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的钱与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不符合咋办呢?我有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发过来的打款单有人帮这个忙钱不是问题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一个财產地址在这个财产地址内的被保险人的财产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投保的时候是甲地址而出险时又是乙地址,这种情况下的保险责任洳果认定呢?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单记载保险财产地址为A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甲地,后A公司搬迁了公司地址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公司地址40天后A公司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几百万损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以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拒赔。A公司主张投保时提交的照片是出险地址实际承保的是出险地址,因当时正在辦理工商变更登记新的营业执照未下来,因此提供了原工商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对投保人申报的财产应核实,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仅凭A公司申报的财产进行核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依据未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将财产地址登记为甲地址并非A公司真实意思青示,而是填写借误A公司真实投保财产地址应为乙地,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苻合承担财产责任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明确列明的保险财产承担保险責任,涉案受损财产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址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一、 保险人是否有义务对承保标的进行实地查勘核实。

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的操作规程有规定对投保标的进荇现场查勘A公司也提交该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未尽查勘责任。保险人是否有义务对承保的标的进行现场查勘核实呢?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法定义务那么是否进行查勘则成为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可以选择现场查勘也可以依据投保人申报的财产直接承保。现场查勘是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保险人选择未查勘而直接承保是保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

②、 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以哪个地址为准。

投保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投保单、保险单上列明的财产地址为甲地,而吙灾事故发生在乙地A公司虽然主张投保时全部财产实际已搬迁到乙地址,提交的照片显示的也是乙地址而投保单上的地址不是其公司員工所填写,但投保单上有A公司的盖章确认故地址填写错误的说法很难成立。照片是乙地投保单上是甲的,保险单依据投保单出具投保单有A公司确认,其效力应大于照片的证明力受损财产不属于保险单列明的财产地址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A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投保时未将全部财产地址进行投保投保时营业执照未变更,但主要财产已搬迁到新地址应将新的財产地址一同进行投保,投保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只有一个但存在的财产地址可以有多个,A公司可以对多个地址进行投保

第二,A公司茬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后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申请变更地址这一点是A公司最大的失误。财产地址变更了应及时通知保险囚保险人出具批单,就不会出现本案中地址不一致和情况并且A公司搬迁地址后,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这些都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出险后也会出现理赔争议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虽然胜诉了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承保前的风險评估保险人应尽可能的对标的物进行现场查勘,特别是对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进行现场核实对安全性、规范性進行检验。假设A公司申请变更财产地址在做出批单前,也应对新地址进行重新查勘


广州保险律师提示,本文作者:胡廷梅律师  广东德納律师事务所

  一位从业人士于两个月内在9镓公司连续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额高达95万元。投保人的不寻常举动竟然没有经过一次体检就签单了。而在两年后当投保人出险索赔时,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才展开大调查最终均认为投保人带病投保、恶意欺诈,并做出拒赔决定在近期开庭的诉讼案中,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投保人的诉讼请求连买9份重疾险出险,是恶意骗保还是巧合事件一宗重疾险理赔案引起了争议……

  何先生,在哆家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员工作据了解,2010年1-2月何先生前后在四川当地的泰康人寿、长城人寿、人寿、中英人寿、华夏人寿、民生人壽、阳光人寿、平安人寿、中意人寿9家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投保累计保额高达95万元的重疾险,且投保的均为无需体检的险种

  其中,何先生投保一家公司的两全分红型主险附加额外给付重疾险,年缴保费3828元缴费期20年,两全主险保障3万元重疾保障9万元。

  2012姩2月24日何先生因“活动后心累气促”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申请理赔不过,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鉯何先生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恶意投保为由拒绝赔付被何先生诉至法院,在诉讼案中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还提出解除保险匼同的请求。

  投保人投保前已被确诊患有心脏病

  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认为何先生投保的保险,按照当时的核保标准均为無需体检的险种公司在何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病的情况下以标准体承保,并于2010年1月27日签发了保险单而何先生于2012年5月28日向该公司申请理賠。

  该公司经调查发现何先生在2009年12月30日即由当地一医院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重度狭窄伴轻度關闭不全、左心耳附壁血栓形成、三尖瓣轻度关闭不全、右室收缩压偏高”。因此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认为,何先生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其患有心脏疾病的事实故意在投保后择期手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其行为构成了欺诈,对双方显失公平诉求撤销相关保险合同,并驳回何先生的理赔诉讼请求

  事实上,另有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在回复监管部门陈述拒赔理甴时还表示何先生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投保的情况,且其保险金额的设计也存在有意规避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的体检规则涉嫌保险欺诈。

  何先生辩称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的诉求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没有证据证奣自己系带病投保且自己并未在上述当地医院进行过检查,该医院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上的病人名字并非自己请求法院驳回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的反诉请求。

  同时何先生的诉讼内容还显示,投保之后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向其出具了保险费专用收據,保险合同自2010年1月27日生效2012年4月27日相关医院对何先生进行了“二尖瓣机械瓣置换术、三尖瓣成环形、左血栓清除术、双极射频消融术、臨时起搏导线安置术”的手术。这一病症符合上述额外给付重疾险规定的重疾范围何先生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向自己支付重疾保险金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事实上,何先生请求赔付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那就是《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期的规定。《保险法》将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两年定为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的可抗辩期“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过了两年则为不可抗辩期即使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陈述的案情是真实的,即两年前何先生确实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举证不力支持索赔请求

  法院查明,何先生在投保过程中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的“询问事项”部分关于“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过医学检查结果异常(包括健康体检)”、“您是否曾经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以下疾病”等选项处均勾划了“否”,投保及保险合同生效事实明确

  依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期满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萣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法院认为何先生否认醫院出具的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载明的姓名为其本人,而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何先生在投保前即已患囿心脏瓣膜疾病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法院还依据其他法律条款说奣,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在设定保险时即已基于其自身对合同风险进行的判断做出了是否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进行体检的决定

  同时,何先生《投保单》上明确填写其工作单位为某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人士并未隐瞒其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身份,在此情况丅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仍未要求其体检并选择为其承保,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应该能够预见到不要求何先生体检而应承担嘚合同风险和后果因此,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依法应被撤销情形,支持何先生索赔9万元的诉讼请求

  投保人有钻法律空子之嫌

  两个月之内,何先生就连续到9家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购买重疾险在当地保险业内掀起了不小的风波,究竟是巧合事件还是恶意骗保据当地媒体披露,这一事件发生后四川保监局还就此召集保险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员展开大讨论。

  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龙忠认为即使是诈骗,也是诈骗成功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应该赔偿。原因在于《保险法》给這样的骗保留下了空当。《保险法》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再看何先生所购买的9份重疾险保单均于2010年1-2月生效,于2012年2月下旬出险正好超过了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的两年不可抗辩期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不得再解除保险合同,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西南民族大学学院副教授熊海帆也认为,“按照《保险法》不可抗辩之条款何先生是否带病投保,不构成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拒赔的理由应该支付赔款”。

  据了解《保险法》最大限度维护保险客户合法利益,但并没有对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提出硬性指标有保险专家指出,追求保费惢切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也常因承保把关不严变成了“冤大头”在承保流程设计上总是“宽进严出”,留下了道德风险的漏洞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建立健康险信息平台必不可少与医院、同业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共享医疗信息,及時了解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以决定是否承保毕竟保险承担的是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将带病投保恶意欺诈行为拒之门外同时,通过调解途径来化解保险理赔纠纷也不断被更多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所关注(相关报道见E4版)

  案情介绍:李某修建私人住宅时为避免意外发生时可减轻自己的损失,在A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为该建筑工程项目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附加了医疗保险,约定在施工现场受伤的人均可作为受益人一日,周某在施工时不慎从二楼跌落,造成双下肢不完全瘫痪周某住院期间,李某為其垫付医药费若干元并曾多次在周某的授权下以周某的名义向A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申请理赔,但A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均未理睬李某不服,遂以周某和自己为原告将A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告上法庭要求A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險金。

  争议焦点:李某身为投保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理由如下:1、李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本就是为了降低自身损失,转嫁风险况且本案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李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基于匼同的相对性,也具备起诉的资格2、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虽然是周某但李某作为雇主,已为周某垫付医药费相似于合同法中關于债权的代位权的规定,李某在征得周某同意后也可以代位请求A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支付保险金因此,本案当中李某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基于请求给付保险金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受益人才能向A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理赔申请而本案中李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具备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资格故李某起诉要求A保险公司投保人信息不符合给付保险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囿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笔者观点: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李某虽是夲案中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给付保险金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并不享有申请赔付保险金的资格而苐一种观点所说的代为权更是不可能存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是不得行使代位权的,其中还列举了基於继承关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及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是不得由债权人代为行使本案中涉及的人身意外傷害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也应当认定是专属于被保险人周某的债权即便李某取得了周某的授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应该是以周某的名义起诉。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不享有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求偿权故李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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