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设计规范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目录吗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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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专用线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管理单位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三条 市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专用线共用发展规划布局;
(二)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的货场装卸能力不足;
(三)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有富余的运输和装卸能力;
(四)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站台、货位、场地、仓库、照明、消防及装卸机械等设施;
(五)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可以办理整车零担货物的发送。
(二)装卸和保管(包括仓储)在专用线到达、发送或转运的货物。
(三)代货主办理整车货物公路联运。
第六条 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程序:
(一)专用线管理单位与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签订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报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专用线管理单位持共用协议书、开业申办文书等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三)专用线管理单位持共用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市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 铁路车站在专用线共用业务中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专用线共用运输计划,根据货主的申报及时向北京铁路分局提报月度装车计划,依照日计划,调配完好车辆。
(二)在去专用线取、送车前,及时通知专用线管理单位,使其做好装卸车准备。
(三)凡在专用线装卸的货物,车站与专用线管理单位须妥善办理交接工作,发现因铁路部门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应按规定记录,进行及时处理。
(四)根据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对专用线管理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关于铁路车辆使用、货物装载码放、运输限制及注意事项等宣传、教育和指导。
第八条 专用线管理单位在专用线共用中的责任:
(一)按计划组织装车、卸车,并承担因装卸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坏、丢失、短少或变质污染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所在铁路车站的通知,及时检查专用线路安全状况,开放所经过线路的栏门,并做到牢靠坚固;夜间作业须及时开放照明设备。(三)做好装车前的车辆检查,保证车站、车窗、车底完好;负责装车后加固、捆绑、施封等作业,并向铁路部门交接。
(四)做好卸车前的车辆状况检查和卸车后向货主办理货物交接工作,并负责车底清扫及蓬布折叠回送工作。
(五)对装前卸后的货物要保管完好,并有严格的管理交接制度。
第九条 两个以上专用线管理单位与同一所在车站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应由所在车站站长、专用线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并可设专用线共用办公室,具体办理专用线共用业务。
第十条 专用线管理单位开办专用线专用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专用线共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货物运输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专用线共用的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禁止野蛮装卸。
第十一条 专用线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专用线共用业务范围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物价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四)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毁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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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6:50
2014年永州市铁路专用线管理工作总结[原创] &&
dss8168 发表在
华声论坛 .cn/forum-253-1.html
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永州的市区铁路专用线工作主要由市经信委下属的永州市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管理。市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与市经信委交通科两块牌子一个人工作。2014年在省市经信委和省铁路专线办的正确指导下,在永州市委市政府的英明领导下,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铁路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市铁路专用线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2014年永州铁路专用线管理主要工作
去年内永州铁路专用线办公室主要抓了下列几项:
1、狠抓铁路货运量调度统计和联网直报。在市委市政府要求本人脱产抓工业招商引资和脱产搞湘江纸业搬迁工作的情况下,坚持每月做好铁路货运量统计报表,按时按质完成全省铁路货运量联网直报工作,没有拖全省铁路货运工作后腿。协助永州市飞机场迁建办做好年来的铁路货运量和旅客发送量统计、调研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工作难度大。
2、大力开展铁路系统创国卫活动。我们多次协调督促铁路系统各部门参与、配合、支持永州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要求铁路系统创卫工作不留死角,不讲价钱,舍小单位利益顾全“永州创卫”大局,配合市委市政府常年、多次参与了永州创国卫活动,特别是12月初,永州市经信委共出去包括委领导在内的约20名工作人员充当“文明劝导员”,帮助火车站督促保洁员坚持岗位、劝导旅客“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较好完成了市创卫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职责之外任务),为永州成功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作出了应有贡献。
3、加强铁路道口、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一是按照省经信委和省铁路专线办的统一要求与部署,指导、协同广铁集团工务段给十个铁路道口发放了安全警示标牌;二是针对社会道口安全隐患大、居民安全意识淡薄等情况,在黄泥井社会道口旁树立两块永久性的铁路管理法规宣传栏,加大对《铁路专用线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在省经信委、省铁路专线办的领导下,制定了全市社会道口安全大检查方案,开展了铁路社会道口安全大检查,并对全市社会道口安全大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对祁阳县社会道口安全安全隐患整改进行了督办;四是在广州铁路集团来永州检查前,对黄泥井市场社会道口进行临时抢修,确保了短期内的铁路专用线行驶安全;五是多次开会协调推进黄泥井市场社会道口大检修和大整改,积极争取市财政资金,得到了市财政评审中心的支持,开创了市财政、市城建投与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出资兴建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体制机制;多次协调市城建投与铁路工务段关系,尽力消除社会道口安全隐患;积极争取各项资金,开展协调服务,在近几年没有开发大规模铁路道口整修、专用线大修的情况下,筹集了29万元资金维修大寨路铁路社会道口整修,筹集大约10万元开展长丰铁路专用线第二次维修。
4、搞好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两业对接活动。一是参与全省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两业对接培训和全省物流运输业调研活动;二是做好湖南熙可食品公司与湖南省晟通物流公司的有效对接,加强永州的罐头食品销售;三是帮助永州罐头食品公司等几家企业申报物流项目资金,并提请省交通处对永州罐头食品公司、邦联物流公司进行了检查。
5、强化铁路专用线协调服务。一是帮助永州铁路专用线企业申报铁路道口安全路牌标志,帮助申请了永州铁路专用线铁路道口安全资金;二是积极向省铁路专线办汇报,与广铁集团衔接,协调好了南岭化工厂的铁路专用线拆除工作,维护了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三是正确处理了黄泥井实业开发公司违章建筑,要求其停止违章建设,恢复原状,确保铁路专用线运行安全有序;四是参与了永州火车货运站搬迁、高铁站项目建设、永州铁路建设“十三五”规划等工程论证、调研。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我市铁路专用线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下一步要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力度
(一)强化安全责任,抓紧隐患整改。针对每次检查出的问题,明确各专用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不折不扣地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各级铁路专线办。
(二)严格标准作业,狠抓过程控制。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专用线安全标准化建设,狠抓现场作业管理、过程控制。
(三)严格安全检查,加大检查力度。要继续加大对铁路专用线,特别是对社会道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频次和力度,针对易发多发事故的隐患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把通行社会客车、公交车、校车等的道口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
(四)强化沟通协调,做好监管工作。要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铁路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铁路专用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政策,积极指导铁路专用线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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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铁路专用线有哪些线路呢?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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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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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21 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第九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第十条 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被许可人与铁路局签订的运输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引起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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