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税率优惠有时间间隔要求吗?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三)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
(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
来源——税屋
一、减计收入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要点提示:
1.农户、小额贷款的界定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3.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要点提示:
1.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此优惠政策。
2.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要点提示:
1.保费收入的界定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2.保险公司应对符合条件的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3.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减免所得额
(五)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减免税额
(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1.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七)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九)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税〔2010〕65号附件。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一)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财税〔2011〕3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4.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5.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要点提示:
1.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6)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注:本政策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1)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2)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3.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
2011年3月16日前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4.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5.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用品的企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8.执行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要点提示: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免税申请报告;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其他在执行有效期内的税收优惠项目(除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五、特别提示: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二)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五)对资料完整齐备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附件一)。对网上备案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仍未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其网上备案信息。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项目,可按照规定期限一次性办理。
(八)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原因。
(十)各类备案表、清单等具体电子格式,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查询并下载。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资料
(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一、审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的条件及报送的资料
(一)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减免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
4.《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地产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市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要点提示: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我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优惠对象为上述特定范围内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4. 原政策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新政策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5. 符合条件企业与上述与新招用优惠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6.政策要求一个纳税年度内先由申请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审批人员应注意审核企业在定额内享受优惠扣减的税种顺序及剩余额度,税种顺序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7. 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8.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9.通过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除向申请企业发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以外,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10.除审核地税局传递过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情况的函》外,还应认真审核企业出具的其他报批资料是否齐全和准确,包括:《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11.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附件二)。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地税提供);
3.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地税提供);
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情况的函》(地税提供);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附件三)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享受 (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资料收悉,提请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税务机关(签章)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备案类□、报批类□)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你单位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 ,同意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享受 (减免税项目)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你单位如对本批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