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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A与上海昊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A。
  委托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征,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昊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A。
  委托代理人李书荣,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谷XX。
  委托代理人王A。
  上诉人胡A、上诉人上海昊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A的委托代理人计时俊、黄文征,上诉人昊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书荣,原审第三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胡A、昊沛公司签订《家庭暖通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昊沛公司为胡A位于上海市西藏南路XXXX弄(耀江花园)X号XXXX室的房屋进行安装大金中央空调工程和家庭地板采暖工程。其中,中央空调系争工程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0元,包含大金4MX室外机一台、大金CDXS50室内机一台、大金CDXS35室内机一台和大金CDXS25室内机二台及安装材料款项;家庭地板采暖工程价款为24,000元。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胡A支付定金20,000元,设备进场后,支付空调款27,500元、地暖款21,800元,合计49,300元,装潢完工并经胡A试用1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工程尾款。
  昊沛公司安装空调完毕后,胡A于2008年初向该公司反映空调使用效果不好,昊沛公司上门维修时,因胡A拒付尾款,故该公司不再对上述空调问题进行维修。2009年4月,胡A因空调使用效果不佳向大金公司报修,当月21日,经大金公司维修人员上门作业后,认为空调并无故障,导致风量不大、不制热、不制冷的原因是由于其中两台室内机风量小,且回风口位置和机器不是同一位置,并向胡A解释说明。2009年10月,胡A委托律师致函昊沛公司,要求其对空调工程进行维修,并进行调试,调试正常后才能视为验收合格。昊沛公司接函后未予答复。
  日,经胡A报修,大金公司再次派人对上述空调设备进行维修。维修人员认为,经检查机组制热一切正常,用户反映效果差,主要由于安装时风管连接太长,导致风吹不出来,如彻底解决需移内机,重做风管,移内机需破坏装潢,现已在现场和安装商联系重做风管移机。
  原审法院另查明,昊沛公司于日至日期间曾被大金公司认定“为大金PROSHOP-大金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店”。
  现胡A涉讼,请求判令昊沛公司立即拆除并收回系争空调设备,并返还工程款28,500元,以及赔偿重置费损失及因空调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房屋出租收益的减少的损失75,500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胡A确认,尚有空调设备尾款1,500元、地暖系统尾款3,000元未付。
  对于系争中央空调的安装是否符合标准之争议,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结论为:上海市西藏南路XXXX弄(耀江花园)X号XXXX室空调效果不佳现象的主要原因系现场室内机安装不规范,机组回风位置与实际室内回风口未紧密连接;现场室内机安装不规范,有三台室内机组回风口明显被遮挡,直接影响出风风量,直接导致空调效果不佳;室内机组检修口未安装及室内机安装位置影响,导致维修检查困难,今后出现故障现象时难以及时处理;未能提供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违反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对上述鉴定结论,胡A、大金公司均不表异议。昊沛公司则认为空调使用效果不理想是胡A为了美观装修所致,责任在于胡A及其装修公司。但昊沛公司的异议未被检测单位采纳。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鉴定人员表示,在现有的格局上进行安装修复是不可能的,且如现场修复,涉及范围比较大。
  原审法院认为,胡A作为消费者在昊沛公司购买大金家用空调,该公司作为大金公司认定的专业店,有义务按照约定在提供该商品的同时提供有效合理符合标准规范的安装服务,以实现胡A的购买目的。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昊沛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存在瑕疵,该瑕疵已使胡A购买该大金家用空调的目的不能实现,且昊沛公司长时间以尾款未付不予解决,已经给胡A的生活带来影响和财产上的损失,现胡A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但损失的确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胡A主张的金额缺乏合法依据,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具体金额可视本案事实酌定。昊沛公司主张现场安装是基于胡A及其装修公司的要求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昊沛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海昊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并收回安装在胡A位于上海市西藏南路XXXX弄(耀江花园)X号XXXX室的房屋内的大金中央空调(含大金4MX室外机一台、大金CDXS50室内机一台、大金CDXS35室内机一台和大金CDXS25室内机二台及其附属安装材料),同时退还胡A28,500元;二、上海昊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A损失14,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胡A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虽然认定胡A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但是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胡A的实际损失,系争房屋只能以低于同等地段同等条件的房屋租赁价格对外出租,因此应将历时两年之久的租金损失一并计算,但原审判决未予支持,而且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考虑修复装修部分的损失,系判决不当。此外,原审判决也未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造成胡A的损失,在认定损失标准时,缺乏对于本案实际情况的考虑,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据此,胡A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胡A要求对方赔偿的原审诉请。
  昊沛公司亦不服,提出上诉称,系争空调工程于2008年1月完工后,胡A即进行使用,直至2009年4月之前,无证据证实胡A曾向昊沛公司报修过。双方签约时,作为合同附件,昊沛公司已提供了设计施工图纸,竣工时作为保修附件也递交了竣工图纸,但是胡A刻意隐瞒。有关鉴定单位认为按现有格局无法修复,与事实不符,只要对装潢格局稍作改动即可实现整改,系争空调工程能够达到相应的使用标准。由于胡A为追求装潢美观擅自改建风管,导致空调使用效果不佳,大金公司也提出过相应的整改意见,但是胡A固执己见,其应承担主要的责任。系争空调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原审判决否认竣工验收的事实,并且忽视一年保修期的合同约定。因胡A超过保修期提出维修要求,且在拒付工程尾款的情况下,昊沛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无偿维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应依次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处理,原审法院在不考虑整修的情况下,直接判决退货,显失公平。胡A曾自认因空调问题,只得居住他处,但又以系争房屋出租租金低于市场价格标准要求赔偿,显自相矛盾,缺乏诚信。由于胡A的原因导致系争空调工程产生问题,其应承担相应的鉴定等费用。据此,昊沛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胡A的全部诉请。
  大金公司述称,其仅承担产品的质量问题,有关安装工程由经销单位完成。经大金公司上门检测,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因安装施工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故大金公司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有关鉴定检测结论,本案系争空调工程无法正常工作的原因,并非该空调机组的本身有质量问题,而系实际安装施工不当。昊沛公司认为造成本案空调工程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原因,系胡A在装潢中擅自改建风管;胡A故意隐瞒了有关安装设计施工竣工图纸,且该工程已超过保修期限的主张,因无证据印证,本院难以采信。其关于系争空调工程可以进行整改的上诉请求,因缺乏足够的科学鉴定检测依据,且胡A亦不认可,本院难以采纳。原审法院据此作出退货以及要求昊沛公司承担相应的鉴定检测费用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虽然有关空调工程的安装,未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但是该空调工程并不造成系争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丧失,胡A亦无足够证据证明,其因该空调工程的问题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远大于原审判决所确定的数额,故请求本院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要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上诉人胡A负担150元,上诉人上海昊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珍代理审判员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吴 俊二○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丹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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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话,我们就是找他们公司起的名字,还是找专业的起名公司根据法人的命理来结合起名吧,效益很快就上去了,我推荐你去北京运转堂,效益一直都一般,以前我们公司也是自己起的,能看出来名字确实改的有效果,找了一家专业的起名公司改完名字以后如果是从长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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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是找北京运转堂公司起的名字,也挺不错的,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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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十堰京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十堰神定河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公示
发布时间: 15:08:39 访问次数:714次
关于十堰京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十堰神定河污水处理厂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十堰神定河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
拟建地点:十堰市黄石路3号
建设主要内容:本次改造项目工程总投资6763.43万元,提标扩容改造工程将神定河污水厂设计规模由16.5万m³/d扩建至18.0万m³/d,出水标准由一级B提升至一级A。神定河污水厂占地约6.14公顷,提标扩容改造在原厂内进行。神定河污水厂改造前,一期采用A/O(厌氧/好氧)生物池+二沉池工艺,二期采用A2/O生物池+MBR膜池工艺;改造后,一期调整为A/O(缺氧/好氧)生物池+二沉池工艺,二期仍采用A2/O生物池+MBR膜池工艺。污泥处理工艺为机械浓缩+机械脱水。
本次需要调整改造的构筑物包括:一期A/O生物池,二期细格栅、曝气沉砂池,二期超细格栅间,二期A2/O生物池+MBR膜池。
二、环境评价结论
十堰京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十堰神定河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属技改项目。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条件下,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有关环保控制措施和建议,确保外排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的前提下,该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
三、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十堰京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黑永祥
联系电话:
四、审批机关、环评单位及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环评单位:湖北浩淼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工
联系电话:8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1)公众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及所持的态度;
(2)公众认为该工程运行期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或消极影响;
(3)如何妥善解决该工程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
(4)公众对该工程建设态度及对企业环保治理措施实施意见;
(5)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为了解和听取各界人士和项目周边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公众意愿反映到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中,同时完善环评工作。请您对以上几个问题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可来电、来函或预约上门交谈。
七、公示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
版权所有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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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42000 E-mail:
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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