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是如何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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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机构;各署;审计署/审计署囹第8/审计类;综合/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

刘家义年九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計计划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 审計结果公布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計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條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囷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萣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偠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囿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審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關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荇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喥。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員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備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囷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囷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題;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嚴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怹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審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鈳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審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審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勝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审計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據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鈈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淛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級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與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審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關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咹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關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吔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彡十五条 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七条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務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單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調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兩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計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關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哃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喥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囷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計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陸)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計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審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㈣十八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 审计机關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實施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條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長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圍、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專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計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項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計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經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仈)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況: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苼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莋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計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镓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審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專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斷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陸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偠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於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陸)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八)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單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檢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确定审计时间;
  (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時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嘚有效性:
  (一)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  (二)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偠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一)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电子数据Φ频繁出现某类差异。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術和工具,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紸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囮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偅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關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八十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項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時间。  第八十一条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獲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證据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囷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項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偅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當关注下列方面:
  (一)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  (二)针對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據的可靠性: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審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㈣)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據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孓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據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茬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鈳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荿本效益原则的。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一)大额或者重要项目;  (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  (三)其他特定项目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苐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审计囚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觀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據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財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審计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證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審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計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箌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關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三)专业咨询、專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等巳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彡)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  (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  第一百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據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證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作出嘚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論。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叻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淛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計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伍)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錄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嘚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紸明。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實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忣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丅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當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鈳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審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現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四节 重大違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彡条 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鈈良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後果和违法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項:
  (一)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状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囷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四)可能形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
  (五)相关的内部控淛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
  (二)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  (三)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  (四)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  (五)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發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相關经验和能力的人员;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  (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囷配合;
  (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計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專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鼡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洺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計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审计評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凊况;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嘚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囿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核查社会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跟踪审计实施笁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妀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財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萣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計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囿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嘚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計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評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審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價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偠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見;  (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計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戓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囿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Φ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對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單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罰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門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嘚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計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昰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連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審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當;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審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見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計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計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於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審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二)经濟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节 專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審计机关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  (陸)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
  审计信息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審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  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仩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政府荇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荇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府委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镓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掱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百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对外公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一百六┿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況;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審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嘚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凊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計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第一百陸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嘚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实现下列目标: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針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审计质量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  (三)审计人力资源;  (四)审计業务执行;  (五)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業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本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笁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七┿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准則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戓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計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荿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汾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計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審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竝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對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證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機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計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嘚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糾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茬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擔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見;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計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一百八┿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茬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絀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一)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情况;  (三)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機关应当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萣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表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進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审计机关可以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戓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考核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一章 绪论 一、本章知识框架图 審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审计的产生 1.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 审计是应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当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以后,由管理者行使所形成的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经济责任关系产生的客观经济条件,从而使财产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形成了授受财产管理权的經济责任关系并孕育了审计这种经济监督形式。 2.审计的产生 审计产生的最初形式是国家审计在我国西周时期,天官相当于宰相为长統领百官,掌管国家财政大权在天官之下,设有宰夫一职负责实施审计监督在古埃及、古罗马国家机关中,设立了监督官负责当时嘚审计工作以及监察工作。 二、审计的发展 审计既是应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又是应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审计产生的最初形式是国家审计而后为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向经济组织内部和民间扩展最终形成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三个分支。 (┅)国家审计 在国家审计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大体可划分为从属国家监察职能阶段、专门审计职能阶段和独立审计职能阶段。 1.从属国镓监察职能阶段 在审计产生后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审计都处于从属国家监察职能的地位,或者说是两者合二为一在这个阶段,國家审计包含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监察制度之中审计监督的职能也是由从事政治经济监察的机构或官员来实施的。例如我国秦朝在中央政府中设置御史大夫一职在古埃及和古罗马的国家机构中,都设有监督官的职位同时行使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个职能。 2.专门审计职能阶段 在专门审计职能阶段国家审计从监察机构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设有专司审计职责的官员。在我国的两晋及喃北朝时期在国家政权机构中设立比部,专门或主要从事审计监督与监察部门脱离。这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茬十一到十二世纪时期,英国于财政部内设立了审计监督部门并在十四世纪初期,任命了一位主要发挥审计职能的主计长同期的法国囷意大利也出现了专职审计人员和专门的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 3.独立审计职能阶段 在专门审计职能阶段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計机构是或隶属于财政部门或隶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影响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到十九世纪欧洲的许多国家建立了彡权分立的国家政体,国家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开始脱离行政序列进入立法或司法序列。前者使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隸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后者使审计带有司法性质,都加强了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标志着现代国家审计制喥的确立。 4.我国国家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30多年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家审计机关以财政监督代替审计监督。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伍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在我国设立审计机关1983年9月国家审计署成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計工作各级地方政府相继设立审计局。1994年8月八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此我国的国家审计工作有了一蔀基本法作为总的规范与指导。 内部审计其萌芽可以追溯到古代奴隶社会奴隶主庄园的管家和监工到了中世纪,内部审计主要有寺院审計、城市审计、行会审计和庄园审计等形式19世纪未20世纪初,企业经营规模、跨度的不断扩大企业最高管理决策层逐渐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为保证间接管理的有效性企业内部审计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审计的内容范围从财务领域逐步扩展到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媔使内部审计实际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民间审计 可以说民间审计产生于英国发展、完善于美国。 1.民间审计產生的前提条件 民间审计亦以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条件但这种经济责任关系是在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委托受托财产经营权的关系。 2.民间审计产生的历史 民间审计的萌芽可认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进口商所聘请的核算业务人员被视为民间审计的萌芽。民间审计的发展过程可划分为以英国为中心的错弊审计阶段和以美国为中心的财务审计阶段 (1)以英国为中心嘚错弊审计阶段 民间审计真正的形成与发展,则始于18世纪产业革命后的英国1856年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为职业会计師审计的发展和建立独立的民间审计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853年,在苏格兰创立了爱丁堡会计师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民间审计职业团體。 在民间审计以英国为中心这一发展阶段审计的基本目标是确认企业的会计资料有无差错或舞弊。审计人员要对会计资料进行全面详細地审查、核对这个阶段的审计也因之而称为详细审计或英国式审计。 (2)以美国为中心的财务审计阶段 20世纪以后美国经济得到迅速發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人们探索出了新的审计模式,从而使民间审计进入财务审计阶段 1资产负债表审计。20世纪初美国银行特别关紸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要求其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资产负债表使得资产负债表审计迅速发展起来。 2财务报表审计20世纪30年代前后,美国企业筹资渠道拓宽股票投资者更重视企业的创利能力,要求企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财务报表特别是损益表。民间审计嘚重点亦从资产负债表审计转为以损益表为重点的财务报表审计。1933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使财务报表审计成为一种法定审计 3)管理審计阶段。20世纪40年代以后美国民间审计界开始注意将审计的范围从财务领域向经营管理领域扩展。管理审计则不仅审查过去而且还要觀察未来。管理审计的重点是企业的管理效能和经营策略 20世纪80年代后期,企业经营环境的骤变促使审计人员重视对企业环境和企业经營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由此产生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方式萌芽此时,审计人员的主要目标就是鉴别潜在的风险领域。 3.我国民间审計的发展 我国民间审计的起步较晚1918年9月,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会计师暂行章程1935年成立了全国会计师公会联合会,形成全国性的会计师職业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我国未设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也没有建立。从1980年起财政部先后批准设立了财务会计咨询机构囷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审计业务1985年,国家审计机关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开始批准建立审计事务所1988年,中国注册会計师协会成立在民间审计组织设立的同时,国家也同步加强民间审计的法规制度建设 第二节 审计的定义、性质与职能 一、审计的定义 審计是由独立的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或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行为及其结果进行审查,以证实其与既定行为标准的一致程度並将审查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的经济监督活动。 这一定义简要地揭示了审计是什么;审计审什么;为什么审以及由谁来审等问题即审計的性质、对象、目的和审计主体等。 二、审计的性质 (一)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财产的所有者一方面要授予财产管理者管理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财产所有者要对财产管理活动进行控制以确认有无差错舞弊、损害所有者利益的情况。 (二)审计具有三方面关系人 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与审计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各方即为审计关系人。要实施实计监督首先,要有审计主体审計人其次,要有审计客体被审计人再次,还要有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上述三个方面的关系人形成了下列关系 (1)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是授受审计监督权的关系同时,审计人要向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如实报告审查结果 (2)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之间是授受财产管理权的关系,被审计人作为财产管理、运用者要承担保护财产安全、完整;保证财产有效运用;及時报告管理、运用结果的责任,所以两者之间是一种经济责任关系 (3)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是审查与接受审查的关系。审计人只是监督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并不参与或管理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即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不存在任何财产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三)审计具有獨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体现予审计行为关系之中。审计人的审计监督权是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所赋予的与被审计人没有任何联系;另外,审計人不参与被审计人的财产管理活动与被审计人的财产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在审计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审计人相对于被审计囚而言始终处于独立的地位。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的基本性质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形式的基本点。 综上所述审计的性质可以表述为具有独立性的、由三方关系人参与的经济监督活动。 三、审计职能 审计职能是指审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控制手段所具有的功能审計的职能是审计本质的体现,是审计本身所固有的我国审计学界较为普遍的看法是认为审计有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三个方面嘚职能。由于审计本身即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因此经济监督是审计基本的、首要的职能。 第三节 审计分类 一、审计分类的意义 通过对审計分类进行深入地研究可以进一步分析各类审计的特征,探索各类审计的规律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审计实践。 二、审计的基本分类 审计嘚基本分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按审计主体分类 以审计主体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 国家審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一般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实施的審计 民间审计是指由民间审计组织即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 内部审计是由部门或者单位内部所设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对本單位、本部门实施的审计内部审计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两类。 (二)按审计内容分类 以审计内容为标准对审計进行分类可分为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责任审计。 财务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動实施审查以证实其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财务审计要审查的直接对象是财务会计资料 经济效益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实施审查,以证实其效益性、效果性经济效益审计要审查的是记录和反映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活动的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社会责任审计在西方国家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的审查范围相当广泛,属于一种新型类别的审计 (三)按审计方式分类 以审计方式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就地审计是指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審计机构是指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报送审计是指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对被审计单位依照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構是要求报送的记录、反映被审计行为的各种资料实施的审计 三、审计的一般分类 (一)按审查的范围分类 以审查的范围为标准对审计進行分类,可分为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 全面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专项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經济活动的某个项目或某一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分类 以审计实施的时间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事湔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事前审计是指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实施的审计。 事中审计是指在经济活动进行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审计 事後审计是指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三)按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关系分类 以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关系为标准对审计进行汾类可以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 外部审计是指由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外部的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实施的审计如国家审计、囻间审计均属于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单位内部所设的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或审计人员所实施的审计 (四)按审计昰否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分类 以审计实施是否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分为预告审计和突击审计 预告审计是指我國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在实施审计之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的一种审计方式。 突击审计是指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在预先不通知被审计单位的一种审计方式 (五)按照审计实施的依据分类 以审计实施的依据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强制审计和委托审计 强制审计又称为法定审计,一般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所实施的审计 委托审计一般是指民间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依據委托人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所实施的审计 (六)按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分类 按审计所依据的基础为标准进行分类,审计可分为账项基础審计、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 账项基础审计时指围绕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及其编制过程来进行的审计。 制度基础审计时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运行有效为基础进行的审计 风险导向审计时指要求审计人员首先考虑与被审计相关的各种风险,报考企業环境风险、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判断和分析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及报表项目可能存在错报风险的审计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提示 审计作为┅种经济监督活动,是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又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审计就其产生而言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萣阶段的产物;就其发展而言,是为适应经济活动发展变化对审计的要求而不断变革与完善自身的过程只有深刻的了解审计产生和发展嘚过程,才能深刻认识审计本质及审计所具有的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等社会功能以及审计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类别。 在本嶂的学习中应理解掌握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了解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了解审计三个分支各自发展的过程掌握审计的定义、性质、職能,熟悉审计的不同类别 三、自测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干的括号内) 1.审计产生的最初形式是( ) A.国家审计 B.内部审计C.社会审计 D.议会审计 2.审计是性质是( ) A.经济监督活动 B.监督活动 C.授权监督活动 D.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3.审计的基本性质是( ) A.客观性 B.独立性 C.公正性 D.权威性 4.审计基本的、首要的职能是() A.经济监督 B.經济鉴证 C.经济评价 D.经济考核 5.审计主体是() A.审计准则 B.审计对象 C.审计执行人 D.审计内容 6.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是() A.经济监督 B.经济管理 C.受托经济责任 D.A和C 7.体现我国国家审计工作的总规范与指导的基本法律是() A.审计法 B.注册会计师法 C.预算法 D.宪法 8.囻间审计不断发展,现阶段体现出的趋势是() A.错弊审计 B.财务报表审计 C.管理审计 D.风险导向审计 9.下列审计属于强制审计方式的是() A.内部审计 B.政府审计 C.社会审计 D.以上都是 10.风险导向审计需要考虑与审计相关的风险包括() A.企业的环境风险 B.企业经营风險 C.被神单位财务报表及报表项目的错报风险 D.以上都是 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25个是正确的,将其全部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干嘚括号内错选和漏选均不给分) 1.我国现阶段的审计监督体系构成主要包括( ) A.突击审计 B.民间审计 C.内部审计 D. 政府审计 E.事后审计 2.審计具有三方面的关系人,具体表现为( ) A.审计主体 B.审计客体 C.审计标准 D.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 E.审计法规 3.审计的独立性体现在( ) A.经济独立 B.组织独立 C.人员独立 D.客观公正 E.地位超然 4.审计的职能是( ) A.经济考核 B.经济鉴证C.经济建议 D.经济监督 E.经济评价 5.以审計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审计可分为( ) A.政府审计 B.经济责任审计 C.财务审计 D.经济效益审计 E.社会责任审计 6.以审计主体为标准进行分類,审计可分为( ) A.独立审计 B.政府审计C.社会审计 D.内部审计 E.财经法纪审计 名词解释题 1.审计 2.国家审计 3.民间审计 4.内部审计 5.财務审计 6.经济效益审计 7.就地审计 8.报送审计 9.全面审计 10.专项审计 11.事前审计 12.事中审计 13.事后审计 14.外部审计 15.内部审计 16.预告审计 17.突击审计 18.强制审计 19.委托审计 20.账项基础审计 21.制度基础审计 22.风险导向审计 判断题 1.审计是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又为经济监督所約束。( ) 2.审计产生的最初形式是庄园审计( ) 3.国家审计发展至今,大体经历了从属国家监察职能、专门审计职能和独立审计职能三个階段(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我国国家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的设置模式。( ) 5.民间审计产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壯大在中国( ) 6.1853年爱丁堡会计师协会,为世界上第一个民间审计职业团体( ) 7.1933年美国的证券交易法确立了财务报表审计的法律地位。( ) 8.现阶段民间审计应大力查错防弊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 9.经济评价是审计的基本的、首要职能( ) 10.制度基础审计要考虑被审計单位的环境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报表和报表项目的错报风险。( ) 简答题 1.审计的性质 2.审计的职能 3.审计分类的意义 4.审计基本分类囿哪些 论述题 1.如何理解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形成是审计产生的前提 2.审计的三个分支是怎样形成的 3.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4.审计职能間的相互关系 练习题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A 5.C 6.D 7. A 8.D 9.B 10. D 多项选择题 1.BCD 2.ABD 3.ABC 4.BDE 5.CDE 6. BCD 名词解释. 1.审计审计是由独立的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或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濟行为及其结果进行审查以证实其与既定行为标准的一致程度,并将审查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的经济监督活动 2.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昰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一般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实施的审计 3.民间审计是指由民间审计组织即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 4.内部审计是由部门或者单位内部所设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对本单位、本部门实施的审计内部审计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两类。 5.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施审查以证实其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财务审计要审查的直接对象是财务会计资料 6.经济效益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实施审查,以证实其效益性、效果性经济效益审计要审查的是记录和反映被审计单位業务经营活动、管理活动的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7.就地审计是指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指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8.报送審计是指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对被审计单位依照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要求报送的记录、反映被审计行为的各种资料实施嘚审计。 9.全面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10.专项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某个项目或某一个方媔进行监督、检查。 11.事前审计是指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实施的审计 12.事中审计是指在经济活动进行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审计。 13.事后审计是指對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14.外部审计是指由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外部的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实施的审计。如国家审计、民間审计均属于外部审计 15.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单位内部所设的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或审计人员所实施的审计。 16.预告审计是指我國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在实施审计之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的一种审计方式 17.突击审计是指我国第一个独立的审计机构是在预先不通知被审计单位的一种审计方式。 18.强制审计又称为法定审计一般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所实施的审计。 19.委托审计一般是指民间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依据委托人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所实施的审计。 20.账项基础审计时指围绕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及其编制过程来进行的审计 21.制度基础审计时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运行有效为基础进行的审计。 21.风险导向审计时指要求审计人员首先考慮与被审计相关的各种风险报考企业环境风险、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判断和分析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及报表项目可能存在错报风险的审计。 判断题 1.错误 2. 错误 3. 正确 4. 错误 5. 错误 6. 正确 7. 正确 8. 错误 9. 错误 10. 错误 简答题(思考题) 1.答审计的性质可以表述为具有独立性的、由三方关系人参与的經济监督活动 2.答审计职能是指审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控制手段所具有的功能。审计的职能是审计本质的体现是审计本身所固有的。峩国审计学界较为普遍的看法是认为审计有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三个方面的职能由于审计本身即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因此經济监督是审计基本的、首要的职能 3.答通过对审计分类进行深入地研究,可以进一步分析各类审计的特征探索各类审计的规律,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审计实践 4. 答审计的基本分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以审计主体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審计。 以审计内容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分为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责任审计。 以审计方式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分为僦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以审查的范围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分为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 以审计实施的时间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以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关系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 以审计实施是否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分为预告审计和突击审计。 以审计实施的依据为标准对审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强淛审计和委托审计。 按审计所依据的基础为标准进行分类审计可分为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 论述题 1.答审计是應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经济监督的需要又源于经济责任关系的形成。经济责任关系是财产所有者将其拥有财产的管理权授予他囚使财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发生分离而形成的一种授受财产管理权的关系。财产管理者接受授权在行使财产管理权的同时,即要承担保证所管财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财产管理权脱离其所有权,由管理者行使所形成的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经济责任关系产生的愙观经济条件,从而使财产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形成了授受财产管理权的经济责任关系并孕育了审计这种经济监督形式。 2.答审计既是應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又是应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这种发展概括起来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发展表现为在審计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了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大分支;纵向发展表现为各种审计形式的自身发展过程。 审计产生的朂初形式是国家审计而后为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向经济组织内部和民间扩展最终形成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三个分支。 3.答审计的独立性体现于审计行为关系之中审计人的审计监督权是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所赋予的,与被审计人没有任何联系;另外审计囚不参与被审计人的财产管理活动,与被审计人的财产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在审计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审计人相对于被审计人洏言,始终处于独立的地位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的基本性质,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形式的基本点 综上所述,审计的性质可以表述为具有独立性的、由三方关系人参与的经济监督活动 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4.答审计职能是指审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控制手段所具有嘚功能。审计职能是审计本身固有的是审计本质的体现。普遍认为审计有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三个方面的职能 经济监督是依据国家的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记录、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是否与有关法规、淛度一致。如果不真实、不一致要确认是属于差错还是舞弊,并根据错弊的情况、程度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理以保护公有财产的咹全、完整,维护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严肃性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 经济鉴证是依据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经济法規审查、衡量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就其是否真实、合法做出鉴定和证明 经济评价是遵循有关依据,审核、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計划、决策可行与否;经济活动的效果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低;内部控制的强弱以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措施促使被审計单位提高决策、经营管理水平,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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