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有限公司大股东如何无偿收回出租车经营权公司法人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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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790522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该如何定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决议如何定,请赐教。
提问者:上海-浦东新区劳动纠纷浏览751次 13: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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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5703称赞:18一人有限公司,不具备这样的决议条件。详情建议联络到。 14:14:0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13697称赞:30你好,由股东决定,然后公布决议。 16:31:1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6580称赞:417股东自己作出一份决议。 19:44:4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00179**** (上海-普陀区)帮助网友:21892称赞:25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就是这个人自己决定;如需其他帮助,可免费电话咨询。 14:51:0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76167**** (上海-普陀区)帮助网友:3198称赞:2没有股东会,自然也没有股东大会决议。 15:15:1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893092****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141称赞:0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也即没有设立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因此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担保能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分离,均由公司所有者即唯一的股东行使,而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属于公司的所有者的权利。此外,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别,也不存在利害关系股东与无利害关系股东之别,唯一的股东同意提供担保,不仅体现股东意志,也体现公司意志,因此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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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三位股东,法人和另外一个股东二人私自以公司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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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立遗嘱处分公司财产及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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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立遗嘱处分公司财产及经营权 & & 构成对其他股东侵权遗嘱无效 & & 公司两股东之一的周先生,在临终前订立遗嘱,自行决定将公司的财产和经营权转让给公司职员王某。为此,公司的 另外一股东、周先生的前妻刘女士以遗嘱无效为由将王某及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以及经营权的部分为无效遗嘱,判令公司将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 & 刘女士与周先生原本是夫妻。1999年1月,周先生出资35万元、刘女士出资15万元成立了北京保利泰克贸易有限公司,二人约定周先生持有公司70%的股份,担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刘女士则持有公司30%的股份,担任公司监事。 & & 2000年,刘女士与周先生在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3年10月,周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其中一项内容为,“从日起公司由王某接管经营,日之后的公司财产归王某所有,一切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王某事后按照遗嘱接管了保利泰克公司的经营。刘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财产和经营权的部分无效,并要求将保利泰克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自己查阅。 & & 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刘女士按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记载是保利泰克的股东,她与周先生离婚时约定,两人的共同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但双方并没有对所持有的保利泰克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转让,也没有修改过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因此,刘女士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 &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周先生作为保利泰克公司的执行董事,在遗嘱中擅自处分保利泰克公司的财产、经营权,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和对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权。法院认为,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和经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此外,根据公司法及保利泰克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因此,保利泰克公司有义务将其从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从而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 &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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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二人有限公司,监事是否有权罢免董事?_百度知道
二人有限公司,监事是否有权罢免董事?
1.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由股东会来决议。不是靠人数,是靠资本的比例,资本多的人表决权就大,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多数决,比如有重大决定表决的时候,叔占60%,侄占40%,当然是大股东叔说了算。2.监事可以提起罢免董事的建议。董事要由股东会来罢免。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的建议。但是,你说的这情况,监事一定是小股东,即使开了股东会也罢免不了董事。3.小股东怎么办的问题。《公司法》对小股东做了一些保护的规定。比如知情权、查阅权、利益分红权等。还有如果董事侵犯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时候,小股东可以起诉并提起损害赔偿。监事的职权:《公司法》54条:(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九)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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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监事虚设而已。就象委员长一样,名义上可以罢免主席,实际还不是主席说了算。
提问者评价
找不到更满意的答案,不过赞同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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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不行;1对1的比例怎么罢?1个同意1个不同意=0
那当董事出现不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事,经双方协商仍无效时,监理应该怎么办?
寻求法律援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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