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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涨工资2014最新消息:2014退休职工涨工资怎么算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4最新消息:2014退休职工涨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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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工资怎么算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 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 节金。
二、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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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陕西省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
发布日期: 22: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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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
陕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1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日 了解完2015年的情况,接下来跟着智坤教育小编了解一下2015年的情况吧,下面是关于2015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作为供参考。 关于2015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2015年陕西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陕西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陕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2015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上调了退休人员养老金,那么2015年全国各省市还会继续上调基础养老金吗?陕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下面智坤教育小编就为你提供相关信息!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从养老保险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日
陕西2015年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陕西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陕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2015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上调了退休人员养老金,那么2015年全国各省市还会继续上调基础养老金吗?陕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下面智坤教育小编就为你提供相关信息!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从养老保险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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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企业退休职工2015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陕西养老金工资调整方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从养老保险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一是普遍参加调整,年龄大的多调,体现公平因素。即: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是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到平均水平。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简表人&员调整项目月增加金额(元)、比例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按年龄调&&整69周岁及以下7670周岁-74周岁9075周岁-79周岁105&80周岁及以上120&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3&与待遇水&&平挂&&钩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2%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未达到所在市(原行业企业按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人社函〔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养老保险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 陕西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一、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号)。这两个文件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调整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家文件规定,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定额调整要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国家要求,各省要认真制定调整方案,2月28日前将调整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4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我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在认真测算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复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8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等内容,认真贯彻了国家文件精神。 二、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文件规定,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调待文件与国家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完全一致。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文件规定,2015年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为211元。国家同意我省按人均211元的标准调整,并批准了我省制定的调整方案。 四、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国家文件下发后,我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181.36万名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按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底数清楚,数据真实,调整方案是在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的。 五、我省在2015年调整时,如何进行定额调整? 我省在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对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重点体现了社会公平,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六、我省在2015年调整时,如何按缴费年限进行调整? 在挂钩调整中,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七、我省在2015年调整时,如何按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 在挂钩调整中,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挂钩。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进一步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八、我省在2015年调整中,如何向高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 我省在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按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重点体现了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照顾。即:在定额调整76元的基础上,对日至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4元,达到每人每月90元;对日至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9元达到每人每月105元;对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44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完全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九、这次调整是如何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的? 国家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因此,陕人社发〔2015〕18号文件规定,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我省启动系统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相关待遇工作 3月26日,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系统调整相关群体社保待遇会议,统一部署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等8大类21项涉及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266万多名。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翟四虎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雷耀堂、省军转办主任史新喜、副厅长张虎成、省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军参加会议。副厅长刘会民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紧密协作,认真抓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加快完成系统调整任务,相关社保待遇政策在今年上半年要全部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使待遇调整人员都能全面准确理解国家和我省的政策,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要认真负责,精准服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准确调整和发放。待遇调整过程中,要严格遵行“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精神,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会议要求,从即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要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我省今年调整增加的1-4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在4月份发放到位。 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原行业统筹企业有关单位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附: 一、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一是普遍参加调整,年龄大的多调,体现公平因素。即: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是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到平均水平。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简表人&员调整项目月增加金额(元)、比例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按年龄调&&整69周岁及以下7670周岁-74周岁9075周岁-79周岁105&80周岁及以上120&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3&与待遇水&&平挂&&钩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2%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未达到所在市(原行业企业按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二、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一是待遇水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依据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2.5%以及2015年伤残津贴月人均256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1063元,进行测算后确定将321元、133元分别作为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调整的基准数,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依次计算,最终确定这次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297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126.5元/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生活护理费调整的标准水平,由各统筹地区以2015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 二是调整范围。本次调整意见规定的调整范围是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日(含31日)前虽然进行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但已经死亡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三是执行时间。为落实《省政府&关于2015年系统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意见》要求,今年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时间确定为日,目的是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同步实施,有利于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四是待遇资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含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次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企业退休职工2015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陕西养老金工资调整方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十一连涨”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决定从日起,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按照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即人月均增加211元的标准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结合退休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是在普遍定额调整的基础上向高龄适当倾斜,体现公平因素。《通知》规定,对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是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同时,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这是今年调整新增的一个变化。目的是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机制。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将予以补足。 按照中省要求,即日起我省调待工作全面展开,4月底前发放到位。这是继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老金连续第十一次调整,实现了“十一连涨”,是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件民生大事。全省181.36万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上了摸得着、看得见的实惠,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省财政已将1―4月份调整待遇所需的15.3亿元养老金拨付到位,确保发放。
企业退休职工2015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陕西养老金工资调整方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陕西提高企业退休养老金&69岁以下每月多76元 从今天(3月26日)召开的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议上了解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调整后,将有181.36万人受惠。 本次调整遵循“普遍参加调整,年龄大的多调,体现公平”的原则。即: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调整将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会议要求,从即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要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我省今年调整增加的1-4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在4月份发放到位。
陕西退休金上调方案,2015年陕西退休养老金上调文件计算公式陕西企业退休职工上调方案2015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厅长翟四虎厅长主持召开2015年第3次厅例会,会议通报了前阶段的工作情况,安排部署近期主要工作。近期陕西省人社厅的重点工作包括: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方案制定工作;继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开展好2015年春风行动;完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等。2015年,我国将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上调,这也是连续11年上调,据悉,陕西省将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陕西养老金何时补发,2015年陕西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时间最新政策消息 2015年陕西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据悉,我省也将根据国家要求再次上调城乡居民养老金,这是我省第二次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上调。日,我省首次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增加的5元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根据人社部要求,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今年我省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再次提高,如果按照国家上调15元的话,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则有望达到75元,目前我省已有410多万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了17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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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新消息:2015陕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 陕西今年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省长娄勤俭在人代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省今年将统筹提高十余类社会保障对象待遇。 今日上午,省长娄勤俭在人代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省今年将统筹提高十余类社会保障对象待遇,包括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最低标准和基本医疗补助标准,提高优抚对象、城乡低保、临时救助补助标准,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温暖更多困难群众。华商报记者获悉,截至2015年初,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已达176.26万人。今年,我省将按国家政策对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至于何时调整方案出来,目前还不确定。&同时,我省将根据国家要求再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这是我省第二次对此进行上调。 日,我省首次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此次调整,如果按照国家上调15元的话,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则有望达到75元。 陕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居第12位 2015年,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10.82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过“十连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的648元增长到2116元,居全国第12位。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为181.55万名离退休人员发放456.55亿元。 同时,我省还系统性研究建立平衡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随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增长比例,同步调整了8大类群体22项社会保险待遇,惠及城乡居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农村“八大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等群体。 去年,随着《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办法进一步完善,不仅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从原来的11档调整为12档,并且在全省建立了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 据统计,2015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716.45万人、1246.16万人、344.27万人、403.98万人、250.79万
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全国排名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居全国第12位 2015年,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参保人数达到1710.82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过“十连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的648元增长到2116元,居全国第12位。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为181.55万名离退休人员发放456.55亿元。 同时,我省还系统性研究建立平衡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随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增长比例,同步调整了8大类群体22项社会保险待遇,惠及城乡居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农村“八大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等群体。 去年,随着《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办法进一步完善,不仅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从原来的11档调整为12档,并且在全省建立了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 据统计,2015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716.45万人、1246.16万人、344.27万人、403.98万人、250.79万人。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710.82万人。 地方链接 商洛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 近期,商洛市政府印发《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对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领取标准均作出调整。 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增加缴费档次,由目前的11个档增加为12个档。二是提高政府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最低40元提高到45元,最高的可补贴到200元。三是增加基础养老金,最高可领取90元。四是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正常死亡后,可享受一次性800元丧葬补助金。这一办法的实施,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5年陕西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消息,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201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从日起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据了解,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是采用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与退休时间挂钩,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先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调,再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此外,普遍调整部分的基础上,1953年底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还会另外在养老金增调上给予倾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这次养老金调整将惠及2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在本月底兑现后,企业退休人员在养老金账户上可以查到两笔金额,一是按照目前标准核发的当月养老金,第二笔就是增补的今年1月到3月的养老金上调部分的总和。关于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相关事宜,企业退休人员可以拨打人力咨询热线12333进行详细问询。按退休时间划分调整按照退休时间的不同,将我市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划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分别调整。日及其以前退休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至日期间退休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缴费年限划分调整按照退休时确定的本人缴费年限,以缴费年限确定调整金额。这部分调整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缴费年限分档增调本次按缴费年限分档增调共6档。第一档: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第二档: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第三档: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第四档: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第五档: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第六档:缴费年限在36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个例某企业退休职工刘某,2000年退休,工龄为22年,根据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增调的养老金总额是90元加上22年乘以3元,再加上以缴费年限多少来确定的增调金额,也就是30元。总计下来,从今年1月开始,刘某每月养老金可以增加186元。即:90+(22×3)+30=186(元)&
陕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2015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上调了退休人员养老金,那么2015年全国各省市还会继续上调基础养老金吗?陕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2015年的具体情况还不知道,不过我们可以先看看关于2015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作为供参考。 关于2015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努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存在基本生活保障压力较大、下岗职工出中心难、解除劳动关系难等问题。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央要求,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稳定全省就业形势、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二)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力争到2005年底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同时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三)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就业优先,对已经再就业人员及时理顺劳动关系;坚持促进企业改革,鼓励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把目前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作为工作重点,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类指导,区别处理,平稳推进并轨工作 (四)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对象范围是: 1.日后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2001年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且距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灵活就业等办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对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帮助,但实现再就业仍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与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难以全部承担缴费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 (六)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2&4年的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为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资金不足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 (七)对&4050&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并综合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要把就业特困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的,视其困难程度,从并轨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有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 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企业; 3.停产企业连续半年欠发职工工资或半停产企业连续3个月欠发职工工资,且在职职工工资连续半年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各地可视企业困难程度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国有困难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九)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企业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还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库存产品、变卖或出租闲置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十)已经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按照规定继续保障至期满为止。凡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剩余月份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十一)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保障期满后,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原企业要千方百计开辟就业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原企业重新安排上岗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在并轨期间进行改制时,需要政府承担安置职工费用的,可将实行并轨所需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代缴社会保险等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十三)做好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十四)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加大资金投入,为并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依法应由企业支付。对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的,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并轨所需资金来源为: 1.企业自筹资金(包括出售现有资产筹集的资金); 2.各级财政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等资金和历年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3.各级财政安排的并轨配套资金; 4.其他资金。 中央驻陕企业和省属企业并轨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程序管理。 (十六)各级政府要在继续确保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的同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并轨所需配套资金。2007年底以前,各级财政按&三三制&原则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低于2002年配套资金的水平。基本生活保障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并轨工作的财政补贴支出。 四、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实施 (十七)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涉及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目前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作为并轨工作的重点。各市要对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全面摸底和测算,在此基础上制订详细的并轨方案和实施办法,并于3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 (十八)明确企业与政府的责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要积极筹措并轨所需资金,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定并轨对象,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扎实细致地做好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工作。 (十九)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对并轨范围、对象严格审核把关;积极开展面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社会保险机构要指导协助企业认真清理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并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困难企业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并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经贸、国资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并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类债务问题,促进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要结合各自职能,为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实施并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并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稳定工作。 (二十)强化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所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辟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没有实现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其档案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择业观教育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二十一)并轨工作要与加强失业调控相结合,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依法扩大覆盖面。各市要对并轨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加强基金调剂,简化发放程序,确保并轨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资金不留缺口。 (二十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并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加强对并轨工作中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新闻媒体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宣传再就业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于并轨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敏感问题要谨慎报道,避免引发不稳定事件。
2015年陕西延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延安连续第10次提高企退人员养老金待遇,已于3月31日前将调整增资的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从4月份起将按新标准发放退休职工养老金。 经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延安对于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再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从2005年以来,连续第10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时间从日起。调整水平是按照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调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次养老金调整,延安市将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普遍调整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上调部分越多。 以张女士为例,她今年54岁,原来养老金为每月1728元,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为14年,此次调整将再增加(14&3)=42元,调整后每月养老金为&3)=1855元。 此次调整对高龄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作了适当的倾斜。对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70周岁至74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不满7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另外,对今年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最多增加25元,调整后最高超不过2000元。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 以贾先生为例,他今年56岁,原养老金每月为1670元,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调整后为1670+25(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增加25元)+85+(15&3)=1825元。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惠及延安市43386名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191.3元,1至3月份累计补发2491万元,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已于3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从4月份起将按新调整的标准发放。更多推荐:2015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新消息为什么以房养老第一人后悔?20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动态2015江苏常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 &
3月27日,据陕西省人社厅消息,2015年陕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结束,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2116元。 此次陕西省人社厅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全省170多万名退休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认真测算,制定了符合陕西省实际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至3月14日,年陕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在开户银行领取今年1-3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了,比国家要求的提前了两周多。 2015年陕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共涉及企业退休人员176.26万人,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97元。自此,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十连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648元,增长到现在的2116元。更多推荐:2015年江苏企退养老金上调方案出炉2015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新消息2015年河北退休涨工资细则方案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最新消息2015年北京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最新消息
3月11日,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陕西将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时间从日起。 省人社厅要求,要求从即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要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并确保陕西省今年调整增加的1-3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在3月份发放到位,从4月份起按照新标准发放。 按照新标准,对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日至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日至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5元。 据了解,此次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向低收入群体适当倾斜。对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另外,在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上获悉,至去年底,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现九连涨,月人均水平1929元,位居全国第9位。 至去年底,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684.51万人、1244.26万人、339.67万人、378.06万人、240.25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04.87万人。同时,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全部实现联网对接。今年,陕西省城镇新增就业要达到3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并适时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今年陕西省还将进一步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做好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重点研究解决收入在社会平均水平线下群体的民生问题,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社会保障方面,陕西省将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探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研究个人账户支付办法,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新发300万张,持卡总人数达15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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