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我是担保人无力偿还,借款本人以还一半,可现无力偿还,扡欠两年以上,我担保人无力偿还还有责任吗?

济南南部山区民间借贷纠纷多发 6成无力偿还者“跑路”
来源:齐鲁网
[提要]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财富逐渐向一部分人集中,另一方面则由于近几年一直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经济运行中社会资金的供需矛盾突出。
  济南2月24日讯(记者 张帅通讯员 谢书波)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财富逐渐向一部分人集中,另一方面则由于近几年一直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经济运行中社会资金的供需矛盾突出,原本以互助为主要目的的民间借贷关系逐步呈现出营利性的新特点。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之中,由于部分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原本互利共赢的民间借贷,有的变了味道、有的改了路子,甚至演化成法律纠纷对簿公堂。
  日前,记者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了解到,该法庭所辖南部山区三川五镇(办)2011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89件,2012年审结112件,同比上升25.38%,2013年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3件,同比上升18.75%。
  民间借贷手段多样 利息被伪装为&本金&
  日,被告人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但李某却向刘某出具了55000元的借条,该55000元包含了5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20天的借款利息5000元。同年4月份,李某与其妻支某离婚。
  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偿还借款,刘某遂将其诉诸历城法院。
  历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李某未按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与其妻支某夫妻关系尚存,因此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有李某与支某共同偿还。
  无独有偶,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7万元,单给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该30万元中包含了27万元借款本金及3万元借款利息,被告人张某、李某某为担保人,但未约定担保利息。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与其妻支某离婚。
  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王某遂将李某、支某、张某、李某某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虽给原告王某出具了30万元借条,但双方均认可实际借款只有27万。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法院认定原告虽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但实际应偿还本金数额为27万元。原告主张3万元利息系按月利率5%计算,因5%的月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最后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某、李某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审理过程中,4名被告均未出庭答辩,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某、支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并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张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追偿。
  借用信用卡透支 到期未还被诉诸法院
  2011年被告徐某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刘某借信用卡消费并约定由被告按月向银行还款。但随后徐某并未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刘某将徐某诉诸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诉称徐某于日从其信用卡中套现14000元并为归还。日,被告以偿还此前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为由再次向其借款17000元。刘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利息481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对此被告徐某则辩称,其借用刘某信用卡后消费11600余元未及时归还并导致刘某信用卡被封,自己通过他人代为还款36000元,随后自己又陪同还款人将代还款项提现。在此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4000元的借条,该借条中包括一部分滞纳金。因刘某未及时还款,银行不断找原告催款,原告就提出向放高利贷的人借款,双方约定每人负担一部分利息,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7000元的借条,但是原告并未将14000元的借条归还。
  被告辩称,17000元的借条是在14000元的借条基础上产生且自己已偿还900元,不同意原告再偿还14000元并支付利息请求。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认定两份借具的基础上调取了原告的信用卡交易记录。
  民间借贷纠纷多发 无力偿还者多选择&跑路&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仲宫法庭法官刘士波分析,近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形成,根本原因在于地区经济相对落后,民众改善生活条件、追求更大更多的经济利益。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复杂,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操作灵活,资格、诚信要求较低导致有资金需求的居民转向民间融资。此外,居民投资选择性较少,民间借贷简便易行也是南部山区借贷较多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逐渐显现出借贷主体复杂、范围扩大,借贷利息高,借贷关系中的回避法律制约和规范的非法行为更加趋于多样化、隐避化,&跑路者&越来越多的特点。
  据介绍,过去南部山区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有一定积蓄的居民,放贷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有资金需求的居民和工商业者。最近几年借贷主体则趋于复杂化,出现了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放贷对象也渐渐趋向小型、中型的工程项目、生产经营项目以及短期工商、税务审验拆借方面,并以利率高为主要特点。同时,还存在以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人员放贷和涉黑放贷人员、机构,他们的放贷对象范围广,几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就仲宫法庭而言,2013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第一类占案件50%左右,第二类约占45%左右,第三类占5%左右。
  借贷利息高是近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的又一特点,在仲宫法庭2010年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大多为月息1-2分,而进入2011年以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约定的年利息大多为月息3-4分,个别甚至达到月息1角到2角。
  与传统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借贷纠纷不同的是,目前借贷关系中的回避法律制约和规范的非法行为更加趋于多样化、隐避化,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出出借人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借款时预先计算好利息再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内出具借款条、借款本金与利息分别打条,均注明为借款本金甚至以其他合同等合法形式隐瞒非法借贷行为屡有发生。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现的高利息同时导致了因无力偿还高利借款而&跑路&者越来越多、因此而家破人亡者也不为少数。以2013年为例,仲宫法庭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有大约60%的人员是&跑路&人员。有的&跑路&长期不在家,致房屋被占、妻离子散的惨痛后果。
  为此,历城区法院法官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急剧增多的现状,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投资风险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借款有风险的法律意识。同时改善金融部门服务,科学减少贷款手续和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工商业者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对贷款后资金的使用,应加大监管力度。同时通过部门监管和立法的方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步上正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秦笃毅、尹受丽、岳进、陈学军、刘士波为采访提供了便利,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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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担保人应付什么责任?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是第三人以保证
担保人应付什么责任民间借贷,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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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字了,要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上没写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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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期限不明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对于你说的口头约定担保三个月,如果有证据证明就可以;因此债务没有约定还款式期限,那么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时计算,担保期限也从此开始计算六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具没有向担保人请求,那六个月过后,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两个为他人担保,双方是连带担保关系,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可以随便找哪一担保人承担,也可以同时找两人承担,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另一担保人追究偿,追偿的份额因担保没有约定份额,一人一半,也就是说你只能向另一担保人追偿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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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2、如对方起诉、担保期限为六个月,即每一个担保人都有义务全额偿还欠款,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没约定还款时间的,两位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
1,没有写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应认定为连带保证。2,保证期限应该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宽限期限期满之日起开始算6个月。3,两个保证人的,属于连带责任,即可以叫你一人还4万,也可以叫他一人还4万,也可以你俩一人还两万。若你还4万的话可以要求另外担保人还你2万,或直接叫债务人还你4万
打的条子上面没写还款日期啊
您说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宽限期限期满之日起开始算6个月。要是债权人10年之后要求还款我还有担保责任吗?还有债务人要求还款没有到书面上只是他一面之辞怎么能算呢?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那么就得看债权人什么时候要求还钱,比如10年后要求债务人10天内还钱,那么担保期限就从10天后开始算6个月,这6个月没有找担保人的,担保人就不在承担责任。
1、由于没有写还款日期,因此你的担保期限为6个月,但是从提供借款给你朋友的那个人要求你朋友还款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2、如果起诉担保人(一般来说会把你朋友和包括你在内的两个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而在这个情况下,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你朋友、你和另一担保人都要连带承担还款责任,而如果你全额支付了款项,你可以要求另一个担保人分摊一半的责任并且对于剩余所承担的款项向你朋友追偿。但应注意要求法院判决中明确你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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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七大特点并提九点风险提醒
时间:&&|&&作者:周炜&&|&&浏览:557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活跃、相关纠纷多发问题,渝北法院从自身审判审际出发,归纳梳理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七大特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朋友发布九点风险提示。一是案件数量逐年成倍增长。2013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01件,2014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增幅达110%。今年1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达256件,同比2014年1月增长180%。二是案件涉及资金数额较大。从总量看,2014年该类案件涉案总金额超过18亿。从个案看,2014年该类案件立案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389件,200万元以上的有182件,500万元以上的有27件,标的额最大的一件达到近800万元。三是群体性特征日益明显。以往,民间借款大多用于生活消费和解决生活实际困难,近年来出现了较多单个人或是一家人向多人大量高息举债用于生产经营的案件。特别是短期需要大笔资金注入的行业,如房地产业、建筑业尤为突出。由于涉案人数多,金额大,一旦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往往血本无归,有些债务人还涉及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即使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胜诉了也难以收回其债权。如该院2014年受理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民间借贷案件,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项目向百余人借款,约定高额利息回报,后因项目出现问题,欠债达上亿元,已有50余名债权人向该院起诉追款,涉案总金额达6800余万元。另如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债权人50余人,涉案总金额近7000万元。四是个人大额放贷现象增多。受短期限高回报、投机逐利的社会心理驱动,个人大额放贷现象逐渐出现。一些放贷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息,多方筹措资金进行放贷,普遍存在从亲朋或好友处借款,再以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牟取利息差的行为。资金出借人只考虑短期内能给自己带来高额收益,而未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甚至根本不认识借款人。一旦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基于个人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最终导致连环诉讼,也破坏了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五是高息借款现象较为普遍。民间借贷中,约定高额利息的现象十分普遍,常见的借款利息为月息2%-5%左右。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约定高额利息情况的约占受案总数的55%,另外还有一些当事人未书面约定利息而私下支付高额利息的案件。一些出借人通过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形式规避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限制,一些出借人因借款人欠息不付又将利息转为本金通过重复打借条等方式收取高额利息,而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六是借款合同签订不规范。相较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多为无担保的信用借款,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且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群体中,或碍于情面或法律意识欠缺,少数借款没有出具相应借据,多数借款尽管有“借条”或“欠条”,但大多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诸多合同要件要么缺失、要么约定不明。出借人仅凭对借款人的信任就出借款项,且借条或欠条等主要证据所揭示的借款事实过于简单,难以反映事实全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部分合同约定以房产抵押作为借款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导致最终抵押权无法实现。七是案件执行到位率较低。一些出借人对借款企业、个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情况审查不严,为矛盾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该类案件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后,均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到位率相对较低。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然经法院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但大多数案件还款期限届至借款人仍不能按约还款。为引导市民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防范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该院发布以下九点风险提醒:提醒一: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社会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主因,有的债务人明知无偿还能力,但为满足经营或生活需要仍然借款;有的是为了将借款以更高利率转借他人,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有的以诈骗为目的,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举债时即无偿还意向。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即到处逃债躲债,许多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因此,出借款项时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提醒二: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我国《》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另外,要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甚至构成犯罪,使债权人血本无归。提醒三:要有担保人或财产抵押作担保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房产、机动车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相关抵押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依法设立担保物权。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提醒四: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借款就应当写为“借条”或“借款合同”,而不应写成“欠条”,因为“欠款”不能反映出是借款关系还是因其他原因所欠下的款项。借款合同除了需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明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等,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合同拟好之后,建议先阅读几遍再签,以防其中关键条款出现错字、漏字等等,一字之差或许会影响整个借款事实的认定。提醒五:要规范款项交付方式建议出借资金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尽量不用现金交付。因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银行会留有相关款项支付记录,而对于现金交付由于没有相应交付记录,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另外,签订借款合同并交付借款后,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注明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支付金额。同时,注意交易过程中证据的保存。提醒六:要注意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起重新计算。提醒七:不能收取高额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提醒八:追讨欠款要依法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方式,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最好一并申请,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提醒九: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总会伴随着风险,投资既有获得高额回报的可能,同时也存在,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要记住“利息越高,风险越大”。盲目追求高额利息,风险意识不强,最终难免出现逐利折本的结果。出借人要注意风险防控,既要有风险预见性,也要有风险承受力,切不可把全部或大部分积蓄都用于投资,特别是投资于尚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之中。一旦借款人拒不还款,逃避甚至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利息,甚至血本无归,此时再寄希望于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通过执行程序收回投资为时已晚。
作者: [重庆-沙坪坝区]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律所: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57953积分 | 帮助28382人 | 21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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