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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的通知
日 16:00&&浏览次数:1560&&来源:
宁建筑〔2013〕26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
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局相关科室&&&&&&&&&&&&&&&&&&&&&&&&&&&&&&&&&&&&&&&&&&&&&&&&&&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印发&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2013]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按照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号)的要求,结合近年试行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勘察设计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反映。
  附件:1.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2.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建筑外观、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标志性建筑和省大型重点建筑工程项目,鼓励省外投标人与省内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联合设计协议或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满足方案设计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需要。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应轻易修改、补充条款,不得设置招标人有权废止评标结果或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条款。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其中省内设计单位应不少于一个)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2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设计项目的工程估算金额和计费系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取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书面答复。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所允许的上下浮动的幅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设计费支付进度参照设计收费标准中工作量比例。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经监管部门审查认为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招标人应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提交。
技术文件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拟派出担任招标项目设计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其格式要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一)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其中应包含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不超过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不超过2人;
(三)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筑专业组具有注册建筑师或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家(除要求的结构专业专家外)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担任。
(四)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经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邀请确定不超过3名专家,其他专家仍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内抽取。
(五)直接邀请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5天提出申请,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定申请表》,同时附《直接确定专家备选人员情况表》,且备选人数不应少于直接确定专家人数的2倍,报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招标人应在评标前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表人职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送交交易中心;招标人拟派出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所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筑专业组具有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六条&&评标办法和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中小型设计项目的详细评审办法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大型设计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评审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评审办法)。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的,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数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一半,否则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商务文件的详细评审(评分)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均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对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并对正本进行评审确认。
(三)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其中商务分占10%,技术分占90%。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技术分评分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的分值的详细分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得分的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招标人因非正常情况终止实施,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可以直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招标监管部门报备。
中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中标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管理,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本规定的,招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报,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font face="仿宋_GB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一、综合评估法的分值组成
综合评估法评分采用百分制。其分值组成为商务分占10%,技术分占90%。
商务分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以往业绩、获奖情况和信誉、拟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资格和业绩和保证设计质量、保证设计进度、配合工程实施措施等方面的评分。
技术分包括投标人设计方案的使用功能、规划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应用准确性、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建筑节能、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运营成本等方面的评分。
技术分评分的每个项目具体的评标办法可以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的分值的详细分布。
二、评分标准
(一)商务分评分标准(10分)
投标人设计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font face="仿宋_GB分,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等级加<font face="仿宋_GB分。&
投标人近五年内承担过一项类似工程项目得1分,具有二项及以上的,加1分。
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具有一项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得基本分1分,具有二项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加1分,具有二项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加2分。
其他主要设计人员
配备的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水、电、暖专业负责人(其中之一)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
保证设计质量、进度
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保证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计划的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设计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分别进行评分。
(二)技术分评分标准(90分)
分值(分)
方案(80分)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设计方案的布局、使用功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评分。
规划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建筑物室内外关系、空间环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评分。
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应用准确性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设计图纸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条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度分别评分
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设计方案中的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满足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的程度分别评分。
建筑造型和设计质量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设计图纸体现的创作理念、功能流线、空间组合、艺术造型、结构体系、技术创新,并兼顾抗震、消防、节能、生态等强制性规范标准等设计总体水平和质量情况分别评分。
分析(10分)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设计方案所体现的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分别进行评分。
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技术经济分析应含说明、指标及指标分析,有明细表、整体工程和主要分项工程拟投入的主要材料用量指标,有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根据设计方案经济分析评价合理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根据设计方案所体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根据设计方案所提出的项目运行成本分析的科学性、合理性分别进行评分。
说明: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分值的详细分布,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三)总得分
商务分和技术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勘察市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建筑工程勘察招标;同一个项目设计招标不包括勘察内容的,其勘察应依法进行招标,不得肢解规避招标。建筑工程勘察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场地具备勘察条件;
  (三)勘察所需要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该项目设计招标不包含勘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收费标准、勘察项目的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招标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根据现有和参考临近工程项目的资料做出的估算;若资料欠缺,可采用建筑投资额的<font face="仿宋_GB%进行估算,投资额较大或地质条件简单取小值、投资额较小或地质条件复杂取大值;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
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工程勘察收费做出勘察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值也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约定所允许的上下浮动的幅度值。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勘察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勘察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根据招标时拟定的工程规模进行估算的,如实际规模与招标时拟定的规模有异的,则以最终确定的工程规模对应的实物工作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和调整工程勘察收费金额,但其他因素不得作为调价的依据,投标时确定的浮动幅度值也保持不变。
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内容的费用应包含在勘察费的投标报价中。
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预估价)的,则应当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造价咨询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等级和拟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但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第六条&&建筑工程勘察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遵循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不应轻易修改、补充条款,不得设置招标人有权废止评标结果或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条款。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简易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评标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办法)。
简易评估法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标准见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评标办法和标准》,除了应由招标人填入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的数据外,招标人必须全部引用该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全部内容,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
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预估价)在<font face="仿宋_GB万元以下(含<font face="仿宋_GB万元)或乙级、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简易评估法;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预估价)在<font face="仿宋_GB万元以上或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甲级、乙级和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划分标准见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勘察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简易评估法或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拟勘察项目等级(甲级、乙级或丙级),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职称条件和类似项目勘察业绩(如有)要求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要求。
前款所指的投标人、勘察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勘察业绩&是指在招标文件开始出售(或投标邀请书落款日期)之日起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报告日期为准)投标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完成的与招标项目同级或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勘察人员是指勘察现场施工、设计、检测和试验等各专业勘察负责人。
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业绩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一致。
非我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在我省设有与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实验室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未在我省设立土工试验室的省外勘察单位,与我省具有通过计量认证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了不低于二年期限的合作协议后,方可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省内勘察单位需办理备案或设立土工实验室等要求&
第十条&&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勘察周期,以保证工程的勘察质量。乙级、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详细勘察时间不少于20天;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详细勘察时间不少于30天;特殊性岩土分布地区勘察(如岩溶地区)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经监管部门审查认为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招标人应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澄清答复,并将澄清答复发给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数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
采用&简易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时提交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无须提交技术文件,但中标的投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勘察纲要》,包括1份正本和3份副本。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时提交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勘察纲要》)。
技术文件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和盖章。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提交。
如招标人要求中标的投标人再提交多份(不超过3份)投标文件&副本&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四条&&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持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证书(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代替)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勘察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其格式要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标的,应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勘察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勘察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将评标结果依法进行公示,其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单位名称、勘察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证书编号(丙级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代替)、经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废标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等。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勘察人员承担勘察工作,其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文件上作为项目负责人、相应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施工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勘察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可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同时,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招标监管部门报备。
中标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勘察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勘察合同的应当进行勘察和提交勘察成果,其勘察成果必须符合勘察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由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由于勘察成果不实或虚假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勘察人应赔偿招标人由此引起的损失。
第十九条&&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本规定的,招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报,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font face="仿宋_GB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和标准》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评标办法和标准(简易评估法)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技术类专家&&&&&&&&&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企业资质要求
勘察项目人员要求
勘察业绩要求
土工实验室设立要求
非我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在我省设有与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实验室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未在我省设立土工试验室的省外勘察单位,在与我省具有通过计量认证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了不低于二年期限的合作协议之后,方可参加投标。
简易评估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勘察设计和经济类专家组成,招标人应当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估法)&第1项。
2.2.&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其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3.2.&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审查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3.&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定。
3.4.&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但对同一问题的评定尺度对所有投标人应当一致。
3.5.&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4.&评标程序
4.1.&采用资格后审的,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评标前准备工作;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
(3)&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
(4)&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正(如有时)
(5)&简易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6)&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4.2.&采用资格预审的,如投标人的资格或组织没有发生变化的,则不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评标程序与上款相同。
5.&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5.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5.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6.&资格审查
6.1.&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估法)&第2项。不管是采用资格预审,还是采用资格后审,其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合格标准都一样。
6.2.&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办法
6.2.1.&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评审小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font face="仿宋_GB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招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通知书&,并确定投标人提交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招标人向其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6.2.2.&采用资格后审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font face="仿宋_GB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
6.2.3.&投标人(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否则,按照废标处理。
6.3.&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下列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完整提供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所规定的全部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盖章和签署;
(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随投标文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具备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估法)&第3项)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5)&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类型、数量和条件(包括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估法)&第4项);
(6)&勘察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估法)&第5项);
(7)&土工实验室设立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估法)&第6项);
(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已附上联合体协议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
(9)&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的。
7.&商务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7.1.&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当商务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而没有随投标文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审查文件已提交的,商务文件不需要再提交);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勘察周期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规定的期限要求;
(9)&勘察费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勘察费的全部费用做出完整报价。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废标的实质性要求。
8.&澄清和补正
8.1.&投标文件的澄清
8.1.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font face="仿宋_GB款的规定对评委会在评标时发现的错误所进行的核实补正除外。
8.2.&细微偏差补正
8.2.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按照下列约定: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勘察周期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数据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有误时,以招标项目的实际内容为准。
(3)&投标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8.2.2.&按照本约定进行补正后的数据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9.&简易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本招标项目采用&简易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其做法如下: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通知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的合格投标人参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随机抽取;
(2)&招标人在有关主管或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向投标人当众公布经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当场随机产生代表各合格的投标人的号码;
(3)&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次性抽取的号码,此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公开抽取活动,并在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投标人未派人参加(在招标人通知之后30分钟内没有到达的也视为未派人参加)的,不得对抽取结果提出异议。
10.&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评标报告
10.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和抽取的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10.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废标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简易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11.&重新随机抽取的条件
因上一次随机抽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经招标监管部门同意,可以进行重新随机抽取,参与重新随机抽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经通过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除外):
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监管部门查实,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应拒绝与其签订勘察合同,按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的。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重新随机抽取的做法与第9条规定的相同,其重新抽取结果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备并重新公示。
12.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12.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12.3.&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技术类专家&&&&&&&&&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企业资质要求
勘察项目人员
勘察业绩要求
土工实验室设立
非我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参加投标的,应在我省设有与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实验室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未在我省设立土工试验室的省外勘察单位,在与我省具有通过计量认证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了不低于二年期限的合作协议之后,方可参加投标。
综合评估法各项
总分100分(100%),其中:
商务分A1的权重为&&&&%(取值区间10%~20%);
技术分A2的权重为&&&&%(取值区间40%~60%);
报价分A3的权重为&&&&%(取值区间30%~50%)。
综合评估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勘察设计和经济类专家组成,招标人应当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勘察专家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勘察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1项。
2.2.&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其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3.2.&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审查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分)。
3.3.&对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并对正本进行评审确认。
3.4.&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3.5.&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定。
3.6.&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3.7.&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4.&评标程序
4.1.&采用资格后审的,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评标前准备工作;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
(3)&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
(4)&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正(如有时)
(5)&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但招标文件约定在其他文件评审之前先对技术文件副本进行评审的,从其约定);
(6)&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4.2.&采用资格预审的,如投标人的资格或组织没有发生变化的,则不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评标程序与上款相同。
5.&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5.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5.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6.&资格审查
6.1.&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2项。不管是采用资格预审,还是采用资格后审,其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合格标准都一样。
6.2.&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办法
6.2.1.&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评审小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font face="仿宋_GB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招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通知书&,并确定投标人提交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招标人向其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6.2.2.&采用资格后审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font face="仿宋_GB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
6.2.3.&投标人(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否则,按照废标处理。
6.3.&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下列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完整提供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所规定的全部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盖章和签署;
(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随投标文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具备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3项)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5)&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类型、数量和条件(包括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4项);
(6)&勘察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5项);
(7)&土工实验室设立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要求(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估法)&第6项);
(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已附上联合体协议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
(9)&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的。
7.&初步评审
7.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在详细评标之前,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而没有随投标文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审查文件已提交的,商务文件不需要再提交);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勘察周期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规定的期限要求;
(9)&勘察费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勘察费的全部费用做出完整报价。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技术文件正本无拟担任本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的;或拟担任本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或拟担任本勘察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技术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性标准的;
(12)&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废标的实质性要求。
8.&澄清和补正
8.1.&投标文件的澄清
8.1.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font face="仿宋_GB款的规定对评委会在评标时发现的错误所进行的核实补正除外。
8.2.&细微偏差补正
8.2.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按照下列约定: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勘察周期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数据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有误时,以招标项目的实际内容为准。
(3)&投标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8.2.2.&按照本约定进行补正后的数据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9.&详细评审
9.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9.2.&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总分<font face="仿宋_GB分(<font face="仿宋_GB%),其中商务分A1权重为10~20分(10%~20%),技术分A2权重为40~60分(40%~60%),报价分A3权重为30~50分(30%~50%),各项分值的权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总分值不变的情况下,由招标人在上述取值范围内确定各项分值的详细分布,并将具体数值填入&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6项。
9.3.&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
9.3.1.&商务分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以往业绩、获奖情况和信誉、拟投入勘察项目组的技术力量和拟投入的机械设备、仪器等方面的评分,具体内容详见《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表》。
9.3.2.&技术分包括投标人勘察方案的完整性、目的和任务、强制性标准、勘察工作布置和技术要求、质量、安全、进度保证措施、勘察实施工作组织、勘察服务、勘察成果文件主要内容等方面的评分,具体内容详见《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表》。
9.3.3.&报价分评分的具体内容详见《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表》。
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表
(一)商务分评分标准
分值(分)
得分(分)
投标人勘察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勘察资质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6分,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加2分,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加4分。&&
投标人近三年内承担过一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勘察项目得6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高得10分。
获奖情况、信誉
投标人近三年有一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的得3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高得5分。
拟投入勘察项目组的技术力量(55分)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具有一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项目勘察业绩的得基本分6分,每增加一项加2分,最高得10分;有一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的加10分;具有高级职称的加5分。
其他主要勘察人员
配备的勘察现场施工负责人、岩土工程测试专业负责人、室内试验负责人或检测专业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各得5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各加5分。
拟投入的机械设备、仪器(20分)
配置合理、状况良好的得6~10分,配置、状况一般或不好的得0~5分。
测试、检测设备、仪器
配置合理、状况良好的得6~10分,配置、状况一般或不好的得0~5分。
说明:评标时,商务分的评分值先以100分计,评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分评标得分A1,待评审完成之后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6项确定的商务分权重折算计入总分。
(二)技术(勘察纲要)分评分标准&&&&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勘察纲要2~10项内容符合规范、标准的完整性程度分别给予评分,得分=5&(N+5)/100,N=技术分A2中2~10项的合计得分,2~10项漏项超过3项的0分。
目的和任务
勘察纲要描述勘察的目的和任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基本分4分;准确完整加1分。
强制性标准
根据项目性质特征依相关规范准确提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强制性标准得5分,漏掉1条减1分,漏项超过3条得0分。
布孔和技术
1、能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布设,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得基本分4分,不满足不得分;能结合拟建项目所处位置和性质特征进行优化布置加1分;
2、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提出对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作技术要求各得基本分1.5分,不满足不得分;合理优化各加0.5分。
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不满足不得分: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得基本分2.5分;完整优化加0.5分。
2、编制勘察纲要质量控制措施得基本分2.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3、现场技术交底对测量、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物探等工作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的得基本分2.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4、提出室内试验质量保证措施的得基本分2.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5、内业资料整理及分析评价质量保证措施的得基本分2.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不满足不得分:
1、有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2、有安全组织措施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3、有安全技术措施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4、有作业安全应急预案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5、有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不满足不得分:
1、制定满足项目要求的工期进度计划得基本分4分;合理优化加1分。
2、制定进度内部保证措施得基本分4分;合理优化加1分。
3、制定进度外部保证措施得基本分4分;合理优化加1分。
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勘察实施工作组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不满足不得分: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勘察项目人员组成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2、投入的仪器设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3、对现场勘察包括调查测绘、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工程物探等工作组织实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4、对室内试验工作组织实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5、内业资料整理、综合分析、和报告编制组织实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1.5分;合理优化加0.5分。
投标人提出的勘察人在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的得基本分,不满足不得分:
1、配合与响应业主单位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服务承诺得基本分4分;合理优化加1分。
2、配合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阶段提出服务内容得基本分4分;合理优化加1分。
3、在施工过程中配合各有关参建单位服务内容得基本分4分;合理优化加1分。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成果文件主要内容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4分,创新优化加1分。
说明:评标时,技术文件(勘察纲要)分的评分值先以100分计,评出各投标人的技术分评标得分A2,待评审完成之后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6项确定的技术分权重折算计入总分。若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勘察纲要)违反本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第17.5款和第18.4款规定的,该项得分以零分计。
(三)报价分评分标准
分值(分)
投标报价基本分
投标人的勘察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第13条有关规定的得分80分,否则为0分。
以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准,投标报价与之相比,每下降1%加1分,每上浮1%减1分,加分和减分最多不超过20分。
说明:评标时,报价分的评分值先以100分计,评出各投标人的报价分评标得分A3,待评审完成之后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第6项确定的报价分权重折算计入总分。
(四)总得分
商务分A1、技术分A2、报价分A3之和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分项实际得分(AK)
评标总(A1+A2+A3)
评标委员会(签字)
9.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每一项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9.5.&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汇总各投标人的&商务分A1得分+技术分A2得分+报价分A3得分&之和,作为各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10.&推荐中标候选人
10.1.&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报价分得分、技术分得分和商务分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即先确定报价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报价分得分相同时,则以技术分得分高的优先,以此类推。若上述三项均相同时,则由评委会表决或招标人选择确定。
10.2.&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10.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1.&评标报告
11.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废标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11.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11.3.&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12.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12.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12.3.&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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