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业评高级工程师论文评语用发表论文吗

什么企业升职评职称,要发表论文?_百度知道
什么企业升职评职称,要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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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会有差别、高级职称都对论文数量和第几作者有明确要求的评定中。去当地人事管理部门网站查一下具体要求,国企单位有人具体负责,私企就要自己上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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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都要发表论文的
教师 企业一般只有凭高级才会需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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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铁路评工程师需不需要发表论文。_百度知道
铁路评工程师需不需要发表论文。
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供专家阅评,党校教师。一个聘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并附两份复印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晋升中级技术职务论文不要求发表评工程师要发表一篇第七章
继续教育及参评论文  第三十五条 实行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挂钩制度,须提交近五年来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一篇。  第三十六条 除个别系列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另有要求外(如、新技能,须提交任“助理”职务期间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一篇,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统计等系列)、新信息,以“新理论,也可以分散使用。要严格按《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人[号)执行。继续教育的时间,提高创新能力、新知识,则不能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新技术。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高,其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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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二)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二条:
  1 、承担的科研任务,已通过省部级或总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科研成果被列为省部级、总公司推广项目;或正在省部级、总公司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任务,是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
  2 、获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经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30万元及以上(由实施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3 、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总公司科技进步、优秀勘察设计、优秀标准设计、优质工程(包括优质样板工程,下同)、优秀软件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设计或施工组织承担人;局(院)级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一等奖的主要设计或施工组织承担人;国家级QC优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人;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投标、索赔中取...
当然需要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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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下载58论文网!更便捷!一键扫描二维码:  论文买卖已成为产业 学术评价机制难辞其咎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中华工商时报 中华工商时报  关注sohu苏燕   关注日11:33我来说两句 第1页:学术腐败愈演愈烈须下“猛药” 第2页:“产销两旺”的论文公司  学术腐败愈演愈烈须下“猛药”  针对学术腐败愈演愈烈的现状,阮康成和黄勇平、金佩、顾亚平等4位来自中科院的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认为:一、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学术评估体系,建立一个科学、公平、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估系统,营造一个创新、宽松、催人奋进的学术氛围。同时,适当减少科研评估,特别是行政主导的各类评估。  二、相关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国联网的科研诚信跟踪系统,建立相应制度,将其记录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考评因子纳入项目申请、验收、职称评定等,必要时可执行科研系统一票否决制。  三、建立科研学术腐败防范机构,完善和统一相关的学术规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监督和指导科研单位学术腐败防范工作。  四、对学术腐败必须“零容忍”,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学术腐败成本。同时,对科研单位负责人建立相应的学术腐败问责制。  五、建立公正、透明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和评审机制,评审机制应该与国际接轨,减少行政领导对评估的干预和影响,建议行政领导一般不担任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特别是首席专家应该建立问责制。  六、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努力提高学术期刊编制人员的素质,结合技术人员最大程度地封杀造假、剽窃论文的发表。加大对学术期刊的经费投入,改变目前期刊自负盈亏,只能靠版面、广告维持的情况。  前段时间,武汉大学副教授沈阳披露的一则消息让人瞠目结舌:他的团队在3年内进行的专题研究结果表明,包括非法期刊在内,我国买卖论文已经形成产业,2009年的规模比2007年膨胀多倍,销售额达到10亿元。  论文买卖产业的真实数据也许不止于此,据业内人士估测,整个国内论文产业的真正“价值”或许已经有二三十个亿。这一消息一经传出即引起哗然,论文造假和学术腐败问题人所共知,但能形成如此大的产值,实在让人出乎预料。  对此,有专家将矛头直指不甚合理的学术制度以及尚不够健全的司法制度。  网上卖论文,博士自称受法律保护  据此前中青报披露,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沈阳两年前在网上无意中发现的一则信息引发了他的关注:一名刚毕业的博士网上开店卖论文,每篇一两万元,声称一年内卖出去的论文中有8篇都进了SCI索引。  在某门户网站博客上,沈阳教授发现了一个名为“SCI论文小铺”的博客。打开首页,右侧的页面上有对博主的介绍。在自我介绍中,博主直言不讳地写道:“转让、购买、代写、代发SCI论文。”此外,上头还注明:“内容涉及(但不局限于)有机配体及金属配合物的合成、配合物的合成与表征、光物理性质的讨论、纳米性质的讨论、量化计算的讨论。文章可供化学系、材料系、物理系的人使用。”  不仅如此,在这些介绍后面,他还留下了网络联络方式。其中的一篇博文中,他详述了开设“论文小铺”的目的:自己刚刚毕业,在毕业前,做了大量实验,积累了一些实验数据,本来打算拿到新单位发表,然后用来评职称、申请项目。但是阴错阳差,他签到了一个制药公司,不需要做科研了,因此想将手头的数据写成文章,物尽其用,“经过对数据的整理,粗略估计可以写成10篇左右的SCI文章,推荐各位高校教师,尤其是急等论文评职称的教师使用。”  为了消除购买者的顾虑,他还专门强调,这些数据都是自己亲自做实验、测试得来的,数据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同时还保证了保密性,都是利用闲暇时间做实验、测试,除了自己没有人知道这些数据。  这位神秘枪手称,在读博期间,自己完成的论文数量达到两位数,全部为英文SCI,影响因子加和接近50。而现在出售的论文档次也基本定位在英文SCI,影响因子大于1。  他还公布了自认为一个“风险系数极低”的论文买卖流程:  在文章投出后,编辑会要求文章修改,此间将这篇文章的简要信息通知发布,等待买主。然后根据买主的信息将论文中作者信息、单位及致谢部分修改,同时还可详细为对方讲解这篇文章的立意、创新点、讨论部分等内容。这篇文章就这样完全变成了买家自己的文章。  他甚至表现得非常“负责”:如果提供的论文不符合要求,可以向他咨询。倘若他手头数据可以满足对方要求的话,他可以为对方量身写作论文。  对于价格,他表示:“现在各高校对SCI论文的奖励都很大,因此不想贱卖了。”在他的博客上,每一个编号文章从创意、关键词到国外杂志接受、修改转让、交易完成的进展都被博主及时贴出。据此前媒体采访中了解到,他已经卖出的论文中,有8篇进了SCI索引。  在媒体报道了这个“SCI论文小铺”后,博主还专门在博客中写下了一篇《声明》——《关于论文小铺不接受记者采访的声明》。他声称,这是为了自身和买家的保密需要,“可以说买卖论文是一个灰色市场,这我并不否认,进了这个市场就要遵守游戏规则。”  《声明》表示,在开这个“论文小铺”的博客前,就查询了相关的法律:“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买卖论文作出规定,根据无罪推定,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根据著作权法,论文的作者有权处理本论文,也就是说我卖论文是不触犯法律的,甚至是受法律保护的。”他还称,“著作权法规定我有权处理我自己的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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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销两旺”的论文公司  对于“SCI论文小铺”,沈阳教授认为:“是论文买卖产业链中一个虽然荒诞却真实存在的案例。”  其实,在早已形成产业的论文买卖当中,“SCI论文小铺”只是冰山一角。对于媒体的关注,“SCI论文小铺”的博主甚至质问:“有那么多大的专职网站您不去采访,为什么要抓住一个免费的博客不放,难道仅仅是因为我的Ph.D.吗。”  早在两年前,武汉工商部门查处“武汉佑达科技有限公司”,原因是该公司明码标价、标准化操作代写代发论文,老板郭某是2007年毕业的大学生,她本人从大三开始替人写论文。后来业务越来越多,为了争取外地购买者的信任,她专门注册了公司。她说,中小学教师及高校学生是购买论文的主力。  据了解,在这个行业里,佑达只能算是小公司,网上能查到很多家公司都在从事论文代理。佑达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代发论文、代写普通论文、代写本科或硕士毕业论文、代写代发论文四类,公司对这些业务均“明码标价、标准化操作”。如果代写,每千字收费200元,而付给枪手是每千字50元;如果代发,除了版面费,还要另收1000元或者2000元的服务费。湖北写手张某今年4月就从佑达领走7690元稿费。当今论文买卖生意的红火可见一斑。  据悉,该公司不负责论文写作,接到活后,转给旗下庞大的写手群。该公司资料显示,该公司在北京、广东、湖北、湖南等10多个省市拥有80多名专业写手,有的写手拥有博士头衔。  据了解,该公司给写手的稿酬一般是千字50元,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  以该公司2009年4月稿酬汇总为例,共有近30位写手代写了122篇论文,其中湖北写手张某,该月写了“金融危机下浙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机制研究”、“×汽车4S店服务营销策略研究”、“辽代散乐研究——以宣化辽墓壁画散乐图为例”、“如何提高大学生英语听说能力”等20篇论文。该公司通过银行向张某支付7690元稿费。  随着论文需求量日渐庞大,该公司不断在网站上登广告招聘写手,要求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宣称部分写作人员月薪可达5000元。  该公司员工称,一般写手需要5-15天完成一篇论文,而一些“高产”写手,只要一到两天就可以写一篇3000字的专业论文。  据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写手写作质量如何,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佑达公司能够找到理论刊物发表。工商执法人员从该公司查获一份联系表可以获悉,佑达公司与300多家期刊编辑人员有联系,并且对各种期刊“版面费”收取情况了如指掌。这些期刊涉及经济财会类、基础教育类、高等教育类、计算机、建筑工程、科技、社科、学报、医学等等。  例如,该公司资料显示,《消费导刊》刊登2400字、3600字、4800字的论文,需要交纳600元、700元、800元,出刊周期需要1个月。《教育评论》刊发6000字以内论文,收费元。  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商机”来自论文刚性需求。据了解,目前一般大学都要求硕士研究生(论坛) 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一篇或者以上的论文方能毕业,在职者评职称需要发论文,甚至一些本科学生为了获评奖学金、争取保送名额也在发论文……巨大的需求自然催生了巨大的“商机”。  学术评价机制难辞其咎  沈阳教授说,从“SCI论文小铺”的情况来看,作者似乎还比较真诚,确实有自己的专长,但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进入买卖通道的论文而言,都是学术垃圾。他用反剽窃软件查询发现,在2007年买卖来的论文中,72%的文章是全文抄袭,24%的论文为部分抄袭,只有4%的文章不存在抄袭。  “论文买卖也折射出了我国的论文崇拜怪圈是何等的荒谬和可笑。”沈阳说,论文之所以成为一个买卖的产业,机械地“只以论文论英雄”的学术评价机制难辞其咎。  同样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认为,论文买卖在中国现在俨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那么我想这个原因应该是很复杂的。可能学者个人的操守,整个学术行业这种对于学术道德的漠视,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我觉得市场经济中间一些坏的因素,比方说见利忘义、急功近利等等,那么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这原因里面还有一条也不容忽视,就是现行的这种学术评价体制也是一个推波助澜的因素。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阮康成分析,产生科研学术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一、现行科研评估系统过度量化和功利化;二、急功近利和浮躁之气助推科学技术腐败;三、有关部门纵容学术腐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家乔新生也一致认为,根源来自学术体制弊端。他说,时下学术成果考察手段单一,学术成果完全靠论文量化指标衡量,导致很多人把论文当成“一锤子买卖”。他认为,遏制学术腐败需要对现有学术体制进行变革,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应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对学术贿赂、学术造假进行打击。  此外,乔新生还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这种“学术索贿、学术行贿”行为进行界定。参与论文交易的各方除非发生明显侵权行为,否则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  沈阳认为,论文产业之所以会扩大、固定,其缘由就在于现有的和潜在的市场。“我觉得必须改革目前的论文机制,一是要取消非研究型高校人员的论文考评机制,比如本科生、硕士生;二是取消非研究型公务人员的论文考评机制,比如中小学教师、一线医生护士等;三是要加强研究型人员的论文质量评审。”沈阳的“治本之策”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赞同。(陈景清)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涵义、性质及法律控制  
10:44   一、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含义及特点  (一)网上论文买卖的含义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借助网络这个平台进行论文买卖的行为。通过网络改变了论文买卖传统的面对面的私下的交易,给论文的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易空间。网站公布了毕业论文售卖方的银行账号和联系方式,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一般是通过电子邮箱,买方只需选择好列出的题目,然后按标价将钱如数汇到指定账户,就可及时在自己指定的邮箱内收到所需的论文。整个交易过程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交易双方并不知道彼此的真实情况,论文也完全是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传递。  (二)网上论文买卖的特点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呈现以下特点:  1、种类齐全。网站提供的论文上至天文,下至地理,连临床医学、幼儿教育、航天技术等生僻领域都有。服务项目包括从学士到博士的各类毕业论文,从开题报告写作,结构组织,到二手参考材料收集,一手材料的问卷调查,以及最终全篇论文的定稿及修改的一条龙专业服务,以及毕业设计、工作文书、报告写作等,可谓品种繁多。而且为了向论文购买者保证所提供论文的原创性,大多网站公然承诺“你在本站定做的论文,即拥有论文版权,不会在其它任何地方出现,本站也不会在网上发布。”[2]  2、交易隐密、程序严密且苛刻。首先,客户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告诉网站要定制的论文专业、题目、字数、用途(职称发表、毕业设计等)、论文等级(硕士、专本科等)、交稿时间;其次,网站如果决定接这笔业务,就会开出价格,如果客户满意网站开出的价格,须提前将20-40%的定金汇往指定账号;网站确定收到款后,会用Email通知客户,并通知网站签约作者,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最后,网站在约定时间内将论文成品的50%发给客户。若需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见。付清余款后,即发送全文。若有代发需求,就安排发表事宜。[3]  3、交易对象特定、价格不等。据调查显示,论文代理网站的客户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急于评职称的人,由于期望值较高,一般代写、代发一篇论文收费5000元至8000元。另一类则是购买毕业论文、课程论文的学生,对论文的质量和所发期刊的期望值不高,代写代发一篇论文收费2000元至3000元。[4]  二、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性质分析  (一)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违法性  网站出售论文实质是倒卖论文著作权,购买者署上自己名字就冠冕堂皇地成了“作者”。有人认为论文买卖双方愿买愿卖,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不应受到非议。我们认为,网上论文买卖行为违法。  1、买卖行为违犯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原则[5],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作者与作品之间带有人格利益联系,反映了一种客观事实。维系和彰显作者和作品之间客观联系的真实性,反映了对历史的忠实和对世人的负责,这不因时世变迁而有所改变。[6]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等四项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因此,只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才有署名权,作者以外的人不具有这种身份权。但网上论文交易行为则主要转让了作者人身权利,论文购买者成为论文“作者”,并进而可能享有 “完整的著作权”,明显与著作权法相背离。因此,网上论文买卖的标的违法。  2、买卖行为违反教育法  学位证书是国家对高校学生学业水平达到相应程度的  认可而颁发的证书。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7]而考察公民学业水平达到的程度,学位论文的水平是衡量标准之一。这就隐含着学位申请者提交的论文必须是自己写的,这样学位颁发单位才能考察申请者是否已经获得相应的理论知识与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而论文购买者提交的论文,表明的只是别人理论知识的积累程度与工作能力,对学位颁发单位是一种欺骗,其行为违背了《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该买卖行为违法。  3、买卖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8]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9]而学术论文买卖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践踏了学术规范,败坏了学术风气,对人的成才深造与学德培养极为不利。刘春田教授曾指出论文在考察学位申请者学业水平的重要性:“论文,作为衡量和表现某一专业领域内学习者对其专业理解和研究程度的非卖品,不仅标志一个人的专业水平、受教育程度,更是自身能力的体现。”[10]网上买卖论文行为,使本不应拿到学位的人顺利拿到学位,使不合格人才充斥到社会各行各业,剥夺了别人的就业机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现实危害  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部分,不少人对计算机支持的非法行为已经习以为常,但是人们却忽略了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1、导致学术腐败,阻碍科技创新发展。从学术和科技的发展角度而言,论文在考察学位申请者学业水平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学术论文为交易对象无疑是一种学术腐败,纵容这种行为,绝有可能引起学术市场化的趋向。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和人才,而学术如果市场化便扭曲了人才选拔机制,导到社会不公,阻碍科技的创新,导致学术的停滞发展。  2、造成资源浪费。一者,国家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发展教育,论文购买者却无视国家教育目的购买论文应付了事,因此,国家的大量投资付诸东流,并没有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再者,论文买卖表面上是私人交易,但论文购买者因购买论文所取得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较大,可以说他们的投资收益足以让他们进行成本上的移转,即事实上是国家或单位在用社会公共资源为论文市场上的“买者”买单,而这些公共资源耗费的结果却只得到些垃圾学术。因此,论文买卖行为是对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3、滋生其他腐败行为。从目前网上论文买卖看,多数网站与期刊联合形成网上论文买卖“一条龙服务”,期刊社也许只能做到“以刊养刊”,但它很难约束自己的编辑。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编辑个人与网站的联合,这会引起金钱学术交易腐败现象的产生,甚至引发其它腐败现象。  4、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的威信,使民众对网络产生怀疑。互联网之所以得以迅猛发展,除了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加速我们信息的传播速度外,原因还在于互联网给我们提供了平等享受开放与自由的平台,我们期待的是有行之有效的网络资源管理系统能够充分保护我们的种种信息。而网上论文买卖行为,伤害了有网络情结的善意人。如果连学术这种高贵的东西都可以如此轻易地腐败,那么还有什么可以确保纯  正的?  5、造成社会法律关系的不稳定。论文枪手的提供的论文大多不是自己智慧的结晶,而是在网络上拷贝别人的作品,运用“剪刀加浆糊”的手法,以动拼西凑的作品来应付购买者。购买力者再在侵权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所以枪手与购买者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侵犯别人著作权的被告。
  三、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无力或漏洞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之所以能够这样明目张胆,原因之一在于许多人认为法律存在漏洞,无力控制网络行为。交易双方借口买卖双方自愿互惠互利不违法,实质上是借网络的虚拟性逃避法律的制裁。“任何法都是因特网的法”,这句话已经成为一句发达国家的谚语[11],即网络只是一个虚拟的现实世界,网络经济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网上任何行为都可以适用现实生活中既定的法律。我们在看到法律与信息技术的步伐差距的同时,更应该意识到并不是法律对网上的行为无能为力,而是我们需要意识到网络经济与现实的市场经济除了在载体及传播中介上的差别外并无本质差别,因而有关调节现实市场经济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经济。但是,我们的立法和执法运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得以泛滥。  1、网络监管规范不够明确,且存在许多盲点  我国目前涉及网络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不够明确,存在许多争议和盲点。“法律上的模糊定义给人无从遵循的印象,政策上的不规范又给人掩耳盗铃的感觉。”[12]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但据网上调查显示,大部分发布出售、代写论文信息的网站都是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标准划分,它们似乎应该被划入非经营性网站之列。然而这些网站又从事非法的在线交易,提供的“非法商品”却是要收费的,那么这类网站是属于经营性网站还是非经营性网站就很难界定。难以界定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网站,使得网络监管行政部门很难着手处理,没有弄清楚到底是非经营性网站从事经营性业务,还是经营性网站超出了许可的业务范围,就很难判断应由工商部门或是应由信息产业部门还是其他部门进行处理。难怪公安部门面对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发出了“无法可依”的感慨。[13]  2、网络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且存在多头执法的不规范监管模式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目前网络行政监管的主体几乎遍及所有政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邮电部、国家科委、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国家保密局、卫生部医药管理部门等。但法律法规却未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出现监管权力多头,但实际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以致网上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技术手段的限制  网络空间管理高技术的特点限制对网上行为的控制。虽然网站的设立审批需要遵守一定程序,但网站的设立审批等管理手段显然不会实现对信息的控制。因而对网络大千世界的规范管理就受到了技术的挑战。前两年,网络“泡沫经济说”盛行,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几乎是对发达国家的一种“拿来主义”,我们互联网的发展有些畸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理缺乏统筹规划。  既然是“拿来主义”,我国网络技术的落后性就显而易见,如何“以技术攻技术”是我们在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且我国目前的执法人员对信息产业还普遍缺乏实践经验,其中不少人甚至对于互联网的世界还一无所知,因此更不知该如何控制这种利用高新技术的网上违法行为。  (三)学术制度存在的问题  学术制度不合理是导致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各种学术制度的建制和实行给网上论文买卖带来的商机。  1、关于职称评审制度。各地人事厅及高校都为职称评审制定了许多必备的学术条件,包括核心期刊论文、国外SCI期刊论文、省级期刊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等。汉密尔顿先生有言:对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14]因为职称和社会地位、个人利益等直接相关,部分人便为了评职称而不择手段,由先前的文章造假、成果造假,到现今的直接用钱进行交易,无视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存在。  2、关于成果评审制度。成果评审是为了表彰在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以及有特色和创新的学术成绩。但评审的依据却还是根据发表的学术论文,从某种程度上讲,论文就是研究成果的表现,这样的标准虽有它的合理之处,但是当这些成果评审与职称评审或其他评审相联系时,便给学术造假制造了机会。  3、关于单位的科研奖励机制。许多单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鼓励甚至硬性规定必须有多少SCI杂志论文,有多少省级或国家级成果,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制度。殊不知这种做法却为学术诚信危机埋下了种子。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如申报重点学科,申报博士点,评审院士等等,单位审查者对一些有诚信度问题的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学术腐败。  4、关于学位授予制度。各高校都要求学生必须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才能获得学位,但学校在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提出高要求的同时,又没有严格把关,老师没有跟踪考查学生做论文的过程。某些学生因为找工作没有时间做论文,或者没有能力做出高质量的论文,就以网上购买论文的方式蒙混过关。而对于材料齐全的论文,要审查出它的买卖性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四、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规范网络用户行为的立法  网络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手段和管制手段,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我们在互联网的发展实践中必须不断的尝试探索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手段和措施,针对论文买卖这种破坏学术规范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应该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规范进行新的立法工作或者在相关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相应补充,促进网站经营者和网络用户在网络上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规范网络经营者行为。由于网站为论文购买者提供论文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种:一为论文枪手的原作,二为枪手摘抄别人的文章拼凑而成。随着数字信息服务的发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学术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应考虑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作品在网上传播和相关网站在提供信息服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规范网站的经营内容和经营行为,明确网站在信息服务中的法律职责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较弱、有些网站往往还不知自己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立法上明确规定尤为重要。  2、制定对论文购买者和论文枪手的罚则。在规制网站行为的同时,也应制定对论文购买者和论文枪手的处罚规则。对于论文购买者购买论文所期待的利益,如学位、职称等不得  授予,已经授予的应予以撤销,并根据具体情节对其进行行政处分等。对论文枪手,网络给他们提供的最大保障就是可以用匿名身份进行交易,阻碍了对论文枪手的管制;但另一方面,论文枪手出售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论文就意味着他对著作权的一种放弃,因而对于网上论文交易存在的风险论文枪手应当承担,不得请求民事赔偿。这是对论文买卖行为双方的惩罚,也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
  (二)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1、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管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网上经营的个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条件应有所突破,可以不要求有物理场所,但应要求他必须有固定地址、公开的银行帐号等,并可考虑设置营业执照电子版。(2)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准入审查与监管。目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信息传递和网络交易两类。这样的活动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范围,工商机关当前亟待监管的是网络经营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3)建立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手段,培育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环境,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认识网络违法行为,有能力监管网络违法行为。  2、强化信息产业部门对网上信息服务的管理。《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各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15]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对经营型网站实行登记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但这种制度具体如何实行,如何监督却缺乏具体规定。网上调查显示,进行网上论文买卖的网站都没经过经营许可,或者没有进行备案,有的网站虽经过登记或备案,但其提供的信息服务超出了所许可或备案的范围。目前,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的管理趋向于盲目,只要信息内容文字不具有违法信息即可。因而信息产业部门除了完善网站登记、备案制度外,还可以考虑组建专门的信息小组,这些小组包括信息技术、法学、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专门针对网上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论文买卖行为,专门小组可以依据相应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对发布买卖论文的信息予以拦截,使得网上信息合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 增强技术手段  面对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法律总是呈现滞后性。正如加州大学罗斯扎克教授所指出的“法律是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我们在计算机和远程通讯领域内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和技术之间的这种戏剧化的差异。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规模太大、太活跃,以至于法律无力对之加以严密的规范”。[16]再加上“网络空间又具有管理上的非中心化特点,它是由无数次计算机终端组成,没有中心,没有集权,也就没有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彻底有效管理它”。[17]对于因技术产生的问题,应当借助更高新的技术来解决。对于网络服务商网上论文交易的违法行为,我们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自治,通过网络主体自己的行为来限制网络活动,像网上论文买卖这样的行为,由于其违背公共利益,网络所发布的出售论文的可能被识别而发不上去,或者虽然发上去了,但由于行为违背公共利益会受到其他网络用户的攻击,这种网站的运行或信息的传播就会受到干扰。  (四)建立合理的学术制度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产生,除了网络交易隐秘安全的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应该是论文的需求。因此,削弱论文的市场需求是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手段之一,  而论文市场需求又是不合理的学术制度导致的,因此构建合理的学术制度,才能有效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如果购买者购买论文却不能获得所期待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不愿意购买,也就不会有如此多的销售商,就不会有枪手。因此,人事管理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修建和完善相应的职称评审制度、成果评审制度、重点学科评审制度、学位授予制度等等,注重考察相关人员的实际能力,而不是以论文的数量、发表的级别进行机械地评审。我们认为,应削弱学术成果的评审与教师职称晋升、学生学位授予的关联性,注重论文的质量而非数量,重视论文的答辩过程以检验作者的实际能力。对于职称评审的科研成果要求,在高校中应当对主要从事教学岗位的教师和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区别对待,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对于学位的授予,如同现在许多高校不要求学生一定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一样,学校应注重对学生实际科研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凭一稿定终身。通过制度创新,建构各项合理的学术制度,建立相应的罚责,可以大幅度削弱社会各界对论文的过度需求,减少学术造假的机会,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  [1] 参见李纬娜:《网上论文交易内幕调查》,.cn/GB/jiaoyu/.html  [2] 华夏论文网,http://lw123./hk/dz.html   [3] 参见《论文“枪手”网上横行》,/szwb//ca1868728.htm   [4] 参见《论文代理网站自曝内幕 论文黑市有"行规"》 .cn/GB/.html   [5]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2002-10,第2版,P83  [6] 同上。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2条。  [8] 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1-12,第2版,P73  [9]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P52  [10] 转引自屠少萌:《怪哉!购销两旺的论文市场》,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07-19  [11] 转引自蒋志培:《为网络空间划规矩》 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cn/weizhang/default.asp?id=7799  [12] 转引自 田捷:《中国互联网络法规政策状况的反思》 http://www./chinese/s07_fxs/s07_09_04_04.htm  [13] 参见《网站出高价交易论文 警方称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青岛新闻网,/gb/content//content_4889674.htm ,  [14] 参见贺卫方:《追求正义的方式》 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15]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  [16] 罗斯扎克:《信息崇拜—计算机深化和真正的思维艺术》,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P167-168  [17] 秦绪栋:《网络管制立法研究》,《网络法律评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治研究中心主办,P145  【参考书目】:  1、《网络研究---数字时代媒介研究的重新定向》[英] 戴维.冈特利特主编 彭兰等译 新华出版社 2004-1 第一版  2、《网络社会的崛起》 [西] 曼纽尔. 卡斯特尔 夏铸九、王志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翟本瑞:《网络文化与虚拟生活世界》,2002年网络与社会研讨会(台湾)会议论文。  4、《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 郭懿美著 科学出版社 2004-4 第一版  5、《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 刘德良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1 第一版  6、《信息法律---虚拟社会的边界》 张备、赵创荣、张恺著 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3-1 第一版  7、《信息法概论》 王志荣编著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3-8 第一版  8、《网络与电子商务法》 蒋志培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1-5 第一版  9、《民法总论》 粱慧星著 法律出版社 2001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格言#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汉]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我省与天津市教育部共建河北工业大学  12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正式签署共建河北工业大学的意见。此次共建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创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京津冀地区高等教育资源共享与协调发展的有益探索。   根据意见,教育部将积极支持省市部共建河北工业大学工作,指导和帮助河北工业大学制定战略发展计划。对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教学科研平台建设给予指导和支持,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干部培训、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等方面适当给予支持。天津市将把河北工业大学纳入天津市高等教育发展总体布局,在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科研和教学项目申报、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根据意见,我省将把河北工业大学作为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纳入河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和扩大河北工业大学办学自主权,加快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增加对河北工业大学的经费投入,统筹财力支持河北工业大学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ID兔唇小教外语老班到底哪里得罪你们了,罗织罪名,什么“广告”!他是堂堂正正的天涯公民,以原创为己任,空间博客是“涂尔干部落格”,是搞法律和社会学出身的大学毕业的ID,活生生的好公民,好市民,好社员,什么场合,在何种帖子里面发广告了?请你拿出确凿的证据来,否则,就是你眼花了,眼瞎了。“伊文”,你这个杀手,还把ID封号到2023年,真有你的!  投诉,控告你!  案例教学,是好公民,博客“劝百讽一”被全部删除,他是搞案例分析的,也得罪你们了。  ,也是好公民,博客“诲人不倦”,整个被销号,他也组合了数年的案例,还有原创。  你们真是太戕害忠良了。  他们没有一个是做广告的。没有一个是混混,没有一个没有大量的原创作品。  天涯虚拟社区,用人朝前,不用人靠后。是何人哉!  不信东风换不回。
  2014年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   【 http://www.newssc.org 】 【 10:58】 【来源:四川新闻网】
  经省新闻系列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2014年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已产生。按照评审工作程序,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日-15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新闻职改办反映。  电话:028-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16号  附件:2014年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省新闻职评办   日   2014年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申报技术  职务资格 外语考  试成绩 计算机  等级   1 邱力伟 自贡日报社 高级记者 免试 免试   2 张
德 成都日报社 高级编辑 免试 免试   3 颜
勤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高级记者 合格 合格   4 余
忠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高级编辑 合格 合格   5 刘志平 绵阳日报社 高级编辑 免试 免试   6 高
键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 高级编辑 免试 免试   7 吴小蓉 南充日报社 高级记者 合格 免试   8 李铁流 宜宾广播电视台 高级记者 免试 免试   9 曹
钢 宜宾广播电视台 高级记者 免试 免试   10 何
健 四川广播电视台 高级编辑 合格 合格   11 李
毅 四川广播电视台 高级记者 免试 免试   12 张
踴 四川广播电视台 高级记者 合格 免试   13 熊子古 四川广播电视台 高级记者 免试 免试   14 储超峰 泸州人民广播电视台 高级编辑 合格 免试   15 曾建波 资阳日报社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16 郭秉德 资阳日报社 主任编辑 先评 后补 免试   17 曹湘黔 自贡日报社 主任记者 免试 免试   18 赵红宇 自贡市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19 余小伟 四川工人日报社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20 黄
美 成都理工大学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21 郎
麟 宜宾新闻网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22 张
利 宜宾学院 主任编辑 合格 合格   23 高纪开 成都日报社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24 孟蔚红 成都日报社 主任记者 合格 免试   25 斯晓玲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免试 免试   26 任小昌 广元日报社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27 张丽霞 广元电视台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28 熊新一 旺苍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29 苟中凡 巴中日报社 主任编辑 合格 合格   30 苟
毅 巴中市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31 张永红 甘孜日报社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32 谭荣皓 甘孜州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免试 合格   33 金丽珍 康定县广播影视局 主任编辑 免试 合格   34 周
宏 雅江县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体育局 主任记者 免试 合格   35 陈
庆 四川党的建设杂志社 主任编辑 免试 合格   36 刘卫颖 南充日报社 主任编辑 合格 合格   37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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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凉山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41 吴
一 美姑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局 主任记者 免试 免试   42 吴启昌 雷波县溪洛渡编辑部 主任记者 免试 免试   43 赵
竞 眉山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合格 合格   44 欧阳克信 绵阳市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免试 免试   45 王
菲 阿坝州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免试 合格   46 杜
娟 四川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合格 合格   47 申振华 四川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免试 合格   48 程
沿 四川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49 李
玲 四川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50 司朝霞 四川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免试 免试   51 唐宏伟 乐山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免试 免试   52 肖义兰 泸州人民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53 曾
庆 泸州市电视台 主任编辑 合格 合格   54 马
俊 泸州市电视台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55 孔
芒 四川日报泸州记者站 主任编辑 合格 合格   56 王之湘 攀枝花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免试 免试   57 罗
燕 攀枝花广播电视台 主任编辑 合格 合格   58 李乃宁 内江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免试 免试   59 王
鉴 内江广播电视台 主任记者 合格 合格
  人民日报今日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李
拯  日04: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并提出“五个必须”的重点要求。  党的干部要“心中有党”,这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一个根本的要求就是,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话不能说;哪些该这样做,哪些该那样做;哪些要请示,哪些要报告,按纪律来、按规矩办,才能不踩雷、不越线,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好改革发展,赢得群众信任与支持。  然而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却不明白这么基本的道理,规矩意识开始动摇:或是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或是唯我独尊、无视组织,或是口无遮拦、任意妄为……眼里有权、目中无党,任由此类现象蔓延开来,只会涣散了党心。  能不能守纪律、讲规矩,是领导干部党的观念强不强的试金石。心中明明白白,牢记纪律和规矩,才不会走岔了路、走偏了向。多少腐败分子,不就是从不讲规矩始、以腐化堕落终?从这个角度看,守纪律、讲规矩,对领导干部既是约束更是爱护,既是限制更是保护。党员干部务必严一严规矩、紧一紧纪律,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 人民日报 》( 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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