的人。&
分界还得考虑到“背景技术的不确定性”,每个申请人所知的背景技术都不相同,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分界线。当检索到不同的对比文件时,不同的对比文件对应不同的分界线。并不能保证找到最接近的,因此分界总是会变化。&
所以我是反对把特征写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的,但是效果能不能写就不一定了。
有时候,少量的区别特征(能够得以应用),就是所有区别特征的一个效果。
比方说,“一种电动自行车,包括自行车常有的东西,还包括电池电动机可控硅电路”--假设背景技术是自行车。
电动--其实只针对电动机这一个特征,但要想真能够用上电动机,那必须有电池等。
本帖最后由 banma2001 于
23:51 编辑
我不认可楼主的看法
& && &1、用区别特征限定发明名称影响权项划界这是审查指南结合专利法21条得出的结 ...
我不认可楼主的看法
& && &1、用区别特征限定发明名称影响权项划界这是审查指南结合专利法细则21条得出的结论:
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4.1.1规定:“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为避免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主题不一致的情形,通常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大体上是一致的。
而细则21条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而前序部分要求写明发明创造的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特征”
而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3.3.1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什么细则21要规定必须前序部分写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审查指南规定仅需写明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
--我认为R21和G2.2.3.3.1这两句话效力是一样的,你是不是认为G2.2.3.3.1允许省略一些特征的描述?即便如此,也在R21的许可范围,因为适用R21的时候,有“隐含公开”做为补充。
& && & 我也认为R21和指南2部2章3.3.1两句话的效力是一样的,这样的一个省略特征的权利要求,我认为没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是如我下文中所说的那样,因为大家广泛认可或认同这些方案里有这些必要技术特征,为什么会这样?正是因为发明主题的原因。就像那个杯子,权利要求不说杯体,大家也认同有杯体,如果主题是手机,谁都不会认为它通常会有杯体。也就是说只有杯子包含了现有的如“杯体”之类的一些必要技术特征,这时候再来个区别特征来限定这个已经有必要特征的主题,那是不是已经把方案说完了?那还来个两段式的写法岂不是多此一举?
这是因为大家广泛认可发明主题也包含了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集合。这时候用技术方案中的区别技术特征限定发明主题用意何在?是想说明这个区别特征也是共有特征?那放在特征部分的区别特征又是什么?
--大家没有广泛认可这个吧。发明主题对特征的“包含”,并非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可以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是符号化区分。一种垃圾箱,特征是有盖。难道“垃圾箱”三个字就包括了“四壁、底”的特征?名字,就是一个符号、指针、索引。只要不致于跟其他东西混淆,这个名字就是合适的。如果能最大程度的体现特征,固然好,但这不是强制的。这个符号、指针、索引所唯一对应到的对象,其包含的特征,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所以名称里面的“区别特征”,就算“名如其人”、“名符其实”,也不过是众多区别特征中的一个,是最醒目、最具备区别性的一个,或其效果、功能。比方说,“电动自行车”,不会叫“电池电动机可控硅自行车”。
另外,“包含与否一般特征”不是本帖质疑的观点,本帖质疑的是“只能包含一般特征”。用区别特征限定,是为了给发明一个更恰当的名字。
& && &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才是不致与其他方案混淆的东西。发明主题只要向公众展示要保护技术方案是何物,属何领域就可以了,这才叫索引和指针。法律意义上的充分公开也是指的方案的充分公开,而不是主题的公开。而且现在很多方案的改进都是多个区别特征组合才获得的效果,你让申请人如何确定最醒目的,最具区别性的?比如治疗X疾病的某某药物,它取得的效果功能是由一定比例的A,B,C组合得到的,你又如何用区别特征来限定发明主题呢?“一种A:B:C在某某比例范围的治疗X疾病的药物”?你说可以用药效来限定主题,OK,那在这一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缩小比例范围得到的治疗X疾病效果更好的药物,那又如何限定主题呢?“一种治疗X疾病效果更好的药物”?你认为公众通过这样的主题就能找到对应的对象?
还是以楼主那个有把杯子为例,杯子大家广泛认可都会包含杯体,一个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清楚、简要的权利要求应该是:“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的XX部位有把”。如果“杯体的XX部位”不是所有杯子的杯体都有的情形下,权利要求才会这样写:&一种杯子,包括具有XX部位的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XX部位有把。&
--我这个例子中“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杯体,特征是有把”,你可能觉得“包括杯体”这种描述罗嗦,但其实专利就是这么个模式。如果发明主题说明确了,其实一般特征是可以省略的。说出来,不过是为了以语言的冗余来进一步排除可能的岐义。因为读者是人,是人就会犯错。犯错的概率会随表述的冗余程度而改变。自然语言就是冗余的。
而且,你写的例子中,“其特征在于杯体的XX部位有把”也隐含公开了“有杯体”这个特征。而且还搁到区别特征里面去了。
& && & 正因为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是两段式的,所以这种&有把的杯子,特征是有把的杯子有把&才会有歧义和缺陷。缺陷1就是不简明,缺陷2就是不清楚。不清楚不简明的方案就会让人犯错,甚至会认为方案就是不可实现的。例子请看我后面举的那个练习本的例子。
& && & 而且我写的例子中,杯体的XX部位是在不是现有技术中所有杯子都有XX部位的情况下才会在前续部分中说明,而特征部分也只是便于描述把和XX部位的连接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为了罗列部件,这和你说的那种&有把的杯子,特征是有把的杯子有把&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反过来按照楼主的逻辑,权利要求也像上面那样写,只不过发明主题带上区别技术特征,“一种有把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有把。”,“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具有XX部位的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XX部位有把。”,前序部分已经把技术方案介绍完了,这时候再来个特征部分做什么呢?是想说明这个杯子有2个把?还是想再次强调这个杯子有把?这样的权利要求即使没有语病,但是会符合法和指南清楚、简要的规定?
--这点你说得很对,“‘有把的杯子’有把”这种句式是罗嗦,但没错误。而且,若改成“‘好拿的杯子’有把”就更合适了。尤其是要注意,这种说法是在发明名称为“一种好拿的杯子”专利的上下文中的,所以并不突兀。
& && & 区别特征限定主题的缺陷和问题我在上面已经说过,而功能效果限定主题就更加有问题了,功能效果限定主题的权利要求有可能会让人觉得保护范围很小,也可能认为保护范围过大。还以有把杯子举例,“一种好拿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有把。”&&因为我上面说过,省略的与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是因为杯子大家广泛认可或认同它有这些特征,用功能效果来限定了主题也就是变相限定了省略的技术特征,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了,而方案本身实际上是因为杯子有把才好拿的,结果却让人认为这本来就是个好拿的杯子,只不过又带了个把。我再举一个例子,“一种可保护视力的练习本,其特征在于,该练习本采用了只反射XX纳米-XX纳米黄色光波长的纸张制成。”,该方案实际上是因为采用了这种反射指定波长的纸张使得用户在长期使用下不至于视力下降,在一定条件下起到一定保护视力的作用。但是却因为只用了有益效果限定了主题,让人觉得只要使用这种练习本就一定保护视力,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让人会觉得这个方案保护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 && & 2、即使想避免1中说的情形,说明书里的发明名称使用一个带有区别特征的发明名称,而权利要求的主题用一个没有特征的主题,比如发明名称是“一种有把的杯子”,权利要求里用的主题是“一种杯子”,也许审查员比较宽容,从申请到授权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这种发明名称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对于申请人的竞争者和跟随者而言,通过检索发明名称就能更加容易的得到申请人的新技术方案,从而更加容易的制定策略来规避或者反制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模仿者而言,通过检索发明名称,而不用检索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就能更加容易的选择、抄袭到所需的技术方案,降低了“盗版”的成本。
--我在1楼并没有简易说明书用一种名称,权力书用另一种。我是说说明书、权力书都应该用包含区别特征(或效果)的名称。而且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文件的格式应该有利于公众获取信息。公众获得已公开的专利信息越便捷越好。法律应该朝这个方向引导,法律的解释应该符合这个法旨。至于申请人、代理人在尽量减少自己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满足最低的要求。另外,每个人发明人同时也是其他发明人眼里的“公众”。在考虑立法的情况下,应该平衡多方面利益。规则平衡,游戏才能好玩。卖菜刀的也降低了杀人的难度。
& && & 公众获得公开的专利信息更加便捷,那如何保证权利人更加便捷地知道了哪些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方案呢?既然说到平衡,卖菜刀降低了杀人的难度,那如何也降低一下保护人的难度?
& &&& 3、用区别特征或者功能效果来限定发明名称会影响专利申请的IPC分类以及审查,专利采用IPC分类是便于检索并且方便分配到相应的审查部门让熟悉这一领域的审查员进行审查,这时候来了一个用区别特征或者功能效果来限定发明名称的申请,比如,一件发明名称为“一种采用纳米石墨烯传感器的用于北方农田灌溉的高速轨迹过滤GPS定位装置”的专利申请,你让果汁局如何分配到对应的审查部门?
--不用包括“所有”或“很多”区别特征。有个关键的就行。名字不等于文章,名字不等于照片。名字,就是数据库概念里面的“关键字”,是在一个集合中可以唯一区分于其他对象的最小充要条件。比方说身份证号,就是这样的一个关键字。无论这个人高矮胖瘦,籍贯爱好,有多么丰富的特征。有这一个号码就不会跟其他人混淆了。
到底是第一时间分配到经常审查A类农业专利申请的部门进行审查?还是分配到C类化学冶金的部门审查?还是分配给经常审查G类或H类物理电学专利申请的部门进行审查?难不成你这个技术方案过于高大上,打算来个多部门会审?即使真有多部门会审的这一审查操作流程,结果因为发明名称过于高大上,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却十分简单 ,浪费了审查资源资源不说,还耽误的申请人获得审查结果的时间。
--真要是写成这样(别超过25个字),我看也给了审查员好多信息,怎么用是他的事。也比给一点点,让审查员无从深究好。因为无从深究时,虽然简单但未必就有正确结果。而若限制了工作量,就算给了很多信息,也可以大致选择一个重点。真要以后找区别特征较真了,审查员选对比文件的时候,未必就会拘泥於分类号。
& && & 审查员要深究的是方案本身,而不只是主题。那么大信息量的主题让审查员来审,我想很多审查员都认为方案特征多,简单,比较好处理,结果拿到手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结果和申请人来来回回拖了太久,耽误了时间。
我不认可楼主的看法
& && &1、用区别特征限定发明名称影响权项划界这是审查指南结合专利法细则21条得出 ...
白龙马--这种说法的问题:1、名称有特征,不违反分界原则:
权项里面经常只有一个主语--保护主题,句法一般是“一种x,包括A、B,(其)特征是还包括C”,算是系表结构,特征搁在表语成分里,主语并不是特征。那么,特征的划界,不能把主语划在里面。比方说,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杯体,特征是有把。这符合语文要求,不存在语病,也不存在理解的误区,也不影响读者对“一般特征”、“区别特征”的划分。那么,传统的那种讲究,首先是没必要的,其次是影响表达的,反语文、反逻辑的。
banma2001==我不认可楼主的看法&&1、用区别特征限定发明名称影响权项划界这是审查指南结合专利法细则21条得出的结论:
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4.1.1规定:“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为避免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主题不一致的情形,通常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大体上是一致的。而细则21条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而前序部分要求写明发明创造的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特征”而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3.3.1又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什么细则21要规定必须前序部分写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审查指南规定仅需写明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
白龙马--我认为R21和G2.2.3.3.1这两句话效力是一样的,你是不是认为G2.2.3.3.1允许省略一些特征的描述?即便如此,也在R21的许可范围,因为适用R21的时候,有“隐含公开”做为补充。
banma2001==我也认为R21和指南2部2章3.3.1两句话的效力是一样的,这样的一个省略特征的权利要求,我认为没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是如我下文中所说的那样,因为大家广泛认可或认同这些方案里有这些必要技术特征,为什么会这样?正是因为发明主题的原因。就像那个杯子,权利要求不说杯体,大家也认同有杯体,如果主题是手机,谁都不会认为它通常会有杯体。也就是说只有杯子包含了现有的如“杯体”之类的一些必要技术特征,这时候再来个区别特征来限定这个已经有必要特征的主题,那是不是已经把方案说完了?那还来个两段式的写法岂不是多此一举?
白龙马--发明名称≠分类名称,名称≠分类。按照传统观念,其实要写的是个“分类名称”,这违反了专利法的本意。“白纸是白的”这句话,在世界上还没有白纸的时候--只有黑纸、灰纸、花纸的时候--这句话就不冗余,就像“斑马身上有斑驳的纹路”,这种表述很正常,没有问题,没有改进的余地。
而且我的观点是“在发明名称可以写区别特征”而不是“必须写很多或所有区别特征”,所以即便重复也问题不大;带来的好处是,起码知道主语是什么。尤其是,如果写区别特征的效果,那就更不存在冗余描述的问题。
再者说,名称是一个符号,其中的字眼并不必然对应特征。小熊猫不是小的熊猫,米老鼠也不是吃米的老鼠,具体怎么解释要根据公知常识或字典原则--去说明书、权力书里面查,在权项的表语里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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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ma2001==这是因为大家广泛认可发明主题也包含了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集合。这时候用技术方案中的区别技术特征限定发明主题用意何在?是想说明这个区别特征也是共有特征?那放在特征部分的区别特征又是什么?
白龙马--大家没有广泛认可这个吧。发明主题对特征的“包含”,并非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可以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是符号化区分。一种垃圾箱,特征是有盖。难道“垃圾箱”三个字就包括了“四壁、底”的特征?名字,就是一个符号、指针、索引。只要不致于跟其他东西混淆,这个名字就是合适的。如果能最大程度的体现特征,固然好,但这不是强制的。这个符号、指针、索引所唯一对应到的对象,其包含的特征,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所以名称里面的“区别特征”,就算“名如其人”、“名符其实”,也不过是众多区别特征中的一个,是最醒目、最具备区别性的一个,或其效果、功能。比方说,“电动自行车”,不会叫“电池电动机可控硅自行车”。
另外,“包含与否一般特征”不是本帖质疑的观点,本帖质疑的是“只能包含一般特征”。用区别特征限定,是为了给发明一个更恰当的名字。
banma2001==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才是不致与其他方案混淆的东西。发明主题只要向公众展示要保护技术方案是何物,属何领域就可以了,这才叫索引和指针。法律意义上的充分公开也是指的方案的充分公开,而不是主题的公开。而且现在很多方案的改进都是多个区别特征组合才获得的效果,你让申请人如何确定最醒目的,最具区别性的?比如治疗X疾病的某某药物,它取得的效果功能是由一定比例的A,B,C组合得到的,你又如何用区别特征来限定发明主题呢?“一种A:B:C在某某比例范围的治疗X疾病的药物”?你说可以用药效来限定主题,OK,那在这一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缩小比例范围得到的治疗X疾病效果更好的药物,那又如何限定主题呢?“一种治疗X疾病效果更好的药物”?你认为公众通过这样的主题就能找到对应的对象?
白龙马--索引或指针并不必须包括全部技术特征,但仍然可以唯一区分对象于其他事物。就像张三的身份证号,可以区分张三于其他人,但并不包含张三的特征:高矮胖瘦美丑善恶,甚至也不包括张三做为人类的一般特征:有头有脚,2个眼睛一个鼻子。名称就是一个符号,区分度是最基本的要求。“包括各种特征”是对“定义”的要求。名称就像句柄,相当于“定义”来说,名称更加简短,方便援引。为了便于记忆,名称里面最好包括最主要的特征,所以,绰号往往比大名要流行。新发明的特点是新,那么从认知角度来说,名称应该体现“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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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ma2001==还是以楼主那个有把杯子为例,杯子大家广泛认可都会包含杯体,一个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清楚、简要的权利要求应该是:“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的XX部位有把”。如果“杯体的XX部位”不是所有杯子的杯体都有的情形下,权利要求才会这样写:&一种杯子,包括具有XX部位的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XX部位有把。&
白龙马--我这个例子中“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杯体,特征是有把”,你可能觉得“包括杯体”这种描述罗嗦,但其实专利就是这么个模式。如果发明主题说明确了,其实一般特征是可以省略的。说出来,不过是为了以语言的冗余来进一步排除可能的岐义。因为读者是人,是人就会犯错。犯错的概率会随表述的冗余程度而改变。自然语言就是冗余的。
而且,你写的例子中,“其特征在于杯体的XX部位有把”也隐含公开了“有杯体”这个特征。而且还搁到区别特征里面去了。
banma2001==正因为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是两段式的,所以这种&有把的杯子,特征是有把的杯子有把&才会有歧义和缺陷。缺陷1就是不简明,缺陷2就是不清楚。不清楚不简明的方案就会让人犯错,甚至会认为方案就是不可实现的。例子请看我后面举的那个练习本的例子。
& && & 而且我写的例子中,杯体的XX部位是在不是现有技术中所有杯子都有XX部位的情况下才会在前续部分中说明,而特征部分也只是便于描述把和XX部位的连接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为了罗列部件,这和你说的那种&有把的杯子,特征是有把的杯子有把&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banma2001==反过来按照楼主的逻辑,权利要求也像上面那样写,只不过发明主题带上区别技术特征,“一种有把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有把。”,“一种有把的杯子,包括具有XX部位的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XX部位有把。”,前序部分已经把技术方案介绍完了,这时候再来个特征部分做什么呢?是想说明这个杯子有2个把?还是想再次强调这个杯子有把?这样的权利要求即使没有语病,但是会符合法和指南清楚、简要的规定?
白龙马--这点你说得很对,“‘有把的杯子’有把”这种句式是罗嗦,但没错误。而且,若改成“‘好拿的杯子’有把”就更合适了。尤其是要注意,这种说法是在发明名称为“一种好拿的杯子”专利的上下文中的,所以并不突兀。
banma2001==区别特征限定主题的缺陷和问题我在上面已经说过,而功能效果限定主题就更加有问题了,功能效果限定主题的权利要求有可能会让人觉得保护范围很小,也可能认为保护范围过大。还以有把杯子举例,“一种好拿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有把。”&&因为我上面说过,省略的与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是因为杯子大家广泛认可或认同它有这些特征,用功能效果来限定了主题也就是变相限定了省略的技术特征,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了,而方案本身实际上是因为杯子有把才好拿的,结果却让人认为这本来就是个好拿的杯子,只不过又带了个把。
白龙马--我发本帖的个基本观点就是,发明名称本身不是特征,虽然这个符号可以对应很多特征。从语法看,权项是个“主系表”结构的句子,发明名称作主语,系词“特征是”“有”“它包括”,表语是各种特征。
它相当于是一个等式,或定义,写成数学公式就是“发明名称=特征集”,等号两端表达的是对等的主体,左边是个符号、指针,右面是具体内容。划界应该理解为发生在“表语”内部,做为主语的发明名称不应该牵连其中。
左面这个名称,无论用了什么“定语”,最终的含义要由右面的特征集来限定;因为右面本来就跟左边是对等主体,所以有重复也不破坏这个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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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ma2001==我再举一个例子,“一种可保护视力的练习本,其特征在于,该练习本采用了只反射XX纳米-XX纳米黄色光波长的纸张制成。”,该方案实际上是因为采用了这种反射指定波长的纸张使得用户在长期使用下不至于视力下降,在一定条件下起到一定保护视力的作用。但是却因为只用了有益效果限定了主题,让人觉得只要使用这种练习本就一定保护视力,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让人会觉得这个方案保护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白龙马--从法理来说,你说的这种误解,完全可以被说明书排除。根据字典原则,解释优先考虑本申请文件。从常识说来,这个发明的名字用“一种可保护视力的练习本”比“一种练习本”强多了。这对读者的意义很大,起码读者从搜索列表一看知道了这个发明的大致方向,远比“练习本”含义丰富和准确得多,你搜索到“练习本”这种名字不会很郁闷吗?哈哈,那么恭喜你,你支持的体系正在浪费你的宝贵时间。至于会否发生岐义,那是在读者真正感兴趣的时候才会发生的问题,那时候读者自会细读,自然发生错误的概率也不大。你如果正在检索“练习本节省纸张的方案”,那么看到“一种可保护视力的练习本”,就可以直接跳过了,漏检的概率不大。事实上没有完美的检索,这种取舍是统计上正确的。
还有,名称中的字眼有时是冲着尽可能贴切去的,但是否贴切不一定,这一点起名者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张二胖不胖,那么这个名字就“起错”了吗?显然这种是非观违背常理。就这里来说,以效果起名的时候,往往存在理解的片面和偏差,但这不影响结构和方法(申请主题)的创造性,不影响这篇文件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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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马--2、名称没特征,这个名其实是起错了:
我看日本有些90年代的专利,那名字起的:一种物质,一种物质的制造方法。严格的说,这不能叫“发明的名称”,只能算是“发明的分类”。用“上位的名称”称呼一个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偏差、误差、错误。从语文角度说,名称应该体现区分度。在有分类概念的情况下,名称应该体现“最小分类号划定的集合”中的区分度,体现跟对比文件的区分度。否则,那就不叫发明名称,应该叫“发明分类的名称”了。想象一下,如果父母给娃起了个名字叫“人类”,或“牛家村人类”,这有多离谱。
banma2001==2、即使想避免1中说的情形,说明书里的发明名称使用一个带有区别特征的发明名称,而权利要求的主题用一个没有特征的主题,比如发明名称是“一种有把的杯子”,权利要求里用的主题是“一种杯子”,也许审查员比较宽容,从申请到授权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这种发明名称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对于申请人的竞争者和跟随者而言,通过检索发明名称就能更加容易的得到申请人的新技术方案,从而更加容易的制定策略来规避或者反制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模仿者而言,通过检索发明名称,而不用检索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就能更加容易的选择、抄袭到所需的技术方案,降低了“盗版”的成本。
白龙马--我在1楼并没有简易(建议)说明书用一种名称,权力书用另一种。我是说说明书、权力书都应该用包含区别特征(或效果)的名称。而且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文件的格式应该有利于公众获取信息。公众获得已公开的专利信息越便捷越好。法律应该朝这个方向引导,法律的解释应该符合这个法旨。至于申请人、代理人在尽量减少自己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满足最低的要求。另外,每个人发明人同时也是其他发明人眼里的“公众”。在考虑立法的情况下,应该平衡多方面利益。规则平衡,游戏才能好玩。卖菜刀的也降低了杀人的难度。
banma2001==公众获得公开的专利信息更加便捷,那如何保证权利人更加便捷地知道了哪些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方案呢?既然说到平衡,卖菜刀降低了杀人的难度,那如何也降低一下保护人的难度?
白龙马--保护人的方案可以想,但不能是禁止卖菜刀。防止侵权的方案也可以想,但不能是变相阻碍专利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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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马--3、名称中的字眼,并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意义:
它只是用来表明描述的对象“是什么”(根据公知常识或“说明书的字典作用”),不是“怎么样”;另外,前序部分的“一种A(一个词组)有B特征”,就其描述的意思来看,A这个词组中包括的特征并不是这个描述的目的,尤其是A这个名称字面上具备的特征未必是A的特征,例如“鼠”不是“鼠标”的特征,“张二胖”未必是个胖子。
banma2001==3、用区别特征或者功能效果来限定发明名称会影响专利申请的IPC分类以及审查,专利采用IPC分类是便于检索并且方便分配到相应的审查部门让熟悉这一领域的审查员进行审查,这时候来了一个用区别特征或者功能效果来限定发明名称的申请,比如,一件发明名称为“一种采用纳米石墨烯传感器的用于北方农田灌溉的高速轨迹过滤GPS定位装置”的专利申请,你让果汁局如何分配到对应的审查部门?
白龙马--不用包括“所有”或“很多”区别特征。有个关键的就行。名字不等于文章,名字不等于照片。名字,就是数据库概念里面的“关键字”,是在一个集合中可以唯一区分于其他对象的最小充要条件。比方说身份证号,就是这样的一个关键字。无论这个人高矮胖瘦,籍贯爱好,有多么丰富的特征。有这一个号码就不会跟其他人混淆了。
banma2001==到底是第一时间分配到经常审查A类农业专利申请的部门进行审查?还是分配到C类化学冶金的部门审查?还是分配给经常审查G类或H类物理电学专利申请的部门进行审查?难不成你这个技术方案过于高大上,打算来个多部门会审?即使真有多部门会审的这一审查操作流程,结果因为发明名称过于高大上,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却十分简单 ,浪费了审查资源资源不说,还耽误的申请人获得审查结果的时间。
白龙马--真要是写成这样(别超过25个字),我看也给了审查员好多信息,怎么用是他的事。也比给一点点,让审查员无从深究好。因为无从深究时,虽然简单但未必就有正确结果。而若限制了工作量,就算给了很多信息,也可以大致选择一个重点。真要以后找区别特征较真了,审查员选对比文件的时候,未必就会拘泥於分类号。
banma2001==审查员要深究的是方案本身,而不只是主题。那么大信息量的主题让审查员来审,我想很多审查员都认为方案特征多,简单,比较好处理,结果拿到手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结果和申请人来来回回拖了太久,耽误了时间。
白龙马--我上次说了,我并不是建议吧一堆区别特征都罗列到名称里面--名称要简洁才好记,所以你说的那个“农田gps过滤啥……”是对我观点的误解。但一个没有也不符合“名称”的本质。名字就是区分事物的符号。没有区分度的名字那还算什么名字。所以,最好选一个核心的、重要的特征。
还有,我这个帖子的一个基本推论就是:审查员没必要审发明的名称,所以我的观点不涉及审查工作量。只是个代号而已。区别是有的直观,不用死记硬背就能知道大致是个啥,再过n年一看还记得。有的让人如坠云雾,大而无当摸不着头脑。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甚至我这方法还会减少工作量--清晰的文件看起来顺溜。
对于这个问题,无非就是两点:
第一点,是否违法违规。
第二点,在第一点基础上是否处理得当。
既然法规对此未有明确规定,那么法规对此不会论及是非。而处理是否得当就是考究实际操作了,实际操作中有代理人、发明人、申请人、审查员等诸多角色,还有地域因素,如何考虑是否应该将区别特征或发明效果写入发明名称,就是各方权衡的结果问题。其实无需讨论过多,2个字能概括:平衡。
为什么要把区别特征写到发明名称里?发明名称包括区别特征比不包括好吗?如果认为好,好在哪里?
还是以包括杯把的杯子为例:一种包括杯把的杯子,其特征在于,包括杯把。
其中,“一种包括杯把的杯子,其特征在于”相当于“一种杯子,所述杯子包括杯把,其特征在于”,这不等于把区别特征写到前序部分吗?这样的申请即便授权,也是给自己埋了一颗炸弹。
技术效果是由技术特征得到的,不是把效果写到发明名称里,发明就有所写的效果。
把专利写好很难,如果你认为有人把它复杂化,是因为你想的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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