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性质支出的性质和重要社会意义

  社会保险费改税属于财税法制度的内部协调问题,其核心法律问题是收入分配权力的合理划分,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体制变革及法律制度改进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必须重视研究蕴涵其中的纳税人的总体税费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结构。本文从讨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必要性入手,探究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理论依据,继而研究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原则性问题,最后,剖析社会保障税法的核心要素。
  一、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必要性
  一般认为,适宜进行费改税的项目应当具有覆盖范围较为广泛、收入来源长期稳定、征收管理较为规范、利益调整趋于合理等特征。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改税是符合上述特征的。进一步的问题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是否都适合改税,或者说,个人账户还有否保留必要。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在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此后,社会保险费就成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也逐渐形成了征费筹资模式。社会保险基金由雇员单一承担发展到由财政,雇主和雇员三方分担,创设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强调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和保障性强的特点,个人账户强调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激励机制和劳动贡献差异等,带有强制储蓄的性质。
  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筹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从筹资方式来看,主要来自税收或收费,还可能来自于其他法定方式,诸如福利彩票销售收入、捐赠收入、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等。而依据主要筹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征税筹资、征费筹资或税费分筹模式。其中,税费分筹,是指社会统筹账户采用征税方式,而个人账户采用征费方式筹资。从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情况来看,采取预筹积累或个人账户制的国家都采取征费模式,而采取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 System)的既有征税的、也有征费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目前实行介于现收现付制和预筹积累制之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险支付体系实行强制和自愿的混合模式。
  现收现付制强调社会保险基金现时的支出是由现时的收入提供的,“基于修正的现收现付基础上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基本财政问题,是由工作者数量与退休者数量的比率所决定的该体系的财务自生能力”:而预筹积累制则将个人贡献与最终收益直接挂钩,具有较强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其最大的优点在于通过自我保障克服支付危机。然而,基本医疗基金的实践表明:由于医疗保险事件的发生是小概率的,符合保险的理念,用互助共济性的社会统筹来解决是最合适的,个人账户的设立会分散社会统筹账户的筹资能力,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很差,因此,已经有一些城市取消了个人账户,而《社会保险法》也不再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而只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并非完全不能由市场提供,其消费的排他性不够明显,因此,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尽管《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形式上普及城乡、覆盖全民,然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称参公管理人员)和农村居民等事实上并不适用该法,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来自财政直接拨款,对他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纯公共物品,这就使得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险税费负担极不公平。
  从收入分配角度看,社会保险税费改革涉及整个社会分配体系的改革,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不仅决定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且还可能受到一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影响,“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规划的相互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规划的规则均在无意中相互影响。”个人收入可以简单分为可支配收入和不可支配收入,其中,不可支配收入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和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应缴费额。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解决不可支配收入中的“费挤税”问题,从而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科学发展观要求协调发展,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其中,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社会保险制度密切相关。首先,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区别对待城镇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制度设计,顺应了当前城乡二元分化的现状,但是,确实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其次,社会保险费目前主要在省级甚至省级以下统筹,《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由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均等化,尽管其他基金实现省级统筹揭示了其他保险待遇由地方供给更合适的特性,却不利于区域统筹发展;再次,我国经济发展经过了超过30年的高速增长,社会发展却较为缓慢。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效率虽然不高,但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可以预见,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会越来越大,如果不对筹资方式进行有效改进,势必难以应付日益增加并将持续增长的支出压力。
  可见,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收方式来筹资更加合适。由于养老保险部分潜在支付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缴付,自愿的部分则没有必要改成强制性的税。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名称、性质及归类
  社会保险费改税是一个复杂的税费改革问题,涉及税法、预算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分支领域的诸多基本理论。既然社会保险费改税是必要的,就有必要研究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名称选择、性质确立和类别归属等问题。
  (一)名称应选择“社会保障税”
  笔者认为,新税种的名称应选择社会保障税,尽管其最初是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结果,然而,与社会保险强调有偿性、偶然性、一定程度的自愿性不同,税的本质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社会保障税的概念能够凸显其是为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可以自成收支体系的一类税收。社会保障税是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其所筹集的税收的专用性。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保障税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但是,其与个人账户是格格不入的,甚至可以这么说,个人账户只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其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来源。
  (二)性质应确立为特定目的税
  社会保障税从性质上说,属于特定目的税的范畴。开征社会保障税,明确规定由其筹集的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范围内专款专用,才能规范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管理活动。即使在预算法治化水平极高的美国,“事实上,几乎没有什么措施可以阻止国会把信托基金的盈余作为资助其他项目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盈余用于退休金债务或用于政府当前的支出都不影响社会保障项目报告的精确状况”。厘清社会保障税的性质,特别是规定其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等项目的支出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社会保障的刚性支出根本无法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属于公民的权利性支出的范畴,其“遵循了相同的逻辑,为那些处于感到超出个人控制和财力限制困惑中的个人提供统一的救助。……越来越多的人有资格获得公民权利性支出”。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可以确保基金的资金筹集的充足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收支平衡,避免社会保障支付风险演变成财政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我国社会保险费具有专用性,其性质上属于政府性基金的范畴,介于税收和收费之间,是一种有着税收特征的非税收入,由于其较为特殊而独立编列。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就是一种特别公课,其性质上接近于特定目的税,因此,这种费可以而且应当改为税。理论上说,社会保险费改税不仅不应当加重纳税人的税费负担,而且,还可能因其改税后可以纳入所得税体系,而使得其与个人所得税之间更容易协调。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税收负担过高会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而过高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可能使劳动者过于依赖政府。
  (三)类别应归属于所得税
  社会保障税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征收,从征税对象来看,其类别应归属于所得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几乎重合,而对中低收入的个人纳税人来说,社会保障税的税负通常超过了其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因此,怎样协调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的税负分配比例和加总税负水平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尽管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都缴入国库,但是,两种税收所筹集的资金属于不同预算表格,资金使用的投向和效率也有所不同,前者进入政府公共预算的范畴,而后者则是社会保障预算的主要收入类型。社会保障税对劳动所得征收,过高的税率会加重纳税人的税费负担,限制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从而影响消费意愿。
  英国等国已经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之间的实质性融合:“除了税率和综合年金以及社会保险政策外,税收结构方面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保障税与实行工薪扣缴的所得税之间的衔接问题。……两税有着明显的融合趋势;我想肯定有这么一种趋势,不过进展还很缓慢”。在某些国家,即使两者之间没有进行实质性融合,也有一定的互替关系:凡是社会保障税率较高的国家,所得税率就偏低一些;单位纳税人的代扣代缴义务则可以合并进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分享比例是6:4),而社会保障税最好确立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可以与现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相衔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之间还不能简单地融合。然而,两税之间可以共用税基、共用税率结构,只要能够对其取得的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明确规定其专用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就可以了,这样的前景或许可以为社会保险费改税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支持。无论将来两种税收是否合并,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都可以使个人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增加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
  三、社会保障税法的核心要素
  厘清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原则性问题后,接下来继续剖析社会保障税法的核心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等。简单来说,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是开放性的,纳税人则应当覆盖全民,但笔者也主张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逐步推行。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可能是一个综合性的税种或一系列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税种。笔者主张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应当开征一个综合性的新税种。在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中,一般以雇主和雇员为纳税人,而且允许雇主所缴纳的税款作为其费用扣除,其中,向雇主征收的部分类似于人头税(Poll Tax):向雇员征收的部分则近似于个人所得税。但是,雇主和雇员分担社会保障税负的比例和方法不尽相同,或者几乎全部、大部分由雇主承担,或者双方平均分担,极少数由雇员承担大部分。社会保障税的个人纳税人应当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自营人员(Self-Employed),但是,非从业人员可否就非劳动所得缴纳社会保障税就是一个复杂的政策性问题。另外,官员,如政府官员、法官和议员、慈善机构或宗教团体的高级成员、商业机构的高管,是否属于雇员呢7无偿工作者,享受福利、特殊雇佣关系和家庭雇佣关系的当事人又是否属于雇员的范畴呢7上述主体大部分跟雇员类似,而小部分人近似自营人员。可以确定的一点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的范围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宽泛得多,其纳税人的确认标准应以就业地或居住地为限,即实行地域管辖原则,而不论其国籍或住所。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为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自营人员、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城镇和农村居民。具体分析如下:(1)用人单位,即雇主,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单来说,雇主是雇用劳动者的人,是雇用合同的一方。但是,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雇主。换言之,国家机关不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根据可税性原理,公益性是其免予征税的标准;(2)劳动者,即雇员,如果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雇员就不能成为社会保障意义上的雇员,《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大大降低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3)自营人员,是指独立的工作者,或从事任何形式的独立经济活动的人。传统的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对象是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对自营人员征税却又突破了劳动所得的限制;(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5)参公管理人员,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6)城镇和农村居民,是指城镇和农村中的非从业居民。上述纳税人可以归纳为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单位纳税人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个人纳税人则应覆盖全民,包括所有年龄处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在校年龄和规定的退休年龄之间的居民。
  当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额和自营业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工资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而且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应为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和其他所得。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的界定应当以《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为准: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样可以使该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实现较好的衔接。为了税收征管方便,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从而更好地控制税源。
  (二)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
  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经验来看,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应确立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不再保留,自愿参保的制度也应当取消,当然,个人账户已积累的资金必须妥善处理,笔者认为,这部分资金不妨直接返还给个人。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也可以逐步推行,即这五个税目不一定同时开征,可以逐渐征收较为成熟的税目,依次是实现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劳动市场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区域差异性较小的生育保险等,而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则应考虑纳税人所处的地区和行业的差异,设计更为合适的子目。
  社会保障税的总体税率水平取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受益面,应当根据客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势、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率水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来确定。目前的总体税率水平应当确定为20%为宜。社会保障税的税率结构应当根据纳税人类型的不同来设计,不仅要考虑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阶段和趋势、人口结构,而且要考虑社会保险基金的刚性支出需求及其增长趋势,还要考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社会保险项目的风险大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消费水平以及财政补助情况。
  社会保障税的税收优惠应以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照顾性税收优惠为主,而无需考虑激励性税收优惠。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与个人所得税相近,其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可以在清晰界定工资薪金、劳动所得等概念的基础上,凡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的劳动所得都可以免征社会保障税。至于社会保障税特有的税收优惠,则应当设定个人纳税人的最高限额和免征额,综合各种因素,最高限额应当规定为某地区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水平的3倍,而免征额则应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相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和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来确定和调整。至于单位纳税人,则没有必要设定最高限额和免征额。
  四、结论
  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逐步推行,源自排除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及其分配障碍的现实要求,其理论依据包括公共物品理论、收入公平分配理论、预算平衡理论和统筹发展理论。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应确立为特定目的税,类别归属为所得税,其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处理是否得当,将直接决定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水平。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法、预算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分支领域的诸多基本理论,需要税法体系自身的整合、财税法体系相应的配合以及经济法与社会法体系适时的调整。分析社会保险费改税的问题必须秉持系统性的思维、开放性的视域和规范性的路径,惟其如此,才能夯实理论基础,科学设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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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各方面,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形式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的。我们将由法律规定的、按照某种确定规则经常实施的和措施体系称之为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历史条件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为满足成员的多层次需要,相应安排多层次的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欧洲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但是由国家组织、通过立法实行的以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德国俾斯麦政府实行的立法为开端。德国议会在年间先后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保险立法,开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在此后的二十余年间,英国、法国、挪威、丹麦、荷兰和瑞典等国也先后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才日臻完善。1945年,英国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率先建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同年法国颁布了《》,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美国战后也多次修改和扩充了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逐步扩大了保障范围。瑞典20世纪40-50年代实行了劳动市场政策和国民义务伤残。日本1947年颁布了《》,随后又制定了《国民年金法》和《厚生年金法》等。至20世纪50年代末,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基本完成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行了一套完整的以高福利为主要内涵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为实施社会保障筹措资金的已成为这些国家仅次于的第二大税类;而则成为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至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则大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
  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在缓解、维护、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也由于失业、、等因素的长期困扰而面临危机:一是过度保障使日益膨胀,不堪重负;二是福利的平均化和救济过度造成受益不公,致使人们的工作欲望减弱、而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心理加重,使效率受损;三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膨胀,增加,造成社会保障资金流失。
  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西方各国普遍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使之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第一,提高社会保障费率,广辟资金来源渠道,增加;第二,降低过高的社会保障标准,减少社会保障支出;第三,减少,强化市场机制对社会保障的调节作用,使社会保障制度从"国有化"向"私有化"转变,让私有企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第四,鼓励发展商业性保险;第五,将的改为现收现付和个人资本积累相结合的混合制,以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优抚和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和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社会优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其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互助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社会保障主要有保障、分配,调节、稳定四大职能。
  (一)稳定职能
  是社会保障中最基本的职能。它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消除各种和,保障人民牛活,使社会共同富裕,从而达到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目的,并通过健全的的生活安全网,来消除运行中的不安定因素,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二)保障职能
  人类只有在获取了基本的之后,才能得以生存并进而从事满足自己及其他需要的劳动。若丧失了这一最低限度的需要,人类生存将面临危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受和威胁的。而社会保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保障职能是最基本最直接的职能。
  (三)分配职能
  要实施社会保障事业,就必须要有可靠的物质保证,必须由国家参与和再分配,以保证此项事业的资金需要,并将资金合理地、有效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这一过程即是分配过程,是社会保障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前提。
  (四)调节职能
  此项职能主要是通过调节企业间的社会保障负担,调节收人差距来实现的。通过调节,均衡各类企业的负担,使各企业在乎等的环境中参与,并通过对高收入阶层的调控,对低收人阶层进行补贴,使两者的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消灭贫困,共同富裕。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一种分配,是国家为了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而参与的分配和再分配。其分配主体是国家,分配客体主要是,分配手段具有强制性,分配的结果具有无偿性。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属于政治的范畴,而从其本质来看,是一种分配,则隶属于经济的范畴。
  1、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
  社会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劳动力再生产遇到障碍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维系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 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
  通过社会保障对进行再分配,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3、 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的自动调节作用。在时期,一方面由于失业增加、减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货币积累相应减少;另一方面,因失业或收入减少而需要社会救济的人数增加,社会用于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也相应增加。这使社会保障的同期支出大于收入,从而刺激了和。在经济繁荣时期,其作用则正好相反。
  此外,社会保障可以解除的后顾之忧,使渠道通畅,有利于调节和实现的高效配置。
  一、的构成
  是指的制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的划分及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协作、依存和制约关系的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之间、社会职位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投保单位与受保对象之间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有关制度,以及的形式、方式和方法的总和。合理构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结构与内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统一决策管理与分工实施管理。2.中央集中管理与地方分级管理。3、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4、专业化管理与群众管理。
  二、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使社会保障的管理运行始终通畅、规范,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在社会保障管理实践中,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根据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坚持和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一体化原则。就是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等六个子系统实行相对集中而又统一的管理,纠正“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使政策制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
  2、社会化原则。就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在全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实施以社会保障为项目和对象的管理。强调社会化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在社会保障管理中过分企业化和政府行政化的倾向。同时,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社会化原则也是现代社会大生产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3、法制化原则。就是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必须全面受到法规的约束,以法规为先导,以法规来行为,并以法规作为处理各种关系的准绳。在立法上,强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结合,社会保障总体立法与分项立法并行;在执法上,强调在相互依托彼此促进的法制网络下,认真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要求办事,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处置。
  4、科学化原则。就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科学划分、层次分明,特别是对以下四个方面应分开管理:(1)执资分开,即管理部门不直接介入资金运作;(2)执政分开,即管理部门只执行政策不制定政策;(3)执监分开,即管理部门要接受独立的监察机构监察和,而不仅仅是自我监督。
  三、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
  ,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实施、执行和操作部门,也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模式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模式只有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个体设置才能得以实际运行。同时,管理机构的设置又会对整个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目标的实现产生较大影响。因此,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决定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协调高效的关键之一。
  1、决策协调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一般由政府权威机构充任,主要担当向立法机构提供依据,协助制定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并根据法律导向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以及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预算的审议。同时,还负有对社会保障各项目管理部门的协调重任。
  2、业务执行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体制模式,由政府职能部门或及社团组织充任。它实际是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方针、政策的综合职能部门,通常都要接受中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策的双重领导,并且负责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经办社会保障各项目的费用的征集、核算和发放等工作。
  3、资金运作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可由社会保障基金会独立运作,也可委托专设的。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的统一运作和保值增值,保证的。它与机构关系密切但同处平行关系,根据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需要,可分别设置从中央到地方的资金运作机构。
  4、监察监督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应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担当,主要行使对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各的收支、营运和管理的监督权。监察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部门负责人、社会贤达人士、公众代表和专家。此外,监察监督机构还上连立法机构的法律监察,下通广大民众的,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审计在内),使得社会保障工作在国家既定方针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类型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往往由于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和等因素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国际上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类型较多。经过总结归纳,我们把国际上比较典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大致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集中统一型。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只建立一个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有关的各项目的事务,并通过统一征集税收(),以保证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例如英国的社会保障部,就集中统一管理几乎所有社会保障事务,除下属六个委员会和两个管理中心办公室外,在全国各地还普设,而每个下又有多个福利办公室。因此,整个十分庞大。
  2、统分结合型。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立法、政策、资金和监督四种职能实行统一管理,而具体的社会保障各则分别由各职能部门分工管理。例如,法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了统一立法、统一资金征集管理、统一实行监督,但社会保障各项目的具体管理事务则主要由社会保险局和社会事务局等机构分工管理。前者负责医疗、年金等社会保障工作,而后者主要负责残疾人、老人、儿童等的社会福利工作。此外,还有些特殊性质的项目,如失业保险的管理则由国家劳动部承担。
  3、分头自治型。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在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督下,对各种实行分头自治管理,相互独立,互不融通。例如德国就属于这种类型,医疗保险、、战争被害者的援助等工作由劳动社会部自治管理;医疗、保健、食品卫生、医药和则由青少年、家庭、妇女保健部实行自治管理。
  4、市场运作型。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政府部门只作一般监督和政策规划,而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务,都转与民间部门根据立法参与运作和承办。例如,智利的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只管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体业务和基金运营则都由包括在内的民间机构承担,政府对基金运营过程实行动态监督。
  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国家直接管理的内容过多,社会化成分不足
  从纵向权力划分看,中央政府事无巨细,都要做出详尽规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劳动者构成比较复杂、各地社会经济情况有很大差别的国家来说,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困扰了中央,也束缚了地方。从横向职能划分看,社会保障管理权限,依享受者身份逐次分割;全民企事业单位由劳动部门负责,行政单位由人事部门负责;即使同一项制度,也多由不同部门管理,如职工退休,全民企业由劳动部门管,一部分和个体经营者由社会保险局(中心)管理。虽然很多地方的社会保险正在逐步实现社会统筹,但是社会承担的责任仍然不够明确。
  2、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和监督
  以为例,该制度建立初期,明确规定,全国总工会为全国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劳动部为全国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但以后几年,这种部门间的监督职能逐渐弱化,从必要的监督程序、监督实施措施看,监督几乎消失了。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更差,社会保障的享受者、待遇提供者(如中的医院、医药行业)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缺乏费用意识,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缺乏监督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不可能产生自动控制机制。
  3、社会保障管理行政和事业不分
  政府职能部门陷于具体业务之中,不仅难于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而且削弱了部门的行政职能,不利于政府部门履行和不断完善立法的。在具体业务方面,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业务由各单位直接管理,不仅分散了单位的精力,而且实际上仍在延续“单位保障”的做法,使各单位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无法发挥社会保障分担风险、社会调剂、互相互济、公平分配的职能作用。
  二、建立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1、国家承担责任与社会承担责任相结合,以社会承担责任为主
  国家承担责任,是指由国家出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政府的管理机构,统一政令、法规,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任务和长远目标,并协调社会保障系统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
  从具体实施角度看,社会保障就是在社会范围内统筹、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对象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因此,社会保障的具体业务应该由社会各方的代表建立的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即实行社会化管理。
  3、与相结合,以为主
  建立完整的外部控制,主要是确立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能,过去,由于政事不分,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无所谓监督职能,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程序,同时建立起一套外部控制机制。根据既定的监督程序,政府主管部门内从中央到地方逐级监督;政府与业务部门间,政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督。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措施
  (一)加强政府的统一管理
  政府应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事业的综合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有力地进行,统筹全国的社会保障事务。为加强政府的统一管理,必须把社会保障同劳动工作密切结合起来,以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保障生活、促进生产、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险,各个项目都是同劳动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二)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
  为了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使退休和脱离原单位,由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以革除企业办社会的弊病;另一方面,有些无须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保障项目和保障对象,要以依托单位进行管理。
  (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设,依法实施管理
  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必须尽快改变进展缓慢的局面,把在改革中已经确认的各项社会保障活动的准则用法律形式迅速固定下来,巩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果,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法律保证。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作用
  基层组织是指城乡基层政权机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前者包括乡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后者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最密切、最广泛地联系着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极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社会性、服务性、群众性决定了必须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五)加强财政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作用
  因为国家是社会保障的举办及组织实施的主体,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国家财政应进一步发挥其筹集和管理基金的作用。加强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管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1、开征社会保障税,强化的征集。2、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和建立社会保障财务制度。3、加强国家对、、运营和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总的来说,经济的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而社会保障也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一)经济的发展决定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没有,氏族部落只能遵循保存部落存活的原则,维持部落的生存。随着生产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进入奴隶社会后,奴隶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自觉地向奴隶提供,以维持其生存。到了封建社会,随着家庭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增强,发挥着主要作用。进人后,,使社会风险日益加大,也使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并使社会财富急剧增加,从而为社会保障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20世纪中期,新的,使社会经济飞跃发展,进而为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二战以后,各国纷纷把建立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社会保障演变为政府的职责,公民的权利。从这个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可能,变为现实。
  经济实力是发展一切事业的基础,也是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资金的富裕程度取决于的多寡,只有经济发展了,国民收入增加了,社会保障资金才会越来越多。
  (二)社会保障
  要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必须与相适应。社会保障超前,会给经济造成严重的负担,制约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滞后,则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的稳定。一般情况下应稍低于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应保持社会保障支出占的适当比重。此外,还必须注重社会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根据量能负担和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家、集体、个人的负担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发展。
龚振勇.公共财政支出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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