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债务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相应金额资产

债务人未还借款 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 - 江永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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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还借款 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作者:李燕&&发布时间: 08:41:53&&&&【基本案情】&&&&日被告欧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蒋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到期不还,违约金按约定利息的一倍计算,被告汪某、罗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蒋某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原告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要求冻结担保人之一汪某在银行的存款,法院依法冻结了担保人在银行的存款360000元。庭审中,作为保证人的汪某提出:“本案原告应先起诉债务人,先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且本案有两个担保人,为何只冻结我一个人的财产?要还钱的话,按理应由债务人即借款人欧某先还钱,他能还多少是多少,剩下的他实在还不起,我与另一担保人平摊。否则我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欧某向原告蒋某借款300000元,于日前还清,利息按月利率1分9厘,从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罗某、汪某作为保证人对被告欧某的清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法院已冻结被告汪某的存款360000元,暂不解冻,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分歧】&&&&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该案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当对主合同债务存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是否有权对保证人进行选择。&&&&第一种意见:被告汪某、罗某只是在担保人处签名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为一般保证,那么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汪某、罗某对欧某所欠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无权对保证人进行选择。&&&&第二种意见:被告汪某、罗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担保,虽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应由被告汪某、罗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对主合同债务存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进行选择。&&&&【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该案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因该案的汪某、罗某在担保处签名,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对主合同债务存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债的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欠钱未还的债务人确实是欧某,但是由于汪某、罗某签订的是连带保证合同,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当债务人欧某未能按照借款的约定期限还款时,作为债权人蒋某不仅有权要求债务人欧某继续履行清偿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这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汪某、罗某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蒋某在这里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起诉欧某,要其还钱;也可以同时起诉欧某和汪某;或者只起诉保证人汪某一人,冻结其财产,或者起诉汪某和另一名保证人罗某,冻结他们的财产,要他们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同时,汪某、罗某他们也不能享有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不能以债务人欧某的财产尚未被依法强制执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页&&共1页编辑:李斌&&&&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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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附保证人名下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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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抵押人(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电话:&抵押权人(乙方):住所:&  &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       &电话:&鉴于乙方为&(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人民币借款业务而将要(及/或已...
&&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债务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保证人】&&&&&&&&&&&&&&&&&&&&&&&&&&&&&&&&&&&&&&&&&&&&&&&&&&&地址:&&&&&&&&&&&&&&&&&&&&&&&&&&&&&&&&&&&&&&&&&&&&&&&&&&&&&&&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保证人】&&&&&&&&&&&&&&&&&&&&&&&&&&&&&&&&&&&&&&&&&&&&&&&&&&&地址:&&&&&&&&&&&&&&&&&&&&&&&&&&&&&&&&&&&&&&&&&&&&&&&&&&&&&&&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名词释义:本合同下列词语,除非特别说明,其释义如下: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有效期间,指债务人可以提出支用借款申请的时间段。借款额度,指在有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根据保证人设定的最高可用借款额度。本合同中所称“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债务人估算申请借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约定的“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不构成债权人必然的放款义务。债务人使用“借款额度”或“可用借款额度”的申请只有经过债权人审查并书面同意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方构成债权人的放款义务。循环使用,指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债务人可多次申请使用借款。&第一条&借款基本事项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 元整(¥ &&&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借款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2、在有效期限内,债务人可采取周转性借款或分期借款方式从债权人处借取款项循环使用,实际借款额不超过最高额即可。3、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4、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债务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5、如债务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债权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6、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债权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第二条&保证方式 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借款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社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三条&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据本合同发放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四条 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五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1、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债权人书面索偿通知后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2、保证人保证不因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主管部门的任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接受债权人的检查与监督。3、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4、即使本合同项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保证人仍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保证人不得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发放借款。由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串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第六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债权人。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9、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七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借款明细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第八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4、债务人或保证人出现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债权人有权取消债务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并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还应由保证人赔偿损失。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债权人与保证人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子邮件、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债权人(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债务人(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保证人(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保证人(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保证人名下财产清单&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如不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将房产证交债权人,并出具声明。房产证号权属人位置建筑年代面积是否出租、抵押状况描述价值房产证号权属人位置建筑年代面积是否出租、抵押状况描述价值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如不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将有效权证交债权人,并出具声明。型&号购买时间保险情况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码已行驶里程是否出租、抵押车况描述价值型&号购买时间保险情况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码已行驶里程是否出租、抵押车况描述价值有价证办理质押登记;如不办理质押登记,必须将有效权证交债权人,并出具声明名&称国库券数量价值名&称股票数量价值名&称数量价值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名称权属证明编号数量状况描述价值其他财产财产名称权属证明编号数量状况描述价值&&&点击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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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 CN510006
第T08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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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被判刑 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
法官说法:构成预期违约即可追索
&&谭某琼借给高某贵30万元做生意,没料到高某贵借款不久,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名下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金额高达600多万元。谭某琼诉至法院,要求提前解除与高某贵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日前,科学城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高某贵已构成预期违约,返还原告3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杨慧玲 刘华 记者 黄志富&&案情回放&&男子借款后被羁押&&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2014年5月,高某贵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谭某琼提出借款30万元。谭某琼答应后,于同月14日、15日通过银行汇款,借给高某贵30万元。高某贵收款后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期1年,至日;借款的月利率为1.5﹪,按季度支付,每月5000元利息。&&高某贵在出具借条时,载明以××足浴休闲会所高某贵的资产向谭某琼作借款担保,并利用其管理该会所印章的工作便利,在足浴休闲会所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借款条上加盖了××足浴休闲会所的印章。&&2014年8月,谭某琼和高某贵约定的给付利息的日子到了,谭某琼却找不到高某贵,经多方打听,才得知高某贵因涉嫌骗取贷款,2014年6月就被警方羁押。&&谭某琼又在中国法院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高某贵因经济纠纷被诉至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金额高达600多万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014年11月,高某贵被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谭某琼马上诉至科学城法院,请求判令高某贵偿还她借款30万元,支付从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谭某琼同时起诉××足浴休闲会所的老板姚某全,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债务人按约定提前偿还借款&&科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虽然尚未到期,但被告高某贵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其经济状况恶化,尚有600多万元的债务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未了结,且因其犯罪被判刑,尚在服刑期间,所设定的担保无效,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也不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同时认为,××足浴休闲会所系姚某全个体经营,没有高某贵的资产,原告及高某贵也没有举证证明该足浴休闲会所含有高某贵的个人财产。高某贵未经姚某全的同意,私自加盖××足浴休闲会所的印章为其借款作担保,该担保行为无效,姚某全不承担保证责任。&&科学城法院一审判决高某贵偿还谭某琼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构成预期违约即可追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者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使得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也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债务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设定担保,其行为无效,所谓的担保人、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机关等应当对单位的印章、介绍信、委托书等加强管理,建立内控机制,对印信的管理不能失控,不能给他人可乘之机。&&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建立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一旦进入该系统,将对自己的信用以及相关的民事活动、商务活动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本案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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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来源:中国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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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2014]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我部于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政部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 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
  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核算的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其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四条相关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四符合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后单独核算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五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规定。嵌入此类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一项保险合同的,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六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闰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五条 本准则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规定除适用于企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金融工具外,还适用于未确认的金融工具,例如某些贷款承诺。
  第六条 本准则规定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第二章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八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闰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九条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闰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十条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二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闰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十一条 除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最终发行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十二条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三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第十五条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三章 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第十六条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三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四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五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
  第十七条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三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产生上述合同义务的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如发行方本身是有限寿命主体,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
  第十八条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当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一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二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十九条 按照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或发行方不再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按照本章规定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且发行方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的满足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第二十三条 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莹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间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利润表中应当确认为费用,与其他负债的利息费用合并列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作为权益扣减项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六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库存股可由企业自身购回和持有,也可由集团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成员购回和持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所持有的库存股金额。
  企业从关联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二十九条 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间签署的协议明确表示债务人拥有该抵销权,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债务人可能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条 抵销权应当不取决于未来事项,而且在企业和所有交易对手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或在出现违约、无力偿债或破产等各种情形下,企业均可执行该法定权利。
  在确定抵销权是否可执行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等各方面因素。
  第三十一条 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互相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
  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得抵销。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如果该结算方式相当于净额结算,则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二以净额结算的标准。这种结算方式必须在同一结算过程或周期内处理了相关应收和应付款项,最终消除或几乎消除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如果某结算方式同时具备如下特征,可视为满足净额结算标准:
  一符合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点提交处理;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各方即承诺履行结算义务;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除非处理失败,这些资产和负债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可能发生变动;
  四以证券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通过证券结算系统或其他类似机制进行结算例如券款对付,即如果证券交付失败,则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的处理也将失败,反之亦然;
  五若发生本条四所述的失败交易,将重新进入处理程序,直至结算完成;
  六由同一结算机构执行;
  七有足够的日间信用额度,并且能够确保该日间信用额度一经申请提取即可履行,以支持各方能够在结算日进行支付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一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方。
  三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品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五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只有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时,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
  总互抵协议,是指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中的任何一项合同在发生违约或终止时,就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单一净额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终止确认。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不应当产生利得或损失;终止确认是从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移除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可能产生利得或损失。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金融工具的列报类型时,企业至少应当将本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区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准则要求,合理确定列报金融工具的详细程度,既不应列报大量过于详细的信息从而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报过于汇总的信息从而难以区分各项交易或相关风险之间的重要差异。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赐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2.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做出指定的标准;
  3.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对于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对于以更好地反映组合的管理实质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描述性说明。对于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企业应当披露运用指定标准的描述性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标准。
  三金融资产常规购买和出售的会计政策。
  四核销减值准备并减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原则。
  五如何确定每类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损失。
  六存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适用标准。
  七为避免金融资产逾期或减值而重新议定条款的金融资产所适用的会计政策。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四十一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使得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降低的金额。
  三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
  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变动额,是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部分;或是企业以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法确定的金额。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可观察的利率、商品价格、汇率以及价格指数、利率指数、汇率指数等指数的变动。
  四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被指定以来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第四十二条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变动额,是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部分;或是企业以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法确定的金额。对于包含投资连结特征的合同,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相关内部或外部投资组合业绩的变动。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四十一条三和第四十二条一中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果企业认为披露的信息未能真实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部分,则应当披露企业做出此结论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改变了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 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
  二按本准则规定抵销的金额。
  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
  四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确定的,未包含在本条二中的金额,包括:
  1.不满足本准则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
  2.与财务担保物包括现金担保相关的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第1项后的余额为限。
  五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披露本条四所述协议中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以及不同计量基础的金融工具适用本条时产生的计量差异。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可回售工具的汇总定量信息。
  二对于按持有方要求承担的回购或赎回义务,企业的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三回购或赎回可回售工具的预期现金流出金额以及确定方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本准则第三章规定的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重分类的,应当分别披露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以及重分类的时间和原因。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其中,对于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担保物,转入方有权出售或再抵押的,转出方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该金融资产。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取得的担保物,在担保物所有人未违约时可出售或再抵押的,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已出售或再抵押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承担的返还义务和使用担保物的条款和条件。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抵账户,记录每类金融资产因信用损失发生的减值,并披露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转回、转销、核销及其他变动的金额和期末余额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嵌入了价值相互关联的多项衍生工具如可赎回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的,应当披露相关特征。
  第五十二条 除短期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期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
  二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拖欠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
  企业本期发生了拖欠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相关违约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务条款,则无需披露。
  第三节 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当期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其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分别披露。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分别披露当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以及当期从权益转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外,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总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三企业通过信托和其他托管活动代他人持有资产或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每类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四节 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每类套期的描述。
  二对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期末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期间及其预期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对于前期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预期不再发生的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至利润表各项目的金额。
  五本期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从所有者权益转入的金额。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关于套期会计的信息:
  一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本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三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五节 公允价值披露
  第五十七条 除了本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况外,企业应当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相互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抵销后的金额披露。
  第五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
  二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金额和本期变动额。
  三企业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短期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工具挂钩的衍生工具。
  三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
  第六十条 在第五十九条二、三所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二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三企业是否有意图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四已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事实,以及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第一节 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更好地评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敞口。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六十二条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
  一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二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及其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第六十三条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期末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该数据应当以向内部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基矗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最相关和可靠的方法为基矗
  二按照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四条披露的信息。
  三期末风险集中度信息,包括管理层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说明和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方、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以及各风险集中度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期末定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用风险披露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无需提供此项披露。
  二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务影响。
  三未逾期且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失的金额已减去根据本准则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类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或已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已逾期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账龄分析。
  二已发生单项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分析,包括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第六十六条 企业本期通过取得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所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确认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对于不易变现的资产,应当披露处置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政策等。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披露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
  一对于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财务担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应当将其整体视为非衍生金融负债进行披露。
  二对于衍生金融负债,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现金流量时间分布的关键因素,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
  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六十八条 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按照第六十七条所披露的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六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到期期限分析所披露的金额。如分期付款的,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负债,担保人应当将最大担保金额列入相关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内。
  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度的额外定量信息:
  一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
  二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则无需披露上述额外定量信息。
  第四节 市场风险披露
  第七十一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可源于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可源于已确认的计息金融工具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贷款承诺。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无论这些变动是由于与单项金融工具或其发行方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还是由于与市场内交易的所有类似金融工具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价格风险可源于商品价格或权益工具价格等的变化。
  第七十二条 在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损益和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当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及本期发生的变化和原因。
  第七十三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可不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该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关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方面的局限性。
  第七十四条 按照第七十二条或第七十三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例如,期末的风险敞口不能反映当期的风险状况,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第八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按本准则要求单独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第七十六条 企业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整体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评价企业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性质和相关风险。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所披露信息不能满足本条前款要求的,应当披露其他补充信息。
  第七十七条 本章所述的继续涉入,是指企业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与第三方单独签订的与转让相关的协议,都有可能形成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如果企业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未来业绩不享有任何利益,也不承担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任何未来支付义务,则不形成继续涉入。以下情形不形成继续涉入:
  一与转移的真实性以及合理、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有关的常规声明和保证,这些声明和保证可能因法律行为导致转移无效。
  二以公允价值回购已转移金融资产的远期、期权和其他合同。
  三使企业保留了获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这些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的安排,且这类安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二中三个条件。
  第七十八条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包括因转移引起的对企业使用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限制;
  四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五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六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七十九条 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至少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的项目;
  二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
  三应当或可能回购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需要支付的未折现现金流量如期权协议中的行权价格或其他应向转入方支付的款项,以及对这些现金流量或款项的到期期限分析。如果到期期限可能为一个区间,应当以企业必须或可能支付的最早日期为依据归入相应的时间段。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分别反映企业应当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远期合同、企业可能支付的现金流量如签出看跌期权以及企业可选择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购入看涨期权。在现金流量不固定的情形下,上述金额应当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披露;
  四对本条一至三定量信息的解释性说明,包括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等。其中,对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包括以下各项:
  1.对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管理的方法。
  2.企业是否应先于其他方承担有关损失,以及先于本企业承担损失的其他方应承担损失的顺序及金额。
  3.向已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支持或回购该金融资产的义务的触发条件。
  五金融资产转移日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期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六终止确认产生的收款总额在本期分布不均衡的例如大部分转移金额在临近报告期末发生,应当披露本期最大转移活动发生的时间段、该段期间所确认的金额如相关利得或损失和收款总额。
  企业在披露本条所规定的信息时,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面临的风险敞口类型分类汇总披露。例如,可按金融工具类别如担保或看涨期权或转让类型如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和融券分类汇总披露。企业对某项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存在多种继续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类汇总披露。
  第八十条 企业按照第七十七条确定是否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以自身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考虑。
  第九章 衔接规定
  第八十一条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在对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责任编辑:El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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