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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责任本案翻墙脱逃13年,自首后是否追究其刑事
法​律​知​识​责​任​本​案​翻​墙​脱​逃3​年​,​自​首​后​是​否​追​究​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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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网络暴力第一案宣判 法院判决书中批评王菲不忠
| 法治人物 |
&您现在的位置:&&>>&&>>&&>>&&>>&文章正文
网络暴力第一案宣判&法院判决书中批评王菲不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 14:01:36
&&&&张乐奕、大旗网被判侵权 天涯社区不构成侵权 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千元
&&&&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
&&& 由姜岩的死亡博客引发的首例“网络暴力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31岁的女子姜岩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从24层跳楼身亡。此后,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开办网站为姜岩讨公道,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刊登和转载了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在这些文章中,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王菲将张乐奕和大旗网和天涯社区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法院予以批评。
&&&&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乐奕对王菲构成诽谤。另,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另判决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在大旗网首页对王菲刊登道歉函;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三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天涯虚拟社区上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宣判后,张乐奕代理人当庭提起上诉。
&&&&法庭宣判后,朝阳法院举行了新闻通报会,介绍案件审理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并就在“网络暴力第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朝阳法院将司法建议封存。
&&&&网络暴力第一案时间表:
&&&&1、日,王菲与姜岩登记结婚。
&&&&2、姜岩在网络上注册博客“北飞的候鸟”并进行写作,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
&&&&3、日,姜岩试图服用药物自杀,后因及时发现获救。在其自杀前,姜岩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4、日晚,姜岩再次自杀,她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死亡。
&&&&5、姜岩死亡后,网友将其博客密码告诉其姐姜红,姜红打开姜岩的博客。在其博客中,披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及自己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文中使用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王菲与案外女性的合影照片。
&&&&6、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引发众多关注和回帖。此外,其中一则回帖显示,“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
&&&&7、日,张乐奕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其本人、姜岩的亲属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该网站与天涯杂谈、新浪杂谈链接。
&&&&8、日,大旗网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其中使用了当事人真实姓名、照片等。
&&&&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10、王菲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在网络上引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网友甚至以谩骂来表达对王菲及家人的谴责。
&&&&11、个别网友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12、日,王菲委托公证处对 “北飞的候鸟”、大旗和天涯三个网站中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13、日,天涯网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14、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朝法宣)
实时报道:自杀博客引发“人肉搜索案”今宣判
(中国法院网独家提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原静,今天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在第3法庭公开宣判王菲诉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三案。 [08:59:49]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0:53]
开庭前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主持人]:庭审已经开始。 [09:05:51]
&&&&[书记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王菲,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奕,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男,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迎,女,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 [09:08:13]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2、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像带等或者责令其退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8:38]
&&&&[书记员]:请全体人员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8:45]
&&&&[审判长]:全体请坐,继续开庭。现在宣判。请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起立。 [09:09:05]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09:09:26]
&&&&[审判长]: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09:09:36]
&&&&[审判长]: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09:09:41]
  [审判长]: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09:09:47]
  [审判长]: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分别是: [09:09:53]
&&&&[审判长]:1、《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该文于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再次进行粘贴,将王菲与姜岩的住所地址、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描述了姜岩的姐姐姜红亲历的姜岩两次自杀行为及死亡的全部细节和过程,表达了对王菲及其家人极度不满的态度。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粘贴了王菲与东某的照片,构成侵犯隐私权。 [09:10:00]
&&&&[审判长]:2、《静静的》一文。该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王菲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09:10:08]
&&&&[审判长]:3、《心上的月光》一文。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09:10:15]
&&&&[审判长]: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王菲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09:10:21]
&&&&[审判长]: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09:10:31]
&&&&[审判长]: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09:10:38]
&&&&[审判长]: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09:11:16]
&&&&[审判长]: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09:11:24]
&&&&[审判长]: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09:11:29]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09:11:42]
&&&&[审判长]: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09:12:48]
&&&&[审判长]: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09:13:06]
&&&&[审判长]: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在得知姜岩自杀身亡后,为了祭奠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在注册网站后,应当依法管理网站,对该网站中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 [09:13:44]
&&&&[审判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乐奕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09:13:58]
&&&&[审判长]:一、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09:14:05]
&&&&[审判长]: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09:14:16]
&&&&[审判长]: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09:17:15]
&&&&[审判长]:此外,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09:17:18]
&&&&[审判长]: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09:17:27]
&&&&[审判长]: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09:17:35]
&&&&[审判长]: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09:18:04]
&&&&[审判长]: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乐奕对王菲构成诽谤。 [09:18:09]
&&&&[审判长]:另,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09:18:36]
&&&&[审判长]:二、关于张乐奕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09:18:42]
&&&&[审判长]:张乐奕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注册管理者,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登载网民的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张乐奕的这些行为均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张乐奕刊载的文章内容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产生了严重后果以后及王菲起诉后,张乐奕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还不予以妥善处理,则张乐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09:19:25]
&&&&[审判长]: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应予删除。因王菲未主张《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故对于该文章本院不要求张乐奕删除。 [09:20:02]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王菲提供的其原工作单位在网络上所发帖子的内容显示是王菲主动离职,而不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9:20:12]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网络中的内容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为搜集证据而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张乐奕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09:20:25]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09:20:35]
&&&&[审判长]:王菲因为此事件遭受到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精神痛苦,张乐奕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张乐奕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 [09:20:47]
&&&&[审判长]:1、在张乐奕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是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唯一因素; [09:21:03]
&&&&[审判长]:2、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 [09:21:09]
&&&&[审判长]:3、在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 [09:21:15]
&&&&[审判长]:4、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 [09:21:22]
&&&&[审判长]:因此,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09:21:27]&
法庭宣判现场。
&&&&[审判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09:21:45]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及合议庭人员。
&&&&[审判长]: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09:22:08]
&&&&[审判长]: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09:22:23]
&&&&[审判长]: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09:22:33]
&&&&[审判长]:四、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09:22:40]
&&&&[审判长]: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09:22:44]
&&&&[审判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9:22:58]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张乐奕负担(原告王菲已预交,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菲)。 [09:23:17]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9:23:25] &&&&[主持人]:在宣判的间隙,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他们分别是徐娟、戚俊杰和夏莉。审判长为徐娟。 [09:25:16]
法庭宣判全景。
媒体现场采访席。
&& [主持人]:今天原、被告均未亲自到庭,由各自代理人出庭。 [09:26:27] &&&&
  [主持人]:据了解,今天尚没有网友到现场旁听宣判。同时,有20余家媒体正在进行现场采访报道。 [09:29:34]
&&&&[主持人]:法庭正在继续宣判,我们回到庭审现场。 [09:29:58]
&&&&[审判长]:下面宣读王菲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的判决书。 [09:30:28]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09:30:49]
&&&&[审判长]: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于日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09:30:54]
&&&&[审判长]: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09:31:23]
&&&&[审判长]:大旗网(网址: )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岩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岩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红、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大旗网在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菲公司组织去罗马玩与第三者合影”。 [09:31:29]
&&&&[审判长]: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大旗网、“北飞的候鸟”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09:31:37]
&&&&[审判长]: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300元。 [09:31:42]
&&&&[审判长]:本案审理中,原告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09:31:47]
&&&&[审判长]: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09:31:52]
&&&&[审判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09:32:00]
&&&&[审判长]: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09:32:24]
&&&&[审判长]: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凌云公司注册了大旗网,应当依法对大旗网进行管理,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09:32:29]
&&&&[审判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09:32:42]
&&&&[审判长]:一、凌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09:32:51]
&&&&[审判长]: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09:32:54]
&&&&[审判长]:公民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的一部分。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类似这些问题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当事人一般正常情况下不愿、也不会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间广为散播。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这一行为显然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09:33:02]
&&&&[审判长]: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09:33:12]
&&&&[审判长]: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后,成为公众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和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爆发。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开始在其他网站上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方式,主动搜寻更多的关于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出现了众多网民到王菲家上门骚扰的严重后果,使王菲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王菲婚姻不忠行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信息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09:33:44]
 & [审判长]: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09:34:01]
&&&&[审判长]:大旗网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众多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菲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的行为致使王菲的名誉权亦受到侵害。 [09:34:12]
&&&&[审判长]:关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的诽谤问题。由于大旗网中有关王菲有第三者的事实成立,且王菲主张网站上登载的姜岩家属的言论“她的遗产也只是单位给的公积金、社保这一类,而让人气愤的是,王菲家就连这些也想要分得”只是大旗网在采访姜岩家属时,由家属陈述的有关事情发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凌云公司对王菲构成诽谤。 [09:34:20]
&&&&[审判长]:二、关于凌云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09:34:29]
&&&&[审判长]:大旗网关注到姜岩自杀事件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开辟专题网页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应属新闻自由的范围,本无不当。但是大旗网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菲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凌云公司作为大旗网的注册开办单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09:34:36]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由于王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9:34:43]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凌云公司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09:34:49]
&&&&[审判长]:关于王菲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王菲因此事遭受舆论压力,承受较大精神痛苦,应予以适当考虑由凌云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但由于以下事实的存在,凌云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1、在大旗网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大旗网的行为仅是进一步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范围,促成王菲的隐私为更多的公众所知晓,即大旗网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非唯一因果关系。2、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3、在大旗网的披露行为之外,还存在其他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4、大旗网在制作该专题网页的内容时,不仅有姜岩家属一方的意见,还有采访法律和心理专家对此事看法的内容,并非单纯登载批评、谴责性言论。因此,王菲的精神抚慰金由本院综合上述各因素酌情确定。 [09:37:04]
&&&&[审判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09:37:29]&&&& [审判长]:一、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中《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 [09:37:41]
&&& [审判长]:二、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大旗网()首页对原告王菲刊登道歉函,刊登时间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09:38:01]&&&& [审判长]:三、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09:38:17]&&&& [审判长]:四、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09:38:22]&&&& [审判长]: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09:38:29]&&&& [审判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9:38:41]&
&&&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菲已预交,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菲)。 [09:38:43]&
&&&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9:39:00]
&&&&[审判长]:下面宣读王菲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的判决书 [09:41:05]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日,姜岩从自己居所的24层楼高处跳楼自杀。 [09:41:16]
&&&&[审判长]: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第一次自杀(日)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第二次自杀(日)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09:41:30]
&&&&[审判长]:天涯虚拟社区()是由天涯公司于1999年3月注册的经营性网站。天涯网的简介中介绍该网站注册用户近2000万。该网站制定有《天涯社区基本法》、《网站关键字过滤措施》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对网民提交内容的监控方面,分为四级监控过滤,即重要敏感关键词监控、次要敏感关键词监控、一般敏感关键词监控、敏感广告词监控。 [09:41:40]
&&&&[审判长]: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中,后又不断被不同网民转发至其他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起越来越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关注和评论。 [09:41:48]
&&&&[审判长]: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论坛、大旗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关于此事的评论文章。 [09:42:24]
&&&&[审判长]: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帖,该帖讲述了姜岩死亡事件的发展经过。王菲认为该帖中如下言辞构成了诽谤:“王菲正与死者的亲人争夺死者遗产”、“是王菲全家把她逼死的,东方恩纳一直住姜岩婆婆家……当时,王菲的父亲和王菲打完电话,她就跳了”。 [09:43:00]
&&&&[审判长]:王菲认为网民的如下回复帖子构成了侮辱:“姜岩还被那畜生一家这样刺激过!”,“这种家庭别在找事显眼了,找个洞自己了解了吧”、称原告为“贱男”、“看那两个鸟男女能否还好下去”、“妈的,跟这种人住的近简直是侮辱了这片土地……从这里滚出去!”;“他们配不上‘人’这个词吧”;“这男的一家都是人渣”;“强烈建议人肉搜索出王菲!王蕾!和他那老王八爹”等。 [09:43:14]
&&&&[审判长]:审理中,王菲提出曾于日向天涯网进行投诉,要求删除包括该帖在内的相关信息,但就此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 [09:43:19]
&&&&[审判长]:天涯网于日(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对此,天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用于记录删除信息的《版主传来的帖子及处理结果备案》表。王菲对该表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表示该表不能证明天涯公司没有侵权事实。 [09:43:36]
&&&&[审判长]: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天涯网、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帖子、回复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09:43:50]
&&&&[审判长]: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09:46:13]
&&&&[审判长]: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09:46:20]
&&&&[审判长]:另,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09:46:26]
&&&&[审判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被告删除记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09:46:30]
&&&&[审判长]:本院认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应当对该网站中发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监管义务。 [09:46:40]
&&&&[审判长]:众所周知,互联网在我国正飞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网民的人数已经超过了2亿,互联网正在超越传统媒体,趋显“第一媒体”之势。天涯网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达到了相应要求;由于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网站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全部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09:46:58]
&&&&[审判长]: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 [09:47:08]
&&&&[审判长]: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9:47:36]
&&&&[审判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09:47:42]
&&&&[审判长]:驳回原告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09:48:13]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王菲负担(已交纳)。 [09:48:17]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9:48:21]
&&&&[审判长]:判决书宣读完毕。请坐。 [09:49:02]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堆判决结果是否听清楚了?是否提出上诉? [09:50:25]
&&&&[各方]:听清楚了。 [09:50:37]
&&&&[王菲代理人]:回去征求当事人意见。 [09:50:53]
&&&&[张乐奕代理人]:上诉。 [09:51:24]
&&&&[凌云公司]:回去考虑。 [09:51:34]
&&&&[天涯公司]:回去再考虑。 [09:51:51]
&&&&[审判长]: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本案判决不发生法律效率,庭后双方到书员处领取判决书。 [09:52:26]
&&&&[审判长]:庭审结束。闭庭。 [0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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