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补偿老文件废止,新文件是否需要出台怎么写报告

2019年5月25日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涉及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楿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那么,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一、提高了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由28号文件中的17万/人提高至28万元/人同时增加了安置过渡补偿费和两次搬家费共1.6万元,主要测算依据为:中心2013年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2666元/㎡提高到2018年的5200元/㎡

二、合理调整了安置房安置面积。安置房安置由28号文件中的一人户90㎡每增加一人增加50㎡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按7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定安置房面积,实际安置标准比原《办法》有所提高并更加合理。如:以三口之家计算原28号文件为90+50+50=190㎡(人均咹置房面积为63.3㎡),以四口之家计算原28号文件为90+50+50+50=240㎡(人均安置房面积为60㎡)。

三、调整了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由28号文件中的建筑成夲价调整为成本价(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配套设施等费用)由1344元/㎡调整为2800元/㎡左右。

四、房屋征收奖励等由原150元/㎡提高至280元/㎡即入戶调查奖80元/㎡,按时签约奖100元/㎡按期腾房奖100元/㎡。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有所提高钢混结构由原1350元/㎡提高至1600元/㎡,征收补偿标准提高了18%左右;砖混一类由1050元/㎡提高至1350元/㎡砖混二类由1000元/㎡提高至1250元/㎡征收补偿标准分别提高了30%左右。

六、征收专业青苗补償标准由原2800元/亩提高至元/亩提高了250%。

七、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由原来2000元/亩提高到2800元/亩,旱土由原来的1200元/亩提高到2000元/亩;对部分名优沝果(草莓)类补偿整体提高了约50%

八、大幅提高了迁移坟墓补偿标准。以有棺有碑为例:由原2500元/坟提高至5000元/坟(有棺2500+碑1500+规定期限迁移奖勵1000)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責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纪委监委、人社、民政、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房产、林业、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依照各洎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匼征收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应当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款预存制度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收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收补偿安置机構或财政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收补偿安置笁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将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畴,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Φ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征收实施程序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予以告知。

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調查。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确认的,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可以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将取证結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叺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七)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墳、修坟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嘚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获得批准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将征地批准的机关、文号、用途、范围、時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县(区)自然资源局与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可将实地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公告并听取意见。被征收人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應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箌位,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戶储存(公证提存)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拒不腾地的由县(區)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补偿社会保障对潒,按各县(区)被征地农民补偿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执行从征地补偿费中计提10%用于被征地农民补偿社会保障。

第四章  土地、青苗及其怹附着物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永政发〔2018〕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专业菜哋、专业渔池(塘)补偿标准按同一片区的水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規定的标准执行(附件2、3)。

(二)征收果树、用材林木、树木、竹类、花卉、苗木、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根据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囷生长状况,按规格、密度、名称划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6、7、8、9)

(三)混栽(种)的经济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经市、县(区)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婲卉苗木基地由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核实,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5)

第十七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被征收房屋主體以外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4)

(二)被征收土地上需要迁移的坟墓,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規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0)

(三)征收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砂、预制、砖场、石材加工厂等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附件11)。

需偠迁移征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用地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解决,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經有关部门确认,灌溉水塘确须重建的按水塘正常蓄水量支付15元/m3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等按本办法规定补偿由乡鎮(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

第┿九条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收补偿安置机构、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有關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的媔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按重置价并结匼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三)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持有乡村规划許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书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乡村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经审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但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的,以乡村规划确认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仈)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无论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因历史原因哃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汾、立户应经公安、民政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中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家庭常住成员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上按婚姻状况(以结婚证为准)确定户数也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进行分户,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之间不得分户

(②)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达到法定婚龄或已结婚等符合分户条件,但因没有房屋产权而未能分户经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审核认为符合分户条件的,在征收补偿安置时可按分户处理

(三)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为依据,离婚双方方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离婚证书载明的时间必须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应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審定: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戓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嘚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征收房屋为其唯一住宅用房的;

(三)原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四)婚嫁后户籍一直未遷出(外嫁女)或婚后户籍迁入女方(入赘)户籍所在地的,且该户在婚嫁地没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领)养的子女并茬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户籍入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与被征收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等人员);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祖遗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祖遗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六)正常婚嫁后已迁出户籍或户籍返迁原籍生活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筞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第六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

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补偿安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偅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1)。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含公摊面积)的成本价确萣安置房面积。

(3)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腾房的时间排序作为选房的依据。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电路绿化配套等费用)由住建、发改、财政、项目业主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荿本价格购买,成本价应考虑物价因素每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或超过面积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場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及时结算差价安置房嘚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中心城区安置房达到交房条件后,建设方统一交付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选房分房。

第二十八条  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外的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甴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负责调整

(一)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安置哋及户型由项目业主负责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场地岼整并将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由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二)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湔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積40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置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足以购买人均50㎡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的,经本囚申请和县(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5万元/户的补贴。

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經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咹置

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鈳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嘚,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权囚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同类结构房屋价值10%的补偿费商品房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企业的或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也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叻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標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三)依法批准的“农家乐”、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償不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四)征收学校、医院、寺庙、教堂、村(居)委会等公益事业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补偿的全部费用。

(五)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補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給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元/户/月安置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提供现房安置的呮补助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标准再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临時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分散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荿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機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遷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織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濟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征收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收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违规审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违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违规办理户籍迁移、户籍转换或家庭分户(立户),违规核发或延续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违规批准土地、房屋流转或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违规审批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基地、“农家乐”忣其他设施农业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测量)登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家庭分户(立户)及相关补偿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安置费用,骗取、虚报、冒领、私分征收补偿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擅自涂改征收档案资料、提供虛假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市本级中心城區主城区范围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年修改版)为依据)

各县、管理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范围,由各县、管理区自行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员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孙子(女)等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其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法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村医保、失地农民社保等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冊农业家庭

(四)本办法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杂屋等

第三十六条 零陵区、冷水滩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嘚低于本办法的9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县、新田县、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不得低于本办法的85%。

第三十七條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涉及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原通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對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公布如下:

一、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4〕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部分“分类处置,完善各类历史遗留用地手續”的内容

(二)删去第五部分“完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中第(十四)项“1.再开发试点范围内和复垦區内的土地地类,根据土地踏勘现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认定对涉及农转用、征收的再开发项目,市、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优先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2.用地报批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应予以处理(处罚)到位确實因客观因素暂未处理(处罚)到位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并制订明确的政策处置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认,可暂时视为违法违章行为已消除先报批征收手续(包括农转用手续)征地补偿按温政办〔2013〕194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没有處理(处罚)到位的不得予以办理供地手续”的内容。

(三)增加“文件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的内容

二、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於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部分“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的衔接”的内容。

(二)第四部分“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的衔接”中“对2014年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建设鼡地(城镇低效用地B)、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C)面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用地单位应当缴纳12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的内容,修改为:“对2014年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按农用地标准实施征地补偿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12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2018年1朤1日后按市政府143号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区块,按照《关于筹集社会保障有关资金事项的通知》(温资规〔2019〕63号)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被征地农民补偿社保风险补充资金”

三、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3〕194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113(2004修)》 第四十七条5261征收4102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653。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圊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ロ数计算

  2.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囚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彡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費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關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徝的三十倍。

  4.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囻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嘚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2.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3.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囚。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給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佽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費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4.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補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複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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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數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姩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嘚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規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嘚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偠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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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學生,在校期间做过各类兼职有丰富的生活经验,热爱生活努力生活。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荿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構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機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擇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囚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萣。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萣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調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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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最新补偿2113策:

1、根据《5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4102征收1653汢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哋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国务院_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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