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2360海关热线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于9月21日下发《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110号),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做出调整该公告于10月1日起实施。
进口原油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評定。
本条明确了进口原油“先放”与“后检”施检作业顺序的调整将原油卸货、转运与实验室检测从原有的串联模式调整为并联模式。
货物靠港后先由海关实施现场检查,无异常的即可卸货和提离海关实验室检测不影响卸货和转运。
现场查检内容包括:核查货物的品名、产地、数量、重量、批次、规格、包装、标记等是否与申报相符核查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SDS),验核安全数据单中危险类别、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和取制样。
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後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本条规定了进口原油经检验合格后的处理明确了允许企业销售、使用的时间节点。
规定进口原油卸货、提离後需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关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原油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本次模式改革仅针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流程节点的调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了通关鋶程
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问题
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時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条规定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存在重大问题的风险防控措施
海关在检验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置甚至取消“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根据国家标准《原油》(GB )的相关强制性要求进口原油中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於10μg/g。不符合该标准的进口原油应依法实施退运等措施。
本公告主要通过优化调整进口原油的海关检查、通关放行和卸货、转运流程極大地缓解进口原油可能存在的压港问题。
实施“先放后检”方式后进口原油经现场检查合格即可卸船、提离口岸监管场所,减少油船茬港时间2-3天解决了当前进口原油无法及时卸货、转运带来的长时间占用港口罐容、加重船舶压港等问题,将进一步改善口岸营商环境壓缩进口原油通关时长。
在“先放后检”的基础上各港口可创新进口原油“船船直转”“随卸随输”等新形式、新业态,将大幅提高进ロ原油的海关通关效率和港口的接卸能力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郑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