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法司法院怎么样才能停银行卡没注销会怎么样

年月日法研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民二终字第号《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发生在年修改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号)对本案不适用。你院应当根据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本案。此复。【解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证机构逾期出具执行证书,且在执行证书中错误地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就原公证债权文书中并无争议的内容提起诉讼,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可以受理的情形问题向我院请示。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年月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问题由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支行)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有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清偿借款本息以及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住。经××支行申请、营口市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虽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批复》,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支行依法享有向××公司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债权的诉权。该院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批复》等,判决××公司偿还××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支行在××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其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等。宣判后,××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认为,××支行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均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是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内容并无争议,并非《批复》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二审期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三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请示:《批复》对发生在其实施以前的公证债权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执行证书是否属于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机构逾期出具执行证书,且在执行证书中错误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裁定,××支行就原公证债权文书中并无争议的内容提起诉讼的,是否可以适用《批复》,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主要争议问题对于以上三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条件有三:一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二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三是当事人对债权文书有争议的内容提起诉讼。《批复》对本案有溯及力,但是,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因此,其错误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就原公证债权文书并无争议的内容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应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是《批复》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解释,其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未明确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容易理解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批复》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做的限缩性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二是××支行超过执行期限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违反规定予以受理,并且在执行证书中错误规定了一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支行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自身并无过错。三是即使《批复》具有溯及力,执行证书属于公证债权文书,其内容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完全符合《批复》答复与指导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对于公证机构逾期出具执行证书,且在执行证书电错误地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就原公证债权文书中并无争议的内容提起诉讼,是否属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情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答复》中主张《批复》对该案不适用,该院应当根据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本案。主要考虑如下:关于《批复》的溯及力问题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入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为了进一步发挥公证法律制度的作用,维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批复》,对如何理解和适用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支行与××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催收逾期贷款、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等争议事实均发生在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如果适用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会对债权人诉权进行限制,不利于其债权保护,因此,对本案不适用。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及于被解释法律实施之日,《批复》对本案亦不适用。关于执行证书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执行证书没有载明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能单独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此外,《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执行证书是债务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申请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本案中,××支行与××公词约定的还款期限分别是年月‘日、年月日,申请执行期间应当分别截止至年月日、年月日,××支行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以及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都应当在此期限内进行。××支行迟至年月日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公证机构逾期受理,出具的执行证书亦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因此,该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不能成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关于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鉴于本案不适用《批复》,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权争议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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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业务部主任;曾在山东政法学院工作,《济南时报》特邀评论员,《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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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诉讼参加人【唯一标志】14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7]法函第103号函【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唯一标志】545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行信托公司有协助委托人监管贷款的义务,当普康公司向其提示风险并要求采取措施时,农行信托公司不仅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反而向普康公司提供了担保人捷通公司虚假的资产平衡表,因此,农行信托公司对贷款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普康公司指定三联公司为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失审查,对贷款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具体可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即由农行信托公司承担60%的责任,普康公司承担40%的责任。如事实有变化,由该院自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标志】500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日 法明传[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文号】银条法〔1992〕13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是否有效】 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2〕13号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另外,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因此,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及各专项施行细则是金融法规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发[号”文件,正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并对已有的金融政策和规章进行补充的具体表现。所以,该文件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关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银发[号文件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因此不再重申。  四、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有追讨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银条法[1991]14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委托贷款是信托业务的一种,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和用途等发放贷款。委托贷款要求委托人事先将资金存入信托公司,由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贷款要求,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在委托贷款中,信托公司按委托贷款协议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贷款的全部收益属于委托者,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的担保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日
【题&&& 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全文】
&&& 为了规范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中的代理贷款合同签约行为,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总行设计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现正式予以印发,并要求如下:&&& 一、从1996年11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级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时,都必须参照使用本合同格式。具体填写要求见合同使用说明。&&&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格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补充后的合同格式要报总行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委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各类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二、贷款依据必须填写清楚。合同中委托人、委托代理协议名称、贷款科目必须写全称。如煤代油基建贷款须填写“根据国家计委(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煤代油基建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中第一、二、三、四、五、六条均应按委托方的文件和规定填写。&&& 四、第九条、2中“借款到期前__日”需认真测算后填写。为便于会计帐务处理,一般不少于30天。&&& 五、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可以填写本合同条款未涉及而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便要注意不能违背建设银行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不得侵害委托方的权益。&&& 六、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__号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现根据委托人出具的______文件,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贷款______万元,应于____年__月__日到期,现经委托人审查,同意此笔贷款目前余额____万元(大写)展期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贷款利率按委托人规定调整为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四、展期后,甲、乙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__号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失效。&&&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时,由建设银行(受托贷款人)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展期协议只有和合同在一起才是有效的。&&& 二、展期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均按委托方的文件规定填写。&&& 三、本协议书的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同借款合同的规定一致,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最近,部分分行就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问题请示总行。经研究,现就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商业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必须制订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需持其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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