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生态乡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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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安政办发〔2014〕2号
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 第二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产生,原则上每10户以上推选1名村代会代表、每个村民小组推选的村代会代表一般不超过3名,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提倡村(组)干部、共产党员、农村&两代表一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被推选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颁发当选证书,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村民代表的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 第三条 村民代表的选举,通过召开户主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户主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村民小组的选民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能当选。
&&&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选民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撤换原推选的村民代表。
&&& 第五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召开1次,每年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可由村代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方可举行。村代会主席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采取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可以竞任村代会主席。
&&&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是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议的;
&&& (二)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议的;
&&&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议的。
&&&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 (一)听取和审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
&&&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考核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 (三)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 (四)审议、决定年度财务计划及财务收支;
&&& (五)审议集体经济的运行及其经营管理情况、生产资料的招投标情况、承包经营方案、承包费收缴及合同履行情况;
&&& (六)审议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 (七)审议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 (八)审议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审议宅基地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 (九)审议征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 (十)审议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受、发放和使用情况;
&&& (十一)审议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 (十二)审议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以及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 (十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 (十四)根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监督村务公开实施情况;
&&& (十五)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事项的表决,应根据村务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超过到会村民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场宣布,并于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场合向村民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并在下次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实施情况。
&&&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与村民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相抵触的,村民会议有权按法定程序否决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讨论决定村务事项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作好书面记录。记录的内容要详实清楚,实事求是。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妥善保管。
&&&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各村具体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作者:】
【责任编辑:张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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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社区民监会成员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报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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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社区民监会成员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报告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1月18日(上午9:30)
会议地点:社区会议室
参加人员:民监会成员、两委会成员以及村民代表
主 持 人:余德兵
记 录 人:李兆翠
会议培训内容: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各位居民代表:
我代表双城社区民监会将社区民监会工作开展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报告:
(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照片)
一、组织建设方面
民主监督委员会组织健全,成员分工明确,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民监会成员履行职责,准时列席社区两委会重要会议,台帐记录准确及时,深得群众信任。
二、管理制度方面
先后建立完善了民监会主任工作制度、民主理财委员工作制度、社情民意委员工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工作制度、村务公开委员工作制度以及民监会各项工作流程,从而有效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学习能力及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增强了班子的内部凝聚力,通过群众监督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始终保持班子的先进性与活力。
三、量体裁衣,缝制民监会硕果华服。
(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照片)
1、绣好干部勤廉监督的衣领。认真对照中共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对社区干部的作风建设进行监督。
2、收好村级财务监督的腰身。社区民主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理财会议,对本社区近一阶段的收支单据、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检查村级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裁好村务公开监督的袖口。自成立以来,民监会已就社区特色蔬菜重点工程、农村改厕重点工程、河塘清淤重点工程、村庄环境整治、村级道路建设、村级资产盘闲清劣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民意收集,并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提交社区两委会。
4、缝好为民办实事的裙摆。投入资金220万元,对社区许家大营组、任娄1组、2组、3组等20个小组村庄环境进行整治,另投入30万元,对七一河河塘清淤改造;投入50万元对西埂余道路进行改造。
四、社区两委会廉勤与社区财务监督方面
认真对照社区干部廉勤自律十项规定对社区干部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进行监督。
检查本社区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对本社区近一阶段的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并对群众关心的财务管理问题予以解释,其中重点监查社区日常招待、收支、开销等各项重点工作。
五、社区重大事项与党务、居务公开监督方面
依据&四民主两公开&决策程序,我社区民监会对社区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在社区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验收审核和资金拨付追加等情况中发挥积极作用,保证了社区市民休闲广场的建造落成、水泥道路的硬质化建设、蔬菜基地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社区村庄环境整治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在监督居务、党务公开的工作中,我社区民监会认真审核党务、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程序,督促社区两委会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版权所有:中共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京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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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地区高井村召开第九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来源:&&&&日期:
&&& 日,高碑店地区高井村第九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高井白家楼小区活动中心召开。高井村党总支书记庄虔春、两位班子成员及40名村民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高井党总支副书记果屹娜主持。&&& 此次会议分为以下几项议程:首先,会议前三项议程分别由高井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庞文霞、高井党总支副书记果屹娜、村委会主任黄晓宇对高井2013年上半年财务状况分析、经济工作、党建工作及村委会工作进行报告。会议四至六项议程,由村委会主任黄晓宇向全体村民代表宣读了三项议案即《关于为白家楼小区住宅进行防水修缮及粉刷外墙的议案》《关于在白家楼村进行水表改造及收取水费的议案》《关于在白家楼村建设影视及文化产品公共保税仓库的议案》。宣读完毕,会议第七项议程由全体村民代表分为两个小组对以上工作报告及议案进行分组讨论。代表们就以上话题积极发言,肯定了党总支、村委会上半年的工作,并对接下来的工作议案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第八项议程,由主持人宣读决议,村民代表对此进行举手表决,以上所有工作报告及议案全部举手通过。&&& 会议最后,高井党总支书记庄虔春发表讲话,首先,对于2013年上半年党总支、村委会各项工作报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希望下半年,各部门能够继续努力,全面建设责任高井、幸福高井。其次,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希望各部门都规范制度,建章立制,打好各项工作的根基。第三,他希望各位村民代表能够当好参谋,做好宣传,带动全体村民积极支持各项工作的开展。最后,他希望所有工作人员能够拿出落地、实用、真干的精神打造百姓幸福、经济富裕的新高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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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数字北京大厦南八层 传真: 客服中心电话:农村政策法规200问--农村可持续发展方面1、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应突出抓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2)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3)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4)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6)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7)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2、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1)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2)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3)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4)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5)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6)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3、农村沼气建设的原则和建设目标是什么?
建设原则:(1)政府引导,自愿建设。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要切实发挥各类服务组织的主体作用,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2)创新机制,多元发展。要分类指导,积极创新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服务体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服务网点的可持续运行机制、以沼气管护为基础的乡村服务物业化机制等,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要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鼓励发展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服务模式。
(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把服务体系与沼气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沼气推广范围,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既要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快捷有效的服务,又要保证服务网点的效益和发展。
(4)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充分考虑沼气农户需求、沼气发展潜力、技术力量配备等因素,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避免一哄而上;要实事求是确定服务网点建设的标准,讲求实效,不贪大求洋,确保沼气农户受益。
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国适宜地区县级沼气技术服务覆盖率要力争达到100%,乡村沼气技术服务的覆盖率要力争达到70%以上,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专群结合、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沼气池建设、配件更换、进出料、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及时有效,初步实现物业化。通过强化服务,使沼气池平均使用寿命达到15年以上,80%以上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3、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的内容要求有哪些?
建设内容要求:根据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的要求,主要内容有三点:
(1)以项目村为依托建立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备为300-500个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六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2)具有一处固定服务场所,经营沼气配件,存放服务装备,培训人员,接待服务农户;因地制宜建设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安装秸秆粉碎机,收集、发酵和储备原料,既为不养殖农户和临时缺料农户提供发酵原料,又随时处理有机生活垃圾;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包括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等,运输沼液沼渣,为农户提供进出料服务;配备一套检测设备,包括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等,科学检测,安全服务;配备一套维修工具,包括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等;购置一批沼气配件,包括灶具、净化器、脱硫剂、管路、三通、接头、开关、纱罩、灯罩等,保证维修更换的需要。根据需要购买发酵菌剂。
(3)除服务场所外,建设一个乡村沼气服务网点约需投资3.1万元,其中秸秆沼气原料处理设备0.7万元,进出料设备1.5万元,检测仪器0.3万元,维修工具0.1万元,沼气配件约0.5万元。
政府支持建设内容补助标准:
(1)各级政府重点支持购置一套进出料设备(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一套检测设备(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和一套维修工具(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
(2)中央对每个网点的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1.9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中部地区1.5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东部地区0.8万元,用于购置部分进出料设备。其余由地方配套或服务网点单位或个人承担。
4、我省发展乡村旅游有哪些主要举措?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主要采取八项措施:
(1)制定乡村旅游规划。发展乡村旅游要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省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重点指导一批不同特色、不同类型的旅游型村镇建设,抓紧编制和推出乡村旅游规划样板,供各地学习借鉴。全省百个乡村旅游示范村2007年底前要完成规划编制。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指导,将乡村旅游点规划纳入所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中,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统一编制,统一实施,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权威性。
(2)加快乡村旅游交通建设。交通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交通建设规划,结合&村村通工程&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问题。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摸清乡村旅游道路状况,制定详细的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对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的道路建设做出具体安排。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开通主要城市、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班车线路。
(3)改善乡村旅游环境。环保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景区及周边的环境治理。农业部门要优先扶持乡村旅游点沼气项目建设。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旅游村进行房屋外表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全面推进旅游型村镇建设。林业部门要按照优化乡村发展和人居环境的要求,实行乔、灌、草、花立体配置,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植物多样、特色突出的乡村旅游景点。旅游部门要根据乡村旅游景区生态承载能力,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和游客。
(4)建设水、电、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水利部门要保障乡村旅游点用水需求,旅游村要实现自来水全部入户。电力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区电力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确保用电需要和安全。通讯部门要将乡村旅游区纳入通讯设施建设规划,实现乡村旅游点信号全覆盖。广电、信息部门要加快推进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有线电视和互联网宽带进村。
(5)研发和生产乡村旅游商品、纪念品。大力推进&果进篮、花进盆、菜进盒、农副产品进袋&工程,提升地方农产品形象和附加值。省政府将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省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在乡村旅游点扶持一批诚信规范的购物商店,尽快在全省形成乡村旅游商品、食品和纪念品生产销售体系。
(6)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劳动、教育、旅游、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纳入行业培训计划,利用冬春农闲时节,通过送教上门、举办培训班、一对一帮扶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重点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旅游文化、旅游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等方面的素质和服务技能。要尽快对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服务者进行全面有效的培训。
(7)依法规范和管理乡村旅游市场。抓紧制定和推行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进一步健全乡村旅游的诚信经营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要加强乡村旅游价格监管,对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强化乡村旅游区卫生防病和畜产品卫生监督,加强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打击欺行霸市、欺诈游客、&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
(8)强化乡村旅游宣传促销。旅游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促销方案,搞好乡村旅游产品的策划、组织和包装。通过举办踏青节、赏花节、采摘节、民俗节等一系列活动,将乡村旅游产品推向市场。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作为重要内容,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多种手段,开设乡村旅游专版和专栏,增加乡村旅游专题和时段,加大宣传。
13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对农村民办文化是如何规定的?
中央两办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民书社、集(个)体放映队等,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引导文化专业户相互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开发文化资源,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扶持以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形式,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对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134、我省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实施步骤有哪些?
我省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分三步实施:
(1)动员部署。2005年1月份召开全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各项工作,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认识。
(2)组织实施。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广播电视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对各市县上报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在此基础上,对工程建设所需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及时发放到各市县。各县广电部门抽调技术骨干,组织精干队伍,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和进度抓紧施工。
(3)检查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河北省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标准》(另发),对规定的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相关情况,首先由县级进行自查,市级、省级按比例抽查。对不符合工程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全部验收工作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
135、加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加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内容有:
(1)深化&进万村兴百业&活动。专业技术人员&进万村兴百业&活动是&三下乡&工作的深化和创新,是深入农村、服务农民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深入农村、专人联系、对口帮扶,抓好每一个环节,切实把下乡服务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安排到村,帮助农村发展文化、科技、卫生事业和各具特色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为&三农&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尽快形成&三下乡&的龙头活动。
(2)规范日常工作制度。各级&三下乡&活动成员单位及涉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安排好各项支农活动,如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工程、科技活动周、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理论下基层、法律进农家、计生惠民行动、广播电视村村通、新农村书屋、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要针对农村需求,对已有活动进行规范、完善、深化、拓展,在常下乡上求深入,在日常工作上见实效。
(3)完善集中活动模式。要以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为重点,采取逐级申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的方式,每年确定两个县(市)作为省直部门集中示范活动地点,在元旦前后开展2次集中示范活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半年介入工作,深入实地搞好调研,按照&送建结合、以建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通过集中示范活动给予资金、物资、项目等方面重点扶持的同时,还要制定中、长期帮扶计划,对这两个县(市)实施连续两年的重点扶持,切实增强&三下乡&集中活动的长效性和实效性。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每年开展2至3次&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不断增强&三下乡&活动的影响力、带动力。
(4)整合公共服务资源。要统筹宣传、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各种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村民中心建设、农业科技进村服务站建设、太行山星火产业带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农村青年中心建设、&百县千乡万村&新农村体育健身工程、巾帼生态庭院创建达标和农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宣传员&建设等活动中,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合作,通过部门共建、城乡共建、区域共建、工农共建和军民共建,将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捆绑使用、优化配置,逐步实现农村公共服务资源的共建、共管、共享。
(5)拓宽社会参与渠道。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各类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三下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部门特点,不断解放思想,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动员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开展&三下乡&活动。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社会团体和各类经济实体开展有偿帮扶,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实现互利互惠,夯实工作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组织、团体参与&三下乡&活动的引导、管理、监督,确保工作实效。
136、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明确农村教育发展目标,促进农村教育全面发展。
(2)巩固&两基&成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加快农村普通高中发展步伐;积极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强化小城镇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程。
(3)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办学方向,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学网络;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以促进就业为主导,切实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乡村成人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在发展农村教育中的作用;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城市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
(4)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增加教育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5)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鼓励和倡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海外人士捐资助学。
(6)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逐步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层次;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进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终身教育体系。
(7)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要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三教统筹&、农村党员教育相结合,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加快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征集、遴选、认证制度。
(8)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全省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对县级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
138、怎样解决农村家庭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是,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继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免、补实施范围。&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覆盖面。&
139、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对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出的具体规定是:
(1)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落实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
(2)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
(3)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决定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
140、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我省是怎么规定的?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制定的《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做了如下规定:
(1)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对考取河北省省、市属和中央部门属高校的河北籍贫困学生的一种贷款业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被河北省省、市属和中央部门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入学前户口在我省管辖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本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自然人。因学生本人的流动性较大,与生源地的农村信用社联系不方便,原则上由学生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自然人作为借款人。
(2)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
(3)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学费贷款金额按学生当年就读高校专业学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每年6000元。
(4)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
(5)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141、我省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条件、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费的学生。
(2)受托借款人信誉良好,在农村信用社无不良记录。
(3)具体使用贷款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被河北省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并拿到录取通知书。
(4)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按&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办理。
147、2008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市辖区中的农业人口能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我省的规定是这样的:
从2008年开始,实行全覆盖,将农业人口低于50%的市辖区纳入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场管理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农民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48、2008年我省新型合作医疗财政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2008年,中央和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现在的人均40元增加到80元,其中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40元,各级财政原负担比例不变,标准翻番。即提高标准后省、市与国定和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财政负担标准为22元、12元、6元,省、市与一般县为16元、12元、12元,市级不再承担扩权县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负担。省、市与农场管理区和开发区执行一般县的比例和标准为16元、12元、12元。
149、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河北省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的通知》规定:
(1)起付线:乡级100元,县级200-300元,县以上元。
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患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进行化疗的除外。
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院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2)补偿比:乡级55%-60%,县级45%-50%,县以上30%-35%。
(3)封顶线:封顶线每人每年15000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和住院二次补偿等)。
152、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政策规定有五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2)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日以后出生,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日至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日至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日至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日至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4)年满60周岁。按本人出生年月,在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5)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年满50周岁界定;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0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63、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指出,其中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与广大农民关系最密切的。
16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165、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
(1)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2)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3)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4)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5)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166、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及保障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规定:
(1)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2)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16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包括哪些人?享受供养待遇或核销供养需要哪些审批程序?其供养形式、内容、标准及资金来源是怎样规定的?
自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
供养对象:(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另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供养资金来源: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17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农民工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劳动权益遭受不法侵犯。当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纠纷时,劳动合同就成为处理双方争议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劳动合同不是可订可不订的事,而是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办事的要求。
(2)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进行签字,使劳动合同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涉及内容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劳动合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174、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有:
(1)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2)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175、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为了确保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17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政策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说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80、什么是阳光工程?我省对参加阳光工程培训对象有哪些政策要求?规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阳光工程&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简称。该项目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
在培训对象上,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及历年来一系列相关文件的规定,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河北省农村户口的劳动力原则上均可以参加培训。但在校学生、已参加工作的农村籍人员不在培训范围之内。
可享受的优惠,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320元,对扩权县(市)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340元,省本级示范性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由石家庄市组织实施和监管,资金下达石家庄市;省级财政对创业培训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农业科技培训按照15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引导性培训由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按最高不超过5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重点用于引导性内容培训和宣传组织推广阳光工程。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捆绑使用,根据不同培训专业和时间制定出相应的补助标准。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重点用于技能培训补贴,提高补贴标准。
181、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182、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三、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
185、如何加强农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1)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2)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要通俗易懂,简明实用。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3)要完善民主议事程序,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4)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治保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86、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对象、选聘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
(1)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2)选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
(3)选聘程序: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187、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188、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群众的功能有哪些要求?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要求:
要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村里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工作的综合阵地。具体说来,一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其他各种会议,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村干部进行办公议事,处理村务,接待群众等。二是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对农民群众进行政策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三是村级组织要依托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活动,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县市涉农部门和乡镇站所,有条件的要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宅基地审批等事项。四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资源,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要突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群众功能。在确保活动场所办公议事、党员活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群众需求,不断拓展其综合功能。面积较大、具备条件的,要将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警务室、阅览室等纳入其中。要引导把农村超市等其他服务设施尽可能建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周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为服务群众提供更多的空间,尽量缩减村干部的办公用房。对活动场所功能设置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利用活动场所进行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190、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要与学习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结合起来,与学习党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结合起来,与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实践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增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自觉性。
(2)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3)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法律政策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一点都不截留,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程序一步都不疏漏。坚持按期直接选举,真正把那些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4)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5)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要通俗易懂,简明实用。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6)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7)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发[2001]8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面向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使二者互为促进,提高公民法制道德水平。
(8)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委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9)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治保会、村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增强调解人员素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培养村民的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91、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程序是:
(1)分级成立选举工作机构。每次换届选举,从省到乡,层层都成立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选举工作机构。在村一级,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2)依法进行选民登记。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3)提名确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是产生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唯一合法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各地采用多种途径,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候选人通过竞选演讲,向村民公布治村方案,选民可以当场提问,候选人之间也可以相互提问。
(4)组织选民投票。选民投票以在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方式进行。同时,设立流动票箱,方便老、弱、病、残选民投票。不能亲自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参与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并向当选者颁发当选证书。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结果无效。
(5)罢免。对于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村民可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将其罢免。罢免的程序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9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规定: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5)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
(6)公布候选人名单;
(7)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8)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9)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10)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11)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193、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有哪些具体要求?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规定:
(1)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2)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确定: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村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3)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4)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5)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194、村民决策的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河北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办公室,对村民会议的决策事项进行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是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三是村年度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包括数额较大的借贷);四是集体土地、集体各业及其它重要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经营使用方案;五是村享受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六是较大规模的村集体经济项目及村公益事业的立项、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七是村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方案;八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九是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十是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2/3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无此权力);十一是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是讨论决定向村民代表会的授权事宜;十三是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下发后,河北省两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又明确提出:&要将文明生态村建设方案及筹资筹劳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改制纳入村民会议决策内容。&
195、村民会议可以将哪些内容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河北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办公室对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村民会议可以将下列内容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一是代表村民参加民主议政日活动;二是代表村民参加对村两委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三是一定数额内的财务收支审批权;四是一定规模内的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使用方案的批准权;五是一定数额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审批权;六是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七是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98、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基本形式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我省目前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村干部分工及责任目标;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进展情况;文明生态村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落实情况;集体土地(包括四荒)的承包、经营使用方案及落实情况;集体企业及其它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使用方案及落实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经费筹集方案及落实情况;村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方案;村财务收支情况;享受补贴的人员及补贴金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落实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使用情况;集体债权债务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种粮补贴情况;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户供养情况;新型合作医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落实情况;农民群众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村务公开栏,要求各地农村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地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防雨村务公开栏,在公开栏内定期公开应公开的村务公开内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电子触摸屏、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200、我省对村务公开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在多年的村务公开监督管理实践中,我省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比较规范的村务公开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制度有:督导检查制度,随机抽查暗访制度,公开情况通报制度,问题举报及查处制度,整改建议书及警示制度,村务公开档案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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